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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耕者有其田」與「四年經建計劃」
「耕者有其田」是孫中山民生主義核心內容之一,大陸時期蔣介石多次允諾實行這一政策。為此,1930年6月南京政府通過《土地法》,抗戰時期制定了《戰時土地政策綱領》,戰後又頒布了《綏靖區土地處理辦法》與《土地改革方案》,並曾先後在浙江、山西等地進行過試驗。但土地改革要變革鄉村的土地關系,遭到國民黨在農村統治的政治基礎——地主階級的抵制與反對。許多國民黨軍政高官本身就是大地主,他們自然不肯放棄自己的利益。國民黨的土改基本上屬于搪塞民眾與輿論的紙上談兵的東西。國民黨無法滿足佔中國人口最多數的農民對土地的要求,丟失了他們的支持,也就失去了在農村的立足之地。相反,中國**采取的土地政策,獲得農民的廣泛支持與豐富的兵源,通過「農村包圍城市」取得了全國政權。著名歷史學家黃仁宇在評價那段歷史時,曾一針見血地指出,土地改革成功與否是國共兩黨「勝敗最大的關鍵」。黃仁宇︰《從大歷史的角度讀蔣介石日記》,台灣時報文化出版企業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441頁。這也是中外史家共同接受的不易之論。
退台之後,蔣介石全面推動土地改革,固然有痛定思痛亡羊補牢的因素,也有更深層的考慮︰一是擴大統治基礎,爭取農民的支持;二是希望促進農業發展,克服經濟困難;三是當時**在大陸領導的土地改革運動正如火如荼地進行,蔣介石要與之抗衡。而國民黨此時此地能大刀闊斧地推行土改,是因為它具備了大陸時期沒有的便利︰國民黨政權及官員與台灣地主沒有多少政治經濟聯系,把他們的土地分給農民,有點「借花獻佛」的味道。
1949年1月,陳誠受蔣介石之命出任台灣省主席,立刻著手實施土改,並把推行「三七五減租」作為土改的第一步。當時台灣人口740萬,農業人口380萬,其中又有75%是佃農,超過總人口的1/3,他們以租種地主土地為生,必須向地主繳納收獲總量的50%以上的地租,在一些土地肥沃地區,租佃率竟高達70%以上。此外,還有些附加的雜稅,農民負擔相當沉重。4月14日陳誠頒發《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本著漸進改良的原則,對舊的租佃關系加以改良。次年6月,台灣當局又頒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進一步對上述改良予以法律確認。上述兩個條規,構成了「三七五減租」的主要內容︰第一,重新確定租佃關系,租佃雙方一律按當局規定,訂立書面契約並辦理登記;第二,重新確定租額,規定以各該耕地全年正產物總收獲量375 為最高限額,以往高于此額的租率,一律降至375 ;第三,重新確定租期,規定租期不得少于6年,地主不得非法終止租約,期滿佃農需要繼續承租時仍得續訂;第四,廢除一切額外負擔,取消以往預租、押租、鐵租等,承租地之總產量以1948年為準,增產不增租、減產可酌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