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宅闖三國 第二十章 變法

作者 ︰ 南宮朔

()第二十章

黃祖、蒯良潰逃,荊州伸出的兩個拳頭丟了一個,蒯越和張允恐後路有失,一面繼續設置橫江鐵索,一面往襄陽方向撤走,形勢對士皓明來說一片大好。

曹c o和袁紹一直在暗中收集兵糧軍秣,兩方雖然氣氛有些緊張,但都還算克制,近來兩軍突然在濮陽多次發生沖突,每次死傷不過數人,不過讓濮陽守軍大為緊張,兩方高層之間相互指責的書信不斷。

天使將劉璋從益州帶走後,約莫剛剛進入涼州範圍,太尉楊彪突然上書獻帝,細數士皓明擅自囚禁漢室宗親;未得詔令攻伐漢家官吏;身為州牧不思守法,妄言變法這三大罪,請獻帝罪責士皓明,免去其益揚州牧一職,閉門思過。

獻帝不允,第二r 楊彪、丁管、胡邈等人一起在宮前長跪不起,獻帝無奈只得領士皓明上表辯解,改為暫代益揚州牧。

士皓明看完消息隨手扔給郭嘉,這種雙簧後世電視劇里面見得多了,郭嘉看完後也只是聳了聳肩,轉手遞給賈詡。

賈詡看也不看文書,「主公,此事等天使來後再做準備也不遲,只是主公真要變法?」「大凡亂世不外乎君主昏庸,但卻無條例能制約君主作為,法治雖然不免有些不近人情,但是長治之法,雖和儒家有悖,但長遠看來還是利大于弊。」

賈詡大為佩服,沒有多少人站在權利的巔峰之後,還願意有約束,但是如果沒有約束龐大的國家機器就很可能走上岔路,士皓明只不過是站在歷史的高度來看待問題,但卻讓賈詡贊嘆不已。

「既然主公要進行變法,還請盡快發布政令。」郭嘉也點點頭,「我也是這個意思,主公要趕在天使來到之前,發布政令。」士皓明估計商容帥也準備妥當了,第一批法令應該可以發布了,「好,急報成都商容帥,第一批法令發布!」

公元184年10月,士皓明所管轄的益州、揚州、南中,同時發布第一批法令,標志著變法的正式開始。

發布里正保甲令,各地每十戶為一保,十保為一里,村小不足百戶也為一里,村大可設正副里正。以後任何政令到達里正處,里正必須立刻將政令告知所轄各戶,若有執行不力,里正首罪!

保長、里正有維護當地治安之責,有外來者沒有官府通牒者,立即上報縣衙,任何人家、客棧一律不準留宿。兵役、徭役、農田水利、道路興修,一律以里為起點。

里正保甲令編入《治安律》。

發布農田令,各地重新丈量土地,土地嚴禁進行買賣,因戰亂導致農田無主,分與願意就地落戶的流民,落戶者編入民籍。

丈量後土地根據肥力和產出分為五等,每等土地征稅標準不同,每五年重新劃分等級一次,各地大族所有土地也必須進行劃分,大族土地前三年免稅,但三年後土地必須由族中子弟分別繼承。

發布青苗令,每縣蓄養部分耕牛,耕具以及谷種,凡農戶貧困無力耕種者,可向官府租借谷種、耕具、耕牛,待到秋收之後,多繳納一部分糧食以作所借費用。

發布山林令,所有礦山收歸官府所有,官府明列各地產出,凡在籍之商人,可前往官府購買開采令,開采令為期三年,過期後官府另擇價高的商人或者開采權,但不允許同宗同族姻親的商人重復獲得同一礦山的開采令,礦山所出皆為商人所獲,但獲得開采令時將三年的包稅交予官府,開采多少與官府無關,但若發生命案或聚嘯山林,按刑律治罪。

農田令、青苗令、山林令編入《田律》。

發布人丁令,各地重新記錄民籍,不論奴、婢一律記錄在案,民年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年納錢二十,不分民、商、奴婢,世家大族的奴婢也必須記錄在案,有違背者按刑律治罪。

編入籍冊者,官府給發通牒,通牒包含姓氏、居住地、相貌等信息,如要外出還需憑借通牒到官府領取路引才能通行。

人丁令編入《民律》。

發布官吏令,各郡增設鹽鐵官,出具明文告示標明鹽價,鹽鐵收歸國有不許任何人私自開采販賣。

各郡增設糧倉官,遇糧賤則收糧入倉,糧貴則撥糧出售,穩定糧價,以備救災,凡哄抬打壓物價者,一律鎖拿問罪。

各郡縣增設驛站,驛站為官府消息送達中轉,備有飯食、馬匹,非公務任何官員及親屬,不得擅自使用驛站,如有違背,賠償驛站損耗,並罰服徭役一年。

縣級以上官吏每兩年評比一次,分優良差三等,所評科目為︰案件無冤假錯;水利無廢弛;驛站無松懈等。優者可晉升,良者連續三次調離原職不得晉升,差者立即解職。官員不得在自己本鄉及妻妾本鄉任職。

官吏令編入《置吏律》。

發布取士令,分童生、秀才、舉人、貢生,分別對應縣、郡、州及州牧府考核,縣、郡為一年一考,州考為三年一次,州牧府在州考後次年ch n天舉行會試。

秀才即可在縣中任職,舉人、貢生可在郡、州任職,貢生在州牧府考核優異者,可向州牧大人獻策,如有采納官職不限。

同時,縣學、郡學對外開放,凡入籍者皆可進入學院學習,考核範圍《韓非子》、《申子》、《商君書》、《詩經》、《ch n秋》、《尚書》,初步定為六本。

取士令編入《科舉律》。

發布市場令,免除各城及各處關卡之城門出入稅,凡成本在三十兩以下的,一律免稅,超過三十兩者,涉及民生用度之物,如米面糧茶肉,一律三十稅一。奢華之物,如貂裘、金銀飾品、珠寶翡翠,一律十五稅一。

揚州世家三年之內暫行十五稅一,三年之後按律執行,律出之r ,各郡縣查核所轄商家賦稅份額,每年法吏巡查各地,如有偷稅漏稅者,初次罰所偷金額三倍,再次為十倍,三次及以上者,趕出城市,所販商品、店鋪一律充公,三代以內不得經商。

市場令編入《關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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