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北市人民政府文件
[定北市政發(2001)32號]
關于開發旅游資源發展旅游產業的優惠政策規定
為搶抓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通過「擴大開放、招商引資」,加速開發我市旅游資源,加快旅游產業的發展,使之盡快成為我市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經市委、市政府研究,特制定優惠政策如下︰
第一條︰本市境內的旅游資源(包括可開發利用的森林、奇山、秀水、溶洞、瀑布等自然景觀和廟宇、古建築等人文景觀)全面對外開放。歡迎市內外各種經濟實體、社會團體、各界人士等以多種形式投資開發,興辦旅游開發性企業和實體。
第二條︰凡在本市境內投資興辦旅游企業或經濟實體,可享受土地優惠政策。凡在已納入全市旅游規劃的景區內征用土地,從事旅游設施建設和旅游景點開發的,其建設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免征;需租賃土地進行旅游設施建設和旅游景點開發的,租賃價格由租賃雙方商定,鄉、村也可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入股方式解決投資方用地問題,被租賃土地的水利建設基金、耕地佔用費按50%征收。不論征用或租賃土地,由市土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費用減半收取。
第三條︰凡在本市境內投資從事旅游開發的企業或實體均可享受市委、市政府《關于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實施意見》和《關于鼓勵外來客商投資的有關規定》。所有旅游開發建設項目、興辦旅游企業項目等,經市旅游部門審核後,由市旅游部門牽頭,會同計劃、工商、稅務、公安、城建等有關管理部門,實行「一廳式辦公」,在兩個工作日內辦完所有證照手續,有關費用減半收取。
第四條︰對市內外投資旅游開發的企業或實體實行稅費優惠和特殊保護。新辦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三年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三年企業所得稅,免征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附加費。同時,減半征收城市建設配套費、增容費、牆改費、抗震費、人防工程易地建等項費用。
在國家稅收政策允許的前提下,對部分投資額大、影響面寬的重點旅游企業和納稅大戶以及新興旅游企業實行一定範圍的特殊政策。
第五條︰對引進市外資金開發旅游資源,興辦旅游企業或實體的中介者給予獎勵,由受益方一次性提取實際引進資金的3%對中介者進行獎勵。引進項目者,根據項目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對中介者進行獎勵。
第六條︰以外來品牌產品作為投入我市興辦合資、合作的旅游產品生產企業,其流轉稅及企業所得稅,按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執行。凡來我市利用新技術、專利等投入生產新型旅游產品的專業技術人員,按新增稅後利潤的10%提取個人獎金。旅游產品填補省內、國內空白的,按新增稅後利潤的15%一次性提取個人獎金。
第七條︰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獨立或聯合創辦旅游實體,所得稅後利潤留歸本單位使用或彌補辦公經費不足。允許干部職工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經批準,可利用節假日和業余時間從事旅游開發或到旅游企業兼職。干部職工利用山地荒灘資源從事旅游開發,可享受安康地區鼓勵黨政機關干部職工從事山地開發有關優惠政策。
第八條︰鄉鎮興辦旅游業所帶來的財政收入全部留歸鄉鎮使用。市上將旅游業列入鄉鎮財源建設考核範圍,並予以獎勵。
第九條︰加大對旅游業的扶持力度。省、地投放我市的扶貧資金、世行貸款資金、以工代賑資金等款項優先用于扶持發展與旅游業相關的路、電、水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旅游資源出讓收益用于建立旅游事業發展基金,原則上全部用于旅游資源保護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也可有償用于扶持發展旅游項目。金融部門要加大對旅游開發的信貸投入,多方籌措資金,擴大信貸規模,積極支持旅游產業發展。
第十條︰優化旅游業發展環境。加強景區資源保護,凡景區、景點內的基礎設施和山脈、水源、樹木不得破壞,景區內嚴禁放牧、采伐、開礦;加強路、電、水、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為旅游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切實保護投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和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除國家法定的檢查外,未經市委、市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對旅游企業進行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檢查、評比。市外投資者在本市投資50萬元以上的,願在本市落戶的準其遷入戶口,屬農村戶口的,鄉(鎮)村組均應無條件接收,並積極解決住房及生產生活用地,符合農轉非條件的,公安~部門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其子女入學按本市常駐人口同等對待,免收借讀費。
第十一條︰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嚴禁對旅游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實行收費明白卡制度,對明白卡以外的收費項目和超過明白卡規定標準的部分,企業有權拒付;嚴禁擅自對企業停電、停水,中斷交通或通訊等,一經發現將從嚴查處,視其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理,並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加強對旅游業的服務與管理。市外事旅游局專門負責本市境內旅游業服務與管理,督辦落實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本規定在試行中可不斷完善,定北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