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狱生死录:为何莫名其妙死人!!!!!!!!!
还有多少“躲猫猫”未被发现?
牢头狱霸的社会之痛绵延古今中外,尤其在当下的中国,又纠结产生于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若干不足。对此,最高检的官员也坦承“牢头狱霸长期存在”,并将在全国范围内加强打击。
我们宁愿相信,近段时间屡被曝光的看守所死人事件,并非是因为看守所的管理变糟了,而是因为媒体更为开放了,才使这多年的痼疾得以见于天下,并刺激舆论从沉痛中寻找制度出路。
2009年2月20日,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中,“网友调查团”亲自上阵查真相。
狱中生死录
打了一次架,人家就不敢小看我了。在号里如果是软蛋,那就有洗不完的衣服,洗不完的碗。
口述郑言水南方周末记者黄秀丽发自北京
看守所死人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纯暴力打死的,还有两个原因是,犯人精神极度紧张、营养极度缺乏……我是当兵的出身,身体棒棒的,那么残酷的训练都经受得起,进来却连续7天盗汗,极度虚弱。要是适应不了环境,没调整好,就走了……
郑言水,曾在某看守所蹲过3年冤狱,后被无罪释放。他在看守所从“新收”混到了号长,几历死生。2009年3月下旬,他向南方周末记者作了口述。
号里,一个丛林法则的小社会
打了一次架,人家就不敢小看我了。在号里如果是软蛋,那就有洗不完的衣服,洗不完的碗。
2001年3月9日上午9点多,我被警察带进了看守所。警察检查完身体,按规定搜走了我的腰带、皮带后,我拎着裤子、光着脚进了“仓”。福州将监舍称作“仓库”,嫌疑人出监、入监称作“进仓”、“出仓”。
大铁门里面,房间有二十几平方米,呆了二十七八个人,大家忙着做灯花、编织、穿珠子,后来我知道这是看守所规定的劳动任务。房间有六七米高,只有一个窗户,几乎不见阳光。
我的到来让大家很兴奋。“月兑衣服,浇头。”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说,后来我知道他是号长。屋里有个天井,我被叫到天井中央“过关”。凉水浇了二三十桶,3月份还很冷,我全身都冻硬了。还有二十多个人围着我,盯着我看,我月兑光了站在那里,恐惧到了极点……
后来我知道“浇头”还算好的,我们这里是干部号,关着公务员、外籍人员、老人以及一些托人关照过的嫌疑人。看守所里有两个干部号,其他都是大号,关的就是杀人、抢劫等刑事犯罪嫌疑人,新入号的犯人过关的方式就是挨打,类似《水浒传》里的“杀威棒”。
浇完头,号长叫我过去问案情。他听完了之后说了声“很麻烦”,就叫我去劳动。穿了一上午珠子,中午一口饭没吃下去。晚上10点多,大家陆续睡下了,50厘米高的大通铺上挤挤挨挨地睡了十几个人,连一只脚都插不进去。这时号长发话了,你睡“海山”吧。我就拿了生产用的纸皮铺到“海山”边。“海山”原来是本市最豪华的宾馆,在这里指的是茅坑,故意讽刺的。因为铺位有限,有一半的犯人要睡到通道和“海山”边。人多的时候,连“海山”边都睡不下,只能在墙上靠着,或者轮流值班,轮流睡觉。
刚开始几天很害怕,后来慢慢适应了,发现这是个很特殊的社会。号里有28个人,分为3个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一斤”、“二斤”、“三斤”。“一斤”是号长和当头的几个人,即“高层”,“二斤”是中层,“三斤”是新来的和地位低下的嫌疑人。号长通常是干部指定的,其他“一斤”、“二斤”和“三斤”是自动形成的。决定等级高低因素有多种,包括拳头有多硬,和干部、号长关系好坏等,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案情,诈骗、**等嫌疑人被认为人品有问题,是混不上“一斤”、“二斤”的。
