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宋洗冤 洗冤集錄白話文(卷三、卷四)-轉載

作者 ︰

卷之三

一七驗骨

一八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一九自縊

二○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二一溺死

○一七驗骨

(一)人的全身有骨頭三百六十五節,按照一年三百六十五日之數。

(二)男子的骨頭白,女人的骨頭黑(女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藥骨黑,必須仔細檢查驗定)。

(三)髑髏骨(即腦顱骨),男子自頭頂到兩耳連同腦後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腦後橫有一縫,當正直下到發際另有一條直縫;女人只有六片,腦後橫一縫,當正直下沒有縫。

(四)牙齒有二十四只,或二十八只,或三十二只,或三十六只。

(五)胸前骨(即胸骨)三條;

(六)心骨(即胸骨劍突)一片,軟脆,像銅錢大。

(七)頸項骨與脊骨(即脊柱骨)各十二節。

(八)自頸項到腰共有二十四塊椎骨,上有一塊大椎骨。

(九)左右肩井骨(即鎖骨)及左右飯匙骨(即肩胛骨)各一塊。

(十)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條,八條長,四條短,女人各十四條。

(十一)男女腰間各有一骨(即〈骨氐〉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樣)。

(十二)手腳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 肕骨旁邊,都有捭骨(女人沒有);兩腿的膝頭各有〈奄頁〉骨一塊,隱在其間,如大拇指那樣大;手掌腳板各有五縫,手腳大拇指和腳的第五指各二節,其余十四指都是三節。

(十三)尾蛆骨(即尾骨)像豬腰子,仰接在脊椎骨的末梢,男子的,聯結脊椎骨處凹窪,兩邊都有尖瓣,像菱角,周圍分布有九個孔竅;女人的,聯結脊椎骨處平直,周圍分布有六個孔竅。

(十四)大小便兩處各有一個孔竅。

(十五)對于骸骨,各要用麻、草小繩或細竹篾串好,然後用紙簽一一標明某骨,以使檢驗時不至發生差錯。

○一八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一)從人的兩手起,和指甲相連的是手指小節,小節之後是中節,中節之後是本節,本節之後前臂之前生著掌骨,掌骨的上面生著掌肉,掌肉之後可彎曲的地方是手腕,手腕外側高起的骨頭是手外踝,內側高起的骨頭是手內踝,和二踝相連生的是臂骨(撓骨),輔臂骨而生的是髀骨(即尺骨),三骨相接連的是肘骨,他的前面可彎曲的地方是曲肘,曲肘之上生著的是臑骨(即肱骨),臑骨之上生著的是肩(即肩頭),肩之前是橫骨,橫骨之前的髀骨,髀骨之中凹陷的是缺盆(即肩窩),缺盆之上是脖頸,脖頸的前面是顙喉,顙喉之上是結喉,結喉之上是頦,頦的兩旁是曲頷,曲頜的兩旁是頤,頤的兩旁是頰車,頰車之上是耳,耳之上是曲鬢,曲鬢向上到頭頂,頭頂之前是門,門之下是發際,發際的正下是額,額下是眉,眉際的末梢是太陽穴,太陽穴的前面是目,目的兩外角是兩小眥,兩小眥的上面是上眼瞼,下面是下眼瞼,生在正中能夠看視的是目瞳子,瞳子內側靠近鼻根的眼角是兩大眥,兩大眥之間是鼻山根,鼻山根之上是印堂,印堂之上是腦角,腦角之下是承枕骨,脊柱骨的下面橫生的是髖骨,髖骨兩旁是釵骨,釵骨下中是腰門骨(即〈骨氐〉骨),釵骨上連生的是腿骨(即股骨),腿骨下可以彎曲的地方是曲〈月秋〉(即窩),曲〈月秋〉上面生的是膝蓋骨,膝蓋骨下生的是脛骨,脛骨旁生的是〈骨行〉骨(即腓骨),〈骨行〉骨下外起高大的是兩足外踝,內起高大的是兩足內踝,脛骨前面下垂的是兩足跂骨(即跖骨),跂骨之前是足本節,本節之前是小節,小節的前上端生足指甲,指甲之後是足前跌,跌後凹陷的是足心,下面生足掌骨,掌骨之後生踵肉,踵肉後面是腳跟。

(二)滴骨驗親法,是說如果某甲是父或母,只余骸骨存在,有某乙前來認親說自己是死者的親生兒子或女兒,這要怎樣來驗定呢?可試令某乙就身上刺出一兩點血,滴在骸骨上,如果是的親生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俗說滴骨親,大約就是指這個說的了。

(三)檢骨須是晴朗的日子。先以水淨洗尸骨,用麻繩穿定身體各部骸骨的次第,用席盛好,可開掘地窖一個,長五尺,寬三尺,深二尺,多用柴炭燒煆,以地紅為標準,除去火,再用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潑到地窖里面,乘熱氣抬骨放入坑內,以草墊蓋好,蒸骨一兩個時辰,等地冷了取去草墊,抬出骨殖向平坦明亮的地方,用紅油傘罩尸骨進行檢驗。如果骨上有被打的地方,就會有紅色紋路微印,骨折的地方,它的接續處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的骨照著日光看,如果紅活,便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如無血印蹤跡,有損折,乃是死後痕。切不可用酒醋煮骨,恐有不便處。這種檢骨的方法必須天氣晴明才行,如果陰雨天那就難于檢出了。

如陰雨天不得已,就用煮法。用甕一口,如同用鍋煮東西一樣,用炭火來煮醋,多放入鹽、白梅同骨一道煮。必須親臨現場監視,等煮到千百滾後取出,用水洗了,對著日頭照,有傷痕即可見到。血都浸集在骨損的地方,赤色或青黑色。還要仔細驗看,有沒有破裂。

