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國家為方便行政管理實施,而劃分行政區域、設立地方分治機構制度慣例
、行政區劃
()行政區域劃分[搜索最新更新盡在;中國行政區域劃分為︰
1、全國分為省、治區、直轄市;
3、縣、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5、治州分為縣、治縣、市
中央政府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二)中國行政區劃層級
二級制︰直轄市——區;
制︰省、治區、直轄市——縣、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四級制︰省、治區、直轄市——設區市、治州——縣、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二、地方政府類型
()般行政地方政府
包括︰在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分別設立地方各級民代表大會、政府、法院檢察院
(二)民族治地方治機關
治區、治州、治縣民代表大會民政府;由治區、治州、治縣民代表大會所產生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經國務院批準而組織維護本地治安武裝部隊
()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
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度,由全國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具體規定
(四)特殊形式地方政府
經濟特區政府、開發區、礦山工業區、然保護區等,其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不同于般地方政府
、省政府
()省政府
省政府中國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全國共23個省
省政府必須服從國務院統指揮領導國務院權規定中央省國家行政機關職權具體劃分,並權發布或撤銷省政府作適當決定命令
省政府執行省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決議,向省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省大及其常委會權監督省政府各項工作,改變或撤銷省政府不適當決定、命令
省政府權統領導轄區市、縣、鄉、鎮等各級政府工作,統管理轄區內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行政事務
(二)省、治區政府派出機關
省、治區政府在必要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所設立派出機關般被稱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省、治區政府派出機關,不級政府它所管轄區域也不級行政區域其基本職責代表省、治區政府指導、協調所屬縣、市工作
行政公署設專員、副專員、顧問若干,由省、治區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實行專員負責制
行署由專員、副專員、顧問、專員助理、正副秘書長組成行署專員辦公會議,討論行署工作中重大事項,由專員最後決定
行署成員無法定任期,員變更根據工作需要干部關規定而定
行署設立工作機構,般稱為局,大致在40-50個之間
四、城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中國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全國共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必須服從國務院統指揮領導國務院權規定中央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具體劃分,並權發布或撤銷直轄市政府作適當決定命令
直轄市政府執行直轄市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決議,向直轄市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直轄市大及其常委會權監督直轄市政府各項工作,改變或撤銷直轄市政府不適當決定、命令
直轄市政府權統領導轄區區、市、縣、鄉、鎮等各級政府工作,統管理轄區內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行政事務
(二)副省級城市政府
副省級城市政府較大、由計劃單列城市發展而來、行政單位低于省政府,但實際行政相對不受省政府控制城市政府目前︰沈陽、大連、長春、哈爾濱、濟南、青島、南京、寧波、杭州、廈門、武漢、廣州、深圳、西安、成都15市
()地級市政府
地級市除直轄市、副省級市之外大中城市般為市區從事非農業生產口25萬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非農業戶口從事非農業生產口20萬以上;工業總產值20億元以上;第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比例達35%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並已成為若干市縣範圍內中心城市
地級市政府向本級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向省級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並同時接受國務院統領導;領導整個城市經濟文化建設市政工作;領導整個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事務,並領導所屬縣、縣級市政府
省、治區政府所在地市經國務院批準較大市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行政規章
(四)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
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體制就在省與縣、縣級市之間建立級正式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形成省-地級市-縣、縣級市-鄉(鎮)地方行政組織體制
這體制要求地級市政府同時具管理農村城市雙重職能
主要模式︰
1、地市合並
將地區行政公署與行署駐地地級市政府合並,建立新地級市政府管理縣、縣級市
2、劃縣入市
將地級市周圍定數量縣、縣級市劃歸原先不管縣地級市,由地級市政府管理
3、建市領縣
將縣級市、鎮升格為地級市,或將地區行署機關直接改為地級市政府機關,建立地級市政府,並管理縣、縣級市
(五)縣級市政府
縣級市政府在符合國家設市標準較小地域內設立城市政府
縣級市般由縣屬鎮發展設立或撤縣建市設立,般較強農業地區行政管理色彩
縣級市政府在國家行政組織體系中地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種情況︰
1、在沒設立地區行政公署地方縣級市政府,受省、治區政府直接領導,並受地區行政公署監督指導;
3、在實行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體制民族治地方縣級市政府,受地級市、治州政府領導
縣級市政府下轄鄉、民族鄉、鎮政府,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
(六)區政府
區政府在設區市設立、城市內部分地區功能性地方政府
區政府設立于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
區政府受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政府領導
區政府按照所轄地域性質,分為城區政府郊區政府
城區政府設于城市內,城市地區基層政府,城區政府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
在城市邊緣城鄉結合地帶般設立郊區政府,郊區政府下轄鄉、民族鄉、鎮政府,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
五、農村地區政府
()縣政府
縣政府設立于農村地區地方政府
縣政府在國家行政組織體系中地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種情況︰
1、在沒設立地區行政公署地方縣政府,受省、治區政府直接領導,並受地區行政公署監督指導;
3、在實行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體制民族治地方縣政府,受地級市、治州政府領導
縣政府下轄鄉、民族鄉、鎮政府,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
縣政府在必要時候,經省、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縣政府派出機構
(二)鄉、民族鄉、鎮政府
鄉、民族鄉、鎮政府農村地區基層地方政府
鄉、民族鄉、鎮政府受縣、治縣、縣級市、區政府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