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徽宗趙佶時,興建闢雍作為外學,太學(包括闢雍)共三千八百人,崇寧三年(公元1104年),依蔡京之請,下詔罷科舉,人材皆由學校選拔,人才之選全由太學的「三舍法」貢士,罷諸州府發解(解試)及禮部貢院試(省試),直接參加殿試。大觀三年(公元1109年),科舉考試只有殿試,遂無「省元」而有「上舍魁首」,殿試首名仍稱狀元。宣和六年(公元1124年),又恢復禮部貢院試(省試)。
「三舍法」︰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外舍2000人,內舍300人,上舍100人。官員子弟可以免考試即時入學,而平民子弟需經考試合格入學。初入學為外舍;經過考試,成績合格者由外舍升入內舍;內舍生成績合格者升入上舍。上舍生成績優良者可以直接授官或參加省、殿試。「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太學達到極盛時期。
進入南宋以後,科舉基本上因襲了北宋的制度,但是由于受戰爭環境的影響和政治氛圍的不同,也做出了一些改革,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南宋建炎及紹興初年,因戰亂而未舉行「省試」,改行「類省試」,故無「省元」而只有「狀元」。北宋時第二、三名俗稱榜眼,南宋時俗稱第二名為榜眼,第三名為探花。
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當為開科之年。可是,這時正屬「靖康之變」之際,欽宗自身難保,對科舉已無遑顧及。建炎元年(公元1127年),南宋建立,在金兵的追擊下,宋室南遷,國事維艱,駐蹕之地無定,科舉取士依舊不能按時舉行。高宗為了維系士心,同時也為了表明自己的正統地位,勉強在揚州立足以後,遂于當年十二月初一r 下詔諸路,開科取士,詔書謂︰「諸道進士赴京省試,今ch n兵革,已展一年。國家急于取士,已降指揮,來年正月鎖院。緣巡幸非久居,盜賊未息滅,道路梗阻,士人赴試非便,可將省試合取分數下諸路,令提刑司差官(于)轉運司所在州類試。三省措置省試合放人額,紐計正解、免解,轉運司正解並袞同,合以一十四人取一名,余分不及一十四人亦取一名。不終場者不計。內河東路合赴試人,令附京西路轉運司所在試。國子監、開封府合就試人,于開封府。諸路合就試人,于轉運司置司州軍類試。內國子監合赴試人,如在外路州軍,願就本路試者听。其國子監、開封府人令留守司,諸路令提刑司,依貢舉法選差試官六員,兩路者各差三員。內開封府令留守司差御史台官一員,諸路令提刑司臨時實封移牒轉運使副或判官一員監試,不得干預考校。如有合避親之人,專委官依公考校,所避之官不得干預。合避非本路提刑者,依本路監司法,前期牒鄰路;合避試官者,封彌官暗記送別位。應逐場試卷,不得止送一位考校。仍令監試官專切覺察。」
根據這道詔書,南宋諸路于建炎二年ch n天由提刑司負責舉行類省試。各地類省試合格的正奏名進士,于8月23r 在揚州參加殿試。是舉共取進士李易以下451名。尚有103名正奏名進士「以兵興道梗」,「赴殿試不及」,並賜同進士出身。此外,又取特奏名進士張鴻舉以下若干名。
紹興元年(公元1131年),又值省試之年,以同樣原因,于二月下詔,舉行第二次類省試。類省試畢,本要舉行殿試,因為在時間上與明堂大禮相沖突,才延至翌年三月在臨安府舉行。是舉共取正奏名進士張九成以下379名和特奏名進士若干名。類省試行之才二舉,就暴露出了許多弊病,士人多訴其不公,主要是提刑司在選差試官時選非其人,加之缺乏監督,試官營私舞弊的情況十分嚴重。紹興三年十月,隨著抗金形勢的稍有好轉,加之「盜賊屏息,道路已通」,遂應臣僚奏請,「詔今後省試並赴行在」,罷諸路類省試。
紹興四年,正屬開科之年,6月12r ,詔依禮部侍郎兼侍講陳與義奏請,「川、陝道遠,恐舉人不能如期」,「復令類試」,並「詔川、陝合赴省試舉人,令宣撫司于置司州置試院,選差有出身、清強、見任轉運使副或提點刑獄官充監試,于逐路見任京朝官內,選有出身、曾任館學或有文學官充考試官。務在依公,j ng加考校,杜絕請托不公之弊」,這樣便使四川、陝西的類省試依然得以保留。自紹興七年後,川、陝類省試改由制置司主持,在其所在州置試院類試。紹興九年,朝廷考慮到「陝西舉人久蹈北境,理宜優異,非四川比」,因此,同樣是類省試,對川、陝舉人采取「別號取放」之法,以行照顧。二十七年五月,有臣僚提出︰類省試弊端甚多,「議罷之,悉令赴南省」。事下國子監討論,兵部侍郎兼祭酒楊椿奏曰︰「蜀士多貧,而使之經三峽,冒重湖,狼狽萬里,可乎?y 去此弊,一監試得人足矣。」遂請選差清強有才行的官員一人,以行監試之職,「仍令監司、守倅賓客子弟力可行者赴省,余不在遣中」。從此成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