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分两头,各叙一方。
却说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了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主张的与湖贝支行的贷款纠纷再审案后,发现从朱赤儿处取回的原出帐于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帐上的原始借款借据的金额与湖贝支行主张的贷款金额少了350万元。深圳中院为了理清究竟在哪儿出错,要求湖贝支行补充证据。但是,事情反映到王显耀、陈作业那儿,大家也不知道这个证据要从哪儿补充到法庭去,人人都是一脸茫然。
这也不能怪湖贝支行现任领导把这笔有一亿多本金的贷款不当一回事就放弃了,因为他们遇到的借款人朱赤儿是一个有心计的空空妙手中的佼佼者。照他自己的话来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都怕他。就连小的也认为,真是这样的。试想,你是一个借了钱压根儿就不还的主儿,见凡开银行的、放债收息的,就好像开饭馆的碰上一帮黑社会的白吃,不但不给钱,还要伺候好,谁见了不怕?而湖贝金融服务社方面与之打交道的庄宇、徐东海等贷款决策、经办人则是刚刚在开放的金融天空下,就像那啼声初试的小雀儿,他们在朱赤儿的教练示范之下干起了“存贷挂钩”发放贷款的业务,也是在他的要求之下改了安延公司的借款帐。所不同的是,湖贝金融服务社的改帐是真改,改完之后,把据以记老帐的凭证一股脑儿汇集在庄宇办公室里,而庄宇生怕这些凭证日后带来祸根,也是一股脑儿用碎纸机打得粉碎。然后,好像掩耳盗铃者一样,松了一口气地对自己说:“这事就再也没有人知道了。”
而朱赤儿却在起事之初就不是这样想:在贷款出帐的时候嘴上说的是抵押,但实际是抵而不押,只把东西放在金融服务社的铁柜里,哄你把钱借出来给他花。以至后来说抵押的土地没有红线图;说抵押的汽车被海南岛的生产组装厂家来了六、七十个司机一溜烟开回岛上去了;当要改帐的时候,他也是嘴上天花乱坠说得如何如何的好,当金融服务社真的上了圈套,把帐改了,他在表面上也把安延公司的帐和岸尾公司的帐重做了一遍,好像与金融服务社的帐吻合了。而私下却把换下来的原来的借据偷偷地用牛皮纸包好,再外加一个塑料袋装了,捆扎结实了,拿到中山市保管起来。到了大家撕破脸皮要还钱的时候,他便拿出来派上用场了。这样一来,好了——钱不用还了,当事人一个个都不清不楚,人人自危。——这是所有当初参与改帐的人所始料不及的。
话说深圳中院审监庭的孙萍小姐打电话给夏天催了几次补充证据,夏天请示行长得到的正式答复是不再举证,以此转告法庭后,合议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为:既然湖贝支行无法推翻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新证据,那么,就只能以岸尾公司的新证据确定贷款金额。据此判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再审得值。于是,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开会讨论,形成了判决文书。择日通知当事各方领取。
“汪洋,你来一下我办公室。”陈作业用内线电话通知汪洋。
汪洋来到陈作业办公室后说:“陈行长,你找我?”
陈作业说:“是,我要你写一份给总行电脑部的报告,请总行给我们行产品开发部设计一套新业务开发的管理程序。……”
陈作业的话还没有讲完,汪洋不高兴地说:“这是产品开发部的事,他们有很多大学生,为什么要我写?我有很多工作,又有存款任务。”
陈作业提高声调说:“汪洋,你们两个部门怎么分得那么清楚,多干一点都不行?”
汪洋顶嘴说:“每个人的工作任务摆在那里,没有完成任务,不但没有工资,还被认为表现不好。谁愿意多管闲事?”
陈作业气呼呼地说:“算了,我自己写!”
汪洋知道没有自己什么事了,也气呼呼地离开了陈作业的办公室。
这天中午,总行资产防损部的陈山石科夏天,夏天复过机去,陈山石要求湖贝支行要补充上报请求中院执行案件的相关内容。夏天根据昨天与陈作业交谈的结果,向陈山石汇报说:“登报查找财产的增加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拟审计的增加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
下午,夏天回到行里,列出了安延公司的相关企业,向陈作业请示工作。不料,陈作业的想法又变回了协商前的态度,他对夏天说:“安延公司的企业可能已经资不抵债了,审计没有多大作用。”
夏天说:“我是按照昨天我们两人商议的意见往上报的,如果安延公司没有什么了,那么,他那两家在别的行贴现了那么多钱的企业,总可以作为审计对象吧?”
