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十三行是清代专做对外贸易的牙行,是清政府指定专营对外贸易的垄断机构。又叫“洋行”或“洋货行”。
广州的对外贸易全属官营,而以牙行经纪这些事情,所以开设牙行的多半都能获厚利,赚大洋。清初的诗人屈大均在《广州竹枝词》中有云:“洋船争出是官商,十字门开向三洋;五丝八丝广段好,银钱堆满十三行。”足见当年十三行的兴隆旺景。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廷分别在广东、福建、浙江和江南四省设立海关,粤海关设立。它名义上专管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事宜,实际上税收营生都是由十三行出面主持,承接包揽的项目,其中包括代办报关纳税,商品同购销买卖等业务。
粤海关设立通商的当年,广州商人经营华洋贸易二者不分,开放海禁之处,并没有设置专营外贸商行。次年四月间,两广总督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祯和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共同商议,将国内商税和海关贸易货税分为住税和行税两类。住税征收对象是本省内陆交易一切落地货物,由税课司征收;行税征收对象是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由粤海关征收。为此,建立相应的两类商行,以分别经理贸易税饷。前者称金丝行,后者称洋货行即十三行。名义上虽称“十三”,其实并无定数。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一道圣旨,广州成为全国唯一海上对外贸易口岸,史称“一口通商”,经十三行进出口的贸易额节节增长,日子一长,十三行就逐渐演变为一个特殊组织,享有了垄断对外贸易的特权,在这些特权买办中,又尤其以商家潘、卢、伍、叶四族豪门获利最多,所以由此发展成为广州四家最大的买办阶级。而广州也成为清代对外贸易中心。据清宫档案记载,乾隆十九年,洋船到港27艘,税银仅52万两。乾隆五十五年,洋船增至83艘,税银达到110万两。
广东十三行公行确立于康熙四十二年。年最初由宜官方指定一人为为外贸经手人。此人纳银4万两入官,包揽了对外贸易大权。后来,各行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共同联合组织起来,成立一个行会团体,即所谓的"公行"。据史记载,于康熙六十年,公行众商啜血盟誓,并订下行规十三条:
第一条:华夷商民,同属食毛践土,应一体仰戴皇仁,拆图报称。
第二条: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爰立行规,共相遵守。
第三条: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倘夷商得买贱卖贵,则行商必致亏折,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与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货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第四条: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本行应与之协订货价,俾得卖价公道,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
第五条:货价即经协议议妥贴之后,货物应力求道地,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应受处罚。
第六条:为防止私贩起见,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
第七条: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国画之类,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
第八条: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任何人不得自行贩卖,但卖者无论赢亏,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
第九条:绿茶净量应从实呈报,违者处罚。
第十条: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装货合同时,均须先期交款,以后须将余款交清,违者处罚。
第十一条: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
第十二条:行商中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头等行,即占网等者六;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入三等行内。
初时,公行没有法定的共同领袖,也没有取得完全统一的部署,组织相当松散,时散时复。一直到乾隆四十五年,广东巡抚李湖等奏请明立科条,建议“自本年为始,洋船开载来时,仍听夷人各投熟悉之行居住,惟带来各物,令其各行商公同照时价销售,所置回国货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代买”即是说要复设公行。
广东十三行在乾隆五十二年因为商帮首领潘启的去世,潘家的仁和堂在潘文海的带领下逐渐被伍秉鉴所超越,因此伍秉鉴的怡和行便取仁和堂为首领,成为商帮实际上的首领,这广东十三行分别是伍国营的怡和行,商名浩官,卢继光的广利行,商名茂官,潘绍光的同孚行,商名正官,谢有仁的东兴行,商名鳌官,梁亟禧的天宝行,商名经官,严启昌的兴泰行,商名孙青,潘文涛的中和行,商名明官,马佐良的顺泰行,商名秀官,潘文海的仁和行,商名海官,吴天垣的同顺行,商名爽官,易元昌的学泰行,商名昆官,罗福泰的东昌行,商名林官,容有光的安昌行,商名达官。
以此十三行的地位才算确立,而十三行因为伍国营的关系,也开始在最近几年不断的发展,不仅和京城的棉课等四位王爷拉上了关系,更是和京城之中的和中堂也取得了联系,广东十三行以此一发不可收拾成为了乾隆朝一等一的大商帮。
乾隆五十八年,英使抵达澳门,十三个行以此陷入恐慌,而且听说英使此次前来并非空手前来,其主要目的便是扩大在华利益,而这一点正是在损害十三行在广州的利益,因此在十三行一手操作下,才闹出了公文翻译错误、英国使船进京困难、以及徵瑞在面对英使的强硬态度等一些列的阻挠英使进京面见乾隆陛下的等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