起初也有人欺负我,有天轮到一个合同诈骗嫌疑人值班分饭菜。菜是煮土豆,他分给我的只有汤。我火起:“你不要狗眼看人低!”他说:“你新来的要怎样?”两三个人就围过来了,我这边也有两三个人,打起来了。几分钟之后,干部来了,用警棍在铁门上敲,警告我们。号长也过来调解。
打了一次架,人家就不敢小看我了。在“海山”边睡了半个月,就去睡通道,差不多睡了一年。在号里如果是软蛋,那就有洗不完的衣服,洗不完的碗。有一个房管局的前科长就比较软蛋,总是受人欺负,这种人是多数。如果你有钱,可以买些东西来孝敬“号长”以及其他“一斤”、“二斤”,这样日子就好过点。要是既没钱又没身份,只能扫地,帮人捶背,洗短裤,非常痛苦。
号长,微小的权力被无限放大
并不是所有的牢头都是狱霸。只有当牢头太凌厉霸道,警察又不够负责任时,才会变成“狱霸”。
在这个看守所,一个警察要管两个号,每个号都有二三十人,直接管理是不可能的,都通过号长来遥控。所以,一个号长素质高低,对看守所的秩序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比如新来的犯人能否“服水土”,关键要靠号长的教。
做号长意味着有利益上的好处。在外面,微小得可以忽略不计的资源在这里被无限放大,成为人人羡慕的东西。号长,吃东西会多一点,少干点活,晚上睡觉位置大一点。看守所里不许给家人写信,只能寄明信片,但号长就有每月给家人写一两封信的“特权”。这些在外面都是很小的事情,在里面就不得了。多写张明信片有什么?在里面都是一根根救命稻草,你想捞都捞不着的。
当号长还有一个好处,每天都“出仓”两次,向干部汇报工作。这是了不得的待遇,绝大多数的犯人,无论关几年,只有进仓、出仓两次。
老号长走了之后,干部觉得我威信还行,让我当号长。我就是为了出去透透风,才同意当号长的。在仓里呆着只能看三四米远的地方,眼睛都半瞎了。
我能出去,还能打听一些外面的信息,嫌疑人与世隔绝,我回来讲给他们听,人家都很羡慕。
号长也掌握着资源分配的权力。比如睡觉,每天晚上,睡床上和海山,天差地别。晚上值班分成早、中、晚三班,中班正好是半夜,是最难受的,怎么排班,也是号长一句话;饭菜很差,一菜一汤,青菜都煮黄了,可是能否吃到一口菜,也得号长说了算。
号长可以决定你能否给家里邮寄明信片。干部把明信片分给号长,要是号长给使点小动作,就会根本寄不出去。点点滴滴的权力,外人看起来很可笑,但对嫌疑人来说就很重要。
号长和干部的关系很微妙。干部利用号长来管犯人,需要给号长一些好处。如果干部向犯人索取一些利益,或者犯人要跟家里人取得联系,都得号长“牵线搭桥”。号长跟干部合伙搞这些事是违法的,我在这里呆了3年,有好几个警察进去了。
到了后期,我们吃上了“干部菜”,这是干部给我们做的大好事。一个月交800到1000块,中午和晚上能吃上5块钱那种盒饭。号里有三分之一的人吃,其他的人眼巴巴地看着我们吃,吃剩下的他们就分了。
并不是所有的牢头都是狱霸。牢头要维护监管秩序,也要有正义感和同情心。有的号长在外面捞,在里面也捞,太凌厉霸道,如果警察又不够负责任时,号长就会变成“狱霸”。不过号长要是民愤太大,警察也怕出事,会把你换掉。
为什么会莫名其妙地死人
看守所死人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里生存环境太恶劣了。除了纯暴力打死的,还有两个原因,犯人精神极度紧张、营养极度缺乏。
我只当了一年的号长,就坚决不再当了。二十多人呆在一个房间里,吃喝拉撒都在一起,哪能不打架?如果号长威慑力不够,就管不住犯人。通常干部会派几个比较凶悍的犯人给号长撑腰。遇到事了,是打还是不打?很为难。
号里有一个“小山东”,身高一米八二,二十七八岁,以前是当保安的,很壮。他在大号里被人把脾脏打坏了。脾脏摘除后,瘦了好几十斤,每天弓着腰,饭量一点点。他给我们看伤疤,有十几厘米长。他要是再放在大号里,就被人打死了。干部号这种事比较少,就是冲突起来强度也比较低。干部才把他调过来。大号很恐怖,打架的,斗殴的,**的,抢劫的,都有。
白天干部盯着监控屏幕,号里发生异常立刻就赶过来;晚上就是犯人自己管犯人。晚上出了事情,比如打架要把人打死了,或者有人病得很重,号长就带领大家拍床板“喊号”,干部就会跑过来处理。“喊号”天天都有的,经常听见隔壁发生骚乱的声音。
