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宋洗冤 洗冤集录白话文(卷三、卷四)-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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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一七验骨

一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一九自缢

二○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二一溺死

○一七验骨

(一)人的全身有骨头三百六十五节,按照一年三百六十五日之数。

(二)男子的骨头白,女人的骨头黑(女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药骨黑,必须仔细检查验定)。

(三)髑髅骨(即脑颅骨),男子自头顶到两耳连同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横有一缝,当正直下到发际另有一条直缝;女人只有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没有缝。

(四)牙齿有二十四只,或二十八只,或三十二只,或三十六只。

(五)胸前骨(即胸骨)三条;

(六)心骨(即胸骨剑突)一片,软脆,像铜钱大。

(七)颈项骨与脊骨(即脊柱骨)各十二节。

(八)自颈项到腰共有二十四块椎骨,上有一块大椎骨。

(九)左右肩井骨(即锁骨)及左右饭匙骨(即肩胛骨)各一块。

(十)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女人各十四条。

(十一)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即〈骨氐〉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样)。

(十二)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旁边,都有捭骨(女人没有);两腿的膝头各有〈奄页〉骨一块,隐在其间,如大拇指那样大;手掌脚板各有五缝,手脚大拇指和脚的第五指各二节,其余十四指都是三节。

(十三)尾蛆骨(即尾骨)像猪腰子,仰接在脊椎骨的末梢,男子的,联结脊椎骨处凹洼,两边都有尖瓣,像菱角,周围分布有九个孔窍;女人的,联结脊椎骨处平直,周围分布有六个孔窍。

(十四)大小便两处各有一个孔窍。

(十五)对于骸骨,各要用麻、草小绳或细竹篾串好,然后用纸签一一标明某骨,以使检验时不至发生差错。

○一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一)从人的两手起,和指甲相连的是手指小节,小节之后是中节,中节之后是本节,本节之后前臂之前生着掌骨,掌骨的上面生着掌肉,掌肉之后可弯曲的地方是手腕,手腕外侧高起的骨头是手外踝,内侧高起的骨头是手内踝,和二踝相连生的是臂骨(挠骨),辅臂骨而生的是髀骨(即尺骨),三骨相接连的是肘骨,他的前面可弯曲的地方是曲肘,曲肘之上生着的是臑骨(即肱骨),臑骨之上生着的是肩颙(即肩头),肩颙之前是横颙骨,横颙骨之前的髀骨,髀骨之中凹陷的是缺盆(即肩窝),缺盆之上是脖颈,脖颈的前面是颡喉,颡喉之上是结喉,结喉之上是颏,颏的两旁是曲颔,曲颌的两旁是颐,颐的两旁是颊车,颊车之上是耳,耳之上是曲鬓,曲鬓向上到头顶,头顶之前是顖门,顖门之下是发际,发际的正下是额,额下是眉,眉际的末梢是太阳穴,太阳穴的前面是目,目的两外角是两小眦,两小眦的上面是上眼睑,下面是下眼睑,生在正中能够看视的是目瞳子,瞳子内侧靠近鼻根的眼角是两大眦,两大眦之间是鼻山根,鼻山根之上是印堂,印堂之上是脑角,脑角之下是承枕骨,脊柱骨的下面横生的是髋骨,髋骨两旁是钗骨,钗骨下中是腰门骨(即〈骨氐〉骨),钗骨上连生的是腿骨(即股骨),腿骨下可以弯曲的地方是曲〈月秋〉(即腘窝),曲〈月秋〉上面生的是膝盖骨,膝盖骨下生的是胫骨,胫骨旁生的是〈骨行〉骨(即腓骨),〈骨行〉骨下外起高大的是两足外踝,内起高大的是两足内踝,胫骨前面下垂的是两足跂骨(即跖骨),跂骨之前是足本节,本节之前是小节,小节的前上端生足指甲,指甲之后是足前跌,跌后凹陷的是足心,下面生足掌骨,掌骨之后生踵肉,踵肉后面是脚跟。

(二)滴骨验亲法,是说如果某甲是父或母,只余骸骨存在,有某乙前来认亲说自己是死者的亲生儿子或女儿,这要怎样来验定呢?可试令某乙就身上刺出一两点血,滴在骸骨上,如果是的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说滴骨亲,大约就是指这个说的了。

(三)检骨须是晴朗的日子。先以水净洗尸骨,用麻绳穿定身体各部骸骨的次第,用席盛好,可开掘地窖一个,长五尺,宽三尺,深二尺,多用柴炭烧煅,以地红为标准,除去火,再用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到地窖里面,乘热气抬骨放入坑内,以草垫盖好,蒸骨一两个时辰,等地冷了取去草垫,抬出骨殖向平坦明亮的地方,用红油伞罩尸骨进行检验。如果骨上有被打的地方,就会有红色纹路微印,骨折的地方,它的接续处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的骨照着日光看,如果红活,便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如无血印踪迹,有损折,乃是死后痕。切不可用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处。这种检骨的方法必须天气晴明才行,如果阴雨天那就难于检出了。

