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老師︰談了這麼多,也許你認為我是在發牢騷,但這牢騷非發不可!我在公司里的一言一行,賈老師是最清楚的,我不算是壞人吧?至少在你善良的心中,還是認為我是一個好人,一個不善言笑,小心謹慎的女人。我的心是誠實而善良的,但願賈老師在以後的著書立說中寫到這一筆時,能夠真實地描述我,也描述你自己那一個團隊的那一些人,包括你。
再見!李紅松--1985年4月30日
注︰我被作家公司解雇了,主要原因是安排我守電話,接到外出聯系業務的老彭的電話,要求公司匯款十萬,地址是北京市房山xx銀行。而我卻听成了黃山xx銀行,這筆款劃過去,提不出來,當然耽誤了做生意的商機,但匯款最終還是回來了,沒有造成損失。于是,我就這樣被解雇了。想想自己也確實夠笨的了。
(現在有一點銀行匯兌的經驗︰對方的名稱不對,或者是地點不對,是絕不允許匯款的!那個時候的銀行,不知道怎麼就把作家公司的錢匯過去了?也許根本就沒有這回事,它只是一個借口?)
我已經在序言里說過,這篇作品,沒有章法,沒有技巧,只是各種文字的實錄,下面的這一組文字,也很有意思,十分的有趣;是我當時的上級機構(商業局)在我回到縣城後,找我談話的記錄,約我談話的人是當時商業局的保衛干事老劉。
老劉︰「小李,今天找你來了解一下情況,听說你在外面做臨工?是在成都嗎?有人說是老伊介紹的?」
我笑著說︰「我在哪里做?總是有工資關,有活干的地方吧?不管是成都,重慶,上海,廣州又怎麼樣?這些地方有哪一處還禁止我通行?你們說是老伊介紹的,有什麼證據呢?這樣說不是太無聊了嗎?眼看著一個家庭就是被那些似是而非的謠言所擊破,現在居然還要糾纏,演戲。
我認為,我的家庭的破裂,責任不在伊清,而在我們自己。至于伊清的家庭問題,你們是知道原因的,我沒有任何一點責任;我不屬于第三者。因為第三者的含義在于無視道德,法律,而我在有了錯誤的思想和行為以後,主動向家里人講,並主動和對方中斷來往,歸還信件和日記。而我們之間也並沒有發生違反法律和道德的事情。我這樣做,是想求得諒解,維護自己的家庭。
可是,就是那些嚇人的謠言,那些無聊無恥的偽君子,「道德家」妄圖置人于死地而後快,以至于我的家庭在種種謠言的出現下,裂痕越來越大,最後分離。我的離婚,並不是為了伊清,或者像人們說的那樣,和他結婚。與一個六十歲的老人,你們想想,是不是可能?
我之所以堅持離婚,一是不堪林的侮辱,他多次在公開場合,在大庭廣眾之下對我大打出手,毒打,謾罵;二是,我的心確實已經死了,我們之間根本談不上感情和信任。三是,我是一個正直,善良而又自信的女人,我不願意在背上了種種嚇人的名譽後又家庭和好,像人們說的那種人那樣︰既當biaozi,又立牌坊。
老劉說︰「人家就是說你和伊清要結婚,是伊清的戰友介紹你的到成都工作的。你在哪里上班?告訴組織,組織要出面調查。」
我說︰「我已經說過了,要有證據。這種無中生有的說法是違背法律和道德的。伊清的哪個戰友?姓什麼?叫什麼?我連面都沒有見過,可能去工作嗎?況且你們既然知道是哪個戰友,我可能又在那里工作,你們早就應該去調查了。至于組織,什麼樣的組織?你以為拿組織出來就能嚇倒我嗎?我既然敢正視現實而離婚,更敢正視你們這番好心的談話。就我個人來說,我沒有犯法,違法的行為,心是正的,也不怕以什麼組織的名譽了。我再說一遍,我是一個要強,好勝的女人,我自己的路,自己走,用不著別人的關心和好心,因為這些好心我早就領教過了。」
老劉又說︰「你在外面沒有結婚,又不告訴你的工作住址,這不是挺奇怪的嗎?我勸你好好想想,還是跟你愛人復婚吧,他也一直沒有結婚,拖著女圭女圭,怪可憐的,哪有一夫一妻好啊?」
我回答說︰「我確實是沒有結婚,通過這次離婚,我已經取得了教訓,人,沒有感情是不能結合的。至于我不告訴家里人和你們的工作和住址,是避免大家又胡說八道,造謠中傷。我認為是沒有必要告訴的,就這樣。」真是笑話!現在還有人以這樣的方式來勸我同林復婚。
老劉說︰「人家說你前次回來願意和林復婚的,你現在復婚,不就很好嗎?」
我笑道︰「這是屬于我自己的事,我知道該怎麼處理,謝謝你的好意。其實,也是一個笑話,我幾時想到要復婚?好不容易才把婚離掉,我會想復婚?!」
