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囚 10.第三十一章 择日宣判(下)

作者 : 叶云龙

第10节第三十一章择日宣判(下)

唐有神听完申自庆这番高论,觉得好受一些,端起方便面大口地吃起来,心里突然涌起一阵悲壮:放开肚皮吃面,立足脚跟坐牢。浪客中文网风云小说网艰难时日少食安胃,胃荣则脾顺,脾顺则肝舒,肝舒则心明神清。只要身体好,什么都可以从头再来。政治可以获取经济,健康同样可以创造财富。正如人们常说的身体好比为“1”,事业好比为“0”,存款好比为“0”,房子好比为“0”,汽车好比为“0”……,这“0”再多,若没有了前面“1”的支撑,一切都等于零。只要自身这个“1”存在了,后面这个零可以无限制地相加,否则一切都是空的。

接着伍旭杰仔细地看完唐有神的判决书替他抱不平:“40万不到,判了13年,也太重了!”

“肯定是唐有神不认罪,而且当庭翻供,态度不好!”申自庆若有所思。

“完全不是。这份判决书只从形式要件出发而没有从实质要件出发,回避了我内部承包合同这一必要前置程序,将有明显利害关系的一方陈述当成证人证言,尤其是采信了《和州日报》所作的伪证,把‘内部承包合同’说成‘经营责任协议’,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违犯刑事证据举证规则的推理,并且有违‘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有罪判决。像古代文字狱一样,东摘西抄,割裂文句以构陷,既不就某一篇文章的全文寻绎要旨,更不就书本的内容连续地通盘检视,以为于此即可构成欺骗世人的文字狱,其实广大的黎民百姓,是无法掩尽耳目的。我在这里对于判决书的申辩,也决不是舞弄文笔可抹煞的。”唐有神无奈地说,“从中可看出,整我的那只黑手不惜以造谣污蔑之能事,欲置我于死地而后快,已到了于理、法律、人情所不容的程度。”

对于上诉,唐有神已不抱太大的信心。他想,案子皆已内定,何必多费心血呢?但是秦篆叫律师带信进来,仍是朝着好处着想而抱着万一的希望决定进行。她的看法是,“大的官司,地大的银子”,只要不惜倾家荡产,总可以把丈夫救出来。但这个看法只能做,不能说,一说出来便仿佛是忍心让丈夫下狱,夫妻的情义何在?因此,这时候只好沉默。她叫律师梁欣转告他说:“病人未咽最后一口气,总是要努力挽救的,所谓‘尽人事而听由命’,现在则是‘尽人事而听权势之命’”。梁欣也不无遗憾地说:“法律途径我们还是要走到底。尽我所能,把我所列举的理由继续陈述,但他们不采纳,那有什么办法呢?”

“律师的辩护,法官多半不会倾听,不予采信……”唐有神的耳边又响起这经典的声音。

有一,申自庆忽然对唐有神说:“唐大主任,你在新闻单位呆过十几年,为什么对他们的作风还不明白么?为什么还要花大钱去上诉?你上诉也是13年,不上诉也是13年!你今年已是46岁了,坐了13年也差不多到60了!但是他们如果知道刑法规定过半就可以假释,恐怕要继续刑讯逼供,查你的贪污金额判你无期徒刑啊!这或许都是那个副省长的意思。”

唐有神闻之感慨不已,扼腕长叹。他不禁想到,自己被“双规”于将军楼以来,不是肉跳心惊,而是万般无奈,从不以为个人的末日将至也。关进将军楼里的人,有的是为着逼供的,和过去的屈打成招毫无二致……,那里的方法,难免是精神压迫而使囚者精神崩溃,有时也兼用诱供、骗供的,直到把自己送上法庭判刑……。如此玩法弄权,陷害无辜,难道不是制度的悲哀吗?

“唐大主任,你那38的‘双规’,难道没有遭到刑讯逼供吗?”