如阴雨天不得已,就用煮法。用瓮一口,如同用锅煮东西一样,用炭火来煮醋,多放入盐、白梅同骨一道煮。必须亲临现场监视,等煮到千百滚后取出,用水洗了,对着日头照,有伤痕即可见到。血都浸集在骨损的地方,赤色或青黑色。还要仔细验看,有没有破裂。

(四)煮骨不得见锡,接触到锡骨多变黯。

如果有人作弊,把药物放到锅里,那骨上有伤的地方,反而变白什么都不见。(解法见验尸部分)

如果骨头有的经过三两次洗罨,其色变白有伤也同没有伤一样了,这要怎样来辨验?可将应验伤损处的骨头,以油灌之,这种骨头大的有缝,小的有窍,候油溢出,便揩使干,向光明处照看,凡伤损的地方,油到便停住不动,明亮的地方便没有伤损。

一法,浓磨好墨涂抹在骨上,候干即洗去墨,如有伤损的地方,黑墨就一定浸入,没有伤损黑墨即不浸入。

又法,用新绵絮于骨上拂拭,遇伤损地方必定牵惹绵丝起。骨折的,其色在骨断处两头,还要看折断地方,其芒刺向里还是向外,殴打折断的,芒刺在里,在外的便不是。

头颅骨有其它问题的地方骨青,骨折的地方带有淤血。

仔细看骨上有青晕或紫黑晕的形状,长形的是他物伤,圆形的是拳伤,大块的是头撞伤,小块的是脚尖踢伤。

在全身上下前后左右所有的骸骨中,有一处损折是在致命部位,即或不是要害,就要叫仵作行人指定喝报出来。

(五)蒸骨检验完了后,仵作行人按前后左右由上而下部位顺序喝报全身骸骨,说:尸仰卧,自头颅喝起,顶心至顖门骨、鼻梁骨、颏颔骨和口骨都全,两眼眶、两额角、两太阳、两耳、两~骨都全,两肩井、两肊骨全,胸前龟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左肋骨全,左胯、左腿、左臁肕和髀骨以及左脚踝骨、脚掌骨都全。

右侧也如同左侧。

翻转身来喝报,脑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都全。

(六)凡验原被伤杀死的人,经过一些时日,尸首坏烂,蛆虫咂食,只剩下骸骨的,原被伤的地方,血粘骨上,有干黑血为证。如果无伤而骨损的,其骨上的破损,有如头发丝样的痕迹,又像瓦器龟裂,损伤的纹路深沉不显,可为验证。

(七)殴死的人,致死的伤处不至骨损的,便肉紧贴在骨上,用水冲激也不下来,以指甲剐剔才掉,肉贴的地方,其伤痕便可看出。

(八)检骨完了,自头颅、肩井肊骨,臂、腕、手骨,以及胯骨、腰腿骨,臁肕、膝盖和髀骨,都要标明左右。肋骨共二十四根,左右各十二根,分成左右,就是: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类,要根根按照次序标写好。脊柱骨二十四节,也要自上而下一、二、三、四……,连尾蛆骨标明号数。胸前龟子骨、心坎骨也要写上标识,以便易于检点拼凑。两肩、两胯、两腕皆有盖骨,平常不计算在全身骨数之内,只在被打损伤的时候,才计算在众骨数内,实际上不如计算在全身骨数之内为好。对于标号过了的骨头,先用纸数重包好,再用油单纸三四层包了,用绳子交眼扎缚作三四处,盖上封头印,用桶一只盛起,上面用板盖好,挖坑掩埋,堆起坟堆,作上标记,并打上石灰印。

(九)行都临安一带地方,有一种毒草名叫贱草,熬成膏子出卖与人。如果用以染骨,骨色就变得黯黑,几乎可以和真伤相混。不过被打是在生前,伤处自有晕痕,如果没有晕痕而骨又不损,就不可指以为伤痕,务要仔细辨别真伪。

○一九自缢

(一)自缢身死的人,两眼闭合,嘴唇青黑,唇开露齿。如果是勒在喉头之上,就口闭,牙关咬紧,舌头抵住牙齿不出来(有的说齿微咬舌)。如果是勒在喉头之下,便口开,舌头伸出口外约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角以及胸前有吐出的涎沫。两手虚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同火灸的斑痕,以及肚下至小月复都因血液下坠成为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即肛门)有的有一两点血。脖子上的勒痕呈紫色,或黑淤色,直到左右耳后的发际,横长约九寸以上到一尺以来(一说男子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下悬空,脖子上勒的沟就深;脚不悬空,就浅。人肥就勒的深;瘦就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的地方上吊,身悬半空,勒的痕迹就深;如用全幅勒帛及白绢项帕等物,又在低的地方,勒的痕迹就浅。在低的地方上吊,身体多卧在下面,或者侧身卧,或者覆身卧。侧身卧的,索痕斜起,旁经喉下;覆身卧的,索痕正起,横在喉下,从两耳边上去,大多不到脑后发际下。

