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煦 第419章 63

作者 ︰ 糯米末

法律事實是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具體的能導致特定權利義務產生、變更與消滅的事實。♀由于語言「文義射程」和「開放結構」的存在,法律事實作為權利義務發生的根據,是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正當條件。法律事實是法官依法認定的事實,是終極性的,從而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作出法律評價與確認。

解析法律事實與相關範疇之間的邏輯聯系,必須在回歸現實的基礎之上局部重構法律事實的範疇體系,探究法律事實這一範疇,在邏輯上不能月兌離法律事實與事實之間種屬關系這一主軸,必須保持法律事實形成過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法律推理中法律規範與法律事實的交互流轉

當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糾結纏繞在一起不可分解時,必須對法律事實關系進行分析與梳理,其建構性的積極意義值得推介。在法律推理中,當以規範評價事實時,在規範向事實的流轉過程中,由于沒有現成的法律規範,需要通過價值判斷來補充,這樣補充的法律規範也就不同。因此,價值判斷具有責編,楊昀贊發現、比較、選擇、歸類、定性量裁、價值導向以及司法造法等功能。

選擇事實和認定事實的法律意義需要借助價值判斷。價值取向問題直接影響到法律功能實現的程度,從而成為影響法治大環境的深層次原因。法律推理不僅僅是一種邏輯推理,經常還包括法律價值推理。法律價值的動態範式經歷一個由潛在價值向現實價值轉變的連續運動過程,涵攝法律目的(法律價值動態的主觀預演)、法律實踐(法律的創制和實施)、價值實現(形成價值事實)。法律蘊含著秩序、正義、自由、效益等價值,使法治成為社會文明理性的標志。

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必須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在規則和原則之間的沖突中通過法律實質化促導、執法中合理原則和應急原則運用、司法中利益衡量原則使用、以及采用道德和政策對法律補充來獲致社會治理。

現實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了現實與法律之間並非必然匹配與契合,法律推理的過程始終存在著法律規範適用與主體價值取向的沖突和矛盾,超出了作為一種形式規則的經典邏輯學範式,必須考慮語義學、解釋學、判例理論等可能對案件的影響。

法治社會始終存在著內信與外迫、確定與無常、普適與特惠、規則與事實的沖突,法律規範的普遍性、明確性、連續性的特點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對抗著混亂和無序。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推理前提的合法、真實,並通過推理將前提的這一屬性傳遞給結論,這一過程是法律推理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

法律推理將既定的規範應用于具體案件,涉及到文本、邏輯、經驗、信仰、知識、道德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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