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囚 1.第四十五章 初識監獄(中)

作者 ︰ 葉雲龍

第1節第四十五章初識監獄(中)

在接見室里,唐有神見到了分別將近一年的妻子,還有岳母、姐姐、弟弟……,他們都哭了,唐有神也鼻子酸楚,淚水在眼眶里打轉,不禁淚眼朦朧。妻子秦篆臉色憔悴,目光憂郁,似乎比以前更消瘦了,四十剛出頭的人,仿佛一下子老了許多。其實,唐有神的厄運,更是她的災難,唐有神的痛苦,更是她的悲傷。因為是通過關系安排的臨時接見,允許面對面地交談,秦篆給唐有神帶來了人參湯,當唐有神接過塑料保溫杯,喝下甜津津的參湯時,一陣暖意涌遍了全身,妻子緊緊地握著唐有神的手,並悄悄地撫模著……。唐有神昔日也曾高朋滿座,貴客如雲,可是入獄就像一面篩子,大浪淘沙,許多朋友望而怯步,避而遠之,真心朋友已經寥寥無幾。偶爾听秦篆提起某某來電問候,也說要抽時間來探望,誰知伊人身在何方?現在惟有親情並感恩,千年萬載不生塵。鐵窗的風景,暖暖的親情,和煦的春風是心情的熨斗。

秦篆暗暗告訴唐有神許多別後的事情,更多的是人世的炎涼、落井下石,以及牆倒眾人推。尤其令人心煩的是女兒泱泱因為迷戀上網而高考落榜,18歲的人了,快長到1米7了,而且也不是很懂事。秦篆開始是瞞著她,只說爸爸暫時又去了大西北工作,後來女兒知道父親的「下落」後,並偷偷給唐有神寫信後,她便不再隱瞞。女兒明年還要繼續高考,這可是一件令人擔心的事。秦篆卻不敢告訴唐有神,女兒曾經為高考名落孫山而離家出走的事。

秦篆給唐有神帶來了那幅復制的在結婚老照片上他自己親手制作的全家福,女兒泱泱在結婚照里笑得多甜啊,兩支小辮扎著蝴蝶結,臉上的酒窩盛滿了歡悅。看著這張結婚老照片,多少往事涌上了心頭,他多想見見女兒!但他又怕見到她,這里畢竟是監獄啊,是一個穿囚服、剃光頭的地方,當她見到一位已成為階下囚的父親,她單純而稚女敕的心,肯定會受到傷害,並留下永生難以磨滅的記憶。

家人們見到唐有神穿著囚服、剃著光頭的模樣,他們肯定是有思想準備的。在這種地方相見,任何人都是不情願的,都是充滿傷心而痛楚的。弟弟遞給唐有神一支中華牌香煙,唐有神貪婪地吮吸著,但沒抽幾口,就被胡隊長發現並立即制止了。臨時接見喝口人參湯雖然默許了,但抽煙是絕對不允許的,唐有神只得趕緊把煙掐滅了。

姐姐唐有花遞給他一份申訴信的復印件,他仔細地看了起來,覺得申訴信寫得非常精彩和到位,他一時看得非常激動,有點淚眼婆娑了。申訴信是這樣寫的︰

荒唐離奇的「貪污」案

和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這是一個既讓人看不懂,又顯失司法公正,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錯誤的「貪污」案。案件的當事人和州日報集團廣告部原主任唐有神在單位承包廣告期間不僅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且還向報社交納了個人承包風險抵押金57000元,按承包合同約定唐有神不拿和州日報的工資,一切費用都是從自己的業務佣金里開支,卻被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13年。

為此,唐有神的妻子不服和州省睦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特向和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按現行的申訴規定,此類申訴必須經過二審法院。于是,唐有神的妻子無奈只得向睦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該院立案受理復查後,做出駁回申訴的決定。本案的荒唐離奇,的確令人咋舌。

一、被否定的個人承包真相

由部隊轉業至和州日報工作多年的唐有神,被任命為和州日報廣告部信息部主任。幾年後又被任命為和州日報廣告部主任。為完成和州日報社下達廣告部的利潤指標,唐有神與甲方和州日報廣告部訂立了不享有國家工作人員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的風險抵押的內部承包合同,唐有神作為乙方代表在合同上簽字。

耐人尋味的是,睦湖市檢察院的辦案人員未提取涉案的至關重要的內部承包合同,也沒有向當事人詢問,還包括涉案的唐有神向報社交納的57000元承包風險抵押金收據等其他個人承包的證據。據說,是和州日報向檢察官謊稱承包合同找不到了,這種說法顯然是有意的隱瞞和藏匿證據。因為承包合同有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和州日報財務各執一份,承包合同連財務都不存檔備案,又何以核算入賬?

