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律師外傳 第281章 細數一審判決之錯

作者 ︰ 易田塝

第281章細數一審判決之錯

袁渠因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對張某的賠償責任,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顯失公平,要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為了讓二審法院全面掌握整個案情,袁渠不但在上訴中對全案事實進行了歸納介紹,還對一審判決可能存在的問題一一進行了列舉。

袁渠在上訴中認為,一審法院的認識錯誤在于︰

(1)「袁渠拿著100元錢離開往其臨時工棚的坡上走去」。「走去」干什麼?沒有了下文。是去通知搬運工,是去找補零錢,還是另外去干什麼?

她認為臨時工棚是搬運工住的地方,搬運工有零錢的可能性較小,且天剛亮一般人都還在夢鄉,老板一般都備有充足的零錢,特別是在一天的生意之始,找補零錢之說不能成立。

是去「方便」或做其他的事?顧客等起的,不可能。

綜合當時的情景和三輪車夫、搬運工的證明,應當認定為是去找搬運工。

(2)「被告袁渠及三輪車駕駛員將原告救出」。

錯。施救的不是袁渠和三輪車夫,而是兩個搬運工︰黃某、任某。這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判決通篇不提「搬運」及搬運工,在本案中的所見所聞所為這個重要事實,掩蓋了本案的實質,抹煞了被上訴人的重大過錯責任。

(3)「被告經營出售的水泥堆放方式存在安全隱患,本應告之原告而未告之,導致原告在搬水泥時,後面的水泥垮塌致原告受傷致殘,被告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首先,上訴人經營的水泥采用的堆放方式是最常用、最普遍的堆放方式,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自行倒塌的,而事實上以前任何時候都沒有自然或人為地垮塌過。應當推定為水泥堆放方式符合安全要求。

其次,按照辯證法的觀點,任何事物都不是絕對的、一成不變的。安全和危險就是這樣的一對範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被上訴人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自己從碼堆中間扯動水泥會導致上面或後面的水泥包有垮塌的危險,這是一個普通的常識問題。但是,被上訴人張某卻沒有預見到,或者說預見到了卻沒有預防。

如果就近從地上搬水泥,也不會有損害結果的發生。被上訴人自己也知道,水泥上車應當是老板的義務。由于被上訴人自己的過錯造成了自己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和現實性,把安全狀態轉化成了危險狀態,責任應當自負。

再次,上訴人不負有告之義務。

○1水泥堆放方式符合安全要求

○2上訴人沒有叫被上訴人自己去搬水泥上車。被上訴人也知道應當由老板負責上車

(快捷鍵 ←)上一章   本書目錄   下一章(快捷鍵 →)
草根律師外傳最新章節 | 草根律師外傳全文閱讀 | 草根律師外傳全集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