“打是没有打,逼供是有的。”

“刑讯包括肉刑与变相肉刑,连续审讯即为变相肉刑。连续审讯就是刑讯逼供的一种,不仅是精神折磨,而且是刑讯逼供的保护伞和冤案的渊源。连续审讯,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打不骂,组织几组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连续的、夜以继日的、不间断的审讯,俗称‘车**战’,直至你体力难支、精神痛苦之下无法再坚持,而被迫作出有罪的供述。”伍旭杰说。

“据说,有一个县的反贪局刑讯逼供打死了被立案侦查的供电局副局长梁某,制定了每24小时三个小组轮流连续审讯计划,不允许梁某睡觉,在连续审讯的80个小时里,梁不停地被折磨,遭受了20余种的体罚,最终倒在地上,再也没能醒来。该县反贪局局长多次召集办案人员统一口径,提出了逃避惩罚的‘可设计因制止梁某逃跑、自杀而发生两次身体接触’方案,反贪局局长多次威胁办案人员不得透露事实真相,说了‘如果谁先讲出来,都把责任推到他头上’、‘谁要是讲了真相我要杀他全家’、‘统一口径,扛住了,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如果谁先说了,抓了几个人,大家在检察院也没法干了’、‘如果谁说了,白道和××,你们看着办吧’、‘你们把我出卖了,找黑社会也把你办了’之类的话,事后所有办案人员均按攻守同盟作虚假供述。”申自庆继续寻根究底,滔滔不绝。“为什么纪委的办案人员也喜欢使用连续审讯?因为这样做可以规避法律,被审对象不留伤痕,容易获得口供,并被法庭采信。由于真正了解这种恶劣做法的只有经历者和过来人,即侦查者、被告人和律师,社会并不知道。再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基本上都是检察院怎么诉,法院怎么判,司法系统不可避免地也存在着**现象。许多媒体披露的法官职务犯罪或相互牵连的串案证明,一些法官受贿与滥用职权都是与当事人、代理律师及公证、拍卖、估价、鉴定等中介组织人员内外勾结,特别有的律师行贿成习惯,成为职业‘掮客’。”

“我在外面时,知道一个中级法院有91名法官犯罪,时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者占91人中的一半,他们虽然大多数不具体承办案件,却是‘管法官的官’,有权对案件的审判或执行把关,利用职权干涉案件审判或执行。此外,犯罪时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他们均通过具体承办案件‘吃案子’,即使是书记员、法警、内勤,也可以利用职权受贿、贪污、挪用,或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有的法官甚至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利用手中权力充当‘保护伞’。”伍旭杰也引经据典地议论了一番。

“他妈的屄,门朝西!这些法官太黑了!”申自庆气愤异常。他平时的口头禅是,“老子坐牢啦!妈了个屄!”口气中有点自嘲和不服气。

“那么,法官有哪些敛财手段呢?”唐有神好奇地问伍旭杰。

“法官贪赃枉法常用的手段有八种: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二是造假案;三是抢管辖;四是卖证据;五是吃回扣;六是滥执行;七是搞‘有偿服务’;八是贪污挪用执行款。”伍旭杰对法院的**弊端一一例举。

“为何出现这种情况呢?”唐有神问。

“现在有的法官业务素质不高,思想道德不过硬,在法官任用制度方面,负责任用考核的政工部门对法官办案业务不深入了解,有的法官违法办案仍能晋升,助长了其投机心理。在法官保障制度方面,法官经济收入与同样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相去甚远,导致一些法官心理失衡。还有呢,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少案件从受案、立案、审理到判决、执行,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而相应监督制约机制却跟不上。行政化的审判领导方式违背审判规律。有的审判法官对院长、庭长惟命是从,导致法院内部监督制约失去意义。陪审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不理想,审判分开没有落实,更不要说司法**了。”伍旭杰继续入情入理地剖析。

“老伍讲得对。我以为,中国现行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留有空间。像唐有神39万判了13年,比起那些上百万的贪污案只判了10年,的确太重了。事实上,确有极少数法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案。比如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以判死刑。但什么样的情节算‘特别严重’?是数额巨大?拒不交代?赃款无法追回?还是贪污的是救灾款和扶贫款这样的救命钱?熟知中国法律的人士说,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标准全在当案法官和由众多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的分析、理解和判断。这就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贪官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呢?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尹西才贪污570余万元一审被判死缓。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不同的时期,判决结果相差如此之大,能确保司法公正吗?能使被告人心服口服吗?”申自庆感慨地说。