和州日報作為省報,理應主持正義和公道。令人遺憾的是在顯示省報公正和誠信的關鍵時刻,和州日報卻藏匿了唐有神的內部承包合同等重要證據,甚至向司法機關提供偽證︰把唐有神應聘擔任和州日報廣告部主任的任職時間提前了,而這個時間恰恰與在案的一筆睦湖卷煙廠的廣告業務有關,這就不能不讓人感到是別有用心的陷害了。

所幸的是唐有神的妻子還是設法找到了當年的內部承包合同,由辯護律師當庭出示。該承包合同約定︰「乙方為完成上述指標,實行全員風險抵押承包,按平均總額3 暫繳風險抵押金57000元,在年終決算時連本帶利返還」;「甲方在乙方承包期內,視每則廣告效益情況核給相應費用,全額20%,九五折18%,九折15%,八五折12%,八折8%,七五折5%,七折2%」;「乙方在承包期間實行費用包干,範圍為工資、獎金、午餐費、勞動保險費、福利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辦公費、贈報加印費及組稿費,業務招待費……,上述費用包干額度單獨記帳,每月結算一次,全年通用,超支不補……」內部承包合同的第二條約定︰「核發給乙方的費用由乙方自主使用。乙方包干使用的開支範圍︰業務佣金、部分補貼和福利費、交通費、通訊費、辦公費、業務招待費、會議費、廣告設計費等……」,還有其他逐條詳細的承包約定事項。

訂立承包合同後,唐有神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期繳納風險抵押金57000元(繳款的原始收據也已找到,在申訴時遞交給了睦湖市中院審監庭),並自行招聘業務員,努力完成承包的廣告業務,有和州日報廣告部「歸還風險承包金清單」佐證。本案涉及的睦湖卷煙廠、鐵路新站、睦湖新城三筆廣告業務共計人民幣112余萬元。按合同約定,唐有神將每筆廣告收取款項的70%全部繳納至和州日報廣告部,其余款項共計33余元提成作為業務佣金,而恰恰是這些業務佣金被法院認定為是唐有神的貪污款項。

睦湖市潮鳴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唐有神是作為和州日報下屬部門的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簽字,不能證明系唐有神的個人承包合同,貪污罪名成立。那麼,這里人們不禁要問︰唐有神代表了和州日報下屬的那個部門呢?一審法院不僅完全否定和歪曲了這份承包合同的個人承包性質,而且在職務認定上也都是作了錯誤的認定︰「被告人唐有神利用擔任和州日報廣告部業務部主任的職務之便」,「時任和州日報廣告部主任的被告人唐有神,利用職務之便」。應該說,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唐有神利用和州日報廣告部主任的名義做過廣告業務,唐有神又是怎樣利用了職務之便?

而真實的情況應該是︰唐有神作為乙方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實為唐有神個人承包。原審判決中唐有神「利用職務之便」的說法,更是荒唐離奇,風馬牛不相及。

研究此案的法律專家指出︰唐有神與和州日報廣告部之間存有內部承包合關系,唐有神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按比例提成的本案三筆業務佣金,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法律規定,並非二審裁定認定的「從而侵吞了屬于和州日報的公共財產」。即使上述《內部承包合同》不屬于唐有神個人承包,亦應按合同約定發給唐有神承攬廣告所得的業務佣金。唐有神無論是個人承包,還是作為合同中的「部門承包人」和二審裁定認定的「二級承包」,均有按合同約定獲得和處分業務佣金的權利。如若唐有神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不能簽訂《內部承包合同》,依法不能成為合同乙方的主體,那麼,這份《內部承包合同》無疑是無效合同,亦應按合同法的規定處理,豈有以「貪污罪」追究唐有神個人刑事責任的道理?

