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新的關注點(二)
女性就業困境的解決辦法
為了解決婦女的就業困境,近年來比較切合實際情況的討論和試驗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生育的社會補償,另一個是階段性就業。言情穿越書更新首發,你只來+
用人單位不願負擔婦女生育期間給它們造成的損失是一個實際的問題,它已經成為許多單位不願招收女性的主要原因。對此有人主張用生育價值補償即承認婦女生育價值的途徑來緩解。圍繞生育補償問題的討論有兩種角度︰第一種是被動辯護式的,即強調婦女天生就有這一使她們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的生理特征,當然應當對女性實行特殊保護措施,如五期的保護等等;第二種是主動進攻式的,即高度評價生育的社會價值,主張對生育實行社會補償。
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有婦女代表提出一個提案,呼吁對婦女擔負人類自身再生產繁衍後代所作出的貢獻,要求社會給予承認和補償。這一提案有57名代表簽名。1988年8月勞動部專門派人對這一提案作了答復。各地婦聯發出呼吁,協同理論界及勞動人事等部門開展以生養基金社會統籌為課題的調查研究,提出了可行性方案。1988年月,全國婦聯召開了以建立生育基金為主要內容的研討會,提出婦女生育是轉業不長職業中斷的觀點︰認為只有確立生育的社會價值,並且從政策上體現出來,才能從根本上緩解婦女就業難的問題。
對婦女生育的社會價值作合理補償的設想包括︰第一,減輕生育女職工基層單位的負擔,在對企業實行定員管理時,按一定比例對女職工進行折算,在扣餘女職工懷孕、生育、喃乳、照料14歲以下孩子所佔用的時間的前提下,確定編制;桉一定比例減少女職工較多的企業的上交利稅;對于養育3周歲以下子女的母親給予特別休假日等等。第二,參照一些國家作法,由國家補貼子女撫養費。在西方一些國家,除了保證職業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收入不少于在業時的工資收入外。還設有生育津貼及兒童補貼。例如,瑞典在孩子出生時,由政府提供一份相當于9個月工資的有稅福利金給父母親,由當事人決定采取一人全日或二人半日等方式照顧子女;還規定雇主必須同意有年幼子女的工作人員實行部分時間工作制;羅馬尼亞女教師每生一個孩子每月工資增加100列依;瑞士公務員每生一孩可給400法朗補助前蘇聯給作母親的女職工發放補助,並采取在家作和不完全工作周的方式,在1960年,有35萬婦女在家工作,70多萬婦女采用不完全工作日或不完全工作周的方法;匈牙利規定,父母都可領兒童營養費並享受育兒假;日本對公務員撫養五種沒有生活來源的親屬給予補貼等。♀第三,對女性實行靈活的教育制度和彈性工作時間。第四,建立生育基金,根據女職工生育期同企業應負擔的費用和參加統籌的職二總數測算,由企業每年定期一次性地向統籌管理機構繳納。然後,統籌機構按女職工人數,每人一次性地補給企業一定數量的資金。
從1988年9月1日起,江蘇南通市實行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企業按每個職工每年20元向生養基金會交納統籌金。女職工凡按計劃生育孩子,由基金會一次付給企業1000元補償費。株州市采用的作法是︰各單位提取工資總額的0,5%作為生育基金,由銀行直接劃入勞動局,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內,由所在單位發100的工資和生活補助費。此外。株州市試行了提前退休制度,規定體弱多病,不能頂崗生產,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超過五年的職工包括女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以提前退休或離崗休息。在離崗休息期間按標準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株州市還規定,縮短女工工作年限,一般工種女工年滿45周歲;繁重休力勞動及有毒有害特殊工種女工年滿40周歲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即可退休。
