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性边缘3
一阵嬉闹疯狂之后的夏惑和宋筱筱,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他们彼此的决定已经很明了了,他们想要孩子了。夏惑搂着宋筱筱慢悠悠的说,过了
非典年我就娶你。宋筱筱酥软的躯体本是浅靠在夏惑旁边。夏惑这一说,她突然一个翻身压在夏惑身体上,搂住夏惑的脖颈深情的瞧着夏惑,
她没有质疑,而是很温柔的蹭着夏惑的躯体,那湿润性感的嘴唇如同带了魔力吻上了他的唇。他们就这样就这样一切都不再需要语言。
太阳或是嫉妒了,那炙热的味道也爬上了他们的躯体,他们流汗了不得不暂时的分开。洗手间里的水流和嬉闹声都在说着点什么
办公室里的夏惑安排好工作,把头靠在椅背上,迷着眼看着白色的天花板,仿佛想在那找着点什么,可那笨重的摩托罗拉响了。他坐直身体接
了电话,他没好气的把那笨重的家伙丢在桌上,电池或是对他很有意见,独自的蹦到一边自个去赌气了。夏惑没有管它,而是拍着宽阔的脑门
在权衡利弊,说句心里话,他真的不想去干那事,因为一个不小心会毁了自己。
经过紧张细致的思考,他缓缓的又一次坐直身体,把电池很仔细的安回了原来的位置,开机、拨电话夏惑又一次放下电话,仿佛心事重重,
他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一旦出现差错后果很难想象,好在他局中所用的棋子是一位首长的子侄,即使出了问题还能缓冲一下,天塌下来还有
棵大树帮着顶一顶。
他很佩服贺局的老谋深算,他能纵观全局而又不留一点尾巴。即使出了事,牺牲的只是自己这颗卒子,和他丁点关系也没有。他给贺局回了个
电话,详细的汇报了自己的安排,电话那头的那个人似乎很满意,因为他说话很随意也很亲切。他放下电话,背着手在这并不大的空间来回踱
着步,很明显他有些心神不宁
这时门响了,进来的是小李,他没敲门。夏惑很是生气,本是要大发雷霆的,可他忍住了。他是位很懂得体谅别人的人,微笑着问什么事?并
不经意的抽出一支烟递给小李。
夏所,你说这社会什么人都有。小李一坐在椅子上说。夏惑缓慢的坐在他的位置上点上烟,静静的看着那冉冉升起烟雾盘旋盘旋他没说
话,他在等着小李下面的话。
刚才有一个外国鬼子来报案,说有一家代孕公司骗了他和他国内朋友几百万。你猜那家代孕公司的主谋是谁吗?夏惑还是没说话,只是很认真
的等小李往下说。就是著名的企业家岳子恒的小姨子。
夏惑一听岳子恒三个字眼睛一亮,可他马上又是自己恢复了常态说:代孕?在西方虽是合法的,但在我国家法律是严禁的,这点岳子恒是不会
不知道的。可那老外提供的合同文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就是恒顺公司香港分公司的,小李强调说。夏惑一下来了精神,你和小卫马上调查此案
,对外保密。夏所你放心我这不是一接到报案马上向你汇报吗。好你去吧,一有新的情况马上向我汇报。
小李走了,夏惑迈着轻盈的步伐在这有现的空间溜达。夏惑在琢磨代孕这个字眼。夏惑对这个字眼并不陌生,他也曾关注过这方面的的信息,
代孕是一种新的观念,新的趋势。在现今社会里人类文明高度发达,但仍有许多不孕夫妇无法拥有自己的小孩。随著人工生殖科技的迅速发展,
七十年代以来,欧美各国陆续开始有人委托代理孕母怀孕生子,以完成生儿育女的愿望,代孕在国外已经成为了解决不孕症的一种临床选择。
代孕指代他人怀孕及生育,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代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称为代理孕母(也被
称为代孕妈妈,代孕母亲,代母),雇佣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称为委托方(也称为委托人或委托父母)。代孕母亲为契约母亲提供一种集物理、化
学、生物等活动于一体的复杂的服务。这项服务交付标的物婴儿为目的。契约母亲负有支付酬金的义务。酬金不仅包括租借子宫的租金、代孕
服务的佣金,更包括买受婴儿的费用她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含有多个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以及买卖合同。就“借月复生子”而言。代
理母亲将身体出租.超出了其身体权的支配范围;再者,双方将婴儿当作商品进行交易,不但与人性相背,在法律上我国法律是严令禁止的。
其契约关系是无效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此领域的法制控制力量不够,导致出现了许多违法,不合格的代孕机构。
夏惑停住了脚步,一坐在椅子上打开电脑。他仔细的浏览着这方面的信息。一篇文章印入他的眼帘:各国立法对待代孕的态度不一,英国
1985年将有偿代孕列为非法,美国虽然早在1981年就通过了承认代孕合法性的法案,但还是有多个州并不认可代孕这种行为。在承认代孕合法
化的得克萨斯州、佛罗里达州等地区,目前还在尝试对于代孕行为进行专门的管理。印度对于代孕行为的规定最为宽松,其承认代孕的合法性
,且在2002年通过了一项法案,允许商业代孕行为的存在。在政策推动之下,代孕在印度已经发展成了一项年产值接近3亿英镑的产业,很多外
国人都会专门前往印度寻求代孕。针对这种情况,印度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要求这些外国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来让政府确信他们有