号里莫名其妙地死人很常见。每隔一段时间,看守所的医生就来发维生素b、d呀,我们问怎么回事呀?医生说又死了个人,解剖了都不知道什么原因,可能号里营养不好,赶紧给大家补充些营养,以防万一。
看守所里两三年都吃不到一口青菜。这里关了很多处级、厅局级的人物,大家经常谈拌空心菜,都会流口水。我在这里呆了半年头发就白了,一方面是因为愁案子,另一方面营养太差。
看守所死人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里生存环境太恶劣了。除了纯暴力打死的,还有两个原因,犯人精神极度紧张、营养极度缺乏。比如说刚进来的嫌疑人生命是最脆弱的。经过审讯的高压,嫌疑人身心俱疲,没吃没喝,精神高度紧张,不堪一击,在外面可能20拳都打不死,进来一个指头就戳死了。我是当兵的出身,身体棒棒的,那么残酷的训练都经受得起,进来却连续7天盗汗,极度虚弱。要是适应不了环境,没调整好,就走了。
我们这里从不放风,一个个皮肤雪白雪白的。晒太阳怎么晒?冬天的上午,有一缕阳光从窗户射进来,总共也就十几分钟,大家就轮流晒一会儿。这是最让我刻骨铭心的。
干部是不会进号的,除非搜查违禁品。那时候武警手持冲锋枪冲进号里,大家抱头蹲在墙角,要是哪个人抬起头,橡皮棍就敲过来了,那真是奇耻大辱。我们这些人还不是犯人,是嫌疑人哪。
一个与世隔绝的世界
我们最羡慕的是一个外籍华人。他是个诈骗嫌疑人。每个月,该国领事馆驻广州的领事都会飞过来看他,我们感到他们把人看得最重。“坐牢”3年,我脑海里经常会浮现《水浒传》描写狱卒的细节,一千年过去了,狱卒除了衣服穿得不一样,有多少本质区别呢。
在号里所有的信息外面的人都不会知道。按照规定,嫌疑人不可以会见家人,就是律师,我也是三个多月后第一次见。出来之后我才知道,这都是律师申请了好多次看守所才同意的。一年大约只能见一两次,每次都高兴得不得了。会面大约有半个小时,除了案子,没法谈别的。警察在旁边,提到别的就会打断。再说,这些东西跟律师讲了有什么用呢?
我们最羡慕的是一个外籍华人。他是个诈骗犯,关了两年。诈骗罪是最让号里人瞧不起的,但他属于“一斤”、“二斤”的人物,连警察都畏惧他三分。因为,每个月,该国领事馆驻广州的领事都会飞过来看他,雷打不动,他每次都很骄傲地出去。我们问他,每个月都看你,哪有那么多话说?他说不过就是问是不是挨打之类的,就是一句话不说,人家也来看,这是规矩。这个形式代表了很多很多内容。我们感到他们把人看得最重。
一个牢头看到的监督失效
--线人和牢头的潜规则
所谓“二十四章经”,是指看守所为应付外界检查要求犯罪背熟的标准答案。牢头周旭说,看守所有时会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上级领导来视察,要是问到犯人,大家就必须要按照标准答案来回答。
矮小、粗壮,一身敦实的腱子肉,出身山民、受过大学法律教育的周旭,因为一起冤案,2007年4月被捕,在看守所内度过漫长的11个月,后因证据不足才被释放。
他在看守所曾以暴力获得了牢头地位。他尤其感叹的是,外部监督力量对高墙之内的无奈与无力。3月22日,他为南方周末记者作了自述。
“二十四章经”遮蔽暴力“游戏”
周旭刚入看守所时,也像郑言水一样先经历“杀威棒”,只不过“杀威棒”换成了喝三缸水,“喝得人翻江倒胃,肚皮快撑胀了”。
所不同的是,每个新人进来被要求背熟“二十四章经”和“四十八条”。规定时间内记不住的,都要遭到牢头手下打手们的拳打脚踢和各种体罚“游戏”。
所谓“二十四章经”,是指看守所为应付外界检查要求罪犯背熟的标准答案。周旭说,看守所有时会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上级领导来视察,要是问到犯人,大家就必须要按照标准答案来回答,比如,问你平时吃的是什么,就要回答,“两菜一汤、有鱼有肉”之类的答案。
而“四十八条”则是一些看守所对内的禁止性规定,“不准抽烟、不准喝酒、不准赌博”等等。
