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共同體的法律規範總和構成一個法律規範體系,有效性則是貫穿其始終的關鍵所在。♀法律規範的有效性應包括應然和實然兩方面。應然有效性是正義和秩序的綜合體,就實然有效性而言,如果一項法律規範本質上與應然有效性同一,則法律規範有效。反之,法律規範則無效。在法的要素中,為確保法律規範的有效性,應做到法律規範應然與實然、本質與形式有效的結合。
對于法律關系的產生而言,法律規範是預先設定的,是抽象的,概括的。因此,法律規範的存在僅僅為特定法律關系的產生提供了一種可能性,而非必然性,這種可能性奠定了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法律規範是針對不特定的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而且可以反復多次適用的行為規範。
但由于法律規範對主體行為的調整往往賦予某種事實狀態,關乎法律事實判斷、法律價值判斷與法律解釋選擇等問題,法律關系將法律規範的抽象性和普遍性與特定主體行為的具體性和特定性結合在一起,並真正實現法律規範對主體行為的調整。
法律規範的創立應當尊重社會的現實條件而不是固守原則,並不是要否認原則在立法中的作用。事實上,原則作為觀念核心部分的條理化和定型化是法律規範之規範、規則之規則,因而是法律規範體系的基石性構成要件,是法律推理之前提。
法律事實範疇體系的重構
法律領域規範層面和事實層面之間存在著某種結構上的對應性,法律規範具有國家創制性、特殊規範性、普遍適用性和國家強制性。調整某類社會關系的若干法律規範按共同的原則集中起來,最大程度地實現法律與公平正義的聯結、法律語言表述的清晰明確、法律規範邏輯結構的嚴謹縝密以及法律內容空缺的最大化填充。在表明法律規範的結構由法定事實構成和法律後果構成之後,魏德士強調了在事實構成和法律後果之間的「鏈接」的重要性,指出法官的活動就是「將有爭議的某個事實涵攝(歸納、吸納)到事實構成之下」。
法律事實是一個貫穿于整個法制運轉過程的概念,包含著一定的復雜性,需要根據法定的證據制度來加以證明。在法律推理過程中,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事實,但作為小前提的事實從何而來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法律推理的首要步驟是認定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進行裁判活動的邏輯起點。小前提的建立,基于裁判事實的認定︰其一,作為與案件事實的關聯,可能導致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其二,作為一種規範事實,需要考量生活事實與案件的關聯性。所以,「事實的認定是概率的,而不是確定的」是法律推理的關鍵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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