“据我所知,本世纪初,有段时间法院破产庭的法官们与拍卖行度过了一段极其亲密的蜜月期。当时的拍卖佣金非常高,争夺破产拍卖成为很多拍卖行的选择。高额的佣金和利润空间,致使睦湖的拍卖公司数量在数年内增加了好几倍。大量出现的拍卖行,加上高额佣金的诱惑,加剧了拍卖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争夺对象自然就指向了决定收益来源的人——法官。于是,贿赂法官是一些拍卖行的首选,还有一些拍卖行本身就是由法官的亲属开的。还有的法官,吃过了饭,走的时候还会再要一份鱼翅打包回家给老婆。‘瞎忙的律师不挣钱,挣钱的律师都不忙。’这句在律师界流传很广的话,用来形容破产律师和普通律师的区别再贴切不过。睦湖的一位业内律师这样描述:那些整开着名车,出入高尔夫球场,一年只接受一两件案子的律师,多数是破产这一行的。”伍旭杰继续数落法官的丑行,声音有些悲情,“要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案件,对故意违法办案的责任人,做到不护短,不手软,不查清问题不放过,必须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决心,动真的,来硬的。尤其是解决法官贪脏枉法、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四大类司法**问题’,首先要纠正作风粗暴、抖威风、耍特权、欺压群众、办事冷硬横推托、吃拿卡要报等不文明司法行为。”

“你去当最高法院院长就好了。”唐有神冷笑着说。

“你是在讥笑我。时至今日,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无罪推定’,就是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最重要的诉讼制度并无多少认识,或者说还不愿接受。比如说,本来反贪局提请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证据不足,检察院就不应该起诉,可是检察院还是起诉了。对检察院的起诉,如果证据不足,法院本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可是法院仍然判决有罪。原本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诉讼体制,成了一个类似‘合伙人’机构的流水线运作模式,失去有效的制约与监督,大家将错就错,互给面子,一错再错。”伍旭杰继续侃侃而谈。

“有的刑事案件的证据,可以有其他理解和解释,法官解释起来得心应手。法院对理解不同的错误判决,从来就不会认为是错案。有的法官肆无忌惮地说:‘凭什么法院就一定要接受专家的观点?专家有什么了不起?他的论证我看也不会看,我把它当成废纸!’我的案子事前就开过刑事专家论证会,我妻子为此还化了几万元,结果还是重判13年!”唐有神有些愤愤不平。

“老唐啊,你是晦气了!正直而英明的法官总是根据对法律的公正理解,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进行判决,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们的公断等于替无罪之人进行洗刷。作为一名真正的法官应该追求正义而不自命公正。”伍旭杰说。

“在中国,真理在谁手里?有时好像就在一块钱一份的报纸上,虽然我也是做过报纸的人,但也不得不承认,我们自己太缺乏判断力了,有多少人因司法缺乏公平和正义而感到痛心和精神迷茫啊。”唐有神说。

“是啊,吴帆对我说过,审他的有个女法官在开庭时打瞌睡,还把头发染成栗红色,这些细节都影响了法官的形象。在司法文书制作方面,尤其是判决书制作的不够庄重,有碍司法权威的体现。”申自庆又找到了不满的东西。

“我想,自己所面对的法官,都是热爱真理的,为弄清事实真相不辞劳苦的,都是维护正义的、公正不阿的,绝对不会不问青红皂白,按断章取义的材料来审判一个人。《和州日报》说承包合同找不到了,但我的律师帮我找到了,但有些取证,律师的权力有限,是很难办到的啊。”唐有神暗自叹息。

“对无权无势的律师而言,我们也应该理解和宽容。‘健全法治,伸张正义’是其美好理想,但挣钱毫无疑问是其实现寄托之一。衡量律师的成功与否,曾经只以名气为据,后来挣钱多少逐渐成了重要标准。律师总在抢时间、抢资源,主动地抢,匆匆忙忙地抢。律师挣钱不投入物质成本,仅以无形的投入就可换取有形的金钱,让人有凭空得来的感觉,再差一点的感觉就是骗。”伍旭杰一针见血。

