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丹風俗中,婚俗是比較重要而獨特的一種。遼史中關于「青牛白馬」的傳說,不僅記錄了契丹民族最早的歷史起源,而且反映了契丹民族最初的婚姻狀況。
傳說反映出契丹族很早就已開始實行氏族外婚制,即兩個不同世系的氏族之間互相通婚。而這兩個氏族,則分別被神話為以「青牛」和「白馬」為圖騰的世系集團。
契丹建國以後,以「青牛」為圖騰的血緣集團被標記為「耶律」氏;以「白馬」為圖騰的血緣集團被標記為「蕭」氏。在經歷了漫長的社會變遷之後,契丹族依然遵循著兩姓互為婚姻的特點。並由于這種習俗,在遼代的契丹社會里,形成了一系列開放多樣、獨特的婚俗現象。舅舅可娶外甥女外孫女敢嫁外祖父
契丹人的姓氏基本為耶律和蕭兩姓。其中耶律一姓,包括原大賀氏、遙輦氏和遼太祖耶律阿保機家族的世里氏;蕭姓則包括乙室氏、拔里氏和斷腕太後述律平家的述律氏。契丹族的通婚基本都是在這兩個姓氏之間進行的。
這種兩姓為婚的制度在中國古代帝王婚姻史上是絕無僅有的,既是民族發展、社會變遷中對固有傳統婚俗的延續,更是遼代實行皇族與後族共同執政的國策體現。而遼代皇族通過與後族的聯姻,也起到了擴大統治基礎,鞏固政治地位的作用。
在契丹族內,不僅要執行耶律、蕭兩姓互為婚配的制度,遼朝法律還規定,契丹貴族必須在兩姓之中的兩個高貴家族之間互相通婚,即需門當戶對。開泰八年十月,遼聖宗下詔「橫帳三房不得與卑小帳族為婚」。明文規定契丹貴族不得與平民通婚,如有特殊情況,需皇帝批準方可進行。如此一來,契丹兩姓之間婚配的選擇余地就很少了,契丹族內出現了表親聯姻、輩分混亂的情況︰甥舅、甥姨、表姑佷婚配的現象比較普遍,甚至外孫女嫁外祖父的現象也有。契丹族的婚姻還是比較開放自由的,契丹人的貞潔觀念也是比較淡薄的。因為契丹人離婚再嫁再娶者可以說是稀松平常之事,而且離婚的權利為男女共有,雙方均可根據自己的意願提出離婚要求,尤其是遼代的公主,在婚姻上更是具有很大的主動權。
由于契丹婦女再嫁情況過于頻繁,統和元年,聖宗開始「詔賜物命婦寡居者」。目的之一就是企圖用賞賜財物的手段穩定命婦的寡居生活。這道詔令從側面反映出寡居的命婦也在積極尋找新丈夫、籌建新家庭。由于命婦再嫁牽涉面較大,故開泰六年,聖宗索性下達了「禁命婦再蘸」的詔書。這說明,遼代命婦再嫁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否則朝廷不會制定頒布這樣的法令。但盡管如此,聖宗本人也沒遵守這條法令,有的命婦再嫁就是在他親自主持下進行的。有嫁必有娶,婦女再嫁,不以為恥,男人娶寡,無人論非,這已經成為契丹人司空見慣的婚姻現象。
遼王朝建立之後,一些氏族社會時期的原始婚俗依然被保留了下來。其中主要是流行收繼婚制︰妻繼母婚、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等是其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北宋文惟簡《虜延事實》記載︰「虜人(契丹人)風俗,娶婦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歸宗,則兄弟佷皆得以聘之……」
丈夫死後,其妻由家族內的晚輩繼娶之,如兒子續娶後母為妻,佷子續娶寡嬸為妻等,這種接續婚是最受漢族人非議的一種婚姻形態。在漢族人眼里,晚輩娶長輩為妻,雖然不是自己的親生母親,但也是有違人倫的。但在契丹人眼里,卻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從這條記載來看,契丹人對于這種婚姻不僅不以為恥,反而認為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堂而皇之地將其寫在了自己的墓志銘文中。
夫兄弟婚,又稱「報寡嫂」,就是哥哥死後,弟弟有權利和義務娶其嫂子為妻,又稱收繼或轉房。這種婚姻在遼代契丹社會中也比較常見,就連公主也不能例外。道宗的二女兒趙國公主嫁給蕭撻不也,蕭撻不也因事被害,其弟訛都翰依照習俗,將收繼趙國公主為妻,趙國公主雖不願意,但也不得不從。
妻姊妹婚,是指一個男子可以先後或同時娶另一個家族的幾個姊妹為妻。因為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的說法,所以,這種婚姻在契丹族曾一度比較流行,並且有相關的法律保障。會同三年(940年),遼太宗曾下詔︰「除姊亡妹續之法。」但實際上,在實行等級內婚制的契丹社會,這一婚姻習俗終遼一代都沿襲未改。遼道宗將蕭思坦立為皇後,因幾年後未能生育,听說姊妹共夫利于生子,所以就讓皇後已嫁人的妹妹翰特懶離婚,而將其納入宮中。天祚帝的皇後蕭奪里懶與元妃蕭貴哥也是親姊妹,想必也是受此說之惑。連皇帝都對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說深信不疑,那民間則更是大行其是了。後來,這種婚姻習俗進一步演變為︰喪妻續娶時必須娶已故妻子的未婚姊妹;妻子的未婚姐妹也必須嫁給他們的姐妹夫。如果姐姐死了沒有妹妹,岳父甚至還要出錢或者介紹其他女人,幫助女婿續弦。
契丹人的這種婚俗對遼地的漢人及遼亡數百年後東北地區的漢人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近代東北地區漢人中亦十分盛行姊亡妹續的婚俗,有俗語雲「姐夫娶小姨,古來就有的」,反映的正是這種婚姻遺俗。舊時東北鄉村,男女之間唯姐夫小姨子及叔嫂可以用「性」主題開玩笑,也同樣反映了這種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