(四)煮骨不得見錫,接觸到錫骨多變黯。

如果有人作弊,把藥物放到鍋里,那骨上有傷的地方,反而變白什麼都不見。(解法見驗尸部分)

如果骨頭有的經過三兩次洗罨,其色變白有傷也同沒有傷一樣了,這要怎樣來辨驗?可將應驗傷損處的骨頭,以油灌之,這種骨頭大的有縫,小的有竅,候油溢出,便揩使干,向光明處照看,凡傷損的地方,油到便停住不動,明亮的地方便沒有傷損。

一法,濃磨好墨涂抹在骨上,候干即洗去墨,如有傷損的地方,黑墨就一定浸入,沒有傷損黑墨即不浸入。

又法,用新綿絮于骨上拂拭,遇傷損地方必定牽惹綿絲起。骨折的,其色在骨斷處兩頭,還要看折斷地方,其芒刺向里還是向外,毆打折斷的,芒刺在里,在外的便不是。

頭顱骨有其它問題的地方骨青,骨折的地方帶有淤血。

仔細看骨上有青暈或紫黑暈的形狀,長形的是他物傷,圓形的是拳傷,大塊的是頭撞傷,小塊的是腳尖踢傷。

在全身上下前後左右所有的骸骨中,有一處損折是在致命部位,即或不是要害,就要叫仵作行人指定喝報出來。

(五)蒸骨檢驗完了後,仵作行人按前後左右由上而下部位順序喝報全身骸骨,說︰尸仰臥,自頭顱喝起,頂心至門骨、鼻梁骨、頦頷骨和口骨都全,兩眼眶、兩額角、兩太陽、兩耳、兩~骨都全,兩肩井、兩肊骨全,胸前龜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左肋骨全,左胯、左腿、左 肕和髀骨以及左腳踝骨、腳掌骨都全。

右側也如同左側。

翻轉身來喝報,腦後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都全。

(六)凡驗原被傷殺死的人,經過一些時日,尸首壞爛,蛆蟲咂食,只剩下骸骨的,原被傷的地方,血粘骨上,有干黑血為證。如果無傷而骨損的,其骨上的破損,有如頭發絲樣的痕跡,又像瓦器龜裂,損傷的紋路深沉不顯,可為驗證。

(七)毆死的人,致死的傷處不至骨損的,便肉緊貼在骨上,用水沖激也不下來,以指甲剮剔才掉,肉貼的地方,其傷痕便可看出。

(八)檢骨完了,自頭顱、肩井肊骨,臂、腕、手骨,以及胯骨、腰腿骨, 肕、膝蓋和髀骨,都要標明左右。肋骨共二十四根,左右各十二根,分成左右,就是︰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類,要根根按照次序標寫好。脊柱骨二十四節,也要自上而下一、二、三、四……,連尾蛆骨標明號數。胸前龜子骨、心坎骨也要寫上標識,以便易于檢點拼湊。兩肩、兩胯、兩腕皆有蓋骨,平常不計算在全身骨數之內,只在被打損傷的時候,才計算在眾骨數內,實際上不如計算在全身骨數之內為好。對于標號過了的骨頭,先用紙數重包好,再用油單紙三四層包了,用繩子交眼扎縛作三四處,蓋上封頭印,用桶一只盛起,上面用板蓋好,挖坑掩埋,堆起墳堆,作上標記,並打上石灰印。

(九)行都臨安一帶地方,有一種毒草名叫賤草,熬成膏子出賣與人。如果用以染骨,骨色就變得黯黑,幾乎可以和真傷相混。不過被打是在生前,傷處自有暈痕,如果沒有暈痕而骨又不損,就不可指以為傷痕,務要仔細辨別真偽。

○一九自縊

(一)自縊身死的人,兩眼閉合,嘴唇青黑,唇開露齒。如果是勒在喉頭之上,就口閉,牙關咬緊,舌頭抵住牙齒不出來(有的說齒微咬舌)。如果是勒在喉頭之下,便口開,舌頭伸出口外約二分至三分。面帶紫赤色,口吻兩角以及胸前有吐出的涎沫。兩手虛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蔭,如同火灸的斑痕,以及肚下至小月復都因血液下墜成為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腸頭(即肛門)有的有一兩點血。脖子上的勒痕呈紫色,或黑淤色,直到左右耳後的發際,橫長約九寸以上到一尺以來(一說男子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腳下懸空,脖子上勒的溝就深;腳不懸空,就淺。人肥就勒的深;瘦就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的地方上吊,身懸半空,勒的痕跡就深;如用全幅勒帛及白絹項帕等物,又在低的地方,勒的痕跡就淺。在低的地方上吊,身體多臥在下面,或者側身臥,或者覆身臥。側身臥的,索痕斜起,旁經喉下;覆身臥的,索痕正起,橫在喉下,從兩耳邊上去,大多不到腦後發際下。

上吊掛繩的地方需要高八尺以上,兩腳懸空,所踏著上去的東西須倍高于懸空的高度。或在床、椅、火爐、船艙內,只要高二三尺以來,也可以自縊而死。

如果死者去上吊處經過一段爛泥地,需要看死人赤腳還是穿鞋,他所踏著上去的東西上有沒有印下腳跡。

(二)上吊,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纏繞系等。要看死人踏什麼東西入頭在繩套內。垂下的繩套必須寬裕得使死者站在踏物上足以放頭進去的程度,才是自行上吊死的。