周旭说,在他的号子里,类似“躲猫猫”的游戏并不稀奇。他所掌握的常规体罚就有“骑摩托”、“开坦克”等,“蹭破皮是正常的,弄点轻伤很正常,搞不好很容易有重伤”。“在牢中,打人没关系,只要别太过分就行。”周旭说,因为一般伤都会被治愈。
但这样的分寸,很难把握,“在看守所里,最受欺负的犯人往往就是这样,大家天天打他”,“每个人的体质不同,下手下得太重,有时候就会出事”。但外面一般很难知道,即使有检察院等机构来查,牢中人也都以“二十四章经”这样的方式应付之。例如,一旦出人命,无论是牢头还是警官,往往要求大家统一口径,以暴病等理由应付。
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一名驻监狱内的检察官证实了类似的情况。他回忆7年前,刚毕业,驻扎的监狱内因两帮罪犯火拼,一方的“大哥”被对方打得肋骨骨折而死。“我当时先蹲下去仔细模模死者的胸部肋骨,带我的老师一下子就把我拉住。他用脚尖踩了踩,然后说,没事了,应该是自然死亡。”他说。
线人和牢头的潜规则
周旭的前任是一名死刑犯,周旭在牢里呆了6个月后,成了资历最老的人,死刑犯在被枪毙前,把牢头的位置传给了他。
不服的人不少,在前牢头死去后,立即有人对新“统治者”的地位提出了挑战,最终两人选择了“单挑”,周旭一把冲上去将挑战者抱起,狠狠砸在了铺上,最终“坐稳了江山”。为了随时控制号子里发生的一切,看守所除安装摄像头外,基本都会在号子里安排一两个眼线,负责报告号子里的“政治动态”和异常情况。“线人”和牢头间的平衡亦是一门艺术。
“其实大家都很清楚哪个人是眼线,管教的警官叫谁出去单独谈话的次数多了,我们也都明白了。有时候警官会跟你明说,要你照顾下,有时候不说,你自己心里明白,做事不要做太过分就行。”周旭说,而相应地,只要线人平时不要强出头,牢头对于“线人”也是敬而远之,互不侵犯。
“线人”和牢头共同治理的潜规则,数千年后仍然悲哀地延续着。从《隋唐演义》里的程咬金,到《水浒》的牢头李逵和戴宗,到云南“躲猫猫”事件里打死李荞明的牢头,无一不隐现着这套潜规则的力量。
目前打破潜规则的力量实在过于无力。周旭说,解决看守所里所发生的,需要有外部力量来监督,需要彻底改革看守所。
看守所前所长谈治理牢头狱霸
“躲猫猫”给公安的教训是,为什么不为看守所改善硬件设施?为什么不将高素质的民警派到看守所工作?为什么不给看守所增加警力?
引起舆论哗然的“躲猫猫”在看守警察眼里到底什么样?学界呼吁以此为契机推动羁侦分离,警方人士如何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看守所前所长接受了南方周末采访。
南方周末:看守所用嫌疑人管嫌疑人,这种管理方式是不是唯一的选择?
前所长:看守所内用疑犯管疑犯,是一种错误的方法,但又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一名新入所的疑犯,什么东西都不懂,连被子都不知道怎样叠,这些生活小节,不可能由民警去教,干警不可能直接去管那么多嫌犯。时间一长,往往监室内排了位置,谁老大,谁老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就形成了所谓的牢头。
有句话说“铁打的牢门,流动的犯人,不变的规矩”,如果民警管理不到位,牢头狱霸就会越来越严重。
南方周末:看守所民警和号长的关系相当微妙,出现嫌疑人被牢头打死,是不是因为没处理好双方的关系?
前所长:监室内的牢头狱霸非常复杂,也很难界定。“躲猫猫”确实是一种游戏,除此之外,还有“小猫钩鱼”、“小鸭过河”、“磨豆腐”等,这些都是带有一定暴力动作的游戏,很流行。一旦其中一人不配合,也可能会出现暴力行为,从而造成死伤的后果。这就是看守所里的现状。
看守所民警的责任心决定了监室内“老大”的权力,也决定了这种游戏是否会造成后果。因而加强责任心是第一位的。
看守所的硬件设施不足,也决定了牢头狱霸的存在。如果24小时有监控录像,老大也不敢有什么“动作”。如果每人都能发被子衣服,每天都吃得好,也不会因为生活问题而打架。
南方周末:“躲猫猫”事件是否意味着羁侦分离改革时机已经成熟?
