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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行“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是孙中山先生建设国家的重要政治理念,也是实现民权主义的主要步骤,其主要内容是:省、县议员和省、县长实行民选,省、县议会在不违背宪法及上级立法的同时,可就本辖区内之财政、金融、农林、实业、文教卫生等社会各方面,进行立法并执行之,从而给人民以直接参政议政的机会,并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灵活性。
国民党虽口头上不时地喊“地方自治”,并把它写入了1948年通过的“宪法”之中。但蒋介石又借口军事作战非常时期,拒不实行。
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形势发生了变化,一来内不存在所谓的“共匪叛乱”问题,它先前的借口不复存在;二是国民党为保住这最后的根据地,就必须获得台湾民众的支持,改变因“二二八”事件所导致的双方之间的尖锐对立关系,也就得适应其要求,实施延宕已久的“地方自治”,有限度地开放政治。早在退台初期,国民党曾着手实行自治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制订了《台湾省各县市地方自治纲要》、《台湾省各县市村里长选举罢免规程》、《台湾省选举法规》等“法规条例”。同时,台湾省民政厅还举办“台湾省地方自治人员选举业务讲习班”,组织各县市政府的民政科长或民政局长,学习上述各项法令,以“使各县市政府能对各种法令获得更详确的认识和了解,俾便实际运用中做到合理合法”。《中央日报》,1950年5月19日。1950年初,蒋介石确定“台民安定之要务”,共计五条:“甲、县市政府人选加强;乙、政府与民意机关之密切配合(各级);丙、公卖局之观感不佳;丁、台糖公司冗员之裁汰与整顿;戊,全省米糖产量有适当之比例。”《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50年5月,“本月大事预定表”。其中的前三条,均与地方行政有关。但是,兵荒马乱之际,实行地方自治的倡议只能是一纸空话。jjbk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协防台湾,危机得以暂时解除。蒋介石决定实施“地方自治”,开放“地方选举”。7月2日,台湾省主席吴国桢宣布开始“地方自治”,主要包括省议员、县市长、县议员、乡、区、镇、里长的选举,并首先从选举县市议员投票开始。
毫无疑问,以国民党在台湾政坛上所居压倒优势的地位和对台湾社会的严密控制,国民党籍县市议员和县市长候选人的当选应不成问题,但当其候选人和其他各类候选人共同直面民众的自由选择时,一直靠一党独裁维持执政地位的国民党,仍不免有些紧张,蒋介石更是密切关注选情的变化。蒋介石反复向有关人员强调在台湾实施“地方自治”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他说:“台湾地方自治的实施,不仅是为实现国父民权主义奠定健全的基础,而且要作将来大陆各省普遍实施地方自治的模范”,因此,各级领导在地方自治实施过程中,务必使竞选者和选民养成守法的精神,树立良好的风气,以达到“为国选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