上吊挂绳的地方需要高八尺以上,两脚悬空,所踏着上去的东西须倍高于悬空的高度。或在床、椅、火炉、船舱内,只要高二三尺以来,也可以自缢而死。

如果死者去上吊处经过一段烂泥地,需要看死人赤脚还是穿鞋,他所踏着上去的东西上有没有印下脚迹。

(二)上吊,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等。要看死人踏什么东西入头在绳套内。垂下的绳套必须宽裕得使死者站在踏物上足以放头进去的程度,才是自行上吊死的。

活套头,脚着地及膝跪地,也可以吊死。

死套头,脚着地及膝跪地,也可以吊死。

单系十字,悬空,才可以吊死,脚尖稍为着地,也吊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者先用绳带自行系在项上后,自己用手系挂到高的地方。检验时,需要先看上头系挂地方的尘土,以及死者上去系绳时踏的什么东西,要自己用手能够够得着系绳的地方,才是自行吊死的。上面系绳的地方,或者太高,或者太大,手不能攀得着以及不能上得去的,那就是别人吊上去的。其次,还要看所系挂处绳带物的伸缩,需要套头坠下距上头系挂处约长一尺以上,才是自己上吊死的。如果套头紧抵着上头系处,一定是别人吊上去的。

缠绕系,是死者先用绳带在颈项上缠绕两遭,自己踏着东西系在高的地方,身体下坠致死。或者是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扣套垂下,踏高入头在扣套内,再缠上一两遭。缠绕系的索痕成上下两路,上一路绕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人畏惧复杂艰难,定会禀告验官,请求只申报一条索痕,切不可听信。如果除去上一痕,便不成为上吊,如果除去下一痕,却正是致命的要害去处。倘或覆检官不肯也和初检一样填写验尸单,死者的亲属因而有所上诉,上级再差官覆检出来,那将怎么办呢?必须据实办理,不可只作为一条索痕定验。索痕的相叠和分开的地方,要作两截量,定出头尾,画取样子,更要重新用原来系吊的绳带缠过,比较阔狭完全相同,这样,任凭覆检,可无后患。

(三)凡因病患在床仰卧,用绳带等物上吊死的,这种尸体两眼闭合,唇开露齿,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肤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大便出。左右手内,大多数是握着自缢用物到勒紧以后,死后只在手内。要量一量两手拳相距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围长约一尺多,结缔在喉下,前面的痕迹比较深。曾经被解救过,则其尸体肚胀,大多口不咬舌,臀后没有大便。

(四)如果是真自缢,在吊死者脚下开掘穴深三尺以来,找到火炭,才是。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的横梁等处,尘土滚乱极多,才是。如果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

可先用杖子在所系吊的绳索上轻轻敲打,如果紧直,乃是自缢。如宽松,就是移尸。大凡移尸到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五)凡验上吊死的尸体,先要弄清在什么地区,什么街巷,什么人家,什么人看见,本人自用什么东西,在什么地方搭挂,是作十字死扣系定,还是在项下作活扣套。再验死者所着的衣服新旧,打量尸体所在的四至,东西南北各至什么所在,面向什么地方,背向什么地方。死人是踏什么东西上去的,上量吊者头部去系绳处相距若干尺寸,下量死者脚到地面相去若干尺寸。或所吊处虽低,也要看头上悬挂绳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当众解下,抬尸到明亮的地方,才解去上吊者的绳套,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在脖子上的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的,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量索痕阔狭、横斜长短,然后按照常法进行检验。

(六)凡验上吊死的人,先要问原报案人,该身死人是什么身分的人?发现时早晚?有没有解下救应过?报告官府时早晚?如果有人认识,即问上吊人年岁多少?作什么营生?家里有什么人?因为什么在这里上吊?如果是奴仆,先向雇主索讨契约辨验,看契约上奴仆有没有亲戚,年岁多少,更看原吊挂踪迹去处。如果曾经解下救过,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间死去,切须仔细。

(七)大凡检验,不可便作上吊致命,不加仔细辨别。凡遇这类情况,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咽喉上的要害部位,致命身死,以防死者别有屈枉情节。况且如有人在睡熟的时候,被人用绳索勒死吊将起来,检验官怎么见得是自行上吊致死?一定要仔细啊。

(八)多有人家女使、力役,或外人在家中吊死,家主不通晓法律,因避见臭秽及逃避检验,遂移尸到外面吊挂,旧的索痕移动了,以致有了两条索痕。旧痕紫赤有血荫,移动后的索痕只白色,没有血荫。移尸的事理很清楚,要当众查究明白,开写出生前与死后痕。因为移尸不过杖罪,如果漏月兑不写清楚,覆检官不相照应,报为两痕,上级必然反而见疑,愈益加重了本案有关人等的灾祸。

(九)遇有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身体侧斜在地,肉烂见骨的情况,但验所吊头。如果绳已入糟(指自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的),以及两手腕骨、头脑骨都呈现为赤色的,是吊死的。(一说牙齿及十指尖骨赤色的为是。)

