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是这么想,但是,嗜赌如命,负债累累,却不能和杀人凶手画上等号。请使用访问本站。
一切都需要证据!只有找到证据,才能证明樊虎是杀人凶手。
根据樊虎交代,当天上午,他确实是去找工作了,某某公司招收1825周岁未婚女员工,就不考虑。继续往前走,又看了几家公司,而且招工条件都说得很详细。金源三路,金源四路。一直走了好几个路口。走的哪一条路,有哪一家公司,他都讲得很清楚。
最后走到了金源五路的一家灯具厂。人家要招驾驶员,普工,因为驾驶员只给三千块钱,还不包食宿,普工给的工资更低,只给一千左右。所以都不合适。
十二点左右往回走时候,接到孙东良电话,求自己去帮忙,樊虎马上赶去,并且把这个消息告诉其他两个女店员。在场的观众,也可以证明,樊虎在救火的时候,帮忙忙前忙后。
尽管樊虎有作案动机,可是,清晰的人前陈述,淡定的人前表现,樊虎不像犯罪嫌疑人。这让小薇很难断定,樊虎就是凶手。
让樊虎下去,听后处理。小薇问苏浩南,“南哥,你怎么看?”
苏浩南说:“这个人真的很出乎我的意料,他说得滴水不漏,很难佐证他就是凶手。”
王朝开口了,“依我看,还应该再把目光放回圆圆最近接触的熟人的身上。”王朝还在坚持自己的推理,凶手熟悉圆圆的家,熟悉圆圆的生活作息,会不会犯罪嫌疑人是其他熟人呢?
她老家在山东,在这里没有其他熟人?
会不会是雇凶杀人呢?
死者丈夫当时非常悲痛,但是那张保证书的背后,是不是隐藏着鲜为人知的秘密?孙东良的痛苦表现,会不会是伪装出来的?
王朝决定,再次提审孙东良。
孙东良对警方的态度,没有抱怨,他说:“我和圆圆恋爱,偷偷领了结婚证。却是我的压力有不少,公司为了储备货物,借了不少钱,还要买婚房。两人经常吵架。”
“不过,她特别听我话,想要穿什么衣服,我说好看,她就买。我说不好看,她就不买了。一些东西,她爱吃,但是很贵,看到我不高兴,她就很少买。”
小薇沉默了,让孙东良下去,也听后处理。
王朝偷偷跟小薇交换意见,王朝说:“我有一种假设,孙东良和小薇由于家庭不矛盾,为了制造不在场的证据,临走前还对圆圆说,过一会儿,会有一个朋友来取货,十一点左右,一名男子进了屋子,残忍地杀害了圆圆,放火。逃走。”
这个假设一旦成立,则说明孙东良是一个凶穷恶极的禽兽!
苏浩南说道:“不可能,他老婆怀孕了,他怎么可能杀害我老婆?孙东良很伤心,他几乎吐血了。即便是夫妻之间有不可调理的矛盾,当得知妻子怀孕,虎毒不食子。”
王朝说:“南哥,其实,这个结果,是我最不想看到的。我也不愿意孙东良是杀妻弑子的凶手。但是,我们警方要以案情为重,任何一种推理,都必须去反复核实,琢磨。”
苏浩南点头说:“我觉得这其中一定另有隐情,还需要再次提审樊虎。我总觉得他是杀人凶手。这样吧,我亲自灾区现场侦察一下。”
于是,王朝继续审问樊虎,小薇陪着苏浩南再次来到案发现场。苏浩南检查了卧室之后,有来到厨房。这一次有了重大发现,厨房距离卧室五米距离,灶台,两个煤气罩开关,都开到了最大。上面没有任何锅具。煤气罩有安全阀,无火情况下,自动关闭。
仔细看了煤气罩,开关上,没有发现指纹。
苏浩南说:“孙东良作为房东,他应该知道,煤气罩有安全阀。所以排除他的作案可能。”
“另外,门窗紧闭,应该不是圆圆做的。而是凶手蓄意行为。”
“杀人,放煤气,关窗。放火,这个凶手不简单……”
“他残忍,冷静,反侦察意识很强大。”
“还有,凶手很熟悉,这个家庭。凶手应该是熟人。这个隐藏的如此之深的凶手,是谁呢?”苏浩南转过身来,对小薇说:“当时,你询问樊虎的时候,我注意到,他对自己当时行为,刻画的每一个细节,都描述的特别详细。这个人太离奇了……”
这时候,小薇的手机响了,是一名侦查员发回的情报,汇报:经过调查取证,樊虎的出门时间是早上九点半钟,而并非他说的十点多。
他在刻意掩饰什么?一个对自己当天所做的每一个细节都倒背如流的人,却记错了自己出门的时间,这是偶然的疏忽,还是故意要隐瞒什么?
小薇说道:“我也觉得他讲的太清楚了,有些不符合常理。可以在回避某种风险的情况下,才会说的如此清楚。”
苏浩南说:“我们现在就去排查他的路线,看看有什么发现没有。”
于是二人开车直奔金源路,一路筛查下去,到了最后那家灯具厂的时候,终于发现了意外情况。
根据这家灯具公司的负责人说,她看到樊虎来自己公司看招工广告的时间,是今天上十点钟,而樊虎却说是十二点左右,他在这里接到了孙东良的电话。
根据案情审问记录,十二点左右,樊虎接到孙东良的电话,然后从这里步行赶往案发地点,步行最快也应该是在十二点三十分到现场。
可是,死者圆圆小区的监控录像证实他在十二点零五分,进入了小区。
于是,苏浩南和小薇又排查了小区的监控,终于证实,樊虎是在案发时间之前,十一点进入了小区,案发之后十一点五十离开了小区。
随后,小薇突击检查了樊虎的出租房,在他上锁的抽屉里,找到了圆圆的钻戒。并且,经过技术科的鉴定,在樊虎身上,找到了死者的D组织,面对这些证据,樊虎终于交代了杀害圆圆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