二、被強加的「派生」職務

作為承包人的唐有神到底有沒有職務?有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有沒有拿佣金的職務犯罪?是此案的焦點之一。而最使唐有神感到冤屈和困惑的是︰一方面法院判他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貪污,一方面他在承包期間按合同約定沒有拿過報社的一分工資,唐有神一面都「不著管」,成了兩頭都月兌出的「冤大頭」。換句話說,唐有神在《內部承包合同》期間,只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沒有獲得業務佣金的權利,也不能享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這顯然是于情不合,與法不符。底下哪有這樣的不拿國家工資進行貪污而被判刑坐牢的道理?

職務固然是身份的一種,但行為人實施不同的行為時,所體現的往往是不同的身份主體。舉例說︰某國家工作人員停薪留職,承包某國有飯店經營,在承包期間,將飯店的收益佔為己有,拒不上交承包款,該案應屬經濟糾紛性質,該承包人絕不會構成「貪污」。哪怕他未停薪留職,在外承包飯店經營,產生類似糾紛,也不屬于「貪污」性質,而屬私下營利性經營的違紀行為。

本案的情況也是類似的,只是從表面現象來看,唐有神並非在「外」承包廣告業務,而是在其原單位經營其原本也在從事的廣告業務,容易給人以「一直在原單位,一直擔任有關職務,故一直利用該職務之便」的誤導。但是,二審裁定疏忽了至關重要的承包關系性質,也就是說,唐有神從承包廣告業務時起,其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已經被事實上「停薪留職」,其行為性質就已經發生了「身份性」的本質變化和轉換!

我們來看,在承包經營廣告的業務中,唐有神是怎樣一個國家工作人員?按理,正式的國家工作人員是不能搞經營的,但是由于體制改革上的原因,這個問題一直沒有解決。但是和州日報社已經和唐有神簽訂了不享有國家工作人員一切待遇的承包合同。實際上唐有神已經是一個廣告經營者,與國家工作人員有本質上的區別。按照唐有神和報社簽訂的合同,唐有神已經沒有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甚至拉廣告業務的招待費、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和組稿費均要唐有神個人承擔,就算按二審認定的部門承包而非個人承包,唐有神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待遇也是沒有的。因此最終這些費用要從唐有神的廣告業務提成中去開支,如果唐有神沒有廣告收入,則唐有神還要貼錢賠本。申訴提交給睦湖市中院審監庭的關于唐有神在承包期間的工資是從自己的業務提成中開支的證據(和州日報財務制作的「信息部費用核算及明細表」)已經證明︰承包期間唐有神的工資是報社財務先打入唐有神工資卡後,再從唐有神的業務佣金中扣除的,這與停薪留職有何不同?而本案唐有神與和州日報實質上就是這麼一種關系,至少在承包期內是這種關系。應該說,承包期就是實際上的停薪留職期。

所以,在本案中,唐有神不是以廣告部主任的名義而是以一個經營者的身份與和州日報簽訂了承包合同,根本沒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縱觀二審裁定證據認定的特點,基本上沒有理會客觀書證的內容以及二審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而是采用了主觀色彩很強的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包括和州日報提供的所謂簽訂了「經營責任協議」的偽證)為主要證據定案。惟獨是那份承包合同,睦湖市中院是采取了其他標準認定的,即以書證中的「合同形式主體」來認定合同性質,而沒有對合同內容進行深入的分析審查,沒有對這大量存在的、相當普遍的報社廣告業務操作情況進行任何調查了解,簡單以「和州日報是實行費用包干、營業收入承包的二級承包」為由,甚至提出了聞所未聞的唐有神的職務是「派生」的職務這樣一個離奇概念,從而裁定「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以及「駁回申訴」。