○二○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一)自缢的和被人勒杀或谋害后伪装成自缢的,是很容易辨别的。真自缢的,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索痕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露齿,绳索勒在喉上的则舌抵齿,勒在喉下的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便出。假如是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的,则口眼开,手散发乱,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也不抵齿,项肉上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勒到将死未死的当儿,实时吊起,诈作自缢的,这要稍难辨别。如果迹状可疑,莫如即验成勒杀,立下限期捕捉凶犯为好。

(二)凡被人隔物,或者窗棂或者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的,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但极深,黯黑色,也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的,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即使垂下也不直,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搊着。假如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咽喉要害地方被压迫以致气闷身死的。

(三)凡检验被勒身死的人,要把项下勒的绳索,或是各种带系,临时仔细说明。绳带缠绕过遭数,多是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的垂头处。其尸应当覆身面朝地卧,因为被勒时争命,一定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

(四)凡被勒身死的人,须观察其尸身的四侧,当有绑挣扎的踪迹去处。

(五)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绑扎手脚及项下等处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绑,其痕迹也不紫赤,有白痕可作验证。死后系绑的,无血荫,系绑痕虽深入皮,便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的,只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二一溺死

(一)如果是生前溺水的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后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肚月复鼓胀,拍着发响,(落水的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的则手握,眼合,月复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发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泥沙,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这是生前溺水的验证。(因为溺水的人未死前必须争命,由于呼吸关系,便要吸水入肚,所以死者两手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肚子里有水胀。)

(二)如果检验覆验迟了,就会因尸首经受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三)如果尸首身上无痕,面色发赤,这是被人倒提起来用水闷死的。

(四)如果尸首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肚月复微胀的,是真的淹水身死。

(五)如因病患溺死,则不论水的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其它情况。

(六)如果是疾病身死,被人拋掷在水里的,就口鼻没有水沫,肚内没有水,不鼓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

(七)如果是因为病患倒落泥塘里身死的,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发际同有青泥污的,要月兑下衣裳,用水淋洗,以酒喷尸,被泥水淹浸的地方,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中有泥。

(八)如果是被人殴打杀死后,推在水里的,入水深的则胀,浅的则不大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手散,头发散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没有水沥流出,指爪罅缝没有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但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的伤损去处,其痕黑色,尸首有的微瘦。临时看验,如果检出身上有伤损地方,便把痕迹记录下来,虽是投水,也应该押送所有关系人等到官府查问追究。

(九)凡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的尸首,大同小异,都是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毛发中有沙泥,肚子胀。使尸体侧覆卧,便口内水出。如果别无他故,就只定作落井身死,这样,投井、推入井的都包括在其中了。所谓落井小有不同的,只在于被推入井与自落井的,便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的,便眼合手握,身上没有钱物。

大凡有原故入井的,须脚直下,如果头在下,恐怕是被入赶逼,或他人推送入井的。如果是失脚的,要看失脚处的土痕。

(十)自投河、被人推入河的,如果水稍深阔,便没有磕擦、沙泥等现象;如果水浅狭,也和投井、落井相同。大概水深三四尺的光景,都能淹死人,验了确实没有其它原因,就只定作落水身死,自投水被推入水的便都包括在这里面了。如果尸体上有绳索或略有伤痕可疑之处,就应当验作被人谋害,放在水中弄死,不过立下捕限捉拿贼犯,切不要顾及一个捕限,而留下不可预测的后患。

(十一)凡溺于河池(通行航运的叫做河,不通行航运的叫做池)的,检验时候,先讯问原报案人,早晚看到尸体在水里的?看到时便只在现在地方,或是从其它地方漂流而来的?如果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方向?又怎样流到这里便停住的?怎样来报官的?假如称说曾看到其人落水,就问当时有没有救应过?如果曾经救应过,其人没有出水的时候就已死了,还是救应上岸后才死的?是看到后立即报官,或是过了几时报官的?

(十二)如果在江、河、陂、潭、池塘里面,难以打量四至的,只看尸首浮起在什么地方,如果尸未浮起打捞才出的,说明在什么地方打捞见尸。池塘或坎穽有水地方可以致命的,要量出浅深尺寸,坎穽则量明四至。江、河、陂、潭尸体起浮或发现处地岸,以及池塘坎穽,为什么人所管?地名何处?

(十三)凡溺井的人,检验时候,也先问原报案人,怎样知道井里有人的?初见有人时,其人死了没有?既知没有死,为什么不给以救应?死者的尸体没有浮起,怎样知道井里有人的?如果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什么时候不见的?却又怎样知道在井里?凡井内有人,其井内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的四至,是在什么人的地上?其地名甚处?如果溺尸在井底,就不必量四至,但约量井深若干丈尺,才捞尸出。

尸体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如果浮出,要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浮出,也要用丈竿量到尸体近边的尺寸,也要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十四)检验溺死之尸,由于水浸多日,尸体膨胀,难以明显看出致死原因的,应当详细说明尸体头发月兑落,头脸膨胀,口唇翻张,头脸连同周身上下皮肉,并皆一概青黑褪皮的情况。验明是死者本人在井内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多日,以致这样。现在没有凭据检验尸体沿身有无伤损及其它问题,也决定不了死者的年龄面貌形状,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月复胀。验得前件尸者,确实是在某处水溺身死。那种水浸日数更多没有凭据检验的,便不用详细说明致命原由。