前所长:“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我曾与朋友讨论过这个话题,探讨这事件会不会成为第二个孙志刚事件。
从法治角度看,确实是羁侦分离更有利,羁侦分开的最大好处是防止超期羁押,当然也可在某种程度上防止刑讯逼供。
但是也有一些问题。如果看守所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也存在很多不利。公安的警力相对较多,看守所民警的流动性就会增加。如果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看守人员就会出现相对固定状态。但谁都不想在看守所工作一辈子。
监狱与看守所有很大的不同。看守所以县而设,人事关系不便与监狱流动,这是一个涉及到人事管理权限的问题。看守所经费是县级财政保障,这又是一个财权调整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以“躲猫猫”事件来谈羁侦分开,似乎为时过早吧。
南方周末:作为法院尚未对其判刑的人,他就是无罪的,但他们的生存处境往往比监狱的罪犯更差。这样对他们来说是否公平?
前所长:在押的未决犯,其自由程度反而不如在监狱执行的罪犯,这是一个很复杂的情况。在好多西方国家,羁押的未决犯相对较为自由,被定罪后则处罚严格。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本点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口供仍是证据之王。羁押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防止逃跑,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要与外界隔离,便于审讯。到我国实行零口供时,情况才会发生变化。
南方周末:“躲猫猫”和最近的牢头狱霸打死人事件,有哪些需反省的?
前所长:“躲猫猫”给公安的教训是,为什么不为看守所改善硬件设施?为什么不将高素质的民警派到看守所工作?为什么不给看守所增加警力?
南方周末:您在看守所做过5年的所长,怎么治理牢头狱霸?
前所长:总的一句话,牢头狱霸难治,但完全可以治。有3个条件,一是民警的工作责任心,二是民警的工作方法,三是硬件设施要配套。我新到看守所时,牢头狱霸很厉害,也有人被打成重伤,但后来没有了。
看守所改革,年后可再重启
专访中国犯罪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
■“躲猫猫”事件发生后,陆续又有广西、陕西、河北等地看守所恶性死人的事件被揭发出来。正好借此反思一下看守所的体制与管理弊端,调整一下监所管理的政策,应该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而且尽快剥离。
■预审和看守都归公安管,侦查人员容易为了口供采取极端的方法。按照权力制约的原理,逮捕、刑拘和预审要严格受到审前司法程序的监管,即法院进行审前控制,这样才能防止滥用侦查权等问题。
■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监管已决犯和未决犯,是避免口供至上、刑讯逼供的机构性制约。
南方周末记者黄秀丽发自北京
在看守所被狱霸打死的广西法官黎朝阳,就是裹在这床被子里被送到医院的。
只要存在“犯人管犯人”,牢头狱霸就会存在
南方周末:近期发生“躲猫猫”等多起嫌疑人被打死事件,您认为牢头狱霸滋生的土壤是什么?
王顺安:我很赞成司法部前副部长段正坤在“两会”期间就“躲猫猫”事件的发言:牢头狱霸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殴打致死的事件只是冰山的一角。
看守所条例均明确要求对各类人员分别关押,但很多看守所不具备这个条件,只能粗放地分管分押,有些看守所存在着混押的情况,很混乱。刑期较长的罪犯,以及部分主观恶性强、公安机关不敢放的超期羁押人员,混在同一个监舍里,他们往往会欺负新来的,成为牢头狱霸。这是看守所的“亚文化”,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严打”以来,看守所收押人数始终处于超饱和状态,尽管看守所条例要求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严禁打骂、体罚和虐待人犯,但一些看守所的管理理念仍很原始,始终停留在“关得住,逃不了,不死人”状态。公安局的警力有限,警察直接管理人犯或犯人做不到。只要是存在人犯管人犯、犯人管犯人,牢头狱霸就会存在。另外,看守所也会利用在押犯打击刚入看守所的人犯和犯罪嫌疑人,令其老实服管、坦白交代。在监舍里安排“耳目”,以获取破案线索和维护看守所秩序,这些“拐棍”和“耳目”均容易造成牢头狱霸。由于公安机关强调高效率的侦审合一,往往会滥用“耳目”,这也是产生牢头狱霸的一个原因。
实行看守所改革,有利于减少牢头狱霸
南方周末:牢头狱霸能不能根治?
