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吧,去吧,去吧,鳥兒說︰人類忍受不了太多的現實。」
——T.S.艾略特(T.ot),《四首四重奏》(FourQuartets)
2011年7月19日,阿德里安?桑德斯(AdrianSanders)議員向詹姆斯?默多克和魯伯特?默多克(JamesandRupertMurdoch)提了一個問題,讓他們二人無言以對。
「你們知道‘視而不見’這個詞嗎?」
我曾在自己的博客上寫過這件事,文化、媒體、體育特別委員會認為,這個問題讓默多克父子坐立不安。
當我閱讀安然公司前首席執行官、前董事長杰弗里?斯基林(JeffreySkilling)和肯尼思?萊(KennethLay)的庭審記錄時,我的頭腦中第一次產生了「故意視而不見」這個概念。在結案陳詞中,法官西米恩?萊克(SimeonLake)就法律要點給陪審團做出了如下說明︰
如果你發覺被告對那些原本對他來說顯而易見的事情故意緊閉雙眼的話,你就會發現被告早就知道真相。如果被告對于既存事實裝瞎的話,就可以推定他是知情的。
萊克法官當時引用的是對視而不見的司法解釋︰如果你本來能夠知曉某事,或是應當知曉某事,可是你卻想方設法裝作看不見,那你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案中,斯基林和萊不但本來應當知曉,並且完全有機會知曉安然公司糟糕的經營狀況。他們卻聲稱對情況一概不知,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他們本應知情,所以他們罪責難逃。
一旦「故意視而不見」這個念頭在我腦海中產生,我就開始到處觀察它的身影。我在婚姻中看到了它的存在︰為什麼她對所有的出差從不過問?我也在醫院里看到它的存在︰為什麼他會逃避體檢?為什麼他會開始吸煙?董事會的會議室里也充斥著視而不見︰為什麼從來沒有人懷疑過那個注定要失敗的交易呢?
當我向來自各種背景的朋友和同事們說到「故意視而不見」這一現象的時候,他們的眼楮為之一亮,對于我所談論的,他們也深有同感。政客會回憶起他們通過的法規,其實當時他們就知道它根本不起作用。醫生則描述他們會應患者的要求進行治療,然而,病人得到的這些治療卻是不必要的。律師則詳細地講述他們如何費勁地忘記委托人不應與他們分享的信息;而由于公司錯失明顯的流行趨勢,導致產品設計師大發脾氣,他們發泄著心中怒火。當我向會計師和審計師談論「故意視而不見」這一現象時,他們就會以神秘兮兮的口吻描述他們如何被客戶道德倫理的「靈活多變」所同化,可是,公司的總經理卻向我描述,即便在一個小企業,想要了解它的經營狀況到底如何也會非常困難。幾乎每個人都在談論伊拉克戰爭和全球變暖︰這都是政府鑄就的大錯,而造成它的原因,或者說使其惡化的原因是政府不願意面對令人不安的現實。
「故意視而不見」開始為世人所知是在19世紀,當時是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提出來的。在里賈納(Regina)訴斯利普(Sleep)一案中,一位法官做出了如下裁決︰除非陪審團發現,被告要麼知道財物來自于政府庫存,要麼「對事實裝作看不見」,否則,他就不能被宣判犯下了侵佔政府財物罪。從此之後,英國的司法機關就將「故意閉眼」的人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稱為「默許」或「推定知情」(constructiveknowledge)。隨著時間的推移,又出現了大量其他的說法,如蓄意或故意忽視、有意逃避和故意漠視等。這些稱謂有一個共同的理念︰有機會獲知,也有責任被告知,但兩種責任都被逃避了。現在,這一法則最常用于洗錢和販毒的案例︰如果有人給你一大筆錢,托你捎帶一個手提箱,那麼,如果你不查驗箱子里是什麼,你就屬于故意視而不見。
對「故意視而不見」這一法律概念存在著一個最大的爭議,就是它並沒有表示「對于事實的回避是有意為之」這個含義。法律不關心你為什麼一無所知,只關心你不知道這件事。而我感興趣的是我們為什麼要選擇被蒙在鼓里。是什麼力量在發揮作用,使得我們可以無視迫在眉睫的巨大威脅呢?是什麼阻礙了我們看到隱瞞使消息變得更具破壞力,從而讓我們變得更加容易受到它的攻擊呢?在經歷了重大失敗或災難之後,為什麼總會有人站出來說他們看到了危險,也發出了風險提示,但是,他們的警告卻被人置若罔聞呢?作為個人、公司和國家,為什麼我們特別習慣于看著鏡子中的自己,並且狂喊道︰我們怎麼可能會視而不見到如此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