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纪实文学   【风雨人生】 爱情纪实文学【风雨人生】第二集--守护心灵--27

作者 : 李红松

八四年十二月六日--阴天--

天空悄悄地撒下了雾,越来越浓,越来越密,像一张白纱编织的网,缠绕着大地上的一切:网住了人,网向了房屋和树木;于是,一切都处在若隐若现的朦胧中。当太阳的光辉接近了雾网时,网就破了,散了,消失在房屋,树木,田野和行人的身上,化成了细细的水珠儿,当雾散尽后,你看到的一切都是湿漉漉的,要是你站在树木的底下,你还能听到滴答滴答的水珠儿声音呢。

这两天工作上的事风平浪静了,但我的内心却极不好受,昨天又写了离婚诉状,拿给老赵看,他说写得不尽详细,我只好重新写。听说打官司需要钱,就算是要钱的话,我也要打,要把它打赢。已经一年多了,再不能这样拖下去。

但是,心里却是难过的,想到过去的一切,往日的生活和孩子,再看看别人的家庭,我认为自己这辈子再难拥有那样的生活了。怪我吗?也许是吧,但他也做得太过分,太绝情了。而伊清呢,他是否真像他信中讲的那样真心而深情地爱我?是利用我的年轻无知吗?也许他只是想让我永远做他的情人吧?晚上到泰真家去,她小产了。有个家真好啊,假如我追求的事业成功了,我失去了什么呢?到那个时候我会笑吗?

回到店堂里那像囚室一样的值班室小屋,我哭了,放声的哭着,宣泄心中那压抑的悲伤。我自己觉得,我已经很不容易哭了,不像以前,想着什么就掉眼泪,像这样的放声大哭是很少有的,谁能理解我呢?

现在,我需要重新来写离婚申诉书,写好后,明天给法庭送去。

民事诉状

原告人:李红松,女,三十二岁。xx县百货公司职工。居住地址:单位值班室,(百货公司二门市--西大街一百零六号)

被告人:林xx,男,三十五岁,xx县百货公司职工,家住红旗路四号。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裁定对其独生子女林蛟的抚养费和家庭财产的分配。

事实和理由:

我们都是知青,都是顶替父母进了单位的同事,于七七年经人介绍,恋爱几个月后结婚的。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兴趣爱好各不相同,婚后的感情不十分融洽,在思想深处感到不满足和失望。在我渴望追寻人生的更高价值时,我参加了函授学习(文学创作类)与此同时认识了商业局的伊清同志。我曾主动地找他谈话,并且请他给我修改我的小说稿子,提意见等等。鉴于他的,也鉴于他个人的生活经历,我对他产生了一种深深的同情和爱情,写了一些热情的话语(诗歌和信件等)

在这个时候,我认识到自己的思想变了,感到长期处于这种矛盾中会失去理智,也感到对不起自己的家庭和孩子,我主动提出和伊清中断来往,也主动向林讲了自己思想的变化过程:说认识了一位非常好的老师,(当时没有向他讲姓名和年龄)假如能和他在一起生活,将是我最大的幸福和满足,也是我事业上能成功的保证,因为他懂得怎么样帮助我。我还把他写的信给林看,同时也请他相信我实在是为了学习,还没有做对不起他的事情。

但林在知道了这些情况后,不是正确对待,却采取极端的报复手段来对待我。他一面和我谈话要求说出对方的姓名,一面给亲友报信,再联合对付。我上班,下班,看电影,上街都处在他的监视中。

我虽然十分反感他的这种行为,但为了家庭,为了孩子,我还是答应他,跟对方彻底断绝来往,把寄放在他那里的信和日记本等东西收回来。

那天我坦白地对林说要去归还对方的东西,他说:“去吧,说清楚以后不要来往了哈。”我点点头。殊不知他已经暗中和我的哥哥各人走一条路,跟踪我走到河边了。

当我拿了东西回来时,他们两人想在路边堵截我们,林当场就大吼大叫,污言秽语地骂,气势汹汹地扬起手中的鞭子要打我。我再三解释,并且把手中的信件日记本等交给他,说我们已经断绝联系,不再来往了。

