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節夜探曹操
5、減免酷刑,減輕對人民的高壓統治。
歷史上各朝刑法中的酷刑,無外乎應用在兩個方向︰定罪前的審訊和定罪後的懲罰。
相比現代司法制度,由于古代在相關技術與經驗上的落後,導致對罪犯的取證不可能如現代司法這般明細;甚至不乏有時候之所以把一個人認定為罪犯,依據的僅僅是差官的個人直覺。
此外,有的時候即便差官明知一個人就是罪犯,但卻由于事發時的證據無法提取(比如現代取證手段的錄音或是錄像等等),而罪犯又不肯認罪。這個時候,仍然免不了要用酷刑來使其就範。
而定罪後的酷刑懲罰,則是為了制造恐懼,在人們在內心深處植下‘一旦犯罪並被抓到就必定生不如死’的意識。以這種深層的恐懼感來威懾人民,使人民不敢輕易犯罪。
綜合種種,雖然酷刑是極不人道的,極不利于全社會的民主意識覺悟。但是,在眼下這個時代卻又不能完全將之取締。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吳凡才建議只將酷刑有所選擇地減免,而不是徹底免除。
6、取消刑法中的連坐制度。相應地,增加對罪大惡極者的**殘害。
連坐與定罪後的酷刑作用基本一樣,都是為了讓人民產生一種恐懼心理。
實際上,連坐只能算作是酷刑中的一種,只因連坐對整個社會的遺害遠遠大于其它酷刑,因此被吳凡單獨提出來。
在這條建議上,吳凡以自身做則,將關押在洛陽大牢中的司馬懿家人全部釋放。這也是為什麼吳凡在抓到司馬懿家人後,並沒有立即將之腰斬于市的原因。
但是,取消連坐後,勢必會令人們對犯罪的恐懼心理降低。和平時期,風調雨順的年代,或許還不會顯露出什麼問題。但若處在戰爭時期,災害頻仍的年代,就可能全國上下遍地賊寇,一發不可收拾。
因此,吳凡在這個問題上雖然建議取連坐制度,但卻同時建議增加對罪惡極大者的**殘害,比如凌遲,比如把竹簽釘手指等等。
當然,對于並非罪惡極大者,則仍然依照第5條建議,盡量減免酷刑。
盡管如此,吳凡所建議的這個對罪惡極大者不但要施加酷刑,而且還要格外殘忍的建議,卻是在後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