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纪实文学   【风雨人生】 爱情纪实文学【风雨人生】第三集--磨砺苦难--16

作者 : 李红松

贾老师:谈了这么多,也许你认为我是在发牢骚,但这牢骚非发不可!我在公司里的一言一行,贾老师是最清楚的,我不算是坏人吧?至少在你善良的心中,还是认为我是一个好人,一个不善言笑,小心谨慎的女人。我的心是诚实而善良的,但愿贾老师在以后的著书立说中写到这一笔时,能够真实地描述我,也描述你自己那一个团队的那一些人,包括你。

再见!李红松--1985年4月30日

注:我被作家公司解雇了,主要原因是安排我守电话,接到外出联系业务的老彭的电话,要求公司汇款十万,地址是北京市房山xx银行。而我却听成了黄山xx银行,这笔款划过去,提不出来,当然耽误了做生意的商机,但汇款最终还是回来了,没有造成损失。于是,我就这样被解雇了。想想自己也确实够笨的了。

(现在有一点银行汇兑的经验:对方的名称不对,或者是地点不对,是绝不允许汇款的!那个时候的银行,不知道怎么就把作家公司的钱汇过去了?也许根本就没有这回事,它只是一个借口?)

我已经在序言里说过,这篇作品,没有章法,没有技巧,只是各种文字的实录,下面的这一组文字,也很有意思,十分的有趣;是我当时的上级机构(商业局)在我回到县城后,找我谈话的记录,约我谈话的人是当时商业局的保卫干事老刘。

老刘:“小李,今天找你来了解一下情况,听说你在外面做临工?是在成都吗?有人说是老伊介绍的?”

我笑着说:“我在哪里做?总是有工资关,有活干的地方吧?不管是成都,重庆,上海,广州又怎么样?这些地方有哪一处还禁止我通行?你们说是老伊介绍的,有什么证据呢?这样说不是太无聊了吗?眼看着一个家庭就是被那些似是而非的谣言所击破,现在居然还要纠缠,演戏。

我认为,我的家庭的破裂,责任不在伊清,而在我们自己。至于伊清的家庭问题,你们是知道原因的,我没有任何一点责任;我不属于第三者。因为第三者的含义在于无视道德,法律,而我在有了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以后,主动向家里人讲,并主动和对方中断来往,归还信件和日记。而我们之间也并没有发生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事情。我这样做,是想求得谅解,维护自己的家庭。

可是,就是那些吓人的谣言,那些无聊无耻的伪君子,“道德家”妄图置人于死地而后快,以至于我的家庭在种种谣言的出现下,裂痕越来越大,最后分离。我的离婚,并不是为了伊清,或者像人们说的那样,和他结婚。与一个六十岁的老人,你们想想,是不是可能?

我之所以坚持离婚,一是不堪林的侮辱,他多次在公开场合,在大庭广众之下对我大打出手,毒打,谩骂;二是,我的心确实已经死了,我们之间根本谈不上感情和信任。三是,我是一个正直,善良而又自信的女人,我不愿意在背上了种种吓人的名誉后又家庭和好,像人们说的那种人那样:既当biaozi,又立牌坊。

老刘说:“人家就是说你和伊清要结婚,是伊清的战友介绍你的到成都工作的。你在哪里上班?告诉组织,组织要出面调查。”

我说:“我已经说过了,要有证据。这种无中生有的说法是违背法律和道德的。伊清的哪个战友?姓什么?叫什么?我连面都没有见过,可能去工作吗?况且你们既然知道是哪个战友,我可能又在那里工作,你们早就应该去调查了。至于组织,什么样的组织?你以为拿组织出来就能吓倒我吗?我既然敢正视现实而离婚,更敢正视你们这番好心的谈话。就我个人来说,我没有犯法,违法的行为,心是正的,也不怕以什么组织的名誉了。我再说一遍,我是一个要强,好胜的女人,我自己的路,自己走,用不着别人的关心和好心,因为这些好心我早就领教过了。”

老刘又说:“你在外面没有结婚,又不告诉你的工作住址,这不是挺奇怪的吗?我劝你好好想想,还是跟你爱人复婚吧,他也一直没有结婚,拖着女圭女圭,怪可怜的,哪有一夫一妻好啊?”