陈作业不耐烦地说:“那就报那两家吧!”说完后,他又说:“老夏,你们资金信贷部和产品开发部最近两个月好像分得太清楚,一张表也要部门领导批准了才做。你和老徐不要把界限分得太清楚吗!你看,今天我叫汪洋写一个报告给总行,汪洋都不愿意干。”
夏天直截了当地说:“我看你是比较喜欢这样搞的。部门和部门之间有不和谐的声音好像对行长来讲不是坏事,这里哄一下,那里压一下,好控制。”
夏天讲这几句话的调门并不高,语速也控制得比平时慢。但是,陈作业听出夏天话中有话,脸上霎时红了少许。
夏天看了陈作业一眼,继续批评他说:“有些事不照路子,被人利用。”说完,离开了陈作业办公室。
夏天这几句话,当天下午就传到了王显耀的耳朵里。
第二天上午,夏天来到王显耀办公室,将写好的对深圳建华公司系列贷款处理建议交给王显耀审定。
王显耀看了文稿,签了同意的意见后,将文稿退回给夏天。然后说:“老夏,我最近老是睡不好觉,一躺在床上左脸就开始似痛非痛的很不舒服。有时又好像阵发性地跟刀割了一样难受,但几分钟后又没有事了。原来一天就这么折腾两三次,现在次数多了,有时候刚刚入睡,又开始疼痛起来,就闹醒了。”
夏天同情地说:“行长的身体还是要注意,你的病究竟是三叉神经的问题还是神经官能症?要是后者则很麻烦,我曾经碰到一个病友,是钢铁厂的工人,平时能吃能睡,但是只要一到厂里的高炉旁就不能工作了,人们说他是好吃懒做。后来,到了广州几家大医院,用仪器检查也没有查出有什么病,最后搞出了一个名词,叫做大脑植物神经紊乱,在中医院住着。我曾经看到过另一个病例,那是在我在十八岁当农村干部管理大队合作医疗的时候,有一个干部也就是患这个病,发展到后来歪了嘴巴,最后还是医好了。当时在农村的干部,没有多少钱用于治病,他也没有花很多钱就医好了。怎么样,你敢不敢吃我开的药?”
“可以试试。”王显耀半信半疑地说,末了又开玩笑说:“你也许是我的救命恩人也未可知。”
夏天笑着没有再搭话。
这天下午,夏天召开资金信贷部会议,会议一是对前一段部门工作的总结,二是对本月工作的安排。在谈到春节后的工作时,夏天说:“春节后大家是动起来了,都有一种愿望努力把工作做好,这是应该肯定的。在完成存款任务方面,增加比较大的是高尚同志,她利用工作的空隙发动存款,两次就挖掘到100万元的增量。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只要我们重视起来,还是很有潜力可挖的。另一方面,我们在贷款审查岗位上也取得了成绩,前几天我们又堵住了产品开发部报上来的一笔企图利用假抵押、假公章骗取贷款的业务,为支行的信贷资金安全做出了贡献,当然,也保护了经办人的安全。在这件事情上,老徐是有责任的。我要强调说一下,我们在这里把关,只要产品开发部再这样不伦不类地开发他们的‘新产品’,他开发一单,我就堵一单,绝不让这种目无法纪、唯利是图的案件在我的眼皮底下发生并成为现实。”
夏天说到这里,板起脸孔,看了在座诸位一眼,只见汪洋红着脸,好像还为自己当初写了同意贷款的意见而内疚。
接着,夏天谈了四月份的工作安排。
会议行将结束的时候,夏天办公室的座机响了,来电的是深圳中院的孙萍小姐,她告诉夏天:“你们行与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贷款纠纷再审案的判决书已经出来了,你们过来领一下。”
夏天说:“好的。明天上午,我派人过来,你在吗?”
孙萍说:“在,派人过来取吧。”
放下电话后,夏天对任尔为说:“明天上午,你到中院审监庭孙萍法官那里,拿判决书。”
任尔为机灵的大眼睛闪了闪,问道:“岸尾公司的案子判下来了?”
