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嚴的法庭內,五十多歲的審判長何正星坐在最上面,旁邊有幾個審判員,年紀不一,只有一個女。[]在基本的程序之後,審判長何正星敲擊法槌,莊嚴宣布道︰「江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在開庭!本庭現審理公訴機關江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顧邊城犯故意殺人罪一案。公訴機關因本案于2013年3月,以jh20130018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于2013年4月受理本案。依照《華夏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第一節的規定,本庭按照第一審公訴案件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一聲法槌敲擊聲,使得庭內人的心中都繃上一根弦,就連付天俊都神s 一變,心底還有點兒後悔。
接下來,審判長又介紹了合議庭組 n員和書記員,說明基本職務後才宣告道︰「本案公訴人江海市人民檢察院趙新華。」
顧邊城看了過去,正是剛才和付天俊幾人一起的那個男子。對方神情嚴肅,有種懍然不可侵犯之意。
庭審活動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宣判四個階段進行。首先進行的就是法庭調查,首先由控辯雙方陳述、詢問和發問。當庭舉證和質證、法庭認證等。
法庭調查是一個關鍵程序,審判長宣布完,趙新華便起身宣布起訴書並陳述案情︰「2012年xx月,江海市城管大隊長秦武在xx小區附近巷子內被凶手用利刃劃破喉嚨,致使死亡,又用汽油焚燒死者頭顱……」
他作為公訴代表,自然仔細閱讀研究有這個案子的,陳述起來的時候絲絲相扣,就好像自己親眼看到一般。最後他才說經過證據顯示,顧邊城有預謀殺害秦武。
接下來,辯方辯護人李長川起身也作了陳述,他主要從顧邊城的普通身份,平常行為,關于凶殺案的情況卻一個字都沒有提到。
陳述完,趙新華便開始發問了。訊問不是審問,結果也不能作為證據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但卻是審判長一個重要的衡量判斷的標準,等于是同樣具備法律效力。他問的問題對顧邊城來說實在是好回答,因為他說的都是真話。
當問到那背包的時候,顧邊城回答道︰「我的背包已經用了將近三年的時間,我不知道為什麼凶手也背著一個。」
听到他平靜的回答,劉桂芳等人緊張的攥緊拳頭,差點兒哭了出來。
可很快,他們就放心了,李長川接下來開始反問對方的目擊證人,對方證實並不能認定就是這個背包,只能記住是紫白相間的背包。當李長川又問對方憑什麼確定凶手背得是紫白相間的背包時,盧俊自信的道︰「我的視力很好,這麼遠的距離確定能夠看清。」
「要知道案發時候是凌晨,你確定嗎?」
「確定。」
「你能否看清凶手的身材特征呢?」
「能,凶手大概一米七高,身材偏壯。」
「我問完了。」李長川笑著坐了回去。
接下來,原告開始問顧邊城,主要是問他為什麼在案發之前一天出現在小區里面,而且最近一段時間長時間的在案發地點發傳單。顧邊城的回答很輕松,依然是敷衍察的回答,這確實也說得通,因為從資料顯示,當時顧邊城發的哪些傳單的消費群體本來就在那一帶。
接下來,戲劇的一幕出現了。李長川要請證人作證,上庭的就是小區里面的保安。當李長川問他們看到顧邊城時,顧邊城背的什麼包,是否有什麼特征時,保安的說法是背著紫白兩s 相間,李長川還特意問了有沒有掛墜,兩個保安回答是沒看到掛墜。
根據先前盧俊的描述,凶手背的背包有著閃亮的水晶掛墜,這也就反駁了剛才的證據。而且就盧俊的證詞表示,凶手身材和顧邊城已經有了出入。
調查論證不像想象中那麼激烈,李長川一直都是從容對待,付天俊的臉s 一直不好看,雖然他早就知道了結果,此次過後他的壓力也小了很多,可心里面怎麼都痛快不起來。
公訴方三板斧用過後,他們也就沒有任何的攻擊力量了。平時調查可以隨便怎麼懷疑,可上庭之後就必須要靠證據說話,這也是為什麼方懷疑顧邊城,卻拿他沒有辦法的重要原因。
