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學(criminalpsychology)是一門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圖及反應的學科,和犯罪人類學相關連。這一門學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關「是什麼導致人犯罪」的問題,但也包含人犯罪後的反應,在逃跑中或在法*的。犯罪心理學家也可以做為證人,以幫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學亦有處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為。
根據犯罪心理學有狹義和廣義之說,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亦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就是說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對象。犯罪主體的心理包括其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犯罪心理結構形成的原因和過程、犯罪心理外化為犯罪行為的機理、犯罪過程中的心理活動、犯罪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以及怎樣對犯罪心理結構施加影響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簡單地說,它只研究犯罪人的個性缺陷及有關的心理學問題。
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除包括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之外,還包括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如預防犯罪、懲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學問題;還包括有犯罪傾向(即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的心理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心理;還包括被害者心理、證人心理、偵查心理、審訊心理、審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預測等等。簡單地說,廣義的犯罪心理學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為,又研究與犯罪作斗爭的對策心理學部分,即被認為是司法心理學的有關內容。
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研究範圍頗廣,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加以確定︰
1把什麼人的心理和行為作為研究對象。具體說來,有以下5種人的心理和行為︰
1犯罪人,這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主要對象
2一般違法人,指實施了違反刑法,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和違反治安法規的行為而又為治安部門所處理的人
3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4揭露與懲罰犯罪的有關人員,這主要是指司法部門人員,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為了提高辦案質量
5監管矯治罪犯的人員和監獄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心理素質如何,直接影響到罪犯犯罪心理矯治的成效。
2研究哪些課題。犯罪心理學(廣義的)研究課題十分廣泛,
1犯罪心理結構
2犯罪心理結構成因
3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為發生的機制
4犯罪心理結構的發展變化
5不同類型犯罪人的心理特點和行為特征
6犯罪對策的心理學問題(如個體犯罪的心理預防,犯罪偵查心理和審訊、審判心理以及罪犯矯治等問題)以及其它有關課題。
犯罪心理學研究的基本步驟
1.建立假設。通過觀察如果對未知現象及其相互間的關系發生了疑問,根據已知的科學事實和原理進行嘗試性或假設性的推測,也就是提出問題。
2.搜集資料。建立假設後,進一步的工作就是根據事實資料驗證假設。搜集資料的方法主要有觀察法、調查法、問卷法、個案追蹤法等。
3.分析資料。采用適當的方法將搜集到的原始資料加以整理、分類,是指系統化和簡約化。
4.做出結論。即驗證假設的過程,確定假設的正確與否。
犯罪心理學的學科特點
1.犯罪心理學既是一門交叉性學科,也是一門邊緣性學科
2.犯罪心理學也是一門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綜合性學科
3.犯罪心理學是一門或然性學科
研究犯罪心理學的目的
1.為發展犯罪科學和心理科學做出貢獻
2.為預防和懲治犯罪以及矯治罪犯的實踐服務。
犯罪心理學常用的方法
1.觀察法
2.調查法
3.實驗法
4.心理測驗法
5.案例分析法
6.經驗總結法
7.數量統計分析法
犯罪心理學的歷史
犯罪心理學一詞最早出現于1790年德國人明希編寫的《犯罪心理學在刑法制度中的影響》;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學為書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國人紹曼編寫的《犯罪心理學論》。
18世紀末、19世紀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學研究的第一個活躍期。
在龍勃羅梭實證研究的帶動下,19世紀末出現了犯罪心理學的第二個活躍期。
我國犯罪心理學的建立和發展,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的。
犯罪心理學或稱為罪犯側寫,起源于1940年代時,當時的美國戰略情報局要求精神病學家威廉•蘭格側寫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英國的精神病學家利昂內爾•哈瓦特在英國皇家空軍中工作,側寫了一串納粹的高階戰犯可能表現出來的行為特征,以期能由一群被俘的士兵和飛行員中找出他們。
19世紀後期的歐洲,生產力迅速發展,從而促進了自然科學的發展,涌現出一大批新興的學科,如人類學、人體解剖學、心理學、生理學等。同時,由于社會矛盾日趨尖銳,犯罪率急劇上升。因此,具體提示犯罪行為原因、心理機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從而提供預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徑,就成了當時一個十分重要的研究課題。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心理學逐漸形成為一門專門的學科。