(十五)初春雪寒,尸体经过数天才浮,和春夏秋末不相同。

(十六)凡溺死的人,如果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前先已曾经被打,本身有伤,现在又的确证实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的,在验尸单内也要明白填写出伤痕,定作被打后又溺水身死的。

(十七)投井死的人,如果不曾和人争斗过,而验尸时面孔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好象生前伤痕的,这要看井内有没有破瓷器之类的东西,以致伤着了。人初入井时气还未绝,伤着了,其伤痕依旧带血,如果验成了生前刃伤,岂不利害!

卷之四

二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二三自刑

二四杀伤

二五尸首异处

二六火死

二七汤泼死

二八服毒

二九病死

三○针灸死

三一札口词

○二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一)律上说:见血为伤,除了手脚打踢的而外其余都为他物伤,就是兵器不用锋刃的也是。

伤损的法定责任担保期限,手足打的伤十天,他物打的伤二十天。

斗讼敕:凡咬人的,依照他物法处理。

元符敕申明刑统: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检验确定,如果靴鞋坚硬,就按他物处理,如果不坚硬,就难作他物看待。

或额、肘、膝抵压、头撞致死的,并作他物伤痕。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二)如果被打死的,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有的有便溺沾污内衣。

(三)如果在责任担保期限之外死的,要验伤的部位是不是在头部,及因破伤风感染,以致身死的。

(四)应验他物和手足殴伤,伤痕必须是在头脸上、胸前、两乳、胁肋旁、脐月复间、大小便二处的,才可定作要害致命的去处。手足折损的也可以死,其伤痕周围有血荫的,才是生前打损的。

(五)凡是用他物和头、拳、脚等坚硬之物撞打的,伤痕颜色最重的紫黯微肿,次重的紫赤微肿,又其次的紫赤色,再其次的青色,那种出了责任担保期限以外的伤痕,其颜色微青。

凡是他物打的,其伤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果是拳打的即方圆,如果是脚踢的,则比拳打的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拳足他物打的,应当以上项各物比定,才可谈分寸。)凡打着两天身死的,则伤痕分寸较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天后身死;如果是打着当死的,则分寸深重,毒气紫黑,实时向里,可以当死。

(六)凡是以身去就物的叫做磕。虽磕着,没有破chu,其伤痕方圆,虽磕破也不至于深。那种被他物和手足所伤,皮虽受伤而血不出的,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七)凡行凶人假如是用棒杖等打的,则伤处多在实在的地方,其被伤的人,或经过一两个时辰,或经过一两天、三五天以至七八天、十多天身死。又有用坚硬的他物打,立即便致身死的,更要看验伤痕情况轻重。如果是先揪住被伤人的头髻,然后散拳踢打的,则伤处多在虚弱要害的地方,或一拳一脚便致命。如果是因为脚踢着要害地方致命的,切要仔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备日后质问非难。

(八)凡他物伤,如果是在头脑部位的,其皮不破,即要骨肉伤损。如果是在其它虚弱地方,即临时看验。如果是尸首左边伤损,即是行凶人用右手拿东西所打,这是因为手顺的原故。如果是右边伤损,即损处在近后,如在右前,即不是。如果是在后面,便又要考虑到是凶手从身后用他物所打。贵在审察无误。

(九)要看伤痕大小,量出分寸,又要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定一处重害地方,作为虚弱要害致命身死之处。

(十)打伤地方皮膜相剥离的,用手按之即作响,用热醋罨敷之便有伤痕出现。

(十一)凡被打伤致死的人,必须定出致命身死的最要害的地方。如果是打折了脚手,在责任担保期限内或限外死去时,要仔细考察研究打伤的分寸阔狭后,定验是将养不好,致命身死。面貌年岁等,也要临时加以说明。

(十二)凡验他物及拳打脚踢的伤,要仔细辨验伤痕是斜长方圆,表皮有否微损。如果伤痕不见,在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上,然后再用醋糟罨敷,经过一个时辰除去,以水洗尸,伤痕即现出。

(十三)如果是用榉树罨敷成痕,假作为他物伤痕的,则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作一片,而没有虚肿现象,用手按捺也不坚硬。

(十四)又有假作打死的,在尸上用青竹篦火烧烙成伤痕,但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二三自刑

(一)凡自割喉下死的,其尸口眼闭合,两手拳握,胳膊弯曲而拳缩,(死人用手把定刃伤,像用力的样子,他的手自然拳握。)肤色黄,头髻紧。

(二)如果是用小刀子自割,伤痕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如果是用磁器,割破的分寸不会大。每件器物刃物自割,并且下刃的一头尖小的,但伤着气喉即死。