“不是有个笑话嘛:建筑师、医生和律师死后同时升入堂,可上帝只有一套房子,一生建造房子的建筑师和救死扶伤的医生都自认为能分到这套房子,而不干好事的律师肯定没什么希望。上帝却把房子分给了律师。上帝说,律师死后能进堂的仅此一个,所以要优待,律师的尴尬无以复加。”申自庆诙谐地说道。

“如果法律的技术性差,或者法治的程度不够,律师职业的技术含量就底,其职业入口放得也就宽,各色人等都可以来当律师,鱼龙混杂,搅乱了律师市场,生存空间缩小,律师只能自己开拓空间,最见成效,也是最无知无畏、无法无的途径就是不正当竞争与执法者友好‘合作’,这样一来,律师形象扭曲也就见怪不怪了。律师业是富于挑战和演艺的,律师不必也不能像法官那样装得深沉,而必须充满活力,富于激情。所以说,立法人在编写法律,法官在剪辑法律,而律师在表演法律。”申自庆又杀了个“回马枪”,为律师声辩起来。

“现在有的律师接经济案件可以按标的收几万,甚至几十万。所以,由于职业的便利,不少律师提前进入富人行列。那些有事业心、有责任感的律师,一般都钻研业务,不敢有一丝的喘息和停留,几乎从不休假,不享受,所有的时间都用于工作,稍有闲暇还要沉浸于瀚海般的法律条文里,并要求自己能够永远在最短的时间里为那些不慎触礁的当事人找到瀚海中一片破碎的舢板。一个案子的胜败可能就在律师的一念之间。因为一个原本拥有优势的官司可能因律师的疏忽懈怠而一败涂地,同样,一个原本处于劣势的官司也可能因律师的深思熟虑而反败为胜。律师就像一个考古学家,彻底不怜悯,不屈不挠,是基本的也是无限制的要求。但更像是哲学家,思考是基本的也是无限制的要求。”唐有神说。

“说到底,也有好的律师,就像现在那些富有正义感的法官的日子也不好过。往往被告人都会千方百计找关系,通到法官和法官的同事、亲属那里。尤其是领导的指令,就不能不听了。几个熟人一打招呼,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也要考虑自己的‘人际关系’,能帮总要帮,不能帮拖一下,或者指点一下‘迷津’总可以的。于是有些案件被拖下来了,有的就枉法裁判了。因此案件拖时、枉法判决,即‘害’律师,又‘害’法官,同时会败坏司法环境和社会风气。”伍旭杰说。

“现在是男律师见法官点头哈腰,女律师见法官打情骂俏。我认识的一位女律师未出道前,打官司经常败诉。一次次的教训,一次次的败诉不能不使她醒悟,她逐渐学会了多做庭前工作,慢慢懂得了跟法官联络感情的重要性,因此,过去极少涉足的宾馆饭店,歌厅舞场成了经常光顾的场所,酒量增大了,舞技提高了。胜诉的案件也就多了。”申自庆说。

“一个事业上卓有成效的律师会在新来的法官、书记员面前唯唯诺诺,唯马首是瞻,这难道就是中国律师整体的‘阳痿’形象?所谓的审判还是不能月兑离欧洲中世纪那种纠问制的基本特征,根本容不得什么控辩对抗,而仅仅是对公安、检察部门办案结果的一种确认,体现全是控方的利益。最冠冕堂皇的说法就是:因为他们代表着国家啊。”伍旭杰说。

“我经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没有证人出庭的审判,其实就是秘密审判。做法官的为什么出错?有些就是规避了证人出庭。这里有制度问题,也有业务水平问题,更有职业道德问题。职业道德问题说轻了,是责任感、责任心不强;说重了,是良心问题,即良心大大地坏了,从而闭着眼睛说瞎话。”唐有神说。