能力在孩子出生之后将其带回到自己的国家。
我国涉及代孕行为的现行规定主要体现在2001年8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
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很显然,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代孕行为的效力,但在部门规章制度上
对代孕行为是采取否定的态度。
对代孕合同及代孕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对代孕行为合法性持肯定态度的观点认为,前述《管理办法》,其性质属于部
门规章,均不属于法律范畴,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仅将判断合同效力的权利赋予法律及行政法规,而部
门规章显然不属于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且上述部门规章规制的范围仅是针对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而不涉及代孕双方和中
介机构。因此,有人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代孕时,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基本原则,代孕双方和中介机构有权在平等协商基础
上签订代孕合同,并遵照履行。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则认为,代孕行为的合法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公序良俗的考量,如果代孕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构成《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即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属于无效合同。在香港,为免出现伦理上的麻烦,除以不准买卖作关卡
,禁止商业交易外,胚胎的精子及卵子也须来自不育的夫妇,才可借别人的肚生育。
抛开代孕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代孕行为不可避免地也对婚姻家庭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亲权归属问题、知情权和隐私保护问题。亲权
——即父母子女之间的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她是婚姻家庭领域的
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扶养权(抚养权与赡养权)、继承权等人身及财产权的基础和前提。代孕行为客观上形成了孩子的生理学父母与法律上父
母的冲突,也给代孕行为下的亲权立法提出了新的难题。
在澳大利亚,提供基因的妇女并不被视为孩子的合法母亲,即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孩子出生后对监护权进行转让,这样的条款也无法在法律
上得到支持。以色列则规定,即便在将孩子送走之后,代孕妈妈仍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反悔,重新要回对于孩子的监护权。在俄罗斯也存
在着类似的规定,如果代孕妈妈在孩子出生后不愿意将其送走,那么客户一方无权获得孩子的监护权。此外,李家杰找人代孕一事中,在代孕
子女继承权享有问题上,有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一般情况下,如代孕委托者没以遗嘱交代清楚,代孕母亲所生子女的继承权地位会较婚生子
女低。对于如何确定代孕子女身份关系,综合各国立法,大致有如下4种:(1)子宫分娩说,依据传统民法“谁分娩谁为母亲”之原则,生者
即代孕者为母亲;(2)血缘说,依据血缘关系确定供精者与供卵者为父母;(3)子女最佳利益说,将孩子的最佳利益作为判决标准决定对孩
子享有亲权的父母;(4)契约说,根据代孕合同之约定,代孕委托人及代孕需求方为父母。
为保障代孕子女健康成长,对代孕子女知情权及代孕家庭隐私的保护亦应进行相应规制。一方面,代孕子女能否享有知情权?在何种情况下享
有知情权?谁负有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如何保障避免代孕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受到负面影响,保证代孕者及代孕委托者私生活安宁、保护他们
的隐私安全?以及如何平衡代孕子女知情权及代孕委托者隐私权?这其中涉及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代孕者和代孕委托者等多方面主体的关系
,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夏惑看到这里沉入了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