事實上,唐有神與和州日報廣告中心之間是「實行費用包干、營業收入承包的三級承包」關系。退一萬步說,無論唐有神與和州日報廣告部之間是否簽訂承包合同,其個人與和州日報廣告部之間通過承包合同而產生的經濟利益分配關系和分配的事實無疑是存在的,那麼,只要唐有神將報社應得的利益給予實現,其他提成的業務佣金就不能認定為「貪污」。但不否認唐有神經營廣告業務在外走帳,存在著違紀違規的情況,但不構成犯罪。再說和州日報與唐有神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也沒有任何條款約定承包人不準到報社以外的廣告公司走帳,所以原審判決是將經濟合同關系作為經濟犯罪,二審裁定、審判監督庭受理的申訴不顧事實與法律,駁回上訴和申訴,維持原判,均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三、超越審判權限的判決

判決書是法院裁判案件、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書,每個字、每句話、每個標點符號都關系到法律的正確行使;關系到法院的正確裁判;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令人瞠目的是,在本案的睦湖市中院的刑事裁定書里,把原本是「和州智多廣告公司」,統統說成了「睦湖智多廣告公司」,這種張冠李戴、視裁定如兒戲的判決書,又有什麼法律的準確性和嚴肅性可言?

同樣讓人不可思議的是睦湖潮鳴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不以工商登記的事實為準,而用口供和想象對和州智多廣告公司的性質進行推論,以注冊公司的資金是唐有神出借和提供的,並推論該公司實際由唐有神掌控,進一步推定和州智多廣告公司是唐有神的公司。實際上,這樣的判決,已經越權直接改變了公司登記的性質,既違背了客觀事實,又超越了審判的權限。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屬于依法登記的公司股東所有,公司的性質應按工商登記為準。舉個很簡單的例子,如果和州智多廣告公司法人代表蕭玫娟與唐有神為股東身份產生糾紛,唐有神認為開辦公司的錢是他實際出資的,他是真正的股東,但雙方沒有公司盈利歸誰所有的約定,此時,法院會不會判定唐有神是公司股東?顯然不可能。因為公司法並沒有「真正的股東」概念!這只能認定為借款性質,就算當時雙方有股東身份的約定,也是與公司法相沖突的無效約定,也只是產生與借款性質相同的「本金返還」(或者連同利息)後果。

本案中和州智多廣告公司的注冊資金確實是唐有神借給蕭玫娟的,法人代表是蕭玫娟,實際掌控公司的也是蕭玫娟,公司所有的盈利都是歸蕭玫娟的,而唐有神確實是應蕭玫娟的要求幫她成立了該廣告公司,也幫她做了一些廣告業務。唐有神只是幫蕭玫娟拉業務,本案的三筆廣告業務也都是由蕭玫娟簽的合同和開的發票。唐有神在和州智多廣告公司沒有拿過一分錢的工資,沒有簽過一個字,沒有報銷過一張發票。事實上除本案所涉及的款項中有睦湖廣場和濱江新城的款項仍在蕭玫娟的掌控中。但是原審判決和二審裁定不以工商登記為準,而以利害關系人蕭玫娟的丈夫斯益毛因懷疑其妻與唐有神有曖昧關系而進行報復,則不擇手段地對唐有神進行誣陷,法院則以蕭玫娟的不實陳述和與工商登記相反的口供作為定案的依據,認定和州智多廣告公司為唐有神「實際掌控的廣告代理公司」和「上訴人唐有神的個人公司」,從而改變了和州智多廣告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質,既違背了客觀事實,又超越了審判權限,這是很不正常的,也是違法的。

四、廣告費以外的贊助款項

唐有神經和州日報分管領導批準,承辦「籟杯」鋼筆書法大賽,這是一次廣告業務活動項目,本屬于支付廣告費的19萬元,唐有神已直接匯入和州日報帳號,把籟集團贊助的15萬元活動費用匯入和州日報甌江辦事處小金庫帳號,為了完成當月的廣告業務收款指標,經和州日報甌江辦事處主任的批準,唐有神以付廣告費的名義提取了15萬元現金,在提款的次日,唐有神自己開具暫借的和州日報廣告發票,把其中的14萬元交給了和州日報廣告部財務,分別墊付了甌江「五億團隊」整版廣告費8萬元、潯溪歐北工業園區4萬元、甌江方正集團2萬元,還有1萬元付給了本次活動的聯辦單位,案卷中,有聯辦單位的筆錄為證,這1萬元由唐有神事先墊付,共15萬元。這些帳,都可以在和州日報財務的當日收款記錄中查到。事實證明籟集團所出的34萬元,除1萬元以外,其余33萬元,都匯入了和州日報社財務帳戶,唐有神沒有侵吞。

