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新條款
看著眾人驚訝,李逸風微微一笑,隨後站起身將協議拿在手山,隨後命隨從發給伊藤博文與李鴻章,緊接著出聲道︰「這個條款是我國認為最為公平的條款,對于日方條款我覺得完全是在侮辱我華夏整個民族,雖然我國與滿清為敵國,但是這是我國自己的內政,日本國所提出的要求完全傷害了兩國民眾之間的感情,因此我方在尊敬的大英帝國的監督下列出新的條款︰
第一款
清國承認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制,如該國向清國所修貢獻典禮等,之後全行廢決。()
第二款
清國將管理下述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對象,永遠讓與日本,中華國。
一、清國將奉天省南邊地方以鴨綠江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以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劃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城市,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及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界。遼東灣南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亦一並讓與日本。
二、清國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讓與中華王國。
三、清國將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三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讓與中華王國。
四,膠州灣租借給中華王國,無限期!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國之地圖所劃疆界,在本約批準互換之後,三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國所約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改。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一年內完成,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
清國約將庫平銀七千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三次交完。第一次三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兩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第三次于次年交清,同時清國賠償中華王國白銀五千萬兩,分為三次交完,第一次兩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六個月內交清。[我搜小說網]第二次一千五百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第三次于次年交清。
第五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限兩年之內,日本準清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台灣一省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後,中清兩國立即各派大臣至台灣,限于本約批準後兩個月交接清楚。
第六款
清日國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決。清國在本約批準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中華王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三國新訂約章,應以清國與泰西交國見行約章為本。又本國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中華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只陸路通商等,與清國最為優待之國禮護視,一律無異。
清國約將下述讓與各款,以兩國全權大臣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見今清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中華兩國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制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之前的通商海口或內地開房租界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中華政府得派遣領事官于前開各口駐扎。
第二、日本、中華輪船得駛入之下各地,附搭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清日中三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只駛入清國內地水路見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中華臣民在清國內地購買工貨件,視為兩國百姓自己私人財產,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物,欲暫行存棧,除運輸費用與旅行花費外不得征收任何多余賦稅。
第四、日本、中華兩國臣民得在清國通商口岸城邑可隨意從事各項工藝制造,又可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定進口稅。日本。中華兩國臣民在清國制造一切貨物,其于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以及清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泰西諸國運入清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中華兩國軍隊現駐清國境內者,應于本約批準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清國為保證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听允日本軍隊暫佔守山東省威海衛,中華王國軍隊佔領煙台。又于清國將本約所定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亦經批準互換之後,清國政府與日本政府,中華王國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清國不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中華兩國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後,三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清國約將由日本遣還俘虜,中華王國所俘虜日本士兵,則在兩國互相商議之後進行決定,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清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清國臣民,概予寬貸,並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系。
第十款
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自本約奉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準之後,定于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武興元年四月十四日在煙台互換。為此三國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芳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一等伯爵伊藤博文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
大中華王國全權辦理大臣軍部副部長戰時指揮司令官趙麟
大中華王國全權辦理大臣內政部長兼外交部長李逸風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武興元年三月二十三日
1895年4月17日」李逸風花費半個小時的時間將條款一一念出,這份條款是日本所提條款的修改,只不過將日本要求的兩萬萬兩白銀減少到七千萬兩,另外中華王國再次要求五千萬兩,同時將原本日本要求的台灣澎湖列島歸于中華王國,可以說日本從這里所得到的利益近半都被中華王國竊取。
「我們不同意!這完全不可能!」伊藤博文與陸奧宗光兩人憤怒的站了起來,這完全不符合他們日本政府的利益,雖然這份條款中的賠償完全出乎了他們開始時候的預料,但是他們馬上就把李鴻章逼迫的同意了,現在中華王國前來插上一腳,他們怎麼可能願意。
「我覺得,這份條款我們可以答應!」李鴻章急忙站起身,之前日本人的條款太過了,李鴻章知道只要他簽署了那份高達兩萬萬兩白銀的合約,他的仕途也就完蛋了,只不過這個時候中華王國出現了,雖然這個國家是清國的死敵,但是現在滿清朝廷不敢惹怒了中華王國,因為日本人都被中華王國打敗了,這讓他們非常忌憚,現在這麼好的機會他怎麼可能放過去,因此第一個站起來表示同意。
可是日本人卻不這麼認為。
「趙麟將軍,李逸風先生,如果貴方的條款就是這樣一個挑釁我大日本帝國的協約,那麼我想戰爭還未結束,還遠遠沒有結束,台灣和澎湖列島絕對不能交給你們!」伊藤博文與陸奧宗光憤怒的離席,渾然不理會在場眾人。
看著日本人離開,李逸風與趙麟冷冽一笑隨後在隨從耳邊說了幾句,緊接著便散場了。
在日本馬關政府辦公樓內,所有的日本官員盡皆陰沉著臉。
「命令炮兵部隊,不惜一切代價將那兩艘中華王國主要軍艦擊沉或者俘虜!沒有了這兩艘軍艦,我看中華國還怎麼指手畫腳!」伊藤博文覺得現在只有這個辦法了。
可是出乎他的意料,此時外面傳來了炮聲以及爆炸聲。
「怎麼回事?」所日本官員盡皆站了起來,現在這里有著眾多國家的使節難道除了什麼事情嗎?
「首相閣下,中國兩艘巨艦離港,擊沉了阻攔他們的巡洋艦!」這時候外面跑進一個日本人,焦急的對伊藤博文以及其他官員說道。
「壞了……」所有日本官員盡皆覺得事情鬧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