為解決婦女生育哺乳期間企業的負擔問題,以南通、株州等市為先導,中國有21個市縣開始試行女職工生育基金社會統籌法,有2市7縣試行男女所在單位分擔女職工生育費用法,以減輕企業因招收女工所帶來的經濟報失,到1993年,全已有152個市縣試行了女職工生育保障制度改革。
除生育基金外。討論得比較多的是女性階段性就業問題。在討論中提出的方案有兩種,一種是徹底返家,不論女性在婚前是否就業,婚後一律回家,承擔全部家務,全力以赴支待男牲的事業。此類方式的前例有年代的日本。但是據調查,大多數人不贊成這種作法。另一種是階段性就業,即職業婦女在婚後自動退職回家,從事家務,撫育子女,待孩子長大,再重新就業。此類方式的例子有西方一些發達國家的作法。如法國頒布了家長育嬰假,假期分三種形式︰暫停工作一年;根據合同確定假期長短;公職人員的產假最長可延至三年,工資由社會保險支付。不僅母親可享有假期,必要時父親也有權為撫育嬰兒而請假。南斯拉夫產假為180—210天,產假期滿,可根據需要延至一年,孩子有病,允許母親在家照顧兩年,工資照發。近年來,日本婦女也大多實行婚後或生育後退職回家,等孩子大些再重新就業的作法。
目前我國關于階段性就業的一些具體設想包括︰在職婦女從懷孕七個月至孩子三歲這一階段停職休息,在家哺育兒女,領取75%的工資,孩子三歲後再繼續工作;對懷孕哺乳撫幼的女職工實行四年長假,保留原工資的90%;還有人提出,最適當的方案是,職業女性結婚生育後到孩子兩歲期間全天沐息;孩子3—6歲期間實行半天工作制;孩子7歲後恢復全天工作。階段性就業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孕前休息的理由是為了母嬰的健康。有研究表明,出生前母親還在勞動的新生兒一般重如10克;出生前母親休息10天的新生兒一般重3290克;母親沐息10天以上的新生凡一般重3366克。因此懷孕7月後中止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產後休息三年有益于孩子的早期教育,母妨喂養也有利于兒童健康。據統計,哺乳期繼續工作的女工無女乃或少女乃的達50以上。
第三,有益于女職工本人的健康。據某紡織廠調查,因婦女疾病而導致的缺勤率佔305氕,主要是妊娠產後引起的疾病。
第四,有益于家庭。女人在家哺育子女可以減輕丈夫的家務負擔,而且比請保姆合得多。據調查,請保姆的費用常常會抵銷掉年輕母親的全部工資。
第五,有利于企業。這種作法能夠避免女職工孕產哺乳期工作效率下降給社會造成的損失。據調,育嬰期的女工出勤率都低,最低的一個廠才達口37%,勞動率也很低,育嫛女工的勞動生產率是全廠平均勞動生產率的如請臨時工頂替她們的工作,工資支出會多一些,擔生產效率卻會提高。
第六,有利于社會。由于就業機會不足,失業現象有上升趨勢,婦女階段性就業可以緩解失業問題的壓力。據統計,全國城鎮每年進入育齡期的婦女有200萬人,如有90的人享受懷孕哺乳。據《中國婦女》雜志調查,有51的人贊成階段性就業方式結婚懷孕後暫時回家,拿少量補貼,等孩子長到5歲左右再出去工作;但仍有40.7%的堅持連續性就業方式。如果將男女兩性加以比校,男性贊同階段性就業的比例數高于女性︰男性高達64.7%。女性是54%;年齡在26至35歲的人贊同階段性就業的為數最多;受教育年限越長的,贊同階段性就業的人數比例越高。
據報道,女工階段性就業已在一些地方開始試行。息工期間發70%或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資;生育期間享受國家法定的待遇。例如,有的企業已經開始實行允許生育後的女職工請一年半的長假,其間可領60工資的作法;沈陽市及河南一些部門的作法是:讓女工從懷孕到小孩入學前或入幼園前息工休長假,時間可長可短。短者一年半,長的可達七年,然後再上班,息工期間連續計算工齡;湖南株州市試行了女工生育休長假四年的制度,休長假期間,在勞動局生育基金處支付70的工資;同時,根據不同行業的實際,女工年滿40歲至45歲,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退休標準發給養老金。實行女工階段性就業至關重要的一個原則是當事人自願的原則。
關于婦女回家問題
中國改革以來,關于婦女回家的討論時起時伏,經歷過幾次**。這個問題最早是在1987年上海市婦女學學會和婚姻家庭研究會召開的第二次婦女理論研討會上提出來的。當時提出女人回家問題的角度是︰重新估價婦女參加社會勞動的得失,恢復家庭婦女這一社會階層。中央電視台播出了關于讓婦女回家這一話題的討論,《中國婦女》雜志也推出持續一年的題為1988——女人的出路的專題討論。
