請听我說 第41章 養女

作者 ︰ 溫泉浴

中途,謝漢夫妻帶兒子,領佷女謝碧桃去給她父親謝武上墳掃墓。

謝武是謝漢的二哥,八年前已去世,二嫂已改嫁。謝武死時,謝漢還沒有結婚,他獨自承擔了二哥的殯葬費用。後來,二嫂改嫁了,謝碧桃便和爺爺女乃女乃,及謝漢一起生活。

七年前,袁秋華嫁進謝家,謝碧桃仍然跟爺爺女乃女乃,及謝漢夫妻共同生活。

六年前,公公臨終前將謝碧桃托咐給謝漢和袁秋華照管。當時,袁秋華雖說懷有身孕,由于未懷滿六個月,卻無從知曉是男孩,還是女孩,但接管謝碧桃,毫無疑問會增添經濟負擔,收養佷女,毫無疑問會佔去生育指標,假若袁秋華生下男孩,倒無妨礙,如果生下女孩,她則不可以再生第二胎。

不管是按風俗習慣,還是依法規定,即使爺爺亡故,孫女也該當由女乃女乃繼續撫養,若是女乃女乃無經濟能力,不能承擔撫養費用,則可以讓叔叔們,姑姑們,平均分攤。

謝漢夫妻商量來商量去,但任何婉拒的理由,面對孤苦伶仃的佷女,卻無論如何也說不出口,但所有能想到的推辭之法,直視老人熱望的眼神,卻不管怎樣也張不開嘴。最終結果,自然是雙雙點頭同意,承諾將佷女撫養成人,並視為已出,愛加一等。

從那日之後,謝碧桃便和謝漢夫妻生活在一起,且戶口已經轉移入謝漢家,成為正式的一家人。

因為是直系親屬,不必辦理收養手續,但謝碧桃的養女身份仍然受法律的保護,哪怕是謝漢夫妻的財產,不管是一方繼承所得,還是雙方創收所得,她仍然擁有和謝漢夫妻的親生子女一樣的繼承權,即使出嫁後,屬于她的那一份家產,仍然可以由她自主處置。

從法律層面講,謝碧桃父死,母改嫁,又上無兄姐,下無弟妹,成了孤苦伶仃的孤兒,被謝漢夫妻收留撫養,已經是謝漢家的養女,收養關系一經成立,她就取得了繼承養父母家庭財產的權利,同時承擔服從養親的親權,和遵守養親教義的義務,將來也負有贍養養父母的義務,且養父母不得任意虐待,和隨意遺棄養女,違者犯罪,即使在養父母又生了兒女的情況下,養女的身份仍舊不喪失,對養父母的家產依然享有同等均分的繼承權。

像謝碧桃這種特殊情況,收養關系的確立,並不意味著與生身父母的身份關系,就此終止,對生身父母的家庭財產,同樣也享有繼承權,對改嫁的母親並不能斷絕來往,即使在母親不撫養她成人的情況下,將來仍有贍養義務。

依家族規矩,正因為謝碧桃成了謝漢家的養女,又約定俗成讓謝漢的兒子承繼給謝武,立佷為嗣已經載入族譜,正式成為謝武的嗣子。按照「兩子各一,一子各半」的風俗,謝漢的兒子即是謝武的半子,與謝碧桃的養女身份相對稱,立嗣關系一經成立,即對謝武的家庭財產也享有同等均分的繼承權。

假設撇開感情不談,**算經濟小賬,謝武已死,生前負債度日,死後只余一間半破舊磚瓦房,及八十平方米一塊屋基,而謝漢夫妻正值壯年,倆人又有手藝都掙錢,家業漸漸擴大。不說將來如何,單論眼下,謝漢家房子有四間,屋基有二百個平方,存款有幾萬,也甭說撫養的辛苦付出,若只提同等均分的繼承權,謝碧桃能吃虧麼?

所以,正月半上燈,清明節掃墓,七月半燒包袱,逢年過節的祭祀,諸如此類的瑣事,其他兄弟就不再管,由謝漢買祭品,帶兒子領佷女到二哥墳頭焚香燒紙,拜奠作揖。

天長日久,年年如此,已成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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