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心理学 引言(1)

作者 : 玛格丽特_赫夫曼

“去吧,去吧,去吧,鸟儿说:人类忍受不了太多的现实。”

——T.S.艾略特(T.ot),《四首四重奏》(FourQuartets)

2011年7月19日,阿德里安?桑德斯(AdrianSanders)议员向詹姆斯?默多克和鲁伯特?默多克(JamesandRupertMurdoch)提了一个问题,让他们二人无言以对。

“你们知道‘视而不见’这个词吗?”

我曾在自己的博客上写过这件事,文化、媒体、体育特别委员会认为,这个问题让默多克父子坐立不安。

当我阅读安然公司前首席执行官、前董事长杰弗里?斯基林(JeffreySkilling)和肯尼思?莱(KennethLay)的庭审记录时,我的头脑中第一次产生了“故意视而不见”这个概念。在结案陈词中,法官西米恩?莱克(SimeonLake)就法律要点给陪审团做出了如下说明:

如果你发觉被告对那些原本对他来说显而易见的事情故意紧闭双眼的话,你就会发现被告早就知道真相。如果被告对于既存事实装瞎的话,就可以推定他是知情的。

莱克法官当时引用的是对视而不见的司法解释:如果你本来能够知晓某事,或是应当知晓某事,可是你却想方设法装作看不见,那你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斯基林和莱不但本来应当知晓,并且完全有机会知晓安然公司糟糕的经营状况。他们却声称对情况一概不知,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他们本应知情,所以他们罪责难逃。

一旦“故意视而不见”这个念头在我脑海中产生,我就开始到处观察它的身影。我在婚姻中看到了它的存在:为什么她对所有的出差从不过问?我也在医院里看到它的存在:为什么他会逃避体检?为什么他会开始吸烟?董事会的会议室里也充斥着视而不见:为什么从来没有人怀疑过那个注定要失败的交易呢?

当我向来自各种背景的朋友和同事们说到“故意视而不见”这一现象的时候,他们的眼睛为之一亮,对于我所谈论的,他们也深有同感。政客会回忆起他们通过的法规,其实当时他们就知道它根本不起作用。医生则描述他们会应患者的要求进行治疗,然而,病人得到的这些治疗却是不必要的。律师则详细地讲述他们如何费劲地忘记委托人不应与他们分享的信息;而由于公司错失明显的流行趋势,导致产品设计师大发脾气,他们发泄着心中怒火。当我向会计师和审计师谈论“故意视而不见”这一现象时,他们就会以神秘兮兮的口吻描述他们如何被客户道德伦理的“灵活多变”所同化,可是,公司的总经理却向我描述,即便在一个小企业,想要了解它的经营状况到底如何也会非常困难。几乎每个人都在谈论伊拉克战争和全球变暖:这都是政府铸就的大错,而造成它的原因,或者说使其恶化的原因是政府不愿意面对令人不安的现实。

“故意视而不见”开始为世人所知是在19世纪,当时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来的。在里贾纳(Regina)诉斯利普(Sleep)一案中,一位法官做出了如下裁决:除非陪审团发现,被告要么知道财物来自于政府库存,要么“对事实装作看不见”,否则,他就不能被宣判犯下了侵占政府财物罪。从此之后,英国的司法机关就将“故意闭眼”的人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称为“默许”或“推定知情”(constructiveknowledge)。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出现了大量其他的说法,如蓄意或故意忽视、有意逃避和故意漠视等。这些称谓有一个共同的理念:有机会获知,也有责任被告知,但两种责任都被逃避了。现在,这一法则最常用于洗钱和贩毒的案例:如果有人给你一大笔钱,托你捎带一个手提箱,那么,如果你不查验箱子里是什么,你就属于故意视而不见。

对“故意视而不见”这一法律概念存在着一个最大的争议,就是它并没有表示“对于事实的回避是有意为之”这个含义。法律不关心你为什么一无所知,只关心你不知道这件事。而我感兴趣的是我们为什么要选择被蒙在鼓里。是什么力量在发挥作用,使得我们可以无视迫在眉睫的巨大威胁呢?是什么阻碍了我们看到隐瞒使消息变得更具破坏力,从而让我们变得更加容易受到它的攻击呢?在经历了重大失败或灾难之后,为什么总会有人站出来说他们看到了危险,也发出了风险提示,但是,他们的警告却被人置若罔闻呢?作为个人、公司和国家,为什么我们特别习惯于看着镜子中的自己,并且狂喊道:我们怎么可能会视而不见到如此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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