活套頭,腳著地及膝跪地,也可以吊死。

死套頭,腳著地及膝跪地,也可以吊死。

單系十字,懸空,才可以吊死,腳尖稍為著地,也吊不死。

單系十字,是死者先用繩帶自行系在項上後,自己用手系掛到高的地方。檢驗時,需要先看上頭系掛地方的塵土,以及死者上去系繩時踏的什麼東西,要自己用手能夠夠得著系繩的地方,才是自行吊死的。上面系繩的地方,或者太高,或者太大,手不能攀得著以及不能上得去的,那就是別人吊上去的。其次,還要看所系掛處繩帶物的伸縮,需要套頭墜下距上頭系掛處約長一尺以上,才是自己上吊死的。如果套頭緊抵著上頭系處,一定是別人吊上去的。

纏繞系,是死者先用繩帶在頸項上纏繞兩遭,自己踏著東西系在高的地方,身體下墜致死。或者是先系繩帶在梁棟或樹枝上,扣套垂下,踏高入頭在扣套內,再纏上一兩遭。纏繞系的索痕成上下兩路,上一路繞過耳後,斜入發際;下一路平繞項行。吏人畏懼復雜艱難,定會稟告驗官,請求只申報一條索痕,切不可听信。如果除去上一痕,便不成為上吊,如果除去下一痕,卻正是致命的要害去處。倘或覆檢官不肯也和初檢一樣填寫驗尸單,死者的親屬因而有所上訴,上級再差官覆檢出來,那將怎麼辦呢?必須據實辦理,不可只作為一條索痕定驗。索痕的相疊和分開的地方,要作兩截量,定出頭尾,畫取樣子,更要重新用原來系吊的繩帶纏過,比較闊狹完全相同,這樣,任憑覆檢,可無後患。

(三)凡因病患在床仰臥,用繩帶等物上吊死的,這種尸體兩眼閉合,唇開露齒,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膚色黃,形體瘦,兩手拳握,臀後有大便出。左右手內,大多數是握著自縊用物到勒緊以後,死後只在手內。要量一量兩手拳相距幾寸以來。喉下痕跡紫赤,周圍長約一尺多,結締在喉下,前面的痕跡比較深。曾經被解救過,則其尸體肚脹,大多口不咬舌,臀後沒有大便。

(四)如果是真自縊,在吊死者腳下開掘穴深三尺以來,找到火炭,才是。

或在屋下自縊,先看所縊處的橫梁等處,塵土滾亂極多,才是。如果只有一路無塵,不是自縊。

可先用杖子在所系吊的繩索上輕輕敲打,如果緊直,乃是自縊。如寬松,就是移尸。大凡移尸到別處吊掛,舊痕挪動,便有兩痕。

(五)凡驗上吊死的尸體,先要弄清在什麼地區,什麼街巷,什麼人家,什麼人看見,本人自用什麼東西,在什麼地方搭掛,是作十字死扣系定,還是在項下作活扣套。再驗死者所著的衣服新舊,打量尸體所在的四至,東西南北各至什麼所在,面向什麼地方,背向什麼地方。死人是踏什麼東西上去的,上量吊者頭部去系繩處相距若干尺寸,下量死者腳到地面相去若干尺寸。或所吊處雖低,也要看頭上懸掛繩索處,下至所離處,並量相去若干尺寸。當眾解下,抬尸到明亮的地方,才解去上吊者的繩套,通量長若干尺寸。量圍在脖子上的套頭繩圍長若干,項下交圍的,量到耳後發際起處,量索痕闊狹、橫斜長短,然後按照常法進行檢驗。

(六)凡驗上吊死的人,先要問原報案人,該身死人是什麼身分的人?發現時早晚?有沒有解下救應過?報告官府時早晚?如果有人認識,即問上吊人年歲多少?作什麼營生?家里有什麼人?因為什麼在這里上吊?如果是奴僕,先向雇主索討契約辨驗,看契約上奴僕有沒有親戚,年歲多少,更看原吊掛蹤跡去處。如果曾經解下救過,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解下約多少時間死去,切須仔細。

(七)大凡檢驗,不可便作上吊致命,不加仔細辨別。凡遇這類情況,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系咽喉下或咽喉上的要害部位,致命身死,以防死者別有屈枉情節。況且如有人在睡熟的時候,被人用繩索勒死吊將起來,檢驗官怎麼見得是自行上吊致死?一定要仔細啊。

(八)多有人家女使、力役,或外人在家中吊死,家主不通曉法律,因避見臭穢及逃避檢驗,遂移尸到外面吊掛,舊的索痕移動了,以致有了兩條索痕。舊痕紫赤有血蔭,移動後的索痕只白色,沒有血蔭。移尸的事理很清楚,要當眾查究明白,開寫出生前與死後痕。因為移尸不過杖罪,如果漏月兌不寫清楚,覆檢官不相照應,報為兩痕,上級必然反而見疑,愈益加重了本案有關人等的災禍。

(九)遇有尸首日久壞爛,頭吊在上,身體側斜在地,肉爛見骨的情況,但驗所吊頭。如果繩已入糟(指自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的),以及兩手腕骨、頭腦骨都呈現為赤色的,是吊死的。(一說牙齒及十指尖骨赤色的為是。)

○二○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一)自縊的和被人勒殺或謀害後偽裝成自縊的,是很容易辨別的。真自縊的,用繩索、帛之類系縛處,交至左右耳後,索痕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露齒,繩索勒在喉上的則舌抵齒,勒在喉下的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便出。假如是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的,則口眼開,手散發亂,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也不抵齒,項肉上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惟有勒到將死未死的當兒,實時吊起,詐作自縊的,這要稍難辨別。如果跡狀可疑,莫如即驗成勒殺,立下限期捕捉凶犯為好。

(二)凡被人隔物,或者窗欞或者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的,則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但極深,黯黑色,也不起于耳後發際。

絞勒喉下死的,結締在死人項後,兩手不垂下,即使垂下也不直,項後結交,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搊著。假如喉下有衣衫領黑跡,是咽喉要害地方被壓迫以致氣悶身死的。