夏天平静地说:“判下来了。”
散会后,夏天在会上讲的关于徐东海的内容正像夏天当初预料的那样,很快反馈到王显耀和徐东海的耳朵里。夏天乐得其所,在观察着他俩的应变态度。
王显耀听到消息后,联系到昨天陈作业跟他说的话,觉得这事要处理了,如果再放任不管,支行就要乱套了。于是,他思考了几天,在考虑着从谁开始下手,怎样开始谈起。
夏天接过任尔为从深圳中院拿回来的审监庭的再审判决书后,在办公室全神贯注地阅读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
地址: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羽大海,广州市外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
原审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夏天,该行信贷部主任。
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
地址: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周凯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非,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案,业经本院于1997年11月20日(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156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下称岸尾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1998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4-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二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申请再审人岸尾公司、被申请再审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下称湖贝支行)、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下称安延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1994年3月至6月初,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下称服务社)违反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在无资信调查、无担保、无抵押,甚至不签订借款合同情况下,以借款借据形式,先后分18笔,贷给安延公司人民币16400万元。同年6月上旬,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下称市人行)组成工作组,派驻湖贝金融服务社对安延公司扰乱金融秩序所涉及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湖贝金融服务社当时的负责人庄X为了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查处和监管,与安延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赤儿互相串通,商议对策,决定将安延公司在服务社的借款进行分解和改换,提出把安延公司的借款改以岸尾公司名义贷款。随即找到岸尾公司法人代表及岸尾村负责人,服务社向其表示:由岸尾公司先出具手续将安延公司在服务社的贷款换到岸尾公司名下,待市人行工作组检查过关后,即重新改为安延公司贷款,保证今后不会向岸尾公司追讨该债务,决不会给岸尾公司及岸尾村集体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安延公司则以不改帐,将取消安延公司在岸尾村的建设计划,由此造成损失由岸尾公司承担为要挟,迫使岸尾村答允了服务社和安延公司的要求,于1994年6月20日,与服务社签订了18张借款借据和两份贷款合同,以此承接顶替安延公司向服务社所借的16400万元借款。经查,岸尾公司所签的18张借据与安延公司上述所签的18张借据每笔借款时间和金额(除一张由原来的500万元改为1000万元外)均相一致。两份贷款合同,一份为《抵押贷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一份为《担保贷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900万元,担保人为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凯歌公司),该公司也是在服务社许以重利才答应充当担保人。该两份合同的金额7900万包含在18张借款借据16900万元中。服务社凭籍与岸尾公司所签的借款借据、合同以及由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改帐手续,蒙混过了市人行工作组的检查和惩处。1994年7月,安延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赤儿被公安机关羁押,1995年7月,湖贝金融服务社被市民银行接管。安延公司未能归还服务社的借款,岸尾公司顶替借款的帐也未改回到安延公司。湖贝支行于1997年10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岸尾公司承担两份贷款合同的本金及利息,要求金凯歌公司承担其担保责任。
本院受理该二案后,查明岸尾公司贷款的真正使用人是安延公司,贷款实际投入到“安延汽车城”的开发建设中。安延公司于1997年9月20日致函本院称:如果岸尾公司在银行限期的1998年8月30日前不能偿还该二笔贷款。我公司愿交出“安延汽车城”的部分物业作为抵押偿还物交由银行(湖贝支行)处理还债。为此,湖贝支行于199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安延公司为被告。本院支持湖贝支行的申请,将安延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1997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15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岸尾公司尚欠湖贝支行贷款本金1800万元和5700万元(两合同各扣除了已还的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国家规定计算),于1997年12月30日前各还500万元,以后每月30日前还500万元和1000万元,至1998年5月30日前还清余额。金凯歌公司对5700万元在1997年8月30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延公司对岸尾公司欠湖贝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0000元由安延公司承担(安延公司应迳付湖贝支行)。调解生效后,岸尾公司以借款借据、贷款合同是虚假的,调解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于1998年11月25日作出前述的(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4-5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再审又查明:安延公司于1994年5月23日归还服务社人民币900万元、6月2日归还500万元、6月10日归还4000万元、6月14日归还万元、6月17日归还700万元。5月14日安延公司存入1000万元定期存款到服务社,后该款被湖贝支行扣划用作归还借款;安延公司另行还400万元给湖贝支行(湖贝支行已认可)。以上合计,安延公司还款人民币9400万元,其中4650万元用于归还其他贷款(已另案处理),4750万元用于归还本案借款;尚欠湖贝支行人民币11650万元借款及利息。
