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四年十二月六日--陰天--
天空悄悄地撒下了霧,越來越濃,越來越密,像一張白紗編織的網,纏繞著大地上的一切︰網住了人,網向了房屋和樹木;于是,一切都處在若隱若現的朦朧中。當太陽的光輝接近了霧網時,網就破了,散了,消失在房屋,樹木,田野和行人的身上,化成了細細的水珠兒,當霧散盡後,你看到的一切都是濕漉漉的,要是你站在樹木的底下,你還能听到滴答滴答的水珠兒聲音呢。
這兩天工作上的事風平浪靜了,但我的內心卻極不好受,昨天又寫了離婚訴狀,拿給老趙看,他說寫得不盡詳細,我只好重新寫。听說打官司需要錢,就算是要錢的話,我也要打,要把它打贏。已經一年多了,再不能這樣拖下去。
但是,心里卻是難過的,想到過去的一切,往日的生活和孩子,再看看別人的家庭,我認為自己這輩子再難擁有那樣的生活了。怪我嗎?也許是吧,但他也做得太過分,太絕情了。而伊清呢,他是否真像他信中講的那樣真心而深情地愛我?是利用我的年輕無知嗎?也許他只是想讓我永遠做他的情人吧?晚上到泰真家去,她小產了。有個家真好啊,假如我追求的事業成功了,我失去了什麼呢?到那個時候我會笑嗎?
回到店堂里那像囚室一樣的值班室小屋,我哭了,放聲的哭著,宣泄心中那壓抑的悲傷。我自己覺得,我已經很不容易哭了,不像以前,想著什麼就掉眼淚,像這樣的放聲大哭是很少有的,誰能理解我呢?
現在,我需要重新來寫離婚申訴書,寫好後,明天給法庭送去。
民事訴狀
原告人︰李紅松,女,三十二歲。xx縣百貨公司職工。居住地址︰單位值班室,(百貨公司二門市--西大街一百零六號)
被告人︰林xx,男,三十五歲,xx縣百貨公司職工,家住紅旗路四號。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判決離婚,裁定對其獨生子女林蛟的撫養費和家庭財產的分配。
事實和理由︰
我們都是知青,都是頂替父母進了單位的同事,于七七年經人介紹,戀愛幾個月後結婚的。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興趣愛好各不相同,婚後的感情不十分融洽,在思想深處感到不滿足和失望。在我渴望追尋人生的更高價值時,我參加了函授學習(文學創作類)與此同時認識了商業局的伊清同志。我曾主動地找他談話,並且請他給我修改我的小說稿子,提意見等等。鑒于他的,也鑒于他個人的生活經歷,我對他產生了一種深深的同情和愛情,寫了一些熱情的話語(詩歌和信件等)
在這個時候,我認識到自己的思想變了,感到長期處于這種矛盾中會失去理智,也感到對不起自己的家庭和孩子,我主動提出和伊清中斷來往,也主動向林講了自己思想的變化過程︰說認識了一位非常好的老師,(當時沒有向他講姓名和年齡)假如能和他在一起生活,將是我最大的幸福和滿足,也是我事業上能成功的保證,因為他懂得怎麼樣幫助我。我還把他寫的信給林看,同時也請他相信我實在是為了學習,還沒有做對不起他的事情。
但林在知道了這些情況後,不是正確對待,卻采取極端的報復手段來對待我。他一面和我談話要求說出對方的姓名,一面給親友報信,再聯合對付。我上班,下班,看電影,上街都處在他的監視中。
我雖然十分反感他的這種行為,但為了家庭,為了孩子,我還是答應他,跟對方徹底斷絕來往,把寄放在他那里的信和日記本等東西收回來。
那天我坦白地對林說要去歸還對方的東西,他說︰「去吧,說清楚以後不要來往了哈。」我點點頭。殊不知他已經暗中和我的哥哥各人走一條路,跟蹤我走到河邊了。
當我拿了東西回來時,他們兩人想在路邊堵截我們,林當場就大吼大叫,污言穢語地罵,氣勢洶洶地揚起手中的鞭子要打我。我再三解釋,並且把手中的信件日記本等交給他,說我們已經斷絕聯系,不再來往了。
林一邊罵我,踢打我,一邊把手中的信件日記等收好就揚長而去••••••
從此,林就將我的信件,日記等的內容去評向親友,到處散布。在家里也根本不听我的解釋,堅持要我說是伊清來引誘我,要把他送進去,(坐牢)才能和我和好。我不能,也不願意這樣做,更不能昧著良心說話。
林看我不就範,就三天兩頭的打我,罵我,想盡一切辦法來侮辱我。我忍無可忍,對他說︰「假如你扭著這並不算一回事的事情不放,那我們就只有離婚。我相信法律機關能夠正確處理的。」
他一面嚎叫,一面說︰「法律,法律,老子不相信那些地方,老子要報仇!打了你再去打他!」一面狠命地打我的臉和頭,一面惡言惡語地亂罵。
果然,第二天他讓我上宜賓去時,就去找對方生事。過後,多次在街上,碼頭,單位看見對方就大打出手,還把我的信拿去作證控告對方。更為惡劣的是︰
經過近幾個月的折磨,我再不能忍受他的狂暴,離家出走,寄宿在朋友家里。
一天晚上,孩子來我那里玩耍,生氣以後不願意留在那兒,我送他回去。林卻趁機發泄怨氣,用竹棍把我全身打傷七處,全是二十幾公分大的青紫色包塊!最後,在我哭著,喊著的情況下,他還要強行發泄他的獸欲!
