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律師外傳 第282章 發回重審再次上訴

作者 ︰ 易田塝

第282章發回重審再次上訴

不但如此,代理人還提出,同類的商家在同種情況下,還沒有口頭告之和設立警示牌的先例。他們認為,當事人袁某因為其經營的只是一般商品,面對的顧客是一個具有正常思維能力的人,而不是相反。

他們認為,從造成損失的因果關系方面來講,被上訴人擅自從水泥堆放中間去扯水泥,將安全狀態變成了危險狀態,這一過錯行為和損害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為了證明代理人的前述觀點,他們指出︰

1、上訴人按照慣例,出門去叫搬運工了(見一審卷第67頁)搬運工黃某、任某證實︰听到老板喊自己去上水泥(一審卷第85頁、第87頁)

2、張某自己證實,應該由貨主找搬運。張某也知道,上訴人去叫搬運去了。三輪車主馬某證實︰…(老板娘去)喊搬運工了(見一審卷第67頁)……張某(被壓後)說︰「年輕人……快叫賣水泥的搬運來把水泥扯開,快喲,我求你了」(見二審中上訴方提供的新證據)。

3、馬某、鄉村醫生王某、余某、個體戶苗某、張安健、搬運工黃某、任某以及張某的同室病友都直接或間接地證明了被上訴人擅自去水泥堆中搬動水泥,從而造成垮塌並受傷的事實。上訴方所舉的證據具有客觀性和真實性,和被上訴人所舉的證相比較,無論從質量上,還是從數量上都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何況法律要求在被上訴人主張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舉證責任的義務;

4、上訴方所舉的證據具有客觀的真實性,環環相扣,形成了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

他們還指出,這個案件原審的程序上也存在問題。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同一案件中擔任對方雙方的代理人;袁渠的丈夫不應當成為被告,但有可能在執行程序中成為被執行人;在原審中,上訴方就提出了不在中院法醫室重新鑒定的要求,因為中院某法醫同時是中院法醫室和xx司法鑒定中心的核心人物,這樣做有失程序上的公正性,當事人對重新鑒定的結果也提出了異議。現在被害人生活和勞動正常,與七級傷殘的結論不合乎。

一審判決處理錯誤。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提供的商品服務沒有瑕疵,符合安全要求,事實上已經履行了告之義務,上訴人在服務的過程中從頭至尾沒有錯過。被上訴人自己有過錯,由于自己的行為把本來安全的狀態轉化成危險狀態,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和結果具有直接的因果聯系,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平原則的適用是當事人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而本案中,被上訴方有過錯,因此不應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做為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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