“我以为,当法官,在某种程度上确像一个股评家。十次股评假如有九次评准,股民们会说这个股评家水平高,就是干这行的,吃这碗饭的。十次股评里,只要有一次没评准,那就好了,你看吧,打电话的,写信的,骂声不绝,全冲着你来了,什么拿了庄家的好处费了,吃了人家的饭了,是庄家用钱买下的吹鼓手了,等等,什么难听的都会骂。法官裁判案子也是一样,只要一次‘开后门’徇情枉法,当事人就不会善罢干休,也照样骂你,上诉、申诉、信访不断进行,从中院到高院,直至上最高院。”申自庆说。

“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杀妻案,终于以一审重审的无罪判决而暂时告一段落,关心此案的人们无不雀跃,欢呼迟到的公正终于还他一个清白。本案的一审是县人民法院,其实该院根本无权审理‘故意杀人案’,就是受中院的委托也不行,都是违法的。市中院不仅不可以将本案发回重审,而是应该直接撤消一二审判决,并判决佘祥林无罪。但只要它是二审,那照样违法,也是无效的判决。”伍旭杰说。

“佘祥林依据一个无权审理此案法院的判决被判有罪,佘祥林同样依据一个无权审理此案法院被判无罪,国人包括佘祥林自己都在痛恨或感谢着,这样的悲喜剧,难道是法治社会所应该出现的吗?像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保护被告的,被告在法庭上是无罪的,要从证据中证明有罪,对于检察官员是很大的挑战。尤其是谋杀案,除非有目击者,否则是很难定罪的,这就是美国‘宁可错放一千,也不枉判一人’的司法制度的特点。”唐有神说。

“佘祥林冤枉坐了十多年牢,可以得到很多国家赔偿。你伍旭杰说不定也是如此呢!”申自庆说。

“我不这样乐观。现在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这‘无疑于与虎谋皮’。谁都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赔偿义务机关也不能。让侵害者先给受害做结论的程序怪圈违反了自然正义的原则,其结果导致很多当事人对申请国家赔偿畏之如虎,不能提、不愿提、不敢提。难道不是吗?佘祥林冤案的发生,彻底改变了他和他周遭一群人的命运。全家债台高筑,遭尽白眼。对佘祥林一家来说,心狱之灾是比身陷囹圄更惨的痛楚。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所以,赔偿是非常有限的。”伍旭杰说。

“一个无辜的公民,错坐一牢,只得一个工作日的工资来弥补,对如此低得可怜的赔偿数额,有人讥为国家赔偿类似于‘补发工资’。像佘祥林而言,如何抚平所遭受的身心伤害,是国家赔偿制度和惩治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面临的更大的问题。”唐有神说。

“相比十几年前纠正错案后受害人跪谢司法机关和政府的场面,如今受害人广泛地争取国家赔偿,说明至少在公民中,人权不再显得那么轻薄。要把国家赔偿提升到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理念的宪法高度不再过多地强调个人义务、国家权力,而是要本着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力的理念。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法治的标志尺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阀’。要使《国家赔偿法》成为一柄双忍利剑,一面充分体现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另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体现在对国家公权力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与遏制。让国家权力机关意识到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增大国家机关侵权违法成本。”申自庆说。

“只有这样,刑事诉讼就会有根本的改观。愿意办刑事案件的律师自然会多起来。”伍旭杰说。

“我看不一定,刑事案件刁难太多,律师还是不愿办的多。尤其是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难,不仅玻璃墙严实,而且监视镜头、录音设备齐全,警察、检察官会警告说:‘我们对你们有录音录象的,你们小心点。’律师比嫌疑犯的待遇好不了多少。外国是大律师上刑事法庭,国内大多是小律师在办刑事大案,这是中国律师的悲哀。好的律师不上刑事法庭,没有强有力的对手和激烈的抗辩,开庭就会一边倒,办案质量就会大打折扣。其实我们怪不得律师。律师出事后,是孤立无援的。正是由于律师有太多的尴尬,我的律师明明知道我是无罪的,也不敢作彻底的做无罪辩护,而是选了一个比贪污较轻的‘为亲友牟利’罪名;明知这个口供是逼供诱供形成的,律师在法庭上也不敢指出。明明这个证人是被关起来取证的,律师也不敢去请他说出真相。”唐有神心有痛楚,言语非常激动:“我清楚地记得被‘双规’时,经常听到看管我的保安在悄悄议论:‘又抓进来一个。’没过三四保安又说:‘反正不是他自己的事情,只要他讲了自己送给别人多少钱,就把他放了,谁都怕吃眼前亏。’纪委都可以这样随便‘请不是党员的人’取证,更何况司法单位呢?何况被请的人,因为自己没有‘牢狱’的干系,说了就可以回家,又何必替朋友仗义而自讨苦吃呢?如果是讲清了真情,是无可厚非的,要是此人趁机落井下石,作了不真实的证词,恐怕当事人就难免厄运了。”