本院再审认为:安延公司向湖贝金融服务社借款人民币16400万元的事实,不仅双方认可,而且有借款借据及有关凭证印证,因此,双方之借款行为应予确认。安延公司在本案的借款业已归还4750万元,尚欠11650万元的借款本息应继续归还。服务社为了规避其自身的违规贷款行为,事后与借款人安延公司恶意串通、共同策划。采用虚假的承诺和要挟手续,迫使岸尾公司、金凯歌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服务社签订虚假的、金额高达一亿六千余万元之巨的借款借据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此顶替安延公司的巨额借款,应付上级金融主管部门的检查。其后,又以该虚假证据诉至法院,致使原审作出错误调解,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规,而且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因此,对服务社及安延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罚款处理(另作罚款决定书)。由于服务社于1995年7月被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接管,故服务社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应由湖贝支行承受。岸尾公司、金凯歌公司与服务社所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岸尾公司实际并未取得和支配合同项下的款项。因此,岸尾公司不应承担本案借款人义务,金凯歌公司也不应承担本案担保人义务。但岸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森林和金凯歌公司在本院应诉期间,不仅知情不报、隐瞒真实情况,且与服务社、安延公司就虚假证据达成调解承诺还款,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因此,对岸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森林和金凯歌公司也应依法予以罚款处理(另作罚款决定书)。本院原审调解在程序上虽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所认定的事实是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确定的。其调解结果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该调解内容违法,应予纠正。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四)、(五)、(七)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1562号民事调解;
二、安延公司应归还湖贝支行借款人民币116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岸尾公司、金凯歌公司与服务社在本案中所签订的借款借据、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上述给付之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00元由安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欣然
审判员:孙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李国华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大牛
夏天看完,嘴上喃喃说道:“基本事实是有的,这就是改帐,把岸尾村拉进来。但是也有一些说法是不客观的,其一,像判决书提到贷款给安延公司16400万元,实际上是21550万元,为什么会有这个差额呢?因为法院在银行没有再举证的情况下,把已经还的9400万元,将记在安延公司帐上的、从未改帐的4650万元,作为还了再记新帐处理,这样在岸尾公司帐上就少了4650万元的累收数,反过来倒算其累计放款数也同样少了4650万元。另一个原因,是在改帐的过程中,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对仍在帐上的余额进行分帐,对已经还回来的原始借据,就没有再在帐页上重抄一遍了。因此银行也确实拿不出当年已经还掉的借据。其二,安延公司帐上挂着的4650万元,就是原始记录,岸尾公司拿出29套房地产来抵押就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是事后改帐才同意抵押的。早在1994年1月22日(当时,湖贝金融服务社还没有成立),岸尾公司(甲方)就与刚成立的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书》,‘甲方同意将产权属于甲方自己所有的三十栋厂房为乙方对外作抵押担保融通资金或实物用。……乙方以……总额5%计算付给甲方担保费……’,云云。诚然,抵押登记手续是人民银行检查期间办妥的,这也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其三,从实际效果看,金凯歌公司是这件案子中的受益者,靠着一个没有什么资产的公司觅上了为人担保的活计,从而捞到了市民银行上千万元贷款本息后不知所踪,这是法院所不知道的。”
夏天将判决书复印了三份,拿了两份到了行长室,夏天看到陈作业也在,将判决书分别给到两个行长手里,对他们说:“岸尾公司的判决书拿回来了,我看了一下,还是有点问题的。”
王显耀问道:“对我们最不利的是哪一块?”
夏天说:“安延公司帐上的4650万元贷款是原始凭证记的,一直没有动过的,当初岸尾公司用来抵押的房子也是在金融服务社还没有开业就拿来要为老朱搞贷款抵押的。你说,这还不是岸尾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况且,我们还有他们两公司在1994年1月22日签订的抵押合同,他们还约定收担保费呢!他们签这个合同的时候,湖贝金融服务社还没有成立。另外,贷款出帐后办妥抵押登记也应该受法律保护。现在判这块已经另案处理的也无效,好像比较勉强。”
王显耀说:“老夏,你负责将这个事向总行资产防损部汇报,看他们的意见是要上诉还是算了。注意要他们给个文字根据给我们,这是大事。”说完后,他看着陈作业,说:“另外,作业,明天叫郝文婷来一下,我们几人推敲一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这判决书能接受吗?二是安延公司的后续问题怎么整?要拿出一个方案。”
陈作业附和说:“那就定在明天上午吧。”
夏天一听,觉得行长又变了口风:这案子一审结,又要继续追查安延公司的财产了?心里也感到高兴,因为深圳中院已经为支行查封了安延公司购置于千汇大厦的部分房地产。只要行长动起来,当年就可以实现拍卖变现。
第二天上午,王显耀、陈作业、郝文婷、夏天四人在行长室热烈讨论中院的判决书,最后形成一个倾向性的意见是:因为支行也不太敢举证,法院依对方的证据推测当时情况,有点错失难免。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并帐后,竟然少了350万元贷款余额,银行被社会上公认为铁帐,这个差错出在什么地方呢?