王顺安:1988年,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就发出了《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要求“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功效很大,不过牢头狱霸要完全根治是做不到的,它的产生有管理者个人的原因,也有体制上的原因。如果实行人道、文明和科学的管理,可以减少,但希望彻底消灭,则是不现实的。另外,从体制上实行羁侦分离,将看守所从公安部剥离出来,归到司法部,不仅可以防止超期羁押,也可以减少牢头狱霸。
南方周末:“羁侦分离”被学者呼吁了很多年,“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又有人提出来。
王顺安:我国有一个很奇特的情况,没将看守所视为法律上的监狱,监狱、看守所分属司法部、公安部管理,不是同一主体。在1983年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时,监狱、劳教所从公安部剥离出来,当时中央政法委也考虑将看守所一起移交,但顾虑当时的特殊情况,一个是“严打”的需要,一个是当时的司法部刚成立,接受能力有限,所以就暂缓移交。一下子就缓了二十多年,监管机构一直是两个序列管理。
2003年我国在6个省、直辖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时,为了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学者又开始呼吁将看守所移交司法部。但司法部的声音比较微弱,最后不了了之。不了了之的背后是考虑到国家安全,还有看守所几千家,看守警察几十万,未决犯人数可观,牵一发动全身。其实这是本位主义。
“躲猫猫”事件可以成为看守所改革契机
王顺安:“躲猫猫”事件发生后,陆续又有广西、陕西、河北等地看守所恶性死人的事件被揭发出来,这是以前没有过的,或者没有如此曝光过的。正好借此反思一下看守所的体制与管理弊端,调整一下监所管理的政策,应该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而且尽快剥离。
羁侦分离从法理上是没有问题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强调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权力制约,忽视了监所管理和刑罚执行的权力制约。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社会治安面的管理与控制,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近些年公安机关的改革不是走向权力制约,而是走向了不妥当的高效率的侦审合一。预审和看守搁一块,容易为了口供采取极端的方法。按照权力制约的原理,逮捕、刑拘和预审要严格受到审前司法程序的监管,即法院进行审前控制,这样才能防止滥用侦查权等问题。
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理念来看,也应该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机关,担负治安、侦查和预审等工作职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法律监督、检察起诉和公诉的职责;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专司定罪量刑职责;司法行政机关所辖的监狱、看守所及社区矫正机关,担负对已决犯和未决犯的刑罚执行、监管看守和教育矫正工作。分工合作,职责明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等目的和任务。
司法部管理看守所可制约滥用侦查权
南方周末:由司法部管理看守所有哪些好处?
王顺安: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监管已决犯和未决犯,是避免口供至上、刑讯逼供的机构性制约。若看守所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所部门管理,这就涉及到在预审工作中的两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制约与协调关系,预审人员要想提审犯罪嫌疑人,就需要办理严格的法律手续,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及要求开展审讯工作,这样就可以减少几天几夜的违规审讯,防止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行为发生。预审和看守警察不是“一家人”了,公安机关抓人、关人、放人的权力就受到牵制。
此外,驻所检察室本来承担着对看守所的监督职责。但是,驻看守所检察室往往也被公安机关发展成自家人,为所内外的“打点行为”找寻法律的漏洞,或相互遮掩。这样就更需要另一个机构的制约。尽管监狱与监所检察机关也可能出现这样的“连襟”关系,但至少增加了一个制约机构,使串通一气的行为大打折扣。
这些年,监狱也在推行警察直接管理罪犯,有很好的效果。如果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看守所,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司法部近30年来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监管、矫正违法犯罪行为人的经验,完全有能力担任看守所的监所管理工作。
甚至我还主张,将所有的刑罚和刑事执行工作全部交给司法部领导和管理,从而使目前承担刑法和刑事执行工作的公安、法院,更轻装上阵的专门从事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治安管理、侦查破案与定罪量刑审判工作。
看守所改革需看最高决策层的权衡、决心和决定
南方周末:实行羁侦分离存在哪些障碍?
王顺安:剥离有很多人事、财务、编制问题,但都是小问题……我的看法是首先要端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因此在羁侦分离的问题上,应先保证人权,顾及公正,再考虑秩序、监舍效率,最大限度的避免公安机关与押犯的冲突与矛盾,改变警察形象,完善刑事司法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合理反犯罪的国家刑事司法机关。
但羁侦分离涉及到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权力的重新调整。如何“洗牌”,则需要最高决策层的权衡、决心和决定。
南方周末:两会期间,有政协会员提出将看守所条例上升为看守所法,您认为有没有必要?
王顺安:与其制定看守所法,不如修改监狱法,或者制定刑事执行法。看守所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中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外在表现。单独立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应该统筹考虑。在刑事法领域,过去是重实体、轻程序,现在是重实体程序,而越来越轻视执行,这与刑事法系统三大基本法,即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法一体化思想相悖,也与二战以来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刑事执行立法及行刑效果分析的做法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