接下來就該李長川表演了,他出具證明,交大學生作息時間,公寓門禁系統,顧邊城宿舍窗口距離外面楊樹達兩米的距離,楊樹合抱粗細等等,最後總結了一句︰「證人可以證明,我當事人先于他們入睡,並且我要強調,我當事人只是一個大學生,普通的大學生。」
這樣,顧邊城便有了不在場的證據,雖然方可以認為顧邊城半夜出來殺害了秦武,之後又回去,而且顧邊城還有偵察環境的可能,可李長川最後強調那一句很有說服力,顧邊城只是一個普通的大學生。從一眾審判員的點頭就可以看出,他們已經認同了李長川的辯論。
案子說簡單也簡單,說復雜也復雜,方查案不過就是從動機、能力、時間、物證等幾方面判斷一個人是否犯案。一般只要不是殺人案什麼的,方都有自己的手段讓這些人熬不下去,最後供認不韙,可顧邊城不會。就好像上次他們用冷氣讓顧邊城就範,顧邊城令肯「凍死」也不承認就可以看出來了。
李長川說對方所列出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的一個重大原因就是,當證人在作證時,必須做連續的陳述。就好像是盧俊,他能夠說凶手背著那個包,但李長川在質證時候卻能夠引出他對凶手身材的判斷,以此和顧邊城區別開來。
即使是方拿到的證據,也不是每一個都能夠作為證物的,必須確認真實、形式、所得合法才能夠作為認定罪名的證物。在此案中,顧邊城的背包是被方要走了的,當然合法,可真實就不一定,畢竟有保安描述的背包和盧俊描述的背包有微小區別。
當能夠列出的證據都已經完了之後,理所當然的進行到了辯論節段。
書記員宣布雙方進行平等辯論,趙新華迫不及待的站了起來,語速均勻、口氣肅穆的道︰「就我方提出證據顯示,嫌疑人有作案動機,且有作案行為,有作案時間,有作案能力,有作案準備,有物證,有人證。經過偵察推理,我方認定顧邊城殺害秦武屬實。」
李長川反駁道︰「就作案動機來說,我方有證人能夠證實我方當事人在案發之前並不知道秦武傷害了他的媽媽,所以作案動機不能判斷其真實;就作案行為來說,我方有證人、證物表明我當事人出現在案發地點周圍屬于正常行為,並不能判定是作案行為;就作案時間來說,我方有證人證明我當事人在案發之前已經屬下,直到第二天早上才醒來,因此作案時間也不能判定;就作案能力來說,我方當事人學習心理學等都屬于正常選修學習範圍,並不能以此判定我當事人作案;就物證來說,相同的背包並不一定是同一個,生廠商是不會為了一個背包而只設計一個的。你方人證並沒有看到凶手正面,根本不能認定凶手就是我當事人。」
「辯方就作案動機所列出的證人,我方有權利懷疑,一是被告人母親,一是被告人女朋友,請問如何能夠證明呢?」總的辯論展開之後,控辯雙方開始一條一條的捋了。
李長川微笑道︰「我指出一點兒,我方列出兩位證人,其一是被告人母親沒錯,但另外一位不是被告人女朋友,只是他前女朋友。」
蔣晶晶听到,臉s 一陣變換,是呀,自己已經不是他的女朋友了,只是曾經的女朋友,是過去式。
「經過我們的調查,被告人在案發之前兩個多月的時間內,多次在案發地點小區發傳單。我們同樣詢問了被告人所服務的人力資源中心,該經理人證實,被告人是主動要求這一片的傳單活動的。」
李長川道︰「這不足為奇,我當事人出身窮苦人家,經常兼職。正如你們所說,當熟悉了這一片地方,自然首選是這一片的傳單活兒了,難道又要去其他不熟悉的地方嗎?」
「……」
「……」
控辯雙方在法院人員的監督下,進行了激烈的辯論。李長川很輕松,趙新華卻有點兒口干舌燥,他甚至有點兒惱火了,上級領導逼著他過來,真是害自己呀。
辯論和法庭調查不同,控辯雙方能夠就證據為基礎,從法律依據、案情細節、邏輯推理等進行一系列的辯論反駁,這也是為什麼大家有官司的時候要請律師的原因,他們熟悉法律,他們口才好,能夠依靠法律提出很多辯論,說得對方服了為止。
按照一般情況,法律調查和辯論會相互摻雜,很多時候都是進行辯論一會兒又需要進行調查,因為在辯論中會出現新的言論,這需要法律調查審查其真實。不過這次的情況有點兒詭異,平等辯論完了輸的公訴方沒有提出相互辯論,也沒有在中途暫停去進行法律調查,很順當的就結束了辯論,結果自然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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