(三)凡檢驗被勒身死的人,要把項下勒的繩索,或是各種帶系,臨時仔細說明。繩帶纏繞過遭數,多是在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的垂頭處。其尸應當覆身面朝地臥,因為被勒時爭命,一定是揉撲得頭發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

(四)凡被勒身死的人,須觀察其尸身的四側,當有綁掙扎的蹤跡去處。

(五)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綁扎手腳及項下等處的,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系綁,其痕跡也不紫赤,有白痕可作驗證。死後系綁的,無血蔭,系綁痕雖深入皮,便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的,只紅色或焦赤,帶濕不干。

○二一溺死

(一)如果是生前溺水的尸首,男僕臥,女仰臥,頭面後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肚月復鼓脹,拍著發響,(落水的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的則手握,眼合,月復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發髻緊,頭與發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泥沙,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損處。這是生前溺水的驗證。(因為溺水的人未死前必須爭命,由于呼吸關系,便要吸水入肚,所以死者兩手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肚子里有水脹。)

(二)如果檢驗覆驗遲了,就會因尸首經受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皰。

(三)如果尸首身上無痕,面色發赤,這是被人倒提起來用水悶死的。

(四)如果尸首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肚月復微脹的,是真的淹水身死。

(五)如因病患溺死,則不論水的深淺,可以致死,身上別無其它情況。

(六)如果是疾病身死,被人拋擲在水里的,就口鼻沒有水沫,肚內沒有水,不鼓脹,面色微黃,肌肉微瘦。

(七)如果是因為病患倒落泥塘里身死的,其尸口眼開,兩手微握。身上衣裳並口、鼻、耳、發際同有青泥污的,要月兌下衣裳,用水淋洗,以酒噴尸,被泥水淹浸的地方,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脹,指甲中有泥。

(八)如果是被人毆打殺死後,推在水里的,入水深的則脹,淺的則不大脹,其尸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頭發散慢,肚皮不脹,口、眼、耳、鼻沒有水瀝流出,指爪罅縫沒有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但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的傷損去處,其痕黑色,尸首有的微瘦。臨時看驗,如果檢出身上有傷損地方,便把痕跡記錄下來,雖是投水,也應該押送所有關系人等到官府查問追究。

(九)凡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腳落井的尸首,大同小異,都是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發中有沙泥,肚子脹。使尸體側覆臥,便口內水出。如果別無他故,就只定作落井身死,這樣,投井、推入井的都包括在其中了。所謂落井小有不同的,只在于被推入井與自落井的,便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自投井的,便眼合手握,身上沒有錢物。

大凡有原故入井的,須腳直下,如果頭在下,恐怕是被入趕逼,或他人推送入井的。如果是失腳的,要看失腳處的土痕。

(十)自投河、被人推入河的,如果水稍深闊,便沒有磕擦、沙泥等現象;如果水淺狹,也和投井、落井相同。大概水深三四尺的光景,都能淹死人,驗了確實沒有其它原因,就只定作落水身死,自投水被推入水的便都包括在這里面了。如果尸體上有繩索或略有傷痕可疑之處,就應當驗作被人謀害,放在水中弄死,不過立下捕限捉拿賊犯,切不要顧及一個捕限,而留下不可預測的後患。

(十一)凡溺于河池(通行航運的叫做河,不通行航運的叫做池)的,檢驗時候,先訊問原報案人,早晚看到尸體在水里的?看到時便只在現在地方,或是從其它地方漂流而來的?如果是漂流而來,即問是東、西、南、北方向?又怎樣流到這里便停住的?怎樣來報官的?假如稱說曾看到其人落水,就問當時有沒有救應過?如果曾經救應過,其人沒有出水的時候就已死了,還是救應上岸後才死的?是看到後立即報官,或是過了幾時報官的?

(十二)如果在江、河、陂、潭、池塘里面,難以打量四至的,只看尸首浮起在什麼地方,如果尸未浮起打撈才出的,說明在什麼地方打撈見尸。池塘或坎有水地方可以致命的,要量出淺深尺寸,坎則量明四至。江、河、陂、潭尸體起浮或發現處地岸,以及池塘坎,為什麼人所管?地名何處?

(十三)凡溺井的人,檢驗時候,也先問原報案人,怎樣知道井里有人的?初見有人時,其人死了沒有?既知沒有死,為什麼不給以救應?死者的尸體沒有浮起,怎樣知道井里有人的?如果是屋下之井,即問身死人自從什麼時候不見的?卻又怎樣知道在井里?凡井內有人,其井內自然先有水沫,以此為驗。

量井的四至,是在什麼人的地上?其地名甚處?如果溺尸在井底,就不必量四至,但約量井深若干丈尺,才撈尸出。

尸體在井內,滿脹則浮出尺余,水淺則不出。如果浮出,要看頭或腳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浮出,也要用丈竿量到尸體近邊的尺寸,也要看頭或腳在上在下。

(十四)檢驗溺死之尸,由于水浸多日,尸體膨脹,難以明顯看出致死原因的,應當詳細說明尸體頭發月兌落,頭臉膨脹,口唇翻張,頭臉連同周身上下皮肉,並皆一概青黑褪皮的情況。驗明是死者本人在井內或河內,死後水浸,經隔多日,以致這樣。現在沒有憑據檢驗尸體沿身有無傷損及其它問題,也決定不了死者的年齡面貌形狀,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月復脹。驗得前件尸者,確實是在某處水溺身死。那種水浸日數更多沒有憑據檢驗的,便不用詳細說明致命原由。

(十五)初春雪寒,尸體經過數天才浮,和春夏秋末不相同。

(十六)凡溺死的人,如果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前先已曾經被打,本身有傷,現在又的確證實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的,在驗尸單內也要明白填寫出傷痕,定作被打後又溺水身死的。

(十七)投井死的人,如果不曾和人爭斗過,而驗尸時面孔頭額有利刃痕,又依舊帶血,好象生前傷痕的,這要看井內有沒有破瓷器之類的東西,以致傷著了。人初入井時氣還未絕,傷著了,其傷痕依舊帶血,如果驗成了生前刃傷,豈不利害!

