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现今情况的分析,下面提出六个经济方面的大方向调整。
1、科学界定国有资源收益权的公共利益所得及分配关系,克服实际存在的公共利益蜕变为部门化、单位化和权力者私人化倾向。
对于已经明确界定为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务必使公共利益代表在收益权上得到保证,以遏止部门、单位和权力者个人侵占公共利益以及由此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具体来说,要在--利、税、金三方面展开工作:
一是,尽快建立健全国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体制,推行国有资源性资产经营预算制度,改变资源型企业利润倾斜内部的做法。
对使用国有资源的企业,当然要尊重其自身的权、责、利,但要有合理的利益界限,将合理比例的利润上缴给所有者,并用于公众福利。
二是,深化资源税的改革--决策部门应高度重视资源税问题,这是调整利益关系的重要一招,相应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同时在征收方式上建议将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以充分获取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
三是,针对有的企业凭借国有资源的垄断性经营而获得巨额利润的状况,建议将特别收益金改为制度化的超额利润税,将垄断利润收归公共所有,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里要特别强调,要处理好国有与民利的关系,针对当前人们普遍存在的国有收益又会怎样的忧虑,要想方设法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国有产权收益带来的成果,防止公共利益演变为与权力部门盘根错节的既得利益集团的私利。
2、着手建立环境产权界定制度,平衡环境外部经济的贡献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规划明确提出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自然保护区等已列入生态保护重点工程项目,这意味着做好环境产权界定,建立生态补偿和环境付费机制更为迫切。
按照环境有价的理念,建议尽快建立现代环境产权制度,特别是环境产权界定和交易制度。
建议制定约法三章
(1)凡是为创造良好的环境作出贡献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获得环境产权的收益。
(2)凡是享受了环境外部经济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向环境产权所有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3)凡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里的关键是要确立相应的环境产权利益补偿机制,包括环境外部经济的贡献者和受益者之间直接的横向利益补偿机制以及以国家为主体的间接的纵向利益补偿机制。
前者主要是在利益边界比较清晰的情况下,由环境外部经济的受益者直接向贡献者进行补偿,这是一种市场化的产权收益实现机制。
而后者主要是在利益边界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借助政府之手征收环境税费筹集补偿资金,然后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对产权外溢部分的间接补偿。
3、完善国家宏观层与资源属地的利益分享机制,以调节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
可考虑某些资源的部分开采经营权适当下放给资源地区,相应确立资源地区对于属地资源一定比例的收益权,使资源属地能够从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获取应得的利益。
这里的重点是要实现各级财政之间合理的资源收益分配,从国际上看,不少国家在资源的收益分配上,将一定比例划归地方,有的国家资源开发所形成的收益,30——50%要留在资源所在地,而在地方收益中,又充分重视当地居民的利益,用于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通过完善资源属地的利益分享机制,有助于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
4、通过--四个还原构造资源价格完全成本,调节利益分配格局。
逐步使资源企业特别是矿业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成本,形成完全成本价格。
具体来说,做到四个还原:
(1)还原资源成本:进一步扩大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范围,并适当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
(2)还原环境成本:建立矿业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机制,强制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和生态补偿。
此外,还要还原安全成本和人工成本。
通过还原上述相关成本,促进成本内部化,实现各相关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
5、推进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进程,矫正扭曲的利益分配。
从此领域的改革进程看,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改革虽已启动,但现在实际情况是,这一市场化程度依然很低,下一步应加快推进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市场竞争性出让资源方式的使用范围。
对于现存的资源价格双轨制,应加快实现并轨的步伐,对于体现公益性目标的价格支持,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力度方面建议务必严格控制。
即使对那些不可避免的非市场化价格部分,也应着手在市场化价格和非市场化价格之间构筑严密的隔离带,防止串通套利。
同时,非市场化价格形成并不意味着资源可以无偿使用,要通过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体现最基本的成本和价值观念,尽可能缩小双轨制的价格落差。
建议将目前流行的前端价格支持模式改为后端补贴支持来实现公益性目标,进而从根本上消除双轨制存在的空间。
在推进资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进程中,特别要厘清政府的角色定位,按照老子为无为的思想,有所为有所不为。
有所为者,主要是强化其市场监管者和公共服务者的职能。
有所不为者,主要是逐渐弱化、淡化政府作为资源直接经营者和交易者的角色。
为此,需要在两条线推进改革:一条线是政府要与国有资源性资产的运营系统分开,政府应着力获取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收收入,不再直接经营国有资源性资产,而由国有资源性资产运营系统获得授权经营。
此授权经营虽然不是最优安排,而是一种次优安排,但在现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在这种安排下,强化政府的监管者角色,通过价格监管防止垄断定价和垄断暴利。
通过这条线,试图切断权力部门利用对资源的垄断性经营获取利益的管道。
另一条线,变行政性强制交易为市场化自愿交易,政府不宜再凭借强制力直接介入资源的交易,而由资源现有使用者与潜在需求者之间直接谈判和交易,政府只是作为第三方负责制定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维护好交易环境和秩序。
6、加强资源合法产权的保护,确保资源现有支配者利益不受损害
整个社会必须树立这样一种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国有资源和土地的使用权后,在法定期限内应视为其法人或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得到尊重和保护。
首先,国家不得随意收回资源的使用权,包括改变资源的使用方向,如遇某些特殊情况拟收回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务必将此类行为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
而对于非公益性的,则切记不应动用国家权力,而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
其次,即使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确实需要调整资源使用权的,也不应以非经济手段强行操作,而应实行征购这包括农民的土地。
在这一过程中,资源现有支配者有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权利,补偿标准须参照资源的市场价值决定。
第三,在国家需要调整资源使用权和征购时,要完善有关程序,利用公告、协商、申诉和仲裁等机制,保障资源现有支配者,特别是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以上六条建议,宜分步骤实施。
如进展顺利,当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当然,仅仅建立和健全资源环境产权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方面的制度变革和政策矫正并协调运作。
方法--据估计,如果将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资源、环境成本等都纳入资源生产成本,资源吨平均增加成本约50元,其中部分矿种成本增加可能更多。
综合估算,目前被湮没的矿产品单位成本约在50—100元。
应该说,不完全成本是目前资源行业取得暴利的最主要原因,也是这些企业超常致富的奥妙之一。
所以,要对每吨资源征收200元的环境不完全成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