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華聯邦,每個競選人在與競選相關的每一件事都得自行開銷,不能靠政府補貼,也不能白給白拿的,參選人多少得有幾個領工資的協助人員,這還不包括許許多多不計報酬的義工,他們幫助做研究,進行政策分析、策劃文宣和與選民的交流活動。
參選者需要印制文宣材料、做廣播和電視廣告、租用競選辦公室和其他場地、支付電話費用,添置辦公用品。
每個政黨或者個人的競選總部還需要預備許多助選牌子,讓熱心的選民或義工領取回去,插在居民各家的前院或草地上。
凡此種種,沒有一樣是不用花錢的。
競選花的錢一分一毛都不能白拿國家財產,也就是普通納稅人的錢,所以都得由競選人和他的團隊來籌集,而籌集經費——給選民打電話、募款午餐或晚餐、請名人站台助陣——這本身就是非常花錢的事情。
一般競選需要花一年的時間,在這一年里,開動競選機器就像經營一個小型的公司,但這個公司是沒有贏利的,資金來源也只有一個,那就是政治捐款。
在有些人的印象里,政治捐款似乎是金錢賄賂政治的代名詞,大月復便便的資本家或特殊利益者抽著雪茄在密室里與政客交易,以金錢交換政治利益。
其實,為了防止金錢和特殊利益集團不當影響政治,南華聯邦的選舉法對政治捐款有嚴格的規定。
對每一個競選人每次競選,個人名義的捐款最多不得超過2500南華元,競選費用動輒上百或數百萬,任何一位競選人都不可能光靠有幾個富豪朋友的金錢資助就解決競選經費問題。
個人捐款有嚴格上限,這使得競選人不得不依靠成千上萬普通選民從數十到數百南華元不等的個人捐款,如果無法從個人捐款得到充足的經費,那就必須通過一種叫政治行動委員會的組織來得到補充。
以1965年為例,單一議院的競選經費有三分之一是來自政治行動委員會,相當可觀。
當然,參選人也可以自己舉債競選,不過很少有這樣的事情。
政治行動委員會是一種專門為政治競選籌集和支配經費而建立的組織,大多數的政治行動委員會都代表某種商業、工會或政見利益,是特殊的利益集團介入政治的一種形式。
公民社會的力量越強大,個體公民的政治參與,這當然包括政治捐款就越廣泛、積極,就越能抵消特殊利益對政治的介入和影響力。
南華聯邦選舉法對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政治捐款有嚴格的規定和限制。
對每個競選人每次的競選活動,包括初選、一般選舉或特別選舉等等,政治行動委員會捐款的最高限額為5000南華元,這只相當于2名個人的最高額捐款。
任何政治行動委員會都必須在成立後10天內向聯邦選舉委員會登記注冊,提供的資料必須包括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地址、司庫人姓名和與之有關的組織情況。
有的政治行動委員會之間有聯盟的關系,若如此,作為一個政治行動委員會看待。
不同的政治行動委員會之間可以相互幫助,但選舉法嚴格規定,一個政治行動委員會給一個全國性政黨捐獻的的錢每年不得超過15萬南華元,給另一個沒有關系的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年資助則上限為5萬南華元。
南華聯邦民間助選組織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鼓勵普通選民積極參與政治捐款,單個的選民們難免會覺得自己勢單力孤,但是,作為一個集體,他們能夠掌握和運用特殊利益集團的所有助選策略和方法。
普通的個體選民只要齊心協力、共同行動,就算沒有財富也沒有顯貴要人的朋友,也能夠為競選籌集到可觀的款項。哪怕是10南華元、20南華元的小額捐款也可以集腋成裘、集沙成塔。
個人捐款不需要一次寫一張大額支票,競選一般都要一年的時間,每個月捐款100南華元,像蘇門答臘省規定的最低工資是每小時60南華元,10個月捐款也可達1000南華元,已是一筆可觀的款項。
1965年社會工人黨競選運用的就是這種策略,募款總額的49%來自1000南華元以下的個人捐款,其中許多都是每月的小額分期付款。
捐款人每個月以二三小時的工資支付這筆捐款,並不是太大的負擔,這個策略使社會工人黨的募款額超過了競選對手復興黨和自由民主黨。
自由民主黨競選募款還運用了一種捆綁策略,通過宣傳媒體運作,效果很好,自由民主黨的競選團隊設了一個報紙上的競選專欄,供支持者在這個版面內設立他們自己的募款主題和賬號,吸引和動員他們的朋友、家人、熟人到那里捐款,這種募款方式不僅富有個人親和力,而且還省去了許多募款活動的開銷。
金錢在競選中是萬不可少的,但卻並非萬能,金錢可以買廣告時間,買各種服務,買競選所需的物資材料,但卻不能買選票。
金錢買的是言論的機會,但由于競選必須遵守公正、對等的原則,一方能用金錢買的,它的對手也能買,因此金錢本身並無優勢可言。
絕大多數的捐款人願意出錢是因為支持參選人,一個競選人能募到多少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眾對他的支持和認可程度。
金錢雖然是競選必不可少的,但選民並不會因為一位候選人募款有術就投票給他,而是要看他的政見和政策。有錢贏不了競選的例子數不勝數。
如果選民對競選人的募款方式或對象有所不滿,大多數競選人都會順應選民的意願,放棄這種募款,這是因為,政客們最終要贏取的是選民的好感和他們的選票,而這恰恰是多少金錢也買不來的。
由于在競選中沒有免費的午餐,不應該過分強調金錢對競選政治的腐蝕作用。
無制約的權力才是政治**的原因,也才會造成金錢對政治的腐蝕。
競選中募集和使用的錢是用來競選的,這個錢不能放進政治人物自己的腰包,他只能用這錢來競選,不能用它來為自己置房產,買奢侈品和其他用途。
1965年自由民主黨總統選舉候選人孫明智涉嫌用競選經費來擺平情婦,後遭起訴,導致身敗名裂。
在競選中,金錢是手段而非目的,競選募款的目的是當選,而不是斂財。
在南華聯邦,競選是一件花費昂貴的事情,根據1965年選舉情況的統計,總計701個席位的議會其每個議院席位的競選費用為600萬南華元,政黨總統候選人則是1億南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