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狂澜 第二百零八章 经济自由

作者 : 萧声煮酒

到1901年7月,“新政”实施两年,虽然其间困难重重但还是取了重大的成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的自由。

这样说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传统或封建的中国没有现代意义的自由。

中国人获取自由是由经济领域开始的。就传统经济领域而言,中国人当然可以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可是,有个障碍迎面而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大清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

这是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原来清庭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突出的表现是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一律实行批准制,往往相应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

例如,19世纪国际贸易的主导商品是纺织品。它和鸦片是19世纪中国外贸入超的主要因素。为与外商争利,70年代开始,朝野有关人士就着手筹办纺织厂。1878年上海机器织布局开车生产,这是中国人自己办的第一个棉纺织厂。从1872年李鸿章批准筹办起算,几经折腾,整整历时年,为办这么一个厂,李鸿章特地上奏,并经皇帝批准,给予该局十年专利,“十年之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1882年左宗棠在福州筹设织布官局,不得不致电李鸿章协商:“阅《申报》载,上海布局经尊处奏准:‘十年之内,不准另行设局’;是否专指上海而言?闽设官局本与商局有别;且进口布多消旺,断非沪局所能遍给,闽给闽用,犹恐不给;当不至侵沪局之利。望速电复。”李鸿章的答复是:“闽设官局,距沪较远,似无妨。”照“不准另行设局”的规定,双方的说辞都经不起推敲。李鸿章和左宗棠是当时权势最大的两位总督,在人治社会官场文化的氛围中,矛盾顺利化解了。

但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其他人办企业,就没有那么幸运了。郭嵩焘是大清帝国第一位驻外使节,二品大员。黯然回国退休后,他在给李鸿章的信中说到这么一件事:“轮船之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习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难在士绅;十年以来,阻难专在官。凡三次呈请······独不准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焘出面筹办的,已筹集资本两万余,这个航运公司还是办不成,因为有上海的轮船招商局!

这两个例子带有普遍性。说到底,这是制度问题:传统中国没有经济自由。因此,各行各业要办点当时的新经济,无不碰到官方批准这一难关。

这个障碍是怎样打破的?1895年7月19日,清庭根据刘飞扬的奏请,发了一道上谕:“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南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举办。”以这一圣旨为标志,清庭的经济政策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阻力和困难仍然不少,但大体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

如果从1865年辩论要不要学西方借法自强算起,朝庭内部整整争论了30年,才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更主要的是鸦片战争以来历经6次内外战争,特别是甲午战争的先期失败,清庭意识到经济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调整。用当时一篇得到朝廷首肯并转发而流传甚广的奏章的话来说是:“今日即孔孟复生,舍富强外亦无治国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无致富强之术。”换句话说,生死存亡迫使清庭不能不放松控制,让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不过,这一权利的法制化,是1899年起,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后的事。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

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这表明财产所有权已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变为以个人为本位。尽管这一规定要不仅在打官司时管用,并要成为全社会的习惯仍须假以时日,但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就意味着法律上开始承认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性。

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制度。良好的制度是人才迅速成长和资金积聚的强大推动器;反之,则资金消散、人才流失。从1899年至1901年,有很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官僚和享有特权的外国资本;厘金和其他苛捐杂税;由于政治制度改革滞后带来的政府官员**;等等。

但两年时间,民族经济仍有不俗的表现。除已经高速发展的两江和台湾外,民族资本工业发展开始大发展,全国兴起投资兴办实业的热潮,其他经济事业发展也比较顺畅。主要的一条是朝庭不再愚蠢地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路向,扶植和奖励私人资本,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加上工资和原料低廉;市场广阔;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带来的不利因素的影响。

更值得重视的是经济自由对人的解放的重要意义。没有经济自由,只能事事仰承官府旨意,公民权利就失去基础。不过,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把公私之分视同善恶之别;加上改良派并未重视思想的宣传;经济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没有被改良派深刻认识。再加上如贪污**和朝庭“新政”人才的匮乏导致效率奇低等,这就为日后的清朝的灭亡留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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