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將暗中偵查的任務交給了受害者的家人,是有他們的理由的︰一個考慮到這起盜竊案可能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案子,這樣就把申訴權和調協權交給了他們這個家里的每一個成員,不但有利于案件的最快偵破而且給了這個家庭中每一個人所具有的解釋或爭取自首的時間;二個考慮到這起案件的範圍有擴大化的可能,從案發現場的偵查方面的了解,犯罪分子是一個盜竊手段十分高明的人,警方憑著他們多年的偵查經驗,涉及到的盜竊犯是對他家環境和情況非常熟悉的人而下手作案的,由此估計犯罪分子就在經常與他家有往來的人員之中,從鎖定盜竊犯具有手指節特長的這一線索出發,這種暗中查訪,比較適應于一家之長的劉羅來擔當這一任務角色是再好不過的了。
本由警方來完成的偵查任務,也交給了受害者的家屬,這是聞所未聞的事。不過我們從很多案件中了解到,被害者家屬有配合警方的偵破工作的責任,但沒有看到警察把整個偵查任務都交付給了受害者家屬的事例。
對于劉羅來說,首先是欣然接受,可是在暗中查找之中,卻不那麼容易,劉羅活動在他們這個層次的人群之中,是有跟他人握手的習慣,但是與別人頻繁的拿手,顯得舉止有些失常。雖然如此一般的辛苦勞累一點,但是多少天來沒有一絲收獲,于是有了不太情願的情緒。
警察的偵探工作最重要的是具有一定保密性或者是在秘密的條件下暗中進行的,這樣對很多人來說有一種好奇感。劉羅由于家中百萬巨款被盜,能體練擔當一次私人偵探的機會,應該感到榮幸!不過他的此次私人偵探,是從家中的盜竊案的偵破工作開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