1872年,德國精神病學家k.埃賓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學為書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學綱要》。這本著作主要從精神病態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奧地利的檢察官和犯罪學家h.格羅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學》一書,著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這兩本專著的問世,標志了犯罪心理學的誕生。
1950年代時,美國精神病學家布魯塞爾精確地側寫了恐怖份子攻擊紐約的不尋常心理狀態。
最快速的發展出現在聯邦調查局在匡堤科開了聯邦調查局學院之後,此一學院導致了全國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執導系統的建立。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個可以找出許多無解的重大犯罪之間關連性的系統。
在英國,大衛•康特博士是于1980年代中期指導警方偵探偵辦已犯下一連串重大攻擊行為的罪犯的一位先驅,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側寫」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為一個心理學家的主觀、個人看法之下。他和一位同事創立了「調查心理學」這一詞,並且開始嘗試以他們認為較科學的觀點來逼進此一主題。
犯罪心理學在中國
犯罪心理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只有近百年的歷史,但是對犯罪心理的探討卻由來已久。我國古代的史書上早就有探討犯罪心理問題的記載。公元前11世紀,周公旦就曾對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動機等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關于人性善惡的論戰,其實就是對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討。孟子認為人皆有「惻隱」、「羞惡」、「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壞事,是因為受環境的影響。他說︰「富歲,子弟多賴;凶歲,子弟多暴。」荀子則認為,人生來就有「好利」、「疾惡」、「好聲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師法」,即進行遵守禮義法度的教育,才不會作惡。西漢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說,認為「聖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惡;「中民」則既可為惡,也可為善,關鍵在于對其是否進行教化和以刑罰威脅。可見,我國歷史上許多政治思想家和學者已有關于犯罪心理的精闢見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門專門的學問。
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的傳播比歐美國家晚。盡管我國歷史上早就有關于犯罪思想的探討,其歷史比歐洲早得多,內容也更為豐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門系統的獨立學科。本世紀30年代前後,西方的犯罪心理學開始傳入中國。當時我國有一些學者翻譯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學著作,也有學者撰寫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學著作。同其他心理學分支學科一樣,從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緩慢地發展著。建國以後,由于受前蘇聯的影響,一度曾將心理學視為偽科學,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學一直沒有得以重視,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學才與心理學的其他分支學科一樣開始復蘇,且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我國許多心理學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學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進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譯出版和撰寫出版了幾十種犯罪心理學教材和專著,以及不計其數的研究報告和論文。開設犯罪心理學課程的學校從1979年的幾所政法院校發展到全國各地的幾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學成為心理學各門支學科中發展最為迅速的學科之一。
犯罪心理學的發展
本世紀以來,研究犯罪心理學的學者逐漸增多,許多心理學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為。精神分析學的創始人s.弗洛伊德認為,性本能的沖動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識由本我、超我自我三個部分組成。本我代表與生俱來的yu望沖動,按「快樂原則」活動;超我代表社會道德標準,按「至善原則」活動;自我則對本我和超我進行協調,按「現實原則」活動。犯罪行為的發生是由于自我對超我的依從力減弱,而趨向于本我的結果。他還認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兒時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沖動復活了起來。美國精神病學家w.希利和他的妻了a.f.布朗納對少年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了多年的研究,于1936年提出了「情緒障礙理論」。他們認為,違法犯罪行為是「不能得到滿足的願望與欲求的表現」。當年輕人的願望和欲求長期得不滿足,就會產生深刻的情緒問題。長期存在不滿情緒就會導致年輕人采用違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償性的滿足。
美國犯罪學家e.h.薩瑟蘭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學原理》一書中提出了「不同接觸理論」。這一理論認為︰(1)犯罪行為是由學習得來的。(2)犯罪行為是通過與他人交往的過程而學得的。(3)犯罪行為主要是在與個人關系密切的群體中學習得到的。(4)犯罪行為的學習內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動機、態度、理由等。(5)在犯罪動機和內驅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從人際接觸中獲得錯誤觀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違法心理戰勝守法心理。(6)犯罪學習的結果隨接觸頻率、時間長短、順序、強度的不同而異。在犯罪多發區,由于同犯罪分子接觸機會多,因此犯罪行為多是必然的。