“大家都知道,‘双规’是数人对一人,被‘双规’的孤单一人,失去自由,没有旁证,他除了喊冤和控告,以及要求验伤,又如何能够‘证明’被折磨和刑讯、被诱供和骗供呢?审讯和查办的人,又如何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有逼供的证言呢?再说刑讯逼供最终仍要由同行来追究,同病相怜的情况下能包就包了。正因此,刑讯逼供自身就有避雷针,不怕怒。假如没有特别调查程序的启动,对刑讯逼供的控告,往往会被法院以没有证据,予以驳回。”唐有神最清楚自己的案子,律师曾经在法庭上提出对被告人逼供、诱供、骗供,但法院不予采信。

“刑讯逼供从本质上说是法外行凶。事当探本,如善医者只论精神。刑讯逼供之所以被现代法制所不容,是因为它直接违背程序正义,这是一颗封建**的‘毒瘤’,也是一切冤假错案的源头。这个‘毒瘤’的核心是口供。如今审判环节依然轻程序重实体,法官只考虑口供能不能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并能证明犯罪,而不管口供是否‘毒瘤’。”申自庆往往能够作出精到的见解。“口供不仅最简单而且最容易获得,而且无需旁证就可以直接用于定罪。加之现行法律在讯问罪犯过程中对嫌疑人保护不够,还有办案人员宁可错抓也不漏掉一个。虽然我国明确将刑讯逼供确定为犯罪,‘由于刑讯逼供这种犯罪太特殊,犯罪主体为执法人员,有时只是为给嫌疑人施加压力,发生时只有打人者和被打者在场,事后几乎无法被证明,’再到通过刑讯逼供得到口供,从而导致冤案,最后因为办案‘多’、‘快’而获得提拔的干部竭力阻止翻案,这就是制造冤案的恶性怪圈。”

“当今社会应该形成这样的氛围:除了为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冤案而奔走以外,更需要的是告别制造冤案的恶性循环。在同胞只因‘嫌疑’而无证据被证明犯罪却深陷囹圄时,所有人的良心都应感到无法安宁。”伍旭杰始终否认自己的“故意杀人”,是“屈打成招”的,他感慨无限地说。“现在的一些刑事警察和检察官业务素质很差,勇有余而谋不足,常常面对‘限期破案’的重压,只有‘寻’口供下手。于是,口供就势必处于证据链的顶端,或者说口供是‘藤’,其他证据是‘瓜’,只要抓住了‘藤’,就能‘顺藤模瓜’,这就是刑讯逼供者的基本动机。办案人员接手案件的第一个念头,就是要不惜一切代价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刑讯逼供就往往被认为是最为便捷和有效的‘撒手锏’。因此‘坦白’并不能‘从宽’,而‘抗拒’却能侥幸躲过‘从严’,有时往往能安全地‘回家过年’,至少不会被‘自掘坟墓’而冤枉判刑。因为在卖矛又卖盾的混乱立法逻辑下,无论嫌疑人是否作有罪供述并不影响定罪,事实上嫌疑人已被剥夺了沉默的权利,自证其罪恰恰成了嫌疑人的一种法律义务。”