第二次又以孩子沒有在我那里住宿為由,拉著孩子在我上班的門市大鬧,抓著算盤狠命地打,倒扯我的頭發,一面用盡字眼辱罵我,圍觀群眾實在看不下去,紛紛指責他時,他才摔下我離去。
我不服,找佷子去對證,他竟然又一次在家門口大打出手,罵︰「你不要臉,去偷人,你早點要偷人嗎,當初就不要干嘛,害得我好慘啊!」一面橫嚎︰「當官的就該要婆娘,平民老百姓就要不得?!」一面喊︰「老子就是要打死你,再去殺伊清!老子抵命就是了!」••••••
由于我的過錯引來的一切,在今天的社會早已公認,最後鬧到離婚這一步,卻是林不能正確對待而造成的。今天,我們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從八三年十月分居以來,到現在已經是一年多的時間,現在雙方都同意離婚,在此之前,我們曾經多次向城關鎮主管部門口頭和書面申請離婚,都未辦理手續。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離。
這一意見也征得對方同意。但對方對離婚的條件和孩子的撫養等問題的意見,嚴重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他提出︰如果孩子隨他生活,我則每月付給孩子十五元生活費;如果孩子隨我生活,他卻不負擔任何費用。至于家庭財產,則完全不給我和孩子,理由是他以後要再婚。
如果依照他的意見,一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二是要給我今後的生活帶來更大的困境,因為︰
一,我的父親病故,母親已經七十多歲,生活無著,靠我每月供給十元。而我的工資每月僅有三十九塊五毛,若付給孩子生活費十五元,母親養老費十元,我只有十四元五毛,按現在的生活水平,如何生活是可想而知的。
二,我沒有房屋居住,娘家人多屋窄,無法容留我,自夫妻感情破裂以來,我只好長期居住在單位值班室,長期負責值班。
三,我沒有必須的財產,就連蚊帳,被子及一般的基本生活用品都沒有,困難是可以想到的。
根據上述情況,林離婚的條件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第二項關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和第十五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的精神,依照以上兩條規定,特請法律機關主持公道︰
1︰我和孩子均有享受部分財產的權利。
2︰林有供給孩子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和責任。
因此,在請求依法判決我與林離婚的同時,也請求作出對孩子生活費,教育費的分攤,還有對家庭財產的分配裁定。
為此,特向你院起訴,請依法判決。致禮!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紅松
1984年12月6日
這樣寫的申訴狀對不對,符不符合規定,我不知道,只有明天拿到法院去試試看。
我一直記著在報刊雜志上看過的一段話︰女性應該自我期許--
經濟獨立,對女性而言,等于是開了一扇通往廣大天地的門窗,但是,這還不夠,如果沒有辦法擁有獨立的人格,那麼,踽踽行走在高天廣地的女性,經常是會迷失路的。
經濟力對女性而言,是一股支持及推動的運轉力。但是,生活力卻是羅盤,確定並掌握方向,讓我們︰
先做一個人,再做「女人」一一無論男女,有目標,有計劃地經營自己,都是掌握自己命運的關鍵,女性一定要期許自己做個「頂天立地」的「人」,絕不要想到自己的「性別」,而對目標做打折或讓步••••••
我絕不會對我的目標做打折或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