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遨游博大精深的易学世界 第九节 《周易》与教育理念

作者 : 书凡

《周易》作为中国最古老的文化经典,几千年来在许多思想文化领域对国人产生了深远影响。正如纪晓岚所说:“易道广大,无所不包。”其中非常值得一述的是教育,我们今天流行的许多教育思想、理念和方法都直接来源于《周易》。

1、对教育的重视

《周易》的教育思想主要反映在《蒙卦》上,而《蒙卦》在六十四卦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周易》六十四卦的排列顺序是,先列乾坤两卦,然后就是屯蒙。乾为天,坤为地,屯为万物初生,万物初生需要教育,就是蒙。

《周易·序卦传》说:“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物生必蒙,故授之以蒙。”万物生成以后处于蒙昧阶段,接下来的任务就是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启发他、教育他。这充分反映了殷商先民对教育的重视。

此后,《周易》关于教育重要性的思想被后世学者不断阐发,在我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管子·权修》云:“终身之计,莫如树人。”《学记》则说:“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孟子似乎更加重视教育,把教育看成是区分人和动物的重要标志,他说:“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

2、强调尊师重道

重视教育必须尊重教师,尊师本身就是重教,而重教必须尊师。

《周易·蒙卦》卦辞云:“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作为受教育者,蒙童应该主动地向老师请教,而不是老师卑躬屈膝地要求蒙童接受教育。

这样,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就处于一种主导地位,它要求整个社会都应诚心诚意地尊重老师,尊重老师的劳动。

另一方面,尊师也是为了尊道,师严是为了道严,师道尊严的目的是为了学生敬学而有为,也就是程颐所说:“致敬尽礼而后往之,非欲自为尊大,盖其尊德乐道不如是,不足于有为也。”

这种尊师重道的思想,经过荀子、董仲舒、韩愈等儒家士人的发挥,成为我国尊师重教的一种优良传统。

3、重视学生的主体作用

《周易》《蒙卦》卦的卦辞说:“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周振甫先生译为:“不是我求蒙昧的童子(学习),(而是)蒙昧的童子求我(施教)。”

《周易》把教育看作学生自身的需要,可以说是抓住了教与学的关系的本质,不管儿童是否意识到这种需要,都不影响这种本质关系。

孔子说:“不愤不启,不悱不发。”

《礼记·曲礼》曰:“礼,闻来学,不闻往教。”

这些论述都与“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意思一致而成书于《易经》卦、爻辞之后,可见《易经》在这一观点上对后世的影响。

以前,有人认为上述观点有消极等待的意思。这是一种表面的认识。如果把学生看作学习的主体,就可发现其中包涵的“不干扰学生主体作用”的积极意义。

4、“蒙以养正”的教育精髓

“蒙以养正”出自《易经·彖传》,其意译为:“启蒙(教育)是为了培养正道。”

这一界定开创了从教育作用定义教育概念的先河,可以说是抓住了教育的精髓。

《中庸》之“修道之谓教”,《学记》之“教也者,长善而救其失者也”,《说文解字》之“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等,与“蒙以养正”的思想一脉相承。它比外国历史上对教育的界定,如“教育即生长”,要贴切得多。

“蒙以养正”作为培养学生善端的教育思想的共同渊源,不论是孟子的“我养我浩然之气”,还是荀子的“凡礼义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都是“蒙以养正”的具体体现。

所不同的是前者从“仁、义、礼、智,非由外铄也,我固有之也”的性善论出发,而后者则是从“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出发。截然对立的性善论和性恶论能殊途同归地得出共同结论,与“蒙以养正”的渊源是分不开的。

5、“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

“包蒙,吉。”是《蒙卦》“九二”的爻辞。直译为:“能够容纳所有蒙昧的童子,是吉祥的。”

陈梦雷先生的《周易浅述》从卦象及爻象的角度解释说:“九二阳刚统治群阴,当发蒙之任。然性不齐,不可一概取必,唯刚而得中,故能有所包容而吉也。”

这就是说,学生的材质不一,不能一概而论,教师采取包容全体学生的态度,就会是吉祥的。

这种包容的思想不仅见于《蒙卦》,在其他卦的卦、爻辞及易传中也多处可见。

如《师卦》大象传有“君子以容民畜众。”《泰卦》九二爻辞“包荒,用冯河,不遐遗。”《临卦》大象传“君子以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包荒”即包容污垢。“包蒙”作为教育原则似乎令人费解。但其中含有深刻的辩证法思想。能否做到“包荒”则是能否做到“有教无类”的关键。

老子云:“受国之垢,是谓社稷主;受国之不祥,是谓天下王。”可以说是对“包荒”的精辟阐释。能够做到包容学生的缺点,能够喜欢有缺点的学生,才能真正做到面向全体学生。

6、“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

《周易·蒙卦·象传》说:“君子以果行育德。”

此外,《易传》中还有“以懿文德”、“自照明德”、“反身修德”、“厚德载物”等重视品德修养的表述。

德育好比人生的方向盘,决定着一个人生活的质量、一生的走向、对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周易》明确地把德育放在启蒙教育的首位,说明了古人已充分意识到这一点。

进一步,《周易》还指出了德育的内容,“蒙以养正,圣功也”。

“正”是《周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意味着符合社会规范,代表着被社会认可和接受。

《周易》把“正”作为德育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培养儿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人。

所以程颐说:“养正于蒙,学之至善也。”

王夫之说:“养其正于童蒙,则作圣之基立于此。”

这种重视德育的思想被继承和发展,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明确地提出了“蒙养之始,以德育为先”的口号。

7、“小惩大戒”的教育原则

在中国教育史上,《易经》首先肯定了惩罚的教育作用。但同时要求运用适度。

《蒙卦》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由于对“刑”、“桎梏”、“法”等概念的不同理解,在译文上分歧很大。台湾孙振声先生把“刑”训为“惩罚”,“桎梏”训为“约束”,“法”训为“法则”或“规范”,比较合乎实际。因为在《易经》经文成书的年代,即奴隶社会初期,“刑”只是一种普遍的惩罚手段,而非依法专门对罪犯惩罚的手段。“法”也不能理解为现代的“法律”。此外的“刑”只是一种“教刑”即惩罚学生的手段。《尚书·尧典》有“鞭作官刑,扑作教刑”的记载,可资佐证。据此,上文可译为:“儿童在发蒙时期,利用惩罚是有利的;如果月兑去约束,是不利的。”“惩罚是为了树立一定的行为规范。”

《噬嗑卦》初九曰:“履校灭趾,无咎。”象曰:“履校灭趾,不行也。”意即带上脚镣磨破了脚趾,没有害处;因为可以使他不再犯错误。《系辞上传》对此解释说:“小惩而大戒,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履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

《易经》这种“小惩大戒”的观点,无疑有其积极的教育意义。但是,“过犹不及”,过分运用惩罚,则会适得其反。自《学记》之“夏楚二物,收其威也”的论述起,把惩罚和教师的权威结合起来,崇尚惩罚的教育思想流传后世,是值得我们警戒的。

总之,《周易》作为教育思想的起源,对于我们今天的教育工作者探索符合现代的新的教育理念和方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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