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三世 第五卷 止戈 第一百零五章 秦法秦律

作者 ︰ 雅格

第一百零五章秦法秦律

了對中亞的布局秦法的修改也進入了最後關頭。

對于《秦法》,秦旭一直是抱以尊敬態度的。同時《秦法》又是一個專門為秦王朝這個前所未有的大一統王朝所制定的法律。是最接近現代法律的古代律法。

但也僅僅是接近而已。

秦旭要的是大秦的崇法尚法的精神,而不是原原本本的照抄《秦法》。

《秦法》是西元前2211前始皇統一中國至西元前206年秦帝國滅亡時,秦帝國法律的總稱。它是在戰國時期法家思想影響下,以秦國原有法律為基礎,仿效魏、齊等關東封建國家的法律逐步發展起來的。

秦旭之前認為,《法》是一直都這麼完美的。但自從當上了皇帝,開始逐步了解《秦法》的創建過程以後,才知道,秦國早期的法制原是相當落後的。自西元前359年起,商鞅兩次變法,以李的《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強調法律具有「範天下不一而歸一」的功能。制定了秦國的盜律、賊律、囚(網)律、捕律、雜律、具律(相當于刑法的總則部分)等六篇刑律。

這次大規模的修改變更《法》商鞅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可歸納為下列十一個主要的具體項目︰

一、行什伍之,建立社會基層組織。十家編為一組,互相勉勵生產和監督行動,一家犯法,其他九家有檢舉的義務,不檢舉者腰斬。而檢舉本組以外的其他犯罪,跟殺敵的功勛一樣,重賞;藏匿犯人藏匿敵人一樣,重罰。二、一家有兩個成年男子迫分居;不分居者,加倍賦稅。三、獎耕戰。對敵作戰是第一等功勛,受第一等賞賜。人民耕田織布特別好的,積存糧食特別多的,免除他的賦稅和勞役。四、人際爭執須訴諸法庭裁判,不準私人決斗。私人決斗的人,不論有理無理一律處罰。五、強迫每一個國民都要有正當職業,游手好閑的人,包括世襲貴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從事正當職業一律當作奴隸,送到邊疆墾荒。六、必須作戰有功才能升遷。貴族的地位雖高,商人的財富雖多,如果沒有戰功,不能擔任政府官職。七、明確等級地位,以田宅、臣妾衣服等為標志使有軍功者得以顯耀,無軍功者富而無光。八、強迫人民學習最低程度的禮儀。父子兄弟姐妹準同睡一個炕上,必須分室而居。九、建立地方政府系統。集里成亭亭成鄉,集鄉成縣有令、丞,縣以上設郡,郡有守、尉,並直屬中央政府,共三十六個郡。十、鼓勵各國移民秦國。凡到秦國從事墾荒的,九年不收田賦。十一、統一度量衡制度。強迫全國使用同一標準的尺寸、升斗、斤兩。

這是秦國能迅速走向強大,繼而統六國的基礎政策。在這些政策的基礎上,商鞅又制定了一系列律法來保障這些政策的準確有效實施。法家「依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深入人心。

但這些都只能成為商的法規。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秦帝國真正的法律是統一後,在左右丞相李斯和馮去疾主持下制定出來的《秦律》。

《秦律》分為《刑律》。《田》、《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置吏律》、《軍爵律》、《傳食律》、《內史雜》、《尉雜》、《屬邦》、《效》、《除吏律》、《游土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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