如果是用刃物自扎着喉下、心前、月复上、两胁肋、太阳、顶门等要害地方,只要伤着脉膜,分寸虽小,即会立时死去;如果刺的不深以及不是要害地方,虽有三两处,也不会致死。

如果是用左自刎的,伤口必定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的,必定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的难死,因为喉骨比较坚硬。伤在喉骨下的易死,因为喉骨下软弱而易于割断。其伤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因为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以及左手须似握物状便是。右手的也是这样。)

凡自割喉下,只有一处刀痕,如果当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管气管并断;如果伤后一日以死,深一寸五分,食管断,气管微破;如果伤了三五日以后死的,深一寸三分,食管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的形状(这也难定)。

(三)如果自己用刀剁下手和指节的,其皮头皆齐,定用药物包扎,虽是用刃物自伤的,必不能当死,一定是将养不好致死的。其断处的皮头卷向里。如果是死后伤的,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四)又有人因自用牙齿咬下手指的,齿上有风着于伤口,多致身死,少有生存的。其咬破chu疮口一道,周围骨折,必然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到,致命身死。这种伤口上有牙齿痕迹,以及有皮肉不整齐去处。

(五)检验用刃物自杀的人,即先问元报案人,这个身死人是什么身分的人?自杀时或早或晚?用什么刃物?如果有人来认识死者,即问身死人年龄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果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死者有没有亲戚,以及生前使左手使右手?并须仔细看验伤痕地方。

更要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流出,死后即无血流出。

○二四杀伤

(一)凡是被人杀伤死的,其尸口眼,头髻宽松或散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如果穿透肚皮,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的时候,必然要挣扎,用手来遮拦,手上一定有伤损,或有来护庇的,也一定背上有伤着地方。如果行凶人在虚弱要害处一刃径行致命的,死人手上没有伤,刃的创伤必重。如果行凶人用刃物砍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砍断头发,如同用剪刀剪的。如果头顶骨折,即是尖的东西刺着了,要用手按捏其骨看损与不损。

(二)如果是尖刃斧伤,上面阔长,内里必狭。大刀伤,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它的伤痕两头尖小,没有起手收手轻重的分别。枪刺的伤,浅则狭,深则穿透,伤痕带圆形。或只用竹枪尖、竹担扎着要害地方,疮口多不齐整,伤痕方圆不等。

(三)凡验被快利物伤死的,要看死者原著衣衫上有没有破伤的地方,隐对伤痕血点可验。又比如刀挑伤肚肠月兑出了的,其被伤的地方,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那么一刀所伤怎么竟会有三两痕了呢?这是因为人的肚肠是盘在左右胁下的,所以会撩划着三两痕。

(四)凡验刀枪刃砍挑的,要写明尸体在什么地方,什么方向,穿什么衣服,上面有没有血迹,伤的地方长阔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肚肠出,脂膜出,作致命处。还要检验刃伤衣服的穿孔。如果是被竹枪尖物挑伤致命的,便写是尖硬物挑伤致死的。

(五)凡验杀伤,先看是否是刀刃等物杀伤,以及是生前、死后的伤痕。如果是生前被刃物所伤的,其痕肉开阔,收缩参差不齐,花纹交错。如果伤痕的肉截齐,就只是死后假造的刃伤痕。如果是生前的刃伤,即有血汁,以及所伤的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伤透过脉膜即死。如果是死后用刀割出来的伤,肉色即干白,更没有血花。(因为人死后血脉不行,所以肉色是白的。)

此条仍责成仵作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六)活人被刃物杀伤死的,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如果是被支解的,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紧缩骨头露出。

(七)死人被割截的,则尸首的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地方皮不紧缩,刃物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然伤痕下面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没有清血出的,即不是生前被刃伤的。

(八)更有截下头的,活时斩下,则筋缩入,死后截下,则项长,并不收缩。

(九)凡检验被杀身死的尸首,如果凶器是尖刃物,方始说被刺要害,如果是齐头刃物,就不说刺字。如被伤着肚月复上、两胁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要害处被割伤致命身死。如果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果是伤着喉下,则说深至项,锁骨损,并且所割伤处周围有方圆不齐的去处,食管气管并断,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果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果行凶人刃物大,方始说骨损,如果脑浆出时,有血污,也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果是砍或刺着,周身不拘那里,如果经隔数天后身死的,便说是将养不好,致命身死的。

(十)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原报案人曾不曾捉获得行凶人?是什么身分的人?使的是什么刃物?曾不曾收得了刃物?如收得了,即索取看大小,着人用纸画样,如果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什么地方,也令原报案人画刃物样。画好了,令原报案人在图样下签名画押。还要问原报案人,本案的行凶人同被伤人是不是亲戚,有没有冤仇。

○二五尸首异处

凡验身首异处的尸体,使令家属先辨认尸首。务必要打量尸首放处的四至。完了后,再量首级离开尸体远近,或左或右,或距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的,分头量,各计算,仍要各写相距尸体远近。并且依照所支解肢体的原来位置同尸体相凑起来,提捧首级同脖项相凑起来,围量尺寸。一般都是刃物砍落的。如果项下皮卷肉凸,两锁骨耸起皮剥,当是生前砍落的;如果项下皮肉不卷凸,两锁骨不耸起皮剥,就是死后砍落的。