卷之四

二二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二三自刑

二四殺傷

二五尸首異處

二六火死

二七湯潑死

二八服毒

二九病死

三○針灸死

三一札口詞

○二二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一)律上說︰見血為傷,除了手腳打踢的而外其余都為他物傷,就是兵器不用鋒刃的也是。

傷損的法定責任擔保期限,手足打的傷十天,他物打的傷二十天。

斗訟敕︰凡咬人的,依照他物法處理。

元符敕申明刑統︰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檢驗確定,如果靴鞋堅硬,就按他物處理,如果不堅硬,就難作他物看待。

或額、肘、膝抵壓、頭撞致死的,並作他物傷痕。

諸他物是鐵鞭、尺、斧頭、刀背、木桿棒、馬鞭、木柴、磚、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類。

(二)如果被打死的,其尸口眼開,發髻亂,衣服不齊整,兩手不拳,有的有便溺沾污內衣。

(三)如果在責任擔保期限之外死的,要驗傷的部位是不是在頭部,及因破傷風感染,以致身死的。

(四)應驗他物和手足毆傷,傷痕必須是在頭臉上、胸前、兩乳、脅肋旁、臍月復間、大小便二處的,才可定作要害致命的去處。手足折損的也可以死,其傷痕周圍有血蔭的,才是生前打損的。

(五)凡是用他物和頭、拳、腳等堅硬之物撞打的,傷痕顏色最重的紫黯微腫,次重的紫赤微腫,又其次的紫赤色,再其次的青色,那種出了責任擔保期限以外的傷痕,其顏色微青。

凡是他物打的,其傷痕即斜長或橫長,如果是拳打的即方圓,如果是腳踢的,則比拳打的分寸較大。(凡傷痕大小定作拳足他物打的,應當以上項各物比定,才可談分寸。)凡打著兩天身死的,則傷痕分寸較大,毒氣蓄積向里,可約得一兩天後身死;如果是打著當死的,則分寸深重,毒氣紫黑,實時向里,可以當死。

(六)凡是以身去就物的叫做磕。雖磕著,沒有破chu,其傷痕方圓,雖磕破也不至于深。那種被他物和手足所傷,皮雖受傷而血不出的,其傷痕處有紫赤暈。

(七)凡行凶人假如是用棒杖等打的,則傷處多在實在的地方,其被傷的人,或經過一兩個時辰,或經過一兩天、三五天以至七八天、十多天身死。又有用堅硬的他物打,立即便致身死的,更要看驗傷痕情況輕重。如果是先揪住被傷人的頭髻,然後散拳踢打的,則傷處多在虛弱要害的地方,或一拳一腳便致命。如果是因為腳踢著要害地方致命的,切要仔細驗認行凶人腳上有無鞋履,防備日後質問非難。

(八)凡他物傷,如果是在頭腦部位的,其皮不破,即要骨肉傷損。如果是在其它虛弱地方,即臨時看驗。如果是尸首左邊傷損,即是行凶人用右手拿東西所打,這是因為手順的原故。如果是右邊傷損,即損處在近後,如在右前,即不是。如果是在後面,便又要考慮到是凶手從身後用他物所打。貴在審察無誤。

(九)要看傷痕大小,量出分寸,又要看幾處皆可致命,只指定一處重害地方,作為虛弱要害致命身死之處。

(十)打傷地方皮膜相剝離的,用手按之即作響,用熱醋罨敷之便有傷痕出現。

(十一)凡被打傷致死的人,必須定出致命身死的最要害的地方。如果是打折了腳手,在責任擔保期限內或限外死去時,要仔細考察研究打傷的分寸闊狹後,定驗是將養不好,致命身死。面貌年歲等,也要臨時加以說明。

(十二)凡驗他物及拳打腳踢的傷,要仔細辨驗傷痕是斜長方圓,表皮有否微損。如果傷痕不見,在未洗尸前,用水灑濕,先將蔥白搗爛涂上,然後再用醋糟罨敷,經過一個時辰除去,以水洗尸,傷痕即現出。

(十三)如果是用櫸樹罨敷成痕,假作為他物傷痕的,則其痕內爛損黑色,四圍青色,聚作一片,而沒有虛腫現象,用手按捺也不堅硬。

(十四)又有假作打死的,在尸上用青竹篦火燒烙成傷痕,但只有焦黑痕,又淺而光平,更不堅硬。

○二三自刑

(一)凡自割喉下死的,其尸口眼閉合,兩手拳握,胳膊彎曲而拳縮,(死人用手把定刃傷,像用力的樣子,他的手自然拳握。)膚色黃,頭髻緊。

(二)如果是用小刀子自割,傷痕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如果是用磁器,割破的分寸不會大。每件器物刃物自割,並且下刃的一頭尖小的,但傷著氣喉即死。

如果是用刃物自扎著喉下、心前、月復上、兩脅肋、太陽、頂門等要害地方,只要傷著脈膜,分寸雖小,即會立時死去;如果刺的不深以及不是要害地方,雖有三兩處,也不會致死。

如果是用左自刎的,傷口必定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的,必定起自左耳後。傷在喉骨上的難死,因為喉骨比較堅硬。傷在喉骨下的易死,因為喉骨下軟弱而易于割斷。其傷痕起手重,收手輕。(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則喉右邊下手處深,左邊收刃處淺,其中間不如右邊,因為下刃太重漸漸負痛縮手,因而輕淺,以及左手須似握物狀便是。右手的也是這樣。)

