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律师外传 第282章 发回重审再次上诉

作者 : 易田塝

第282章发回重审再次上诉

不但如此,代理人还提出,同类的商家在同种情况下,还没有口头告之和设立警示牌的先例。他们认为,当事人袁某因为其经营的只是一般商品,面对的顾客是一个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而不是相反。

他们认为,从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方面来讲,被上诉人擅自从水泥堆放中间去扯水泥,将安全状态变成了危险状态,这一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为了证明代理人的前述观点,他们指出:

1、上诉人按照惯例,出门去叫搬运工了(见一审卷第67页)搬运工黄某、任某证实:听到老板喊自己去上水泥(一审卷第85页、第87页)

2、张某自己证实,应该由货主找搬运。张某也知道,上诉人去叫搬运去了。三轮车主马某证实:…(老板娘去)喊搬运工了(见一审卷第67页)……张某(被压后)说:“年轻人……快叫卖水泥的搬运来把水泥扯开,快哟,我求你了”(见二审中上诉方提供的新证据)。

3、马某、乡村医生王某、余某、个体户苗某、张安健、搬运工黄某、任某以及张某的同室病友都直接或间接地证明了被上诉人擅自去水泥堆中搬动水泥,从而造成垮塌并受伤的事实。上诉方所举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和被上诉人所举的证相比较,无论从质量上,还是从数量上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何况法律要求在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

4、上诉方所举的证据具有客观的真实性,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

他们还指出,这个案件原审的程序上也存在问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双方的代理人;袁渠的丈夫不应当成为被告,但有可能在执行程序中成为被执行人;在原审中,上诉方就提出了不在中院法医室重新鉴定的要求,因为中院某法医同时是中院法医室和xx司法鉴定中心的核心人物,这样做有失程序上的公正性,当事人对重新鉴定的结果也提出了异议。现在被害人生活和劳动正常,与七级伤残的结论不合乎。

一审判决处理错误。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商品服务没有瑕疵,符合安全要求,事实上已经履行了告之义务,上诉人在服务的过程中从头至尾没有错过。被上诉人自己有过错,由于自己的行为把本来安全的状态转化成危险状态,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和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本案中,被上诉方有过错,因此不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做为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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