主張婦女回家的理由有這樣幾種︰
第一,家務勞動應當被包括在社會勞動的範疇之內。都種留在家里是落後,走出家庭是革命的觀點,只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不應當以為婦女只能走出家庭,而不能再回到家庭從事家務勞動;也不應當以為婦女回家從事家務就是受奴役,是倒退。
第二,由于家務勞動社會化和現代化程度低,一味強調婦女走上社會,其結果不是解放而是加重婦女的負擔。由于交通不便、工作勞累等原因,許多女性在婚後特別是有了孩子後並不想工作。雇保姆從經濟支出和住房安排等方面看並不容易,與其雇保姆不如讓婦女重返家庭。請一個保姆的費用相當于年輕母親工資的80一100%。婦女的工作、家務雙重責任使她們陷于過度疲勞的狀態,影響其料理家務的質量,使家庭不能美滿,從而導致夫妻關系疏遠,甚至離婚。
第三,由于母親外出工作不在家,沒有時間教育子女,從而妨礙了孩子性格的形成與情緒的穩定,甚至使他們走上犯罪道路。在一些希望人口增加的國家,還有人抱怨婦女就業降低了她們的生育意願,影響了人口的增長。
第四,認為從生理特點和歷史形成的社會分工看,女性做家務比男性更合適;男性從事社會勞動特別是那些野外作業和重體力工作比女性更合適。所以,男主外。女主內是優化組合。目前我國生產力水平低下,就業機會不足,社會上待業人口多,企業中隱性失業人口也較多。為使女性充分就業而讓男性失業,不僅是對女性身體的損害,而且對男性勞動力造成浪費。與其讓男人無事干,不如讓女人回家庭去。因此,讓女性回家不是出于對女性的歧視,而是對女性生理特征的照顧。
由于女界反對婦女回家的意見非常堅決,目前我國並沒有改變婦女就業政策的跡象。反對婦女回家的意見主要包括︰
第一,中國短時間內不會改變低工資、高就業的政策,單靠男性的收入難以養家。這是大多數家庭難以接受女性回家的主要理由。一項以城市非農人口為對象的抽樣調查表明,5%的女性和763義的男性認為女性應該參加工作,而不應回家帶孩子,做家務。這一論點有來自另一方面的論據︰天津大邱莊大部分已婚婦女重回家庭,因為男子的收入完全可以養活全家。
第二,女性家後會感到生括苦悶。尤其是大多數中國女性在婚前是有工作的,了解了社會上的事情,培養了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和興趣,婚後回家不再就業將使她們與世隔絕,感到無聊、苦悶。這就使許多女性堅決不會接受婚後回家的作法。
第三,如果女性婚後徹底回家,就喪失了**的經濟來源,一旦夫妻不和導致離婚,婦女會落入生活無著的悲慘境地。中國的一個特問題是離婚後的住房問題,如果不馬上再婚,她們將無處居住。在一無收入二無住房的情況下,她們的生存就成問題。
第四,婦女回家同人類發展的歷史相違背,同婦女解放運動格格不入︰婦女解放的第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勞動中去、只要婦女仍然被排除于社會的生產勞動之外而只限于從事家庭的私人勞動,那麼婦女的解放,婦女同男子的平等,現在與將來都是不可能的。
當人們從經濟的得失方面權衡婦女就業與回家的利弊時,往往忽略了一個事實,那就是家庭之外的工作和事業已經成為許多婦女的人主目的和生活方式。換言之,即使沒有經濟上的必要,她們也會選擇外出工作。因此僅僅從社會的經濟得失和家庭的經濟得失考慮對婦女提出回到家庭去的忠告,是不能奏效的。
在東歐國家中,由于過去婦女普遍就業,家外工作已成為絕大多數婦女自願的選擇。在前蘇聯,93%有工作能力的婦女都在工作,婦女似乎早已解決了是工作還是作家庭婦女的問題,工作處于優先地位。據調查,對假如你的賽庭物質條件井不霈要你工作的話,你會不會工作這個問題,70%被調查的婦女回答會工作,只有18%的婦女表示,如果丈夫能掙到夫婦兩人的工資,她就汀算放棄工作。2/3被調查的丈夫也贊成妻子工作,原因有妻子參加社會工作後會更理解丈夫;工作的婦女更能理解已經長大的子女等氣據1990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僅有3的東德婦女將家務勞動當作她們所青睞的職業作為對比,西德有25的婦女願作此選擇;1992年,保加利亞有20%的婦女表示願意留在家中;1996年,匈牙利有77的婦女願意選擇家外工作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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