凡自割喉下,只有一處刀痕,如果當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管氣管並斷;如果傷後一日以死,深一寸五分,食管斷,氣管微破;如果傷了三五日以後死的,深一寸三分,食管斷,須頭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即是自割的形狀(這也難定)。

(三)如果自己用刀剁下手和指節的,其皮頭皆齊,定用藥物包扎,雖是用刃物自傷的,必不能當死,一定是將養不好致死的。其斷處的皮頭卷向里。如果是死後傷的,即皮不卷向里,以此為驗。

(四)又有人因自用牙齒咬下手指的,齒上有風著于傷口,多致身死,少有生存的。其咬破chu瘡口一道,周圍骨折,必然有膿水淹浸,皮肉損爛。因此,將養不到,致命身死。這種傷口上有牙齒痕跡,以及有皮肉不整齊去處。

(五)檢驗用刃物自殺的人,即先問元報案人,這個身死人是什麼身分的人?自殺時或早或晚?用什麼刃物?如果有人來認識死者,即問身死人年齡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果是奴婢,即先討契書看,更問死者有沒有親戚,以及生前使左手使右手?並須仔細看驗傷痕地方。

更要看驗,在生前刃傷,即有血流出,死後即無血流出。

○二四殺傷

(一)凡是被人殺傷死的,其尸口眼,頭髻寬松或散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肉多卷凸,如果穿透肚皮,腸髒必出。

其被傷人見行凶人用刃物來傷的時候,必然要掙扎,用手來遮攔,手上一定有傷損,或有來護庇的,也一定背上有傷著地方。如果行凶人在虛弱要害處一刃徑行致命的,死人手上沒有傷,刃的創傷必重。如果行凶人用刃物砍著腦上頂門、腦角後發際,必須砍斷頭發,如同用剪刀剪的。如果頭頂骨折,即是尖的東西刺著了,要用手按捏其骨看損與不損。

(二)如果是尖刃斧傷,上面闊長,內里必狹。大刀傷,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它的傷痕兩頭尖小,沒有起手收手輕重的分別。槍刺的傷,淺則狹,深則穿透,傷痕帶圓形。或只用竹槍尖、竹擔扎著要害地方,瘡口多不齊整,傷痕方圓不等。

(三)凡驗被快利物傷死的,要看死者原著衣衫上有沒有破傷的地方,隱對傷痕血點可驗。又比如刀挑傷肚腸月兌出了的,其被傷的地方,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那麼一刀所傷怎麼竟會有三兩痕了呢?這是因為人的肚腸是盤在左右脅下的,所以會撩劃著三兩痕。

(四)凡驗刀槍刃砍挑的,要寫明尸體在什麼地方,什麼方向,穿什麼衣服,上面有沒有血跡,傷的地方長闊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肚腸出,脂膜出,作致命處。還要檢驗刃傷衣服的穿孔。如果是被竹槍尖物挑傷致命的,便寫是尖硬物挑傷致死的。

(五)凡驗殺傷,先看是否是刀刃等物殺傷,以及是生前、死後的傷痕。如果是生前被刃物所傷的,其痕肉開闊,收縮參差不齊,花紋交錯。如果傷痕的肉截齊,就只是死後假造的刃傷痕。如果是生前的刃傷,即有血汁,以及所傷的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傷透過脈膜即死。如果是死後用刀割出來的傷,肉色即干白,更沒有血花。(因為人死後血脈不行,所以肉色是白的。)

此條仍責成仵作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

(六)活人被刃物殺傷死的,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如果是被支解的,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緊縮骨頭露出。

(七)死人被割截的,則尸首的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地方皮不緊縮,刃物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然傷痕下面有血,洗檢擠捺,肉內沒有清血出的,即不是生前被刃傷的。

(八)更有截下頭的,活時斬下,則筋縮入,死後截下,則項長,並不收縮。

(九)凡檢驗被殺身死的尸首,如果凶器是尖刃物,方始說被刺要害,如果是齊頭刃物,就不說刺字。如被傷著肚月復上、兩脅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後,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污,驗是要害處被割傷致命身死。如果是傷著心前肋上,只說斜深透內,有血污,驗是要害致命身死。如果是傷著喉下,則說深至項,鎖骨損,並且所割傷處周圍有方圓不齊的去處,食管氣管並斷,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如果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腦角後發際內,如果行凶人刃物大,方始說骨損,如果腦漿出時,有血污,也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如果是砍或刺著,周身不拘那里,如果經隔數天後身死的,便說是將養不好,致命身死的。

(十)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原報案人曾不曾捉獲得行凶人?是什麼身分的人?使的是什麼刃物?曾不曾收得了刃物?如收得了,即索取看大小,著人用紙畫樣,如果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什麼地方,也令原報案人畫刃物樣。畫好了,令原報案人在圖樣下簽名畫押。還要問原報案人,本案的行凶人同被傷人是不是親戚,有沒有冤仇。

○二五尸首異處

凡驗身首異處的尸體,使令家屬先辨認尸首。務必要打量尸首放處的四至。完了後,再量首級離開尸體遠近,或左或右,或距離肩、腳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腳腿的,分頭量,各計算,仍要各寫相距尸體遠近。並且依照所支解肢體的原來位置同尸體相湊起來,提捧首級同脖項相湊起來,圍量尺寸。一般都是刃物砍落的。如果項下皮卷肉凸,兩鎖骨聳起皮剝,當是生前砍落的;如果項下皮肉不卷凸,兩鎖骨不聳起皮剝,就是死後砍落的。

○二六火死

(一)凡生前被火燒死的,其尸體口鼻內有煙灰,兩手兩腳都拳縮(由于被燒的人未死前被火逼的奔跑掙扎,口開喘氣,所以呼吸煙灰入口鼻內);如果是死後燒的,被燒的人雖然手腳拳縮,口內便沒有煙灰。如果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也不拳縮。

