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世強國夢 第一卷 第八十八章 出手

作者 ︰ 人生逆旅不言敗

重新嘗試建立中美德三國的松散聯盟,是中華共和國突破列強壓制、敲詐、瓜分的第一步。為此,中華共和國政府付出了代價,也得到了收獲。為了籌措更大量的資金,中國銀行開始公開出售以前在南洋購買的橡膠園,並頒布了優惠政策吸引外資參與建設。

歐洲幾個強國已深深卷入兩大集團愈來愈尖銳的對立和斗爭中而難以自拔(例如法、德之間為摩洛哥問題而發生嚴重爭執,並把各自的友好國家牽扯了進去),那種斗爭涉及它們最切近的利害關系,捆住了它們的手腳,使它們都不能把更多的軍事力量投入遠東,只能用政治手段來處理中國新出現的問題。特別是當時在華勢力最大的英國,由于中國革命最活躍的長江中下游地區是它的勢力範圍,戰火擴大勢必對它的利益造成直接的影響和損害,所以它迫切希望運用和平手段促使局勢安定下來。

當然,中德美三國的頻繁接觸,以及德美兩國對于臨時政府的態度的微妙變化,逃不過其他列強的眼楮。其中尤以英國與日本最為關注,而且媒體上開始出現指責英國偏袒滿清、歧視臨時政府、趁機要挾的文章,而日本政府暗中指使泰平組合代理店北京大倉洋行,向清政府提供二百七十余萬日元的武器彈藥的事情也被捅了出來。

而臨時政府正式宣布西康和海南建省,任命趙爾豐為西康省衛戍司令,設首府為雅安,並從雲南、四川調拔人員物資給予支援。而趙爾豐欣然領命後,穩定了軍心,將司令部設在打箭爐(康定),威懾西藏。

說起有「趙屠戶」之稱的趙爾豐,其實擁有一段無比光榮的個人英雄歷史。而其「趙屠戶」之名,乃是1904年封溪(今古藺縣)哥老會暴亂,他捕殺當地匪人三千多,時人稱之為「趙屠戶」。那時的「屠戶」稱謂,不一定全是貶義。亂世用重典,不能殺人,不會殺人,肯定當不得好官。但殺人過多,亂殺人,最終自己也要被殺。

而臨時政府和肖志華看重的是,趙爾豐自1905年至1910年數年間,在川滇邊地實行改土歸流,廢除土司制度和寺廟特權的豐富經驗。而且,趙爾豐于1908年率兵入藏,在川藏邊地恩威並施,當時廣受康巴人(又稱嘉戎藏族或白馬藏族)歡迎。又屢屢擊敗由英帝國主義者操縱的西藏叛匪,大行改土歸流,極大促進了川藏邊區的社會與經濟發展。但藏#獨分子提起趙爾豐,卻無不咬牙切齒,不停地「控訴」他的改土歸流政策對當地人是多麼多麼的殘忍。

趙爾豐局促于四川革命軍與西藏叛軍之間,進退失據,所部有星散之勢,突然絕處逢生,得到了臨時政府伸出的橄欖枝,哪有不緊緊抓住的道理。在與臨時政府派出的使者談妥條件後,立刻向臨時政府建議進兵西藏。理由是西藏的喇嘛政權曾在上奏清廷時,狂妄提出要求,要求清廷按照先前吐蕃在唐朝的疆址,給他們劃出個「大西藏」來。這種儼然自居敵國的猖獗,讓臨時政府抓住了把柄。指斥西藏喇嘛政權的同時,開始調集川滇的兵力,準備入藏作戰。

朱爾典沒想到臨時政府會如此迅速地作出反應,而且應對措施極為巧妙,幾乎沒費什麼力,便利用熟悉當地情況的趙屠戶對藏區造成了一種威壓,並可能使英國對西藏的滲透構成威脅。而且臨時政府對他的收攏海關照會,予以了明確拒絕,並在報紙上發表意見,控訴朱爾典正在試圖干涉中國的財政權,還對共和國政府存有偏見,由于他的傲慢和無禮,已經影響了中國人民對英國的良好感情,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完全應該由朱爾典負責。

更讓英日等國感到郁悶的是,中國銀行出售了第一批所持有的南洋橡膠園的股票,而被邀請的競價買家只有美德財團和華人商團。要知道那可不是新開墾建設的橡膠園,而是每年正常收獲財富的熟地,中國銀行每年的大收益。橡膠的國際市場價格隨著汽車工業的發展也逞年年走高之勢,只要價格合適,買到手里就是穩賺不賠的買賣。此舉讓各國財團大為不滿,而臨時政府的答復也很明確,鑒于德美兩國對于臨時政府表達的友好態度和真摯感情,此次交易有答謝性質。而中國銀行將在一年內出售轉讓所有的橡膠股票,以籌集資金進行國家建設,下次交易將是真正商業性質的,所有對臨時政府友善,並願意為新中國的建設添磚加瓦的各國財團都可以參加,但名單要由政府和中國銀行審核。換句話說,你想買,可以,表現得好一些,你的國家也要做出一定的友好姿態。否則,沒你的份,只能看著流口水。

隨後,中國銀行又發布了一個令人震驚的消息,先前投資購買的兩塊海外土地經勘探發現了儲量豐富的石油,由于財力技術有限,誠召合作伙伴。

一石激起千層浪,各國財團立刻蜂擁而至,象餓狼,不,用朱爾典的話說,應該是象狗一樣搖著尾巴熱情洋溢地撲了上去,其中美國的洛克菲勒、荷蘭的殼牌公司、德國財團表現最為積極。

而隨後三國政府都迅速表達了對本國財團爭奪油田的外交支持,美國政府給臨時政府發來了賀電,表示非常願意就海軍重建一事重開談判,以承繼與清朝未完成的《海軍借款計劃》,並促請臨時政府派人接收已經完工的艦艇;德國政府則重啟皇太子訪華計劃,並宣稱迄臨時政府過渡完畢,即擬承認中華共和國;而荷蘭政府,則就臨時政府正與其強硬交涉的泗水事件作出了重大的讓步,並答應如下條件︰一、懲辦槍殺華僑的荷蘭人;二、優禮安葬被害華僑,並撫恤其家屬;三、受傷華僑除由荷蘭政府負責醫治外,並給予調養費;四、華僑財產損失如數賠償;五、荷蘭政府對旅居荷屬地的華僑與荷蘭人同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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