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日幸存者在晚清 第二十回 嚴打

作者 ︰ 西莫其

第二天下午,衙門里的差役,哦!不對,是新官府的「治安員」們拿著一個個「鐵喇叭」在大街小巷里大呼小叫。「街坊四鄰都听清楚了!明日上午巳時初,新an軍事管理委員會在南門召開公審大會,士紳百姓人等皆可前往參加,旁听軍管會審理近日在城內作奸犯科之徒,希望大家相互轉告,屆時準時參加!」

對于這幾個人販子的處理意見,在今天早晨管委會的例行踫頭會上引發了激烈的爭論。一方是以管委會主席黃凡丁、光復軍總政委申行時、文史「專家」陳建華、衛生部長兼基地醫院院長秦山峰有首的從輕派;一方是以光復軍總司令馬當歸、新an縣軍管會主任陳威賦、前公共安全專家雲隨心、婦女權益保障中心(未獲管委會承認的組織)主任莊雪兒、前某基層法院女書記員夏愚思為首的從重派。

前某基層法院書記員、幸存者中不多的「專業」法律工作者夏愚思是個才二十歲出頭,加入公務員行列還沒兩年的女「**絲」。平凡的相貌、平凡的家庭,還算不錯的學歷和運氣,在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公務員考試中月兌穎而出,端上了鐵飯碗。可惜事業還沒開始又面臨「失業」,在末日的世界里法律已無用武之地,每個人都在掙扎求存,好在一群理智的人自發組成了一個新的「社會」,女「**絲」才擁有了一片安寧的天空。新時空,新世界,女書記員發現自己又有了新的舞台,為了在新的體制里出人投地,她向著成為法官邁出了第一步。現在,她正用她的專業知識為自己的觀點據理力爭,頗有「舌戰群儒」之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夏愚思站在講台上,向管委會的諸位領導講解法律條文。「這個以下情節就包括︰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讀到這里,夏愚思放下手里的書,開始用三個人販子的行為對照條文。「人販子有五個人,可以算作團伙,而那個中年女人是頭目,也就是首要分子,這符合第一條;他們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使用了麻醉方法進行綁架,這又符合第五條。就算依據《大清律例》,這幾個人也是死刑。綜上所述,我們對那個中年女人判處死刑,兩名男性從犯判處無期徒刑是合適的。」

「這個時代買賣人口不是合法的嗎?」黃凡丁問道。「我們動不動就是判處死刑,會不會引起百姓的反感?」

「清代正常的人口買賣是合法的,順治時北京就有專門「人市」,史載︰‘順承門內大街騾馬市、牛市、羊市。又有人市。旗下婦女欲售者叢焉。’人市與牲口市場並列,說明政府允許人口買賣合法存在。人市上被賣對象主要是婦女,她們在被賣時與牲口無別,買主往往要求婦女月兌衣驗貨,時人雲︰‘女姬姜,買自漳。去袒衣,膚築脂。著眼看,無疤痍。’人市的貨源主要是貧窮人家的妻女,史料中常以「貧民乏食,蠰賣妻子以自求活」進行表述。」陳建華又開始賣弄自己的專業知識。幾個狼友听到「買主往往要求婦女月兌衣驗貨」這段,不禁對人市充滿了向往。

「拐賣人口主要是指違背當事人意願,通過誘騙或暴力手段進行非法買賣。這種犯罪活動在歷史上曾經長期存在,清代就非常突出。當時,人口販子為巨額利潤驅使,瘋狂拐賣婦女兒童。被拐賣者主要來自貧窮地區。清政府允許正常人口買賣的同時,對拐賣人口犯罪進行嚴厲打擊。」夏愚思在自己的專業領域也是胸有成竹,歷史典故、法律條文皆能娓娓道來。「《大清律例•刑律》明文規定︰‘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者,擬絞監候,被誘之人不坐。若以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首者立絞。’對于從犯及其知情不報者,皆流放寧古塔。同時規定︰‘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決杖一百,余罪收贖)。’這里的規定對首犯是絞監候,如果使用迷藥就是絞立決了。」