○二六火死

(一)凡生前被火烧死的,其尸体口鼻内有烟灰,两手两脚都拳缩(由于被烧的人未死前被火逼的奔跑挣扎,口开喘气,所以呼吸烟灰入口鼻内);如果是死后烧的,被烧的人虽然手脚拳缩,口内便没有烟灰。如果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也不拳缩。

(二)如果因为老病失火烧死的,他的尸体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胳臂曲在胸前,两膝也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黄色脂膏,凝积在皮肉上面。

(三)如果是被人勒死后拋在火内的,尸体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没有起泡〈皮达〉皮的去处,项下有被勒的痕迹。

(四)又如被刀杀死,却作火烧死的,令仵作行人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在尸体下面的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洒泼,如果是杀死的,即会有血入地因而现出鲜红色。必须先问死者生前宿卧在什么地方,恐怕是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于验出尸体身下的血色。

大凡人的住屋或是用瓦盖或是用茅盖,如果到火烧,屋里被烧死的人尸体在茅瓦之下;或者因为与人有仇怨,被乘势推入烧死的,其尸体则在茅瓦之上。兼验头足,方向上也当有所不同。

如果尸体火化尽,只剩下灰而没有成条成段骨殖的,令仵作邻证等供状:由于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已无骸骨存在,的确是没有凭证可验。才给予备文申报。

(五)凡验被火烧死的人,先问原报案人,火是从什么地方起的?火起的时候死者在什么地方?因为什么在那里?被火烧的时候,曾不曾被救应过?还要彻底查究死者死前曾否与人争闹过,查问出究竟了,方可检验。

或检到死者头发焦拳,头面连同全身一概焦黑的情况,宜详细说明,现已没有依据检验死者全身上下有没有伤损其它原故,及判断年龄面貌形状不得。只验到死者口鼻内有无灰烬,确实是火烧身死的。如果火烧得严重,实在没有可凭依的了,即不要说口鼻内有无灰烬了。

○二七汤泼死

凡是被热汤泼伤而死的,这种尸体皮肉都开裂,皮月兑处呈白色,着肉处也呈白色,肉多坏烂红赤。

如果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果是由于斗打或头撞、脚踢、手推在汤火内的,多是伤在两后腿弯和大腿到臀部上。或有打伤处,上面疱不大起,和其它所烫地方不同。

○二八服毒

(一)凡是服毒死的,尸体口眼多开,面部紫黯或青色,嘴唇紫黑,手脚指甲皆黑黯,口眼耳鼻中有血出。严重的,遍身黑肿,面部作青黑色,嘴唇翻卷起疱,舌头收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嘴唇也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月复肿胀作黑色,生疱,身上或有青斑,眼睛突出,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乱不堪梳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肛门浮肿突出,或大肠头月兑出。

有空月复服毒,只是肚月复青胀而嘴唇、指甲不青的;也有吃饱后服毒,只是嘴唇、指甲青而肚月复不青的;又有月复脏虚弱老病的人,略服毒便死,而肚月复、口唇、指甲并不青的,却须参以其它旁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色,多日皮肉尚有,也作黑色,如果经过时间长久,皮肉腐烂见骨,其骨浅青黑色。

死后把毒药放在口内假作中毒的,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二)凡服毒死的,或立时就发作,或当天早晚发作,如果毒性较慢,即有一天或二天发作的。毒性发后,或有翻吐,或呕吐不绝,仍须在死者的衣服上寻找余药,及死尸坐的地方寻找药物器皿之类。

中虫毒的,遍身上下、头面、胸心都是青黑色,肚胀,或口内吐血,或肛门内泻血。

中鼠莽草毒的(江南有之),也类似中虫毒,再加上嘴唇裂,齿龈青黑色。这种毒经过一夜一天,方见,九窍有血出。

吃果实金石药物中毒的,这种尸体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有些像拳头打的伤痕,或成大片青黑色,指甲黑,身体的毛孔微有血出,或月复胀,或泻血。

中酒毒的,月复胀,或吐泻血。

中砒霜野葛毒的,得一昼夜十二个时辰发,遍身起小疱,作青黑色,眼睛突出,舌上生小刺疱绽出,嘴唇破裂,两耳肿大,肚月复膨胀,肛门肿胀破裂,十指甲青黑。

中金蚕蛊毒的,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陷,牙齿露出,上下唇缩,肚月复塌下。拿银钗验,作黄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

也有的说是这样:只身体肿胀,皮肉像汤火烫的起疱,渐渐化脓,舌头嘴唇鼻头皆破裂的,乃是中金蚕蛊毒的形状。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内多出血,皮肉多裂,舌头伸出和肛门突出的,乃是中药毒、菌蕈毒的形状。

如果由于吐泻瘦弱,皮肤微黑不破裂,口内无血和肛门不突出的,乃是饮酒相反的形状。

(三)如验服毒,用银钗,着皂角水洗揩过,探入死人的喉内,口鼻以纸密封,良久取出,如果有毒,银钗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果无毒,钗的颜色鲜白。