“所以,这些证据孤立地看都可能有一种特殊的司法作用,‘充分’的证据可以导致任何判决。‘半充分’的证据可以导致除死刑外的任何‘重刑’。不完善的线索也足以导致传讯拘留疑犯、立案审讯或对其课以罚款。其次,法官可以按照精确的算术法则进行组合。两个‘半充足’证据就可合成一个完整的证据。如果同时有几个‘副证’,它们就可以组成一个‘半证据’。用供词的双重歧义性,既是一种证据,又是先期调查的对应物,既是强制的结果又是一种半自愿的交易,可以解释一个时期的刑法为获得供词而规定的两大手段。其一是要求被告在正式讯问前,也就是在办案人员面前做出不得做伪证的承诺;其二是司法拷问,为获得实情而施加的暴力,也就是刑讯逼供。被告的**、会说话的和必要时受折磨的**将这两种因素联结在一起,所以说被告人态度好,就可以从轻,完全是法官徇情枉法的一种托词。”申自庆的剖析更加精辟。

“为什么法官要知法犯法呢?”唐有神问道。

“知法犯法,出于巨大的利益驱动。像那些交警也常常将那些他们认为是停错了位置的车辆拖到选定的停车场去,除了高额的拖车费外,还要收取高额的停车费。实际上往往是违章处罚的钱不多,而停车费、拖车费等高得让人咋舌,以至不能不让人产生拖车之意不在罚,而在通过收取停车费、拖车费牟取暴利的猜疑。但法律上没有规定有所谓的‘停车费’、‘拖车费’,如果说因为违章而接受处罚要收取‘停车费’、‘拖车费’,那一个人接受刑罚失去自由岂不也要向监狱交纳‘住宿费’吗?真是大的笑话!”伍旭杰说完发出几声冷笑。

“梅坞看守所的超期羁押严重,曾经惊动了最高检,是因为什么呢?”唐有神问道。

“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律师会见被告人难,被称为目前国内刑事诉讼的三大难题和司法实践中屡治不愈的顽症。羁押,通俗地说就是把人关起来,不给他自由,这个权力,主要是公安机关在行使,有侦查权的检察院、安全局也在行使。羁押不是刑罚,是一种刑事侦查的强制措施。其作用主要有两种,一是不让有社会危害可能的人继续实施危害;二是可以关起来审讯,防止串供顽抗,及时把案件破掉。因此,认可羁押制度,赞同羁押制度,在我国是经地义的。法官和律师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一个人被关了半年一年,经过起诉和审理,却发现这个人是无罪的,更多的情况是这个人有点轻微违法行为,界于可追究之间。但已经关了这么长时间,为了不承担责任,有关司法机关就要千方百计把这个人给判了。一般是关了多久就判多久,到最后老百姓能走出看守所,一般也就算了,还要感谢司法机关严格把关还他自由。有罪则判,无罪则放。这个看似简单的道理,恰恰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被忽略,成为超期羁押这个顽症背后最直接的病因。在司法实践中,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办案人员知法违法,我行我素;另一个是近亲属、辩护人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申请司法救济,但在执行中很难落实。一些基层公安人员认为,把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里,是最保险又方便的做法。在里面可以没完没了地审,在外边可以从从容容地查,直到‘水落石出。’”伍旭追根溯源,头头是道。

申自庆忍不住说,“据我所知,外国对罪犯照样抓。他们抓人后,不由侦查机关一家说了算,法官马上介入,对能否保释,可以要求聆讯,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听证。嫌疑人被抓,有打一个电话的权利,告诉家人,他被哪个警察局抓了,为的是什么事,关在哪里,叫律师来。律师会根据其罪的轻重,决定是否为其提出保释聆讯。法官听证审查后,会作出‘不得保释’或者‘交保释放’的裁决。对杀人抢劫犯罪,法定不得保释;对轻犯,交保释金放人。案件照样办,没有社会危害性攻击性的违法者,就不再关起来。按照这种做法,我们好多的经济型犯罪,比如说非法经营、偷税、虚假注册、公司犯罪,根本不必要把人关起来。因为他有财产,不会逃跑。”

“好了,好了,别瞎议论了,说的再多,又有何用呢?”唐有神打断了这场官囚的狱中阔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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