老劉擺起了臉色,說︰「假如你不願意告訴我們你在外面的地址,單位,我們就認為你和伊清還有來往。那麼,我就可以讓組織出面調查。還有,不同意伊清的離婚。」
我也很不在乎地說︰「當然,這是你們的權利。因為你們手里有權,又自以為是,你們高興怎麼辦就怎麼辦吧。至于不同意伊清的離婚,那也是你們的事,與我有什麼相干?哪怕這二十年過完了,我照舊還是我自己,你們不必這樣可笑吧?還有什麼事嗎?沒有的話,我要回去了。」
我笑著走出了商業局的大門,心里卻很生氣︰這些人也真是管得太寬了吧?現在是什麼年代,什麼時候了?還來以前搞運動的那一套?而且,我是怎麼想的,我在干什麼,需要告訴你嗎?我沒有做違法犯法的事情,還怕你們嗎?!
當然,這是在八十年代的中期,要是在七十年代的話,恐怕就沒有那麼好說話了,那個時候是帽子和著棍子滿天飛的時代,不要說你有錯,就是沒有,也可能讓你無緣無故地背上一個罪名的,所謂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就是這個道理。所以說,我和伊清都還算是幸運的。
申訴書
Xx縣人民法院︰
原告︰李紅松,女,現年33歲,本縣百貨公司職工,家住紅旗路23號。
被告︰林xx,男,現年36歲,本縣百貨公司職工,家住紅旗路4號。
申訴事項︰請求依法判定林XX對其子林蛟蛟的撫養和財產分割。
理由︰我于八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與被告林xx離婚,當時的情況是林xx無視我的人格,多次對我打罵侮辱,在群眾中造成極壞的影響,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離婚。但是,林xx為了離婚後能更好的創造條件再婚,就喪失人性地要挾我︰「婚是你要離的,娃兒你帶走,我不給撫養費也不會給財產,一分錢也不給••••••」當時,我在無路可走的情況下咬牙同意,含淚在離婚書上簽字。這樣,就形成了離婚沒有保障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的不公平條件。違背了婚姻法的規定,也給即將讀小學的孩子帶來很大的困難。
現在,為了確保孩子能夠生存,能夠讀書,能夠健康成長,我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不離子女,夫妻雙方有撫養教育孩子的義務。」「孩子是雙方所有,有享受和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等條,特上書法庭,請求依法裁定其子林蛟蛟與其父林xx的財產分割,林xx對林蛟蛟的撫養,教育的費用問題的攤派。林xx即將再婚,為避免今後他再組成家庭所生育的子女為遺產而糾葛,是應該先解決這一合法而正當的要求的︰
一︰林xx和我是同級工資,每月四十五元。而我微薄的工資收入要付給母親生活補助費每月十元,孩子現在寄養在姐姐處,每月付給生活費二十五元(讀書費用除外),除了這兩筆支出,我每月只有十元維持生活。(又怎麼夠生活?)請求法庭判決林xx付給孩子生活費每月十五元,讓孩子能夠生活的好一點,減輕我的壓力。
二︰我沒有房屋,財產,離婚時寄宿在單位值班室,現在已搬回娘家。因家里人多屋窄,無力確保孩子的學習和教育環境,使他健康成長,請求法庭將林xx的自有房財產割斷分給孩子。林有四間自有房,包括床,櫃,桌,凳等生活用品一應家具俱全。
三︰林xx的母親在死時曾經留下遺言,將自己結婚時的金戒指,金子紀念章贈送給孫子蛟蛟,這是遺產,請求林XX如數付給。
林xx是孩子的生身父親,沒有理由不承擔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義務,而且在他即將再婚的情況下,也沒有理由不割讓部分財產給孩子享受,請求法律給予公正的裁決。致
禮!
申訴人︰李紅松--1985年4月8日
申訴雖然交上去了,但林是不會拿出一分錢的,更不用說分割財產和拿出屬于孩子的遺產了,我上門找他交涉,倫理,卻遭遇了更大的羞辱,這就是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