(二)如果因為老病失火燒死的,他的尸體肉色焦黑或卷,兩手拳曲,胳臂曲在胸前,兩膝也曲,口眼開,或咬齒及唇,或有黃色脂膏,凝積在皮肉上面。

(三)如果是被人勒死後拋在火內的,尸體頭發焦黃,頭面渾身燒得焦黑,皮肉搐皺,並沒有起泡〈皮達〉皮的去處,項下有被勒的痕跡。

(四)又如被刀殺死,卻作火燒死的,令仵作行人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塵,在尸體下面的淨地上用釅米醋酒灑潑,如果是殺死的,即會有血入地因而現出鮮紅色。必須先問死者生前宿臥在什麼地方,恐怕是殺死後移尸往他處,即難于驗出尸體身下的血色。

大凡人的住屋或是用瓦蓋或是用茅蓋,如果到火燒,屋里被燒死的人尸體在茅瓦之下;或者因為與人有仇怨,被乘勢推入燒死的,其尸體則在茅瓦之上。兼驗頭足,方向上也當有所不同。

如果尸體火化盡,只剩下灰而沒有成條成段骨殖的,令仵作鄰證等供狀︰由于上件尸首,或失火燒毀,或被人燒毀,已無骸骨存在,的確是沒有憑證可驗。才給予備文申報。

(五)凡驗被火燒死的人,先問原報案人,火是從什麼地方起的?火起的時候死者在什麼地方?因為什麼在那里?被火燒的時候,曾不曾被救應過?還要徹底查究死者死前曾否與人爭鬧過,查問出究竟了,方可檢驗。

或檢到死者頭發焦拳,頭面連同全身一概焦黑的情況,宜詳細說明,現已沒有依據檢驗死者全身上下有沒有傷損其它原故,及判斷年齡面貌形狀不得。只驗到死者口鼻內有無灰燼,確實是火燒身死的。如果火燒得嚴重,實在沒有可憑依的了,即不要說口鼻內有無灰燼了。

○二七湯潑死

凡是被熱湯潑傷而死的,這種尸體皮肉都開裂,皮月兌處呈白色,著肉處也呈白色,肉多壞爛紅赤。

如果在湯火內,多是倒臥,傷在手足、頭面、胸前。如果是由于斗打或頭撞、腳踢、手推在湯火內的,多是傷在兩後腿彎和大腿到臀部上。或有打傷處,上面皰不大起,和其它所燙地方不同。

○二八服毒

(一)凡是服毒死的,尸體口眼多開,面部紫黯或青色,嘴唇紫黑,手腳指甲皆黑黯,口眼耳鼻中有血出。嚴重的,遍身黑腫,面部作青黑色,嘴唇翻卷起皰,舌頭收縮或裂拆爛腫微出,嘴唇也爛腫或裂拆,指甲尖黑,喉、月復腫脹作黑色,生皰,身上或有青斑,眼楮突出,口鼻眼內出紫黑血,須發浮亂不堪梳洗。未死前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肛門浮腫突出,或大腸頭月兌出。

有空月復服毒,只是肚月復青脹而嘴唇、指甲不青的;也有吃飽後服毒,只是嘴唇、指甲青而肚月復不青的;又有月復髒虛弱老病的人,略服毒便死,而肚月復、口唇、指甲並不青的,卻須參以其它旁證。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色,多日皮肉尚有,也作黑色,如果經過時間長久,皮肉腐爛見骨,其骨淺青黑色。

死後把毒藥放在口內假作中毒的,皮肉與骨只作黃白色。

(二)凡服毒死的,或立時就發作,或當天早晚發作,如果毒性較慢,即有一天或二天發作的。毒性發後,或有翻吐,或嘔吐不絕,仍須在死者的衣服上尋找余藥,及死尸坐的地方尋找藥物器皿之類。

中蟲毒的,遍身上下、頭面、胸心都是青黑色,肚脹,或口內吐血,或肛門內瀉血。

中鼠莽草毒的(江南有之),也類似中蟲毒,再加上嘴唇裂,齒齦青黑色。這種毒經過一夜一天,方見,九竅有血出。

吃果實金石藥物中毒的,這種尸體上下或有一二處赤腫,有些像拳頭打的傷痕,或成大片青黑色,指甲黑,身體的毛孔微有血出,或月復脹,或瀉血。

中酒毒的,月復脹,或吐瀉血。

中砒霜野葛毒的,得一晝夜十二個時辰發,遍身起小皰,作青黑色,眼楮突出,舌上生小刺皰綻出,嘴唇破裂,兩耳腫大,肚月復膨脹,肛門腫脹破裂,十指甲青黑。

中金蠶蠱毒的,死尸瘦劣,遍身黃白色,眼楮塌陷,牙齒露出,上下唇縮,肚月復塌下。拿銀釵驗,作黃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

也有的說是這樣︰只身體腫脹,皮肉像湯火燙的起皰,漸漸化膿,舌頭嘴唇鼻頭皆破裂的,乃是中金蠶蠱毒的形狀。手腳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內多出血,皮肉多裂,舌頭伸出和肛門突出的,乃是中藥毒、菌蕈毒的形狀。

如果由于吐瀉瘦弱,皮膚微黑不破裂,口內無血和肛門不突出的,乃是飲酒相反的形狀。

(三)如驗服毒,用銀釵,著皂角水洗揩過,探入死人的喉內,口鼻以紙密封,良久取出,如果有毒,銀釵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果無毒,釵的顏色鮮白。