為了辦好「籟杯」鋼筆書法大賽,唐有神就墊付招聘業務員居住的房租、購空調、勞務等費用,到唐有神被「雙規」時,大賽尚未結束,開支的費用亦未最後結算,如唐有神用于該活動的手機費、招待費、禮品費、餐飲費等費用尚未報銷,而且這些開支的費用已經和州日報甌江辦事處蓋章確認。據透露,原本是因為案卷中有唐有神在紀委「雙規」時就被誘騙所作的「有私心揩油」想佔有該剩余贊助費的違心口供,所以就被以貪污論處了。那麼,如果一個人想殺人而沒有殺人,就能以殺人罪論處嗎?應該說,貪污是以實際佔有來論定的。即使15萬元贊助費沒有全部用完,也不能認定為貪污。況且,唐有神個人墊付的費用已達15萬元之多,已全部用于大賽開支和墊付其他費用,唐有神沒有侵吞。然而,原審判決和二審裁定只認定唐有神將5萬元用于書法大賽的聯辦單位掛名費、獎金、獎品、評委費、獲獎證書制作費開支,「將10萬元公款侵吞」。那麼,這里我們不禁又要問︰舉辦這麼一次全省性的縣處級干部書法大賽5萬元夠嗎?一個歷時半年的大賽僅有聯辦單位掛名費、獎金、獎品、評委費、獲獎證書制作費五項開支嗎?

因此,案中的10萬元「籟杯」贊助費也是在應上繳和州日報19萬元滿額廣告費後的其他款項,是承包人承辦大賽的活動費用,就是有多余也應視為盈利,不屬于和州日報的公款,更何況尚未最後結算。總之,唐有神沒有多拿不該拿的錢。

從這起案件的背後,人們不難看到,睦湖市潮鳴區法院和二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是別具「匠心」地利用了利害人的口供進行孤立、單一的分析,並將證據割裂開來,判決時片面采信證據,使用推論和「派生」、「掌控」等不規範的司法用語給被告人定罪,這好象是把一塊破爛的黑布縫補在一件潔白的襯衣上,編織和縫補了一件荒唐離奇的貪污案。人們不禁要問︰中國古代歷史上「莫須有」的罪名早已一去不返,難道在強調依法治國、司法公正、執法為民的今,還要使用「派生」的職務、「掌控」的公司等一類「莫須有」的字眼來給無辜者定罪嗎?難道在莊嚴的法庭上仍要讓「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陰魂來褻瀆我們神聖的法律來制造冤案嗎?

眾所周知,現行的刑事案件申訴,同級法院一般是直接駁回申訴的多,因為同級法院幾乎是不可能改判自己審判已經生效了的案子的,更不會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即使有時立案復查了,也是為了掩蓋前面的錯誤,同時還會不惜制造新的錯案,一錯到底。盡管唐有神妻子的申訴立案復查後被駁回了,但她決心再次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並向和州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以及媒體網絡信訪和投訴,期望討得一個公正的說法,還唐有神以清白!

唐有神的胞姐︰唐有花

「這封申訴信,寄出去了嗎?」唐有神問。

「寄出去已經半個月了。」唐有花答道。

「這封信寫得很真實,很有力……」唐有神說。

「不知道有什麼效果……」唐有花說。

短短的會見,很快就結束了。分別時,秦篆在監獄的大門口緊緊地擁抱唐有神,聲音哽咽地叮囑唐有神要愛惜身體,她流著淚說︰「有神,你要好好地保養身體,你老娘還不知道你的事情。我想,等申訴有了結果時,再告訴她也不遲。」

唐有神說︰「老娘年紀大了,而且有高血壓,不能讓她太過于傷心。是啊,我每都在思念老娘,其實,我最難面對的是年逾古稀的老娘,我在她面前太愧疚、太丟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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