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治十二年九月初七日,**下,一道看似十分「冗長」的詔書廣布天下,在天朝上下、特別是王公大臣和宗室覺羅們之間引發了巨大的議論風潮︰
首先,所謂「詔書」1可不是隨便什麼事情都可以用的。(/
除此之外,皇上想要對文武百官、宗室親貴們正式講話的時候,可以采取詔書之外的多種形制的公文格式——總稱「制辭」,比如敕、諭等詔令文書,凡載有天子之言者,都叫「制辭」,卻主要是為宣示百官之用,而不下達于庶民。
其次,頒布詔書的地方也是很有講究的。有清一代,頒布正式的詔書,一般有太和門、午門和**三種選擇,其中尤以**規制最高。遇有新皇帝登基、大婚等重大慶典活動和皇帝父母進宮,都要啟用**。皇帝平時一般不走**,只有每年去祭天、祭地、祭五谷時,才由此門出入。此外,將領出征時祭旗、御駕親征時祭路、刑部在秋天提審要犯(「秋審」)等重大儀式也都在此舉行。**唯獨皇帝可以出入,而且只能出入喜事,絕對禁止出入喪事。可見,**是國之重器,在此宣布詔書,意義非凡。
最後,詔書的內容更加令人驚愕不已。這篇洋洋灑灑的詔書,如果翻譯成後世的白話文,其要義就是說︰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原瓖白旗顯親王富綬門下包衣人孫狗子,仗勢欺人,當街羞辱讀書人,巧遇奉旨出宮的大清多羅貝勒、火器營左總統大臣玄燁,竟然對于皇子貝勒的勸告惱羞成怒,施以拳腳,致使皇二子一肩月兌臼。但整個過程中沒有使用兵器刀刃,也沒有造成皇二子流血內傷,更沒有任何篤疾。
朕聞听此事,愛子心切,就像天下所有普通父親心疼自己的兒子一樣,怒不可遏,曾下旨嚴懲,甚至不惜將犯事作案之包衣人斬立決。
但聖母皇太後英明,告誡朕不可將私怨遷嫁于國法。這讓朕冷靜下來,下旨內十三衙門尚方院會同宗人府和刑部一同會審案犯,並加封皇二子玄燁為下五旗宗室總理,代朕行監審之職。之所以要讓皇二子作為監審之人,就是希望他能夠秉公執法,為皇室宗親做一表率。
難能可貴的是,受傷的皇二子並沒有氣急敗壞,而是依據朕欽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中的律條,指出他本人只是遭受輕傷,張狗子又沒有動用兵器,依律「毆打宗室覺羅」一條,應判「杖八十徒二年」,其余從犯,只算斗毆,各責「笞二十」。
此審議得到了宗人府、刑部和尚方院的一致同意,並共同形成了專案題本報送給朕。這一結果與朕的初衷十分吻合︰
當初朕故意下旨嚴懲,是為了考驗皇二子是否會借機宣泄私憤;讓府部院三衙門會審,是為了考察各處官員能否秉公辦案,也考驗皇二子能否與各部官長同心協力,辦好差事;案犯張狗子等人收押以來,飽受驚嚇,皇二子能夠代朕宣慰,處置得當,體現了朕愛民如子的作為。
張狗子等人雖是犯人,然而畢竟沒有觸犯「十惡」2以致不赦,他們終歸還是人,還是朕的子民!故而,皇二子會同諸部所擬題本,朕均已恩準︰首犯張狗子徒留烏蘭烏德,罰做披甲人之奴。其余從犯,恩準「小笞3」二十,發還原主嚴加管教。
得此皇子,分憂君父,朕心甚慰;賞罰分明,不徇私情,家國幸甚!
借此機會昭告天下︰大清皇帝之子既然能夠如此公正嚴明,則自今日起,不僅「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而且「庶民犯法于王子,概無律外重罰」!
今後,無論宗室覺羅、黃紅帶子、王公大臣、貴冑權貴,皆不可因案情涉及自身、家人、親友等,而施壓于公堂,以求私尋重罰案犯而置國家法度威嚴于不顧!
試問︰天下還有誰的親貴程度可以與皇二子玄燁相比?朕之愛子都可以如此公允,將國家法度置于自身之上,那誰還有理由要法外尋情?
