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国家为方便行政管理实施,而划分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分治机构制度惯例
、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划分[搜索最新更新尽在;中国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治区、直辖市;
3、县、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5、治州分为县、治县、市
中央政府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二)中国行政区划层级
二级制:直辖市——区;
制:省、治区、直辖市——县、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四级制:省、治区、直辖市——设区市、治州——县、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二、地方政府类型
()般行政地方政府
包括: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检察院
(二)民族治地方治机关
治区、治州、治县民代表大会民政府;由治区、治州、治县民代表大会所产生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而组织维护本地治安武装部队
()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
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度,由全国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
(四)特殊形式地方政府
经济特区政府、开发区、矿山工业区、然保护区等,其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同于般地方政府
、省政府
()省政府
省政府中国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23个省
省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统指挥领导国务院权规定中央省国家行政机关职权具体划分,并权发布或撤销省政府作适当决定命令
省政府执行省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决议,向省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大及其常委会权监督省政府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省政府不适当决定、命令
省政府权统领导辖区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工作,统管理辖区内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省、治区政府派出机关
省、治区政府在必要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所设立派出机关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省、治区政府派出机关,不级政府它所管辖区域也不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代表省、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工作
行政公署设专员、副专员、顾问若干,由省、治区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
行署成员无法定任期,员变更根据工作需要干部关规定而定
行署设立工作机构,般称为局,大致在40-50个之间
四、城市政府
()直辖市政府
直辖市政府中国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
直辖市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统指挥领导国务院权规定中央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具体划分,并权发布或撤销直辖市政府作适当决定命令
直辖市政府执行直辖市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决议,向直辖市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大及其常委会权监督直辖市政府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直辖市政府不适当决定、命令
直辖市政府权统领导辖区区、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工作,统管理辖区内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副省级城市政府
副省级城市政府较大、由计划单列城市发展而来、行政单位低于省政府,但实际行政相对不受省政府控制城市政府目前: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宁波、杭州、厦门、武汉、广州、深圳、西安、成都15市
()地级市政府
地级市除直辖市、副省级市之外大中城市般为市区从事非农业生产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非农业户口从事非农业生产口20万以上;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第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并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
地级市政府向本级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向省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同时接受国务院统领导;领导整个城市经济文化建设市政工作;领导整个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并领导所属县、县级市政府
省、治区政府所在地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四)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
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就在省与县、县级市之间建立级正式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形成省-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地方行政组织体制
这体制要求地级市政府同时具管理农村城市双重职能
主要模式:
1、地市合并
将地区行政公署与行署驻地地级市政府合并,建立新地级市政府管理县、县级市
2、划县入市
将地级市周围定数量县、县级市划归原先不管县地级市,由地级市政府管理
3、建市领县
将县级市、镇升格为地级市,或将地区行署机关直接改为地级市政府机关,建立地级市政府,并管理县、县级市
(五)县级市政府
县级市政府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较小地域内设立城市政府
县级市般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般较强农业地区行政管理色彩
县级市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种情况:
1、在没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县级市政府,受省、治区政府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民族治地方县级市政府,受地级市、治州政府领导
县级市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六)区政府
区政府在设区市设立、城市内部分地区功能性地方政府
区政府设立于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
区政府受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政府领导
区政府按照所辖地域性质,分为城区政府郊区政府
城区政府设于城市内,城市地区基层政府,城区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在城市边缘城乡结合地带般设立郊区政府,郊区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五、农村地区政府
()县政府
县政府设立于农村地区地方政府
县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种情况:
1、在没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县政府,受省、治区政府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民族治地方县政府,受地级市、治州政府领导
县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在必要时候,经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县政府派出机构
(二)乡、民族乡、镇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农村地区基层地方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受县、治县、县级市、区政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