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秋退后几步,留在了现场,罗大明先去找领导,聂经理知道情况以后,当即让罗大明打电话报案,罗大明和聂经理分手之后,来到门市部的后大门,敲响了后大门。
后来的情况,和唐文君、孙师傅叙述的完全一样,这里不再赘述。
第四个被请进办公室的人是罗大明,罗大明的叙述和尚在秋的回忆别无二致,这里也不再赘述。
十八号的晚上,孙局长调来了“73。12。8”失窃案的全部卷宗,吃过晚饭以后,大家呆在房间里面认真阅读卷宗里面的材料。
郑峰和李云帆首先阅读了唐文君、孙成风、尚在秋和罗大明的谈话记录。
他们把前后两次谈话的记录放在一些进行比对,出入比较大的是唐文君的谈话记录。多出来的内容,大家已经知道了,这里不再啰嗦。
接下来,大家把注意力投放到两份现场勘查记录。
第一份是橱窗内外的勘查记录,内容如下(勘查记录的后面附着几张照片,是用回形针别在勘查记录后面的):
入口位置在第四个橱窗右下角,根据玻璃分离之后留下的痕迹判断,玻璃应该是玻璃刀所切割的(见1号照片)——照片上反映的玻璃的切口,切口基本上成直线;切口高51。3公分,宽49。5公分,呈正方形(见2号照片)——切口基本上成正方形,上面标注着两个数据;橱窗内外有若干块玻璃(见3号和4号照片)——3号照片是橱窗里面的玻璃,一共有五块,4号照片是橱窗外面的玻璃,一共七块,其中三块相对大一些,四块比较零碎;玻璃上面没有留下任何痕迹——没有提取到一个完整的指纹和脚印,橱窗内外也没有找到任何遗留物。
第二份是柜台里面和货架后面通道的勘查记录,内容如下(勘查记录的后面同样附着几张照片):
摆放手表的是3号柜台,柜台的门开着,地上散落着五个木盒子——木盒子是全部打开的,还有一些长方形的海绵——海绵横七竖八地散落在地上,五个木盒子就是摆放手表的包装盒,每一个木盒里面有十个长方形的格子,每一个格子里面摆放着一块长条形的海绵,散落在地上的长条形的海绵是盖在手表上面的。
木盒子长45公分,宽20公分,高10公分(见5号照片——是木盒的全景——照片的背后标有照片号和三个数据);木盒里面的格子长16公分,宽3。2公分,深6公分(见6号照片——木盒是打开的,画面范围局限于三个格子,中间一个格子是完整的——照片的背后也标有数据);每一块海绵的长16公分,宽3。2公分,厚一公分(见7号照片)。
木盒上也没有提取到盗贼的指纹。
柜台的门上和货架与北墙之间的挡板上也没有提取到指纹。
初步结论:一,罪犯有一定的反侦察经验,整个作案的过程是经过精心谋划和设计的;二,罪犯为携带方便,留下包装盒,只拿走了盒子里面的东西;三,基于第二个结论,罪犯用来装手表的包不会很大,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拿走手表,丢下包装盒——多耽搁了一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