更加難能可貴的是,皇二子玄燁能夠舉一反三得提出,原下五旗旗主為了維系大清八旗根基,不約而同的建議由朕親領八旗之後,所有八旗子弟自此首先效忠大清、效忠于朕,這是國家之幸、天下之幸。自此以後,不再會有因「一旗一家之私利」而置天下大義于不顧。但,各旗包衣人如今仍歸屬于各家主之門下,與當世潮流不符合。
朕聞之,深有同感。想當年大清入關之初,天下民人流離失所、苦疲不堪,為了穩定民心、安定天下,九王多爾袞因勢利導,于順治二年春,頒布投充令,允許八旗官民招收貧民屯墾。但許多圈地後的原有農民也因家產被奪佔,只好「帶地投充」,帶地投充者僅需交租稅,若無土地則負擔較大。同時出現旗人士兵強逼漢人的「滿洲威逼投充」的情況。同年朝廷又頒布逃人之法,加以匡正,至今卻效果未顯。
據此,朕今日昭告天下,投充之令、逃人之法皆需細判,不可草率。特別是現在天下初定,民人期盼穩定生產,今後凡是投充者,必須嚴加控制,詳細判別。對于逃人,也要謹慎對待,不可涉及無辜。
至于圈地,順治八年正月,朕曾在諭旨中指出,農民全賴土地為生,圈佔土地就斷絕了他們的生路;要求戶部行文地方官,將以前圈佔的土地全數歸還原主,以便適時耕種。不久,朕又批準了科臣4李運長的建議,免圈京畿良鄉、涿縣等13個縣的「余地」。順治十年,朕又再次重申︰「以後仍遵前旨,永不許圈佔民間房地5
另,包衣人乃滿洲舊俗,太祖太宗之時早就成例︰包衣的總管之權在國家,只有皇家擁有對八旗內官員與兵丁賜予或收回包衣的權利,擁有包衣的官員或兵丁僅有權獎賞或責罰自家的包衣,而無權殺害,也無權私自買賣、交換、或贈送。
但入關之後,新投充入籍的包衣奴才往往只知道有家主,而不知有國主,直一味效忠于家主,卻無視皇家國主之威。此之所以張狗子居然于鬧市之中毆傷皇子也!
因此,皇二子玄燁建言,于宗人府內設立「皇家僕吏局」,專管下五旗各旗包衣人,包衣奴才的入籍調配、日常管理、升遷懲處、俸餉福利等等,統統收歸皇家僕吏局。每年初,各宗室王公、大臣將領,乃至旗人家主,需要新收門人家奴的,需向皇家僕吏局申報。由皇家僕吏局統計之後,招手有意之人,經過培訓和選拔,按需分配各家使用。
自此之後,包衣人實為皇家僕吏,只效忠于皇家,而只是奉皇家之命服務于各家家主。皇家有權隨時調配、使用。
鑒于此法初行,而皇二子謀之久矣,其心思縝密,無人可比。故而,朕諭︰命多羅貝勒、下五旗宗室總理、火器營左總統大臣、皇二子玄燁,兼領宗人府左宗人,掌皇家僕吏局掌印大臣一職。
以上諸事,布告天下,咸使聞知
欽此!」
如此一道冗長的聖旨,迅速在京城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1清代詔書有一定的格式,起首句一定是奉天承運皇帝,詔曰,結尾語為布告天下,咸使聞知或布告中外,咸使聞知,中間則敘述詔告天下事件的內容。詔書由內閣擬稿,經大學士定稿進呈,皇帝批閱後,以墨筆楷書,由右至左直寫,寫在大幅黃紙上,中間及紙張接縫處鈐皇帝之寶璽。制作完成後的詔書稱為詔黃,以極其隆重而繁復的禮儀,送至**城樓上宣讀,象征著布告天下。宣詔禮成,由禮部接詔,立即謄寫或雕板印刷多份,由驛道分送各地,再由地方官員接詔、宣詔。謄寫的詔書,稱為謄黃,雕板印刷的詔書,稱為搨黃。
2「十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統治秩序以及嚴重破壞封建倫常關系的重大犯罪行為。在北齊律「重罪十條」基礎上,隋朝開皇律正式確立十惡制度,唐朝沿襲之。犯十惡者,「為常赦所不原」。到了清代,十惡主要是指︰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曰不義,十曰內亂。
3「小笞」,就是用小竹板執行笞刑。大清律規定︰凡笞杖罪名折責,概用竹板,長五尺五寸。小竹板大頭闊一寸五分,小頭闊一寸,重不過一斤半。大竹板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其強盜人命事件酌用夾棍。
4科臣,指科道官。明、清六科給事中與都察院各道監察御史統稱「科道官」。
明周暉金陵瑣事雅謔︰「張謂科道官最難得,其人即如孔門四科十哲,未必人人可用明史職官志一︰「凡京營操練,統以文武大臣,皆科道官巡視之清史稿聖祖紀一︰「八月丁未,試
漢科道官於保和殿,不稱職者罷
5根據清代皇帝傳略所述,正史如此。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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