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权力的崛起 第二十九章

作者 : 李银河

第九章新的关注点(二)

女性就业困境的解决办法

为了解决妇女的就业困境,近年来比较切合实际情况的讨论和试验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生育的社会补偿,另一个是阶段性就业。言情穿越书更新首发,你只来+

用人单位不愿负担妇女生育期间给它们造成的损失是一个实际的问题,它已经成为许多单位不愿招收女性的主要原因。对此有人主张用生育价值补偿即承认妇女生育价值的途径来缓解。围绕生育补偿问题的讨论有两种角度:第一种是被动辩护式的,即强调妇女天生就有这一使她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生理特征,当然应当对女性实行特殊保护措施,如五期的保护等等;第二种是主动进攻式的,即高度评价生育的社会价值,主张对生育实行社会补偿。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妇女代表提出一个提案,呼吁对妇女担负人类自身再生产繁衍后代所作出的贡献,要求社会给予承认和补偿。这一提案有57名代表签名。1988年8月劳动部专门派人对这一提案作了答复。各地妇联发出呼吁,协同理论界及劳动人事等部门开展以生养基金社会统筹为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可行性方案。1988年月,全国妇联召开了以建立生育基金为主要内容的研讨会,提出妇女生育是转业不長职业中断的观点:认为只有确立生育的社会价值,并且从政策上体现出来,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妇女就业难的问题。

对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作合理补偿的设想包括:第一,减轻生育女职工基层单位的负担,在对企业实行定员管理时,按一定比例对女职工进行折算,在扣餘女职工怀孕、生育、喃乳、照料14岁以下孩子所占用的时间的前提下,确定编制;桉一定比例减少女职工较多的企业的上交利税;对于养育3周岁以下子女的母亲给予特别休假日等等。第二,参照一些国家作法,由国家补贴子女抚养费。在西方一些国家,除了保证职业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收入不少于在业时的工资收入外。还设有生育津贴及儿童补贴。例如,瑞典在孩子出生时,由政府提供一份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有税福利金给父母亲,由当事人决定采取一人全日或二人半日等方式照顾子女;还规定雇主必须同意有年幼子女的工作人员实行部分时间工作制;罗马尼亚女教师每生一个孩子每月工资增加100列依;瑞士公务员每生一孩可给400法朗补助前苏联给作母亲的女职工发放补助,并采取在家作和不完全工作周的方式,在1960年,有35万妇女在家工作,70多万妇女采用不完全工作日或不完全工作周的方法;匈牙利规定,父母都可领儿童营养费并享受育儿假;日本对公务员抚养五种没有生活来源的亲属给予补贴等。♀第三,对女性实行灵活的教育制度和弹性工作时间。第四,建立生育基金,根据女职工生育期同企业应负担的费用和参加统筹的职二总数测算,由企业每年定期一次性地向统筹管理机构缴纳。然后,统筹机构按女职工人数,每人一次性地补给企业一定数量的资金。

从1988年9月1日起,江苏南通市实行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企业按每个职工每年20元向生养基金会交纳统筹金。女职工凡按计划生育孩子,由基金会一次付给企业1000元补偿费。株州市采用的作法是:各单位提取工资总额的0,5%作为生育基金,由银行直接划入劳动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内,由所在单位发100的工资和生活补助费。此外。株州市试行了提前退休制度,规定体弱多病,不能顶岗生产,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超过五年的职工包括女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提前退休或离岗休息。在离岗休息期间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株州市还规定,缩短女工工作年限,一般工种女工年满45周岁;繁重休力劳动及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女工年满4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即可退休。

为解决妇女生育哺乳期间企业的负担问题,以南通、株州等市为先导,中国有21个市县开始试行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法,有2市7县试行男女所在单位分担女职工生育费用法,以减轻企业因招收女工所带来的经济报失,到1993年,全囯已有152个市县试行了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改革。