如果服毒中毒死的人,生前吃東西把毒物壓下,進入腸髒內了,因而從喉內試驗沒有驗證的,即自肛門內試驗,毒的氣色即會現出。

(四)凡檢驗毒死的尸體,間或有服毒已久,蘊積在內,試驗不出的,須先以銀或銅釵探入死人喉內後,卻用熱糟醋自下罨洗,漸漸向上,須令氣透,使毒氣上行,燻蒸釵物,黑色方才現出。如果開始便將熱糟醋自上而下罨洗,則其熱氣便逼使毒氣向下,上頭便不再能看到。或就肛門中試驗的,則用糟醋的方向應和上述的相反。

(五)又一法,用大米或粘米三升炊飯,用淨糯米掏洗了,用布袱盛起來,就所炊飯上炊蒸,取蛋一個(鴨蛋也可以),打破取白,拌糯米飯使勻,依舊包起,著在前大米粘米飯上,用手的三個指頭緊握糯米飯如鴨蛋大,勿令冷,急開尸口,齒外放著,及用小紙三五張,搭蓋在尸體的口、耳、鼻、肛門和**地方,再用新綿絮三五條,釅醋三五升,猛火煎數沸,將綿絮放到醋鍋內煮半個時辰取出,仍用糟圍罨尸,卻將綿絮覆蓋。如果是死者生前被毒,其尸即腫脹,口內黑臭惡汁噴出到綿絮上,不可近。然後除去綿絮,糯米飯為臭惡之汁所噴,也黑色而臭,這是受毒藥所毒的現象。如果沒有這些,就不是。用作試驗的糯米飯,在封起來上報官府的時候,要開寫明白。這一檢驗方法,曾經過大理寺審定的。

(六)廣南人小有爭斗,憤怒賴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斷腸草,形狀如同阿魏,葉長尖,條蔓生。服三葉以上即死。干的或收藏經久,作末服食也死。如果剛吃下未久,將大糞汁灌之可解。其草靠近人則葉動。將女敕葉心浸水,點滴入口,即百竅流血。其解法,急取抱孵未生的蛋中雞兒,細研和麻油開口灌之,乃盡吐出惡物而活過來。如果少遲,沒有能夠救治的。

○二九病死

(一)凡是因病死的,身體瘦弱,膚色痿黃,口眼多閉合,肚月復多塌陷,兩眼通黃,兩拳微握,發髻解月兌,身上或有新舊針灸瘢痕,別無其它原故,即是因病死了的。

(二)凡是患病求乞在路死的,身體瘦劣,膚色痿黃,口眼閉合,兩手微握,牙齒焦黃,唇不著齒。

邪魔中風猝然死亡的,尸體多肥,膚色微黃,口眼閉合,頭髻緊,口內有涎沫,遍身沒有其它原故。

(三)猝然死亡的,肌肉不陷,口鼻內有涎沫,面色紫赤。因為其人未死時,涎痰壅到上面來,氣不得通,所以面色和口鼻這個樣子。

猝中死的,眼開楮白,口齒開,牙關緊,間或有口眼歪斜的,同時口兩角、鼻內涎沫流出,手腳拳曲。

(四)中暗風的,尸體必肥,皮膚多滉白色,口眼都閉,涎唾外流。猝然死于邪祟的,其尸不在于肥瘦,兩手都握,手腳指甲多青。或中暗風,如發驚搐死的,口眼多歪斜,手腳一定拳縮,臂腿手腳細小,口鼻也外流涎沫(以上三項大略相似,還須檢驗時仔細分別)。

(五)傷寒病死的,遍身紫赤色,口眼張開,有紫汗流出,唇也微裂,手不握拳。

(六)時氣死的,眼開口開,遍身黃色,檢查有薄皮起,手腳都伸開。

(七)中暑死的,多在五、六、七月,眼閉,舌頭和肛門都不出,面黃白色。

(八)凍死的,面色痿黃,口內有涎沫,牙關硬,身體僵直,兩手緊抱胸前,兼之衣服單薄。檢驗時,用酒醋洗得少有熱氣,則兩腮泛紅,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這種涎沫不粘,就是凍死的證明。

(九)饑餓死的,渾身黑瘦,硬直,眼閉口開,牙關緊閉,手腳都伸開。

(十)或有疾病死的,正當春夏和秋初時候,申報的慢,經隔三兩日,肚上臍下,兩脅肋骨縫有微青色。這是病人死後,由于時間變化,肚子里的穢污發作,攻注到皮膚,以致有這種顏色。不是生前有什麼其它原故,切要仔細。

(十一)凡檢驗病死的人,才到檢驗所在地,先問原報案人,這個身死人是從什麼地方來的?幾時到來的?幾時得病的?曾與不曾報官錄取口詞?有沒有人認識他?如果取得口詞了,就要問原來患的是什麼疾病?這人年紀多大了?病到幾天才報官錄取口詞的?既取得口詞之後,幾天身死的?如果沒有口詞,則問為什麼取口詞不到?如果是奴婢,便要先討賣身契書看,問死者有沒有親戚?患的是什麼病?曾請過那個醫生?吃什麼藥?曾與不曾報官錄取口詞?如果沒有,則問明不取口詞的原因,然後對眾證實定案。如果別無其它原故,那就采取眾定驗狀的方式,稱說,遍身黃色,骨瘦,確實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還要取得醫生定驗疾色狀一紙。如果確實眾證因病身死分明,當初雖不曾錄取口詞,但不是非命致死的,不須請官覆驗。

○三○針灸死

必須拘提醫生檢驗針灸處是不是穴道,雖然是無意致殺,也要說顯然是針灸殺,也可以科處醫生以不應為罪。

○三一札口詞

凡記錄口詞,恐怕不是本人,有的是以他人偽作病狀,代其飾說,一時不能辨認清楚。應在所判狀內申明︰日後如或死亡報官,根據有關條令檢驗。這或許可使那些豪強之家,預知有所警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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