「那我們是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呢?還是照搬《大清律例》呢?」申時行問道。

夏愚思又打開從檔案庫里找來的資料,「為了保證對人口拐賣的打擊力度,清政府加強對貴州等地正常人口買賣的管理,並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清政府規定‘凡外省民人有買貴州窮民子女者,令報明地方官用印準買。但一人不許買至四五人帶至外省。’買賣期間,雙方要簽訂契約,並且要有官府加蓋的印章才能過關通行。‘如地方官不行查明,將苗民男婦用印買與川販者,照例議處。’清政府在《大清律例》中專門規定對拐賣貴州婦女的懲罰措施,顯示出極強的針對性,為歷史上所罕見。法律規定︰‘貴州地方有外來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將民間子女拐去四川等省販賣,甚將荒村居住之人硬行綁去販賣,為首者立斬,在犯事地方正法;為從者俱擬絞監候。如有致死人命者。其為從之犯斬監候。如地方該管員弁知情故縱者,照例議處。鄉保汛兵盤查不力。杖八十,革役。知情故縱者,杖一百。得財賣放者,以枉法從重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這是對外來拐販及官員瀆職的法律制裁。對本地窩主的犯罪行為,法律也給予嚴厲制裁︰‘凡窩隱川販,果有指引、捆拐、窩匿、遞賣確據者,審實,照開窯為首例,同川販首犯,皆斬立決,在犯事地方正法。其無指引、捆拐、遞賣情事,但窩隱、護送、分贓者。不論贓數,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其止知情窩留、未經分贓者,無論人數多寡,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其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所以說《刑法》的第二百四十條和這些是一脈相承的。我個人認為,為了讓老百姓理清我們和清政府的區別,我們還是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為好!」

「對這些喪盡天良的人渣,一槍斃了已經算是便宜他了。」莊雪兒惡狠狠的說道。

馬當歸也發言力挺夏愚思。「亂世用重典,就象原時空上世紀八十年代的嚴打一樣,一舉鎮懾住那些犯罪分子。」

「83年的嚴打,官方定義為‘我們既不能照搬西方國家的輕刑化政策,刑罰又要總體重于西方,要有節制的從嚴、從重’。所以中國的嚴打被西方國家以及人權組織看來打擊的刑罰過重了。原來主要是針對于偷搶以及對‘流氓罪’的嚴打,在當時出現了所謂‘偷一元錢判死刑’的現象。‘耍流氓’有的被判死刑的,有的被判幾十年監禁的,還有的被‘發配’到邊遠地區關起來勞改的。朱德元帥最小的親孫子在此期間,因為‘耍流氓’直接被槍斃,這條消息在當時社會上引起很大轟動。一位男青年為其女友拍了一些穿著較為暴露的照片,僅僅因為這個,男青年被判處死刑,女青年被判了有期徒刑。在西安,一名叫馬燕秦的中年婦女因組織地下舞會,被污蔑為「亂搞兩性關系」,判處死刑。1984年,20歲的北京人牛玉強因搶帽子、砸玻璃、打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中國目前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刑的最後一人。」對于83年由總設計師領導開展的那次行動,夏愚思從很多資料上進行了了解。「刑事政策來源于刑事司法實踐,服務于司法實踐。每項刑事政策的確立都有其深厚的歷史背景和思想文化淵源,都源于對刑事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和學者們對刑法學、犯罪學理論的研究,是司法實踐與法學理論有機結合的產物。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刑法學家在對各時期的犯罪現象、犯罪原因、犯罪特點、懲治手段等進行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逐步創立了刑事政策學,陸續提出了一系列刑事政策,如‘鎮反’、‘嚴打’等等,對指導中國刑事立法與司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很大作用。我們現在面臨的情況比83年還要嚴重,不僅要治理如盜竊、搶劫、詐騙等一般的刑事犯罪;隨後還要清理妓院、賭場、鴉片煙館等藏污納垢的場所;以及**于我們體制外的各種勢力,如︰地方上的宗族勢力、封建會道門、山上的地匪、海里的海盜等等。這倒是和剛解放時的情況差不多,如果我們不能在第一時間樹立起我們之個政權的權威,必定會後患無窮。」

最後,女書記員做了「結案呈詞」。「在當前新舊體制轉軌時期,各種利益之間的沖突更為加劇,社會矛盾更趨激化,社會治安形勢更趨嚴峻,刑事政策的相對滯後更顯突出。我所提倡的刑事政策在當時所處歷史背景下是合理合時的,其作用是巨大的,一定會為我們在這個新時空建設新社會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听了夏愚思的講解,原來搖擺不定的中間派都表示支持從嚴從重處理,最後會議以絕對多數通過了《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專項整治行動》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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