我回答说:“我确实是没有结婚,通过这次离婚,我已经取得了教训,人,没有感情是不能结合的。至于我不告诉家里人和你们的工作和住址,是避免大家又胡说八道,造谣中伤。我认为是没有必要告诉的,就这样。”真是笑话!现在还有人以这样的方式来劝我同林复婚。

老刘说:“人家说你前次回来愿意和林复婚的,你现在复婚,不就很好吗?”

我笑道:“这是属于我自己的事,我知道该怎么处理,谢谢你的好意。其实,也是一个笑话,我几时想到要复婚?好不容易才把婚离掉,我会想复婚?!”

老刘摆起了脸色,说:“假如你不愿意告诉我们你在外面的地址,单位,我们就认为你和伊清还有来往。那么,我就可以让组织出面调查。还有,不同意伊清的离婚。”

我也很不在乎地说:“当然,这是你们的权利。因为你们手里有权,又自以为是,你们高兴怎么办就怎么办吧。至于不同意伊清的离婚,那也是你们的事,与我有什么相干?哪怕这二十年过完了,我照旧还是我自己,你们不必这样可笑吧?还有什么事吗?没有的话,我要回去了。”

我笑着走出了商业局的大门,心里却很生气:这些人也真是管得太宽了吧?现在是什么年代,什么时候了?还来以前搞运动的那一套?而且,我是怎么想的,我在干什么,需要告诉你吗?我没有做违法犯法的事情,还怕你们吗?!

当然,这是在八十年代的中期,要是在七十年代的话,恐怕就没有那么好说话了,那个时候是帽子和着棍子满天飞的时代,不要说你有错,就是没有,也可能让你无缘无故地背上一个罪名的,所谓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就是这个道理。所以说,我和伊清都还算是幸运的。

申诉书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红松,女,现年33岁,本县百货公司职工,家住红旗路23号。

被告:林xx,男,现年36岁,本县百货公司职工,家住红旗路4号。

申诉事项:请求依法判定林XX对其子林蛟蛟的抚养和财产分割。

理由:我于八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与被告林xx离婚,当时的情况是林xx无视我的人格,多次对我打骂侮辱,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离婚。但是,林xx为了离婚后能更好的创造条件再婚,就丧失人性地要挟我:“婚是你要离的,娃儿你带走,我不给抚养费也不会给财产,一分钱也不给······”当时,我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咬牙同意,含泪在离婚书上签字。这样,就形成了离婚没有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件。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也给即将读小学的孩子带来很大的困难。

现在,为了确保孩子能够生存,能够读书,能够健康成长,我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不离子女,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孩子是双方所有,有享受和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等条,特上书法庭,请求依法裁定其子林蛟蛟与其父林xx的财产分割,林xx对林蛟蛟的抚养,教育的费用问题的摊派。林xx即将再婚,为避免今后他再组成家庭所生育的子女为遗产而纠葛,是应该先解决这一合法而正当的要求的:

一:林xx和我是同级工资,每月四十五元。而我微薄的工资收入要付给母亲生活补助费每月十元,孩子现在寄养在姐姐处,每月付给生活费二十五元(读书费用除外),除了这两笔支出,我每月只有十元维持生活。(又怎么够生活?)请求法庭判决林xx付给孩子生活费每月十五元,让孩子能够生活的好一点,减轻我的压力。

二:我没有房屋,财产,离婚时寄宿在单位值班室,现在已搬回娘家。因家里人多屋窄,无力确保孩子的学习和教育环境,使他健康成长,请求法庭将林xx的自有房财产割断分给孩子。林有四间自有房,包括床,柜,桌,凳等生活用品一应家具俱全。

三:林xx的母亲在死时曾经留下遗言,将自己结婚时的金戒指,金子纪念章赠送给孙子蛟蛟,这是遗产,请求林XX如数付给。

林xx是孩子的生身父亲,没有理由不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而且在他即将再婚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不割让部分财产给孩子享受,请求法律给予公正的裁决。致

礼!

申诉人:李红松--1985年4月8日

申诉虽然交上去了,但林是不会拿出一分钱的,更不用说分割财产和拿出属于孩子的遗产了,我上门找他交涉,伦理,却遭遇了更大的羞辱,这就是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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