除生育基金外。讨论得比较多的是女性阶段性就业问题。在讨论中提出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彻底返家,不论女性在婚前是否就业,婚后一律回家,承担全部家务,全力以赴支待男牲的事业。此类方式的前例有年代的日本。但是据调查,大多数人不赞成这种作法。另一种是阶段性就业,即职业妇女在婚后自动退职回家,从事家务,抚育子女,待孩子长大,再重新就业。此类方式的例子有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作法。如法国颁布了家长育婴假,假期分三种形式:暂停工作一年;根据合同确定假期长短;公职人员的产假最长可延至三年,工资由社会保险支付。不仅母亲可享有假期,必要时父亲也有权为抚育婴儿而请假。南斯拉夫产假为180—210天,产假期满,可根据需要延至一年,孩子有病,允许母亲在家照顾两年,工资照发。近年来,日本妇女也大多实行婚后或生育后退职回家,等孩子大些再重新就业的作法。

目前我国关于阶段性就业的一些具体设想包括:在职妇女从怀孕七个月至孩子三岁这一阶段停职休息,在家哺育儿女,领取75%的工资,孩子三岁后再继续工作;对怀孕哺乳抚幼的女职工实行四年长假,保留原工资的90%;还有人提出,最适当的方案是,职业女性结婚生育后到孩子两岁期间全天沐息;孩子3—6岁期间实行半天工作制;孩子7岁后恢复全天工作。阶段性就业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孕前休息的理由是为了母婴的健康。有研究表明,出生前母亲还在劳动的新生儿一般重如10克;出生前母亲休息10天的新生儿一般重3290克;母亲沐息10天以上的新生凡一般重3366克。因此怀孕7月后中止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产后休息三年有益于孩子的早期教育,母妨喂养也有利于儿童健康。据统计,哺乳期继续工作的女工无女乃或少女乃的达50以上。

第三,有益于女职工本人的健康。据某纺织厂调查,因妇女疾病而导致的缺勤率占305氕,主要是妊娠产后引起的疾病。

第四,有益于家庭。女人在家哺育子女可以减轻丈夫的家务负担,而且比请保姆合穽得多。据调查,请保姆的费用常常会抵销掉年轻母亲的全部工资。

第五,有利于企业。这种作法能够避免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工作效率下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据调査,育婴期的女工出勤率都低,最低的一个厂才达口37%,劳动率也很低,育嫛女工的劳动生产率是全厂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如请临时工顶替她们的工作,工资支出会多一些,担生产效率却会提高。

第六,有利于社会。由于就业机会不足,失业现象有上升趋势,妇女阶段性就业可以缓解失业问题的压力。据统计,全国城镇每年进入育龄期的妇女有200万人,如有90的人享受怀孕哺乳。据《中国妇女》杂志调查,有51的人赞成阶段性就业方式结婚怀孕后暂时回家,拿少量补贴,等孩子长到5岁左右再出去工作;但仍有40.7%的坚持连续性就业方式。如果将男女两性加以比校,男性赞同阶段性就业的比例数高于女性:男性高达64.7%。女性是54%;年龄在26至35岁的人赞同阶段性就业的为数最多;受教育年限越长的,赞同阶段性就业的人數比例越高。

据报道,女工阶段性就业已在一些地方开始试行。息工期间发70%或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生育期间享受国家法定的待遇。例如,有的企业已经开始实行允许生育后的女职工请一年半的长假,其间可领60工资的作法;沈阳市及河南一些部门的作法是:让女工从怀孕到小孩入学前或入幼园前息工休长假,时间可长可短。短者一年半,长的可达七年,然后再上班,息工期间连续计算工龄;湖南株州市试行了女工生育休长假四年的制度,休长假期间,在劳动局生育基金处支付70的工资;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女工年满40岁至45岁,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退休标准发给养老金。实行女工阶段性就业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关于妇女回家问题

中国改革以来,关于妇女回家的讨论时起时伏,经历过几次**。这个问题最早是在1987年上海市妇女学学会和婚姻家庭研究会召开的第二次妇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来的。当时提出女人回家问题的角度是:重新估价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得失,恢复家庭妇女这一社会阶层。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关于让妇女回家这一话题的讨论,《中国妇女》杂志也推出持续一年的题为1988——女人的出路的专题讨论。

主张妇女回家的理由有这样几种:

第一,家务劳动应当被包括在社会劳动的范畴之内。都种留在家里是落后,走出家庭是革命的观点,只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应当以为妇女只能走出家庭,而不能再回到家庭从事家务劳动;也不应当以为妇女回家从事家务就是受奴役,是倒退。

第二,由于家务劳动社会化和现代化程度低,一味强调妇女走上社会,其结果不是解放而是加重妇女的负担。由于交通不便、工作劳累等原因,许多女性在婚后特别是有了孩子后并不想工作。雇保姆从经济支出和住房安排等方面看并不容易,与其雇保姆不如让妇女重返家庭。请一个保姆的费用相当于年轻母亲工资的80一100%。妇女的工作、家务双重责任使她们陷于过度疲劳的状态,影响其料理家务的质量,使家庭不能美满,从而导致夫妻关系疏远,甚至离婚。

第三,由于母亲外出工作不在家,没有时间教育子女,从而妨碍了孩子性格的形成与情绪的稳定,甚至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在一些希望人口增加的国家,还有人抱怨妇女就业降低了她们的生育意愿,影响了人口的增长。

第四,认为从生理特点和历史形成的社会分工看,女性做家务比男性更合适;男性从事社会劳动特别是那些野外作业和重体力工作比女性更合适。所以,男主外。女主内是优化組合。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下,就业机会不足,社会上待业人口多,企业中隐性失业人口也较多。为使女性充分就业而让男性失业,不仅是对女性身体的损害,而且对男性劳动力造成浪费。与其让男人无事干,不如让女人回家庭去。因此,让女性回家不是出于对女性的歧视,而是对女性生理特征的照顾。

由于女界反对妇女回家的意见非常坚决,目前我国并没有改变妇女就业政策的迹象。反对妇女回家的意见主要包括:

第一,中国短时间内不会改变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单靠男性的收入难以养家。这是大多数家庭难以接受女性回家的主要理由。一项以城市非农人口为对象的抽样调查表明,5%的女性和763义的男性认为女性应该参加工作,而不应回家带孩子,做家务。这一论点有来自另一方面的论据:天津大邱庄大部分已婚妇女重回家庭,因为男子的收入完全可以养活全家。

第二,女性家后会感到生括苦闷。尤其是大多数中国女性在婚前是有工作的,了解了社会上的事情,培养了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兴趣,婚后回家不再就业将使她们与世隔绝,感到无聊、苦闷。这就使许多女性坚决不会接受婚后回家的作法。

第三,如果女性婚后彻底回家,就丧失了**的经济来源,一旦夫妻不和导致离婚,妇女会落入生活无着的悲慘境地。中国的一个特祙问题是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如果不马上再婚,她们将无处居住。在一无收入二无住房的情况下,她们的生存就成问题。

第四,妇女回家同人类发展的历史相违背,同妇女解放运动格格不入: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与将来都是不可能的。

当人们从经济的得失方面权衡妇女就业与回家的利弊时,往往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家庭之外的工作和事业已经成为许多妇女的人主目的和生活方式。换言之,即使没有经济上的必要,她们也会选择外出工作。因此仅仅从社会的经济得失和家庭的经济得失考虑对妇女提出回到家庭去的忠告,是不能奏效的。

在东欧国家中,由于过去妇女普遍就业,家外工作已成为绝大多数妇女自愿的选择。在前苏联,93%有工作能力的妇女都在工作,妇女似乎早已解决了是工作还是作家庭妇女的问题,工作处于优先地位。据调查,对假如你的赛庭物质条件井不霈要你工作的话,你会不会工作这个问题,70%被调查的妇女回答会工作,只有18%的妇女表示,如果丈夫能挣到夫妇两人的工资,她就汀算放弃工作。2/3被调查的丈夫也赞成妻子工作,原因有妻子参加社会工作后会更理解丈夫;工作的妇女更能理解已经长大的子女等气据1990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仅有3的东德妇女将家务劳动当作她们所青睐的职业作为对比,西德有25的妇女愿作此选择;1992年,保加利亚有20%的妇女表示愿意留在家中;1996年,匈牙利有77的妇女愿意选择家外工作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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