林一边骂我,踢打我,一边把手中的信件日记等收好就扬长而去······

从此,林就将我的信件,日记等的内容去评向亲友,到处散布。在家里也根本不听我的解释,坚持要我说是伊清来引诱我,要把他送进去,(坐牢)才能和我和好。我不能,也不愿意这样做,更不能昧着良心说话。

林看我不就范,就三天两头的打我,骂我,想尽一切办法来侮辱我。我忍无可忍,对他说:“假如你扭着这并不算一回事的事情不放,那我们就只有离婚。我相信法律机关能够正确处理的。”

他一面嚎叫,一面说:“法律,法律,老子不相信那些地方,老子要报仇!打了你再去打他!”一面狠命地打我的脸和头,一面恶言恶语地乱骂。

果然,第二天他让我上宜宾去时,就去找对方生事。过后,多次在街上,码头,单位看见对方就大打出手,还把我的信拿去作证控告对方。更为恶劣的是:

经过近几个月的折磨,我再不能忍受他的狂暴,离家出走,寄宿在朋友家里。

一天晚上,孩子来我那里玩耍,生气以后不愿意留在那儿,我送他回去。林却趁机发泄怨气,用竹棍把我全身打伤七处,全是二十几公分大的青紫色包块!最后,在我哭着,喊着的情况下,他还要强行发泄他的兽欲!

第二次又以孩子没有在我那里住宿为由,拉着孩子在我上班的门市大闹,抓着算盘狠命地打,倒扯我的头发,一面用尽字眼辱骂我,围观群众实在看不下去,纷纷指责他时,他才摔下我离去。

我不服,找侄子去对证,他竟然又一次在家门口大打出手,骂:“你不要脸,去偷人,你早点要偷人吗,当初就不要干嘛,害得我好惨啊!”一面横嚎:“当官的就该要婆娘,平民老百姓就要不得?!”一面喊:“老子就是要打死你,再去杀伊清!老子抵命就是了!”······

由于我的过错引来的一切,在今天的社会早已公认,最后闹到离婚这一步,却是林不能正确对待而造成的。今天,我们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从八三年十月分居以来,到现在已经是一年多的时间,现在双方都同意离婚,在此之前,我们曾经多次向城关镇主管部门口头和书面申请离婚,都未办理手续。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离。

这一意见也征得对方同意。但对方对离婚的条件和孩子的抚养等问题的意见,严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他提出:如果孩子随他生活,我则每月付给孩子十五元生活费;如果孩子随我生活,他却不负担任何费用。至于家庭财产,则完全不给我和孩子,理由是他以后要再婚。

如果依照他的意见,一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要给我今后的生活带来更大的困境,因为:

一,我的父亲病故,母亲已经七十多岁,生活无着,靠我每月供给十元。而我的工资每月仅有三十九块五毛,若付给孩子生活费十五元,母亲养老费十元,我只有十四元五毛,按现在的生活水平,如何生活是可想而知的。

二,我没有房屋居住,娘家人多屋窄,无法容留我,自夫妻感情破裂以来,我只好长期居住在单位值班室,长期负责值班。

三,我没有必须的财产,就连蚊帐,被子及一般的基本生活用品都没有,困难是可以想到的。

根据上述情况,林离婚的条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和第十五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精神,依照以上两条规定,特请法律机关主持公道:

1:我和孩子均有享受部分财产的权利。

2:林有供给孩子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在请求依法判决我与林离婚的同时,也请求作出对孩子生活费,教育费的分摊,还有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裁定。

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致礼!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红松

1984年12月6日

这样写的申诉状对不对,符不符合规定,我不知道,只有明天拿到法院去试试看。

我一直记着在报刊杂志上看过的一段话:女性应该自我期许--

经济独立,对女性而言,等于是开了一扇通往广大天地的门窗,但是,这还不够,如果没有办法拥有独立的人格,那么,踽踽行走在高天广地的女性,经常是会迷失路的。

经济力对女性而言,是一股支持及推动的运转力。但是,生活力却是罗盘,确定并掌握方向,让我们:

先做一个人,再做“女人”一一无论男女,有目标,有计划地经营自己,都是掌握自己命运的关键,女性一定要期许自己做个“顶天立地”的“人”,绝不要想到自己的“性别”,而对目标做打折或让步······

我绝不会对我的目标做打折或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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