德國精神病學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質的人格》一書中,具體分析了各種異常人格與犯罪行為的聯系。他發現易于導致犯罪的異常人格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1)意志薄弱型,這種人對外界的誘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誘而去犯罪。(2)情感缺乏型,這種人缺乏羞恥、憐憫、同情、名譽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無恥的人格特征。(3)爆發型,這種人稍受外界刺激,便會暴怒,用暴力手段攻擊他人。(4)激奮型,這種人很容易激動興奮,做事不謹慎、無耐心,很容易與人發生糾紛。(5)自我顯示型,這種人有強烈的虛榮心,處處想表現自己,不顧場合和方法。(6)偏執型,這種人頑固地堅持違背社會規範的錯誤觀點和信仰,並付之于行動。(7)情緒易變型,這種人喜怒無常,情緒一日多變,難以捉模。(8)軟弱型,這種人缺乏人格的尊嚴,經受不了外界的壓力,常違心地屈服于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該做的事情。(9)自卑型,這種人極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識經驗,認為自己無法像正常人那樣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采取非法手段來謀生。(10)憂郁型,這種人整日情緒低沉消極,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于自己的事,並以此支配自己的行動。
犯罪心理學的研究
1、對犯罪心理的生理基礎研究。包括研究體型-性格與犯罪的關系,染色體變異-性格異常與犯罪的關系,內分泌失調-情緒障礙與犯罪的關系,腦電圖紊亂-意識障礙與犯罪的關系,血型-人格類型與犯罪的關系等等。這方面的研究大量采用自然科學的方法和技術進行。美國犯罪心理學家提特斯說︰「我們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學家、精神病學家、內分泌學家、腦電學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這位犯罪心理學家還指出︰「社會應當承認,如果我們希望樹立這樣一種對待犯罪心理的態度,這種態度既有社會科學的根據,又運用自然科學的方法,與當代最新的生理學、醫學科學、心理學的成就相結合,那麼我們的犯罪心理學就能以嶄新的姿態,在20世紀末之前出現」。
2、對犯罪者人格和人格變化的研究。許多犯罪心理學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這種人格特征的由來。他們將犯罪者人格的各個方面與未犯罪者進行系統比較,從而試圖確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他們所指的人格內容很廣泛,如雷蒙認為︰「人格即是個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內驅力、情緒穩定性、態度、興趣、氣質、社會性和個人的儀表,以及他的一般社會效能」。「它是一個對環境起調節作用的心理體系」。研究犯罪者人格問題的犯罪心理學家普遍認為︰人的犯罪心理發展到人格的改變,表明這個人的犯罪心理已經定型。要矯正這種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極其精細、復雜、長期的工作。所以,對罪犯的人格變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學上一個十分細微與深入的課題。日本犯罪心理學家出根淳還指出︰「過去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只限于探討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產生的——即是基于生理原因還是社會原因。所以,過去都集中于對犯罪心理的個人因素一社會因素的探索與講座在犯罪人格論建立以後,犯罪心理學就出現了新的面貌。這樣,就在犯罪者的人格問題的討論中開闊了犯罪心理的具體研究途徑。」
3、對犯罪行為社會學習機制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學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為主義心理學觀點的基礎上提出,犯罪行為同其他一切社會行為一樣,也是由學習而獲得的。他們致力于提示或闡明個體產生犯罪行為社會學習機制,提出了多種犯罪行為的學習理論,如埃森克的條件性回避反應理論,薩瑟蘭的不同接觸理論(亦稱為分化性聯結理論),伯杰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為操作性學習理論,a.班圖拉的社會學習理論,費爾德曼的完整學習理論等。
4、對產生犯罪心理的社會性缺陷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學家認為,犯罪心理的產生要源主要在于犯罪者的社會性缺陷。社會性缺陷不是個人所造成的,而是環境的產物。他們致力于研究造成社會性缺陷的環境因素,提出了種種形成犯罪者社會性缺陷的理論,例如美國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緒障礙理論;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論;米德等人提出社會標定理論;米勒等人提出亞文化理論;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沖突理論;科恩提出對抗理論;克洛瓦德和奧林提出不同機會理論等。
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的傳播比歐美國家晚。盡管我國歷史上早就有關于犯罪思想的探討,其歷史比歐洲早得多,內容也更為豐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門系統的獨立學科。本世紀30年代前後,西方的犯罪心理學開始傳入中國。當時我國有一些學者翻譯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學著作,也有學者撰寫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學著作。同其他心理學分支學科一樣,從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緩慢地發展著。建國以後,由于受前蘇聯的影響,一度曾將心理學視為偽科學,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學一直沒有得以重視,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學才與心理學的其他分支學科一樣開始復蘇,且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我國許多心理學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學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進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譯出版和撰寫出版了幾十種犯罪心理學教材和專著,以及不計其數的研究報告和論文。開設犯罪心理學課程的學校從1979年的幾所政法院校發展到全國各地的幾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學成為心理學各門支學科中發展最為迅速的學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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