王显耀对陈作业说:“作业,搞帐务你内行,你和谭飞燕、吴冬梅把这事查清楚,如果真是这么回事,也要给总行写一个报告,看他们的意见怎么处理。”
陈作业有点揶揄地说:“好吧。庄宇这人也是,把湖贝金融服务社的帐弄成了一团混帐。”
郝文婷和夏天都笑了起来。
王显耀对夏天说:“老夏,你和郝律师推敲一下朱赤儿搞的新把戏当中,能不能让我们抓到能过冬的螃蟹,弄点‘两清’奖金花花?”
夏天笑着对郝文婷说:“可以,我们要过冬就靠郝律师了。当然了,到时候领奖金也有你的份。”
后来,夏天和郝文婷通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协助,不但理清了安延公司为了避债而派生的三级公司的架构关系,还发现了安延公司新的征地和已经搞完三通一平的桩基工程。王显耀、陈作业、陈大伟和夏天抽了一个下午,一起到该地块观摩了一番。
更为可喜的是,因调查连环公司、母子公司,再往上逆查,发现了千汇大厦的产权人竟是某省残疾人基金会与朱赤儿的万安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的,而朱赤儿显然看重这家名叫万安的投资公司,在所有二、三级公司都没有再用他的名字作法人代表登记的情况下,唯独这家万安投资有限公司仍然是他当法人代表。这家公司于1996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在他的九个子、孙公司13000万元注册资本中,也是注册资本最大的一家公司。
夏天高兴地对郝文婷说:“现在的问题是:某省残疾人基金会是不是朱赤儿拿来作为幌子用的,或者根本就没有出资,全是老朱的钱投资建设这栋大厦,就像当年岸尾公司对服务社投资入股一样,只挂一个名。”
郝文婷面露难色地说:“要将这事查清,变为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我看困难不少。”
夏天说:“我看是有办法的。第一层,安延公司把银行贷款变成了兴办下属企业的股本金,形成企业注册资本,那也是从法律上认定了安延公司这家股东的投入,如果不是全资投入,它所持有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第二层,新公司运作后形成了利润和所得,累积了所有者权益,像万安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38层的千汇大厦,就算两家投资吧,也应该产生一块很大的收益,交了所得税以后,就是股东的权益了。我们应该有法律手段让这些收益还他的投资方所欠银行贷款本息。”
两人交换着看法,觉得眼前一亮,真的是柳暗花明又一村哪!
话说徐东海看到夏天与王显耀、陈作业这几天忙忙碌碌,在行长室进进出出,也不知忙些啥?想到自己竟然无事可做,炒股票吗,又没有行情,俗话说:不可逆市而为。这样,心中一股酸劲又上来了。他找了一个借口来到行长室,与王显耀套近乎。不料,正中王显耀的下怀,开始了教徐东海的进程。
起初,徐东海根据别人转述的夏天在两次部门会议上的讲话,在王显耀面前诉苦,说夏天诋毁他的名誉,要行长做主。
王显耀听他发了一通牢骚后,对他说:“我总的要求是,你们两个不要闹矛盾,你这边的看法我知道了,也不是什么大事。夏天那边我可以找他了解一下。然后,能不能在我主持下,你们都交换意见,把矛盾化解了?”
徐东海无奈地说:“那最好。”
王显耀说:“老夏有老夏的缺点,但是他做人的品德是得到全行员工公认的,这点你要向他学习。就说你弄的两单业务吧,我看了老夏写的东西,也还是很客观的。另外,我就弄不明白了,过去你做他的副手,他多次主持分配‘两清’奖金,你一点意见都没有。为什么上次你们整个部门、包括你,都是那么大意见?”
徐东海说:“王行长,我们是少了一点。”
王显耀没有再说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