如果服毒中毒死的人,生前吃东西把毒物压下,进入肠脏内了,因而从喉内试验没有验证的,即自肛门内试验,毒的气色即会现出。

(四)凡检验毒死的尸体,间或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的,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人喉内后,却用热糟醋自下罨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使毒气上行,熏蒸钗物,黑色方才现出。如果开始便将热糟醋自上而下罨洗,则其热气便逼使毒气向下,上头便不再能看到。或就肛门中试验的,则用糟醋的方向应和上述的相反。

(五)又一法,用大米或粘米三升炊饭,用净糯米掏洗了,用布袱盛起来,就所炊饭上炊蒸,取鶏蛋一个(鸭蛋也可以),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使匀,依旧包起,着在前大米粘米饭上,用手的三个指头紧握糯米饭如鸭蛋大,勿令冷,急开尸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搭盖在尸体的口、耳、鼻、肛门和**地方,再用新绵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猛火煎数沸,将绵絮放到醋锅内煮半个时辰取出,仍用糟围罨尸,却将绵絮覆盖。如果是死者生前被毒,其尸即肿胀,口内黑臭恶汁喷出到绵絮上,不可近。然后除去绵絮,糯米饭为臭恶之汁所喷,也黑色而臭,这是受毒药所毒的现象。如果没有这些,就不是。用作试验的糯米饭,在封起来上报官府的时候,要开写明白。这一检验方法,曾经过大理寺审定的。

(六)广南人小有争斗,愤怒赖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断肠草,形状如同阿魏,叶长尖,条蔓生。服三叶以上即死。干的或收藏经久,作末服食也死。如果刚吃下未久,将大粪汁灌之可解。其草靠近人则叶动。将女敕叶心浸水,点滴入口,即百窍流血。其解法,急取抱孵未生的蛋中鸡儿,细研和麻油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活过来。如果少迟,没有能够救治的。

○二九病死

(一)凡是因病死的,身体瘦弱,肤色痿黄,口眼多闭合,肚月复多塌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发髻解月兑,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别无其它原故,即是因病死了的。

(二)凡是患病求乞在路死的,身体瘦劣,肤色痿黄,口眼闭合,两手微握,牙齿焦黄,唇不着齿。

邪魔中风猝然死亡的,尸体多肥,肤色微黄,口眼闭合,头髻紧,口内有涎沫,遍身没有其它原故。

(三)猝然死亡的,肌肉不陷,口鼻内有涎沫,面色紫赤。因为其人未死时,涎痰壅到上面来,气不得通,所以面色和口鼻这个样子。

猝中死的,眼开睛白,口齿开,牙关紧,间或有口眼歪斜的,同时口两角、鼻内涎沫流出,手脚拳曲。

(四)中暗风的,尸体必肥,皮肤多滉白色,口眼都闭,涎唾外流。猝然死于邪祟的,其尸不在于肥瘦,两手都握,手脚指甲多青。或中暗风,如发惊搐死的,口眼多歪斜,手脚一定拳缩,臂腿手脚细小,口鼻也外流涎沫(以上三项大略相似,还须检验时仔细分别)。

(五)伤寒病死的,遍身紫赤色,口眼张开,有紫汗流出,唇也微裂,手不握拳。

(六)时气死的,眼开口开,遍身黄色,检查有薄皮起,手脚都伸开。

(七)中暑死的,多在五、六、七月,眼闭,舌头和肛门都不出,面黄白色。

(八)冻死的,面色痿黄,口内有涎沫,牙关硬,身体僵直,两手紧抱胸前,兼之衣服单薄。检验时,用酒醋洗得少有热气,则两腮泛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这种涎沫不粘,就是冻死的证明。

(九)饥饿死的,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闭,手脚都伸开。

(十)或有疾病死的,正当春夏和秋初时候,申报的慢,经隔三两日,肚上脐下,两胁肋骨缝有微青色。这是病人死后,由于时间变化,肚子里的秽污发作,攻注到皮肤,以致有这种颜色。不是生前有什么其它原故,切要仔细。

(十一)凡检验病死的人,才到检验所在地,先问原报案人,这个身死人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几时到来的?几时得病的?曾与不曾报官录取口词?有没有人认识他?如果取得口词了,就要问原来患的是什么疾病?这人年纪多大了?病到几天才报官录取口词的?既取得口词之后,几天身死的?如果没有口词,则问为什么取口词不到?如果是奴婢,便要先讨卖身契书看,问死者有没有亲戚?患的是什么病?曾请过那个医生?吃什么药?曾与不曾报官录取口词?如果没有,则问明不取口词的原因,然后对众证实定案。如果别无其它原故,那就采取众定验状的方式,称说,遍身黄色,骨瘦,确实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还要取得医生定验疾色状一纸。如果确实众证因病身死分明,当初虽不曾录取口词,但不是非命致死的,不须请官覆验。

○三○针灸死

必须拘提医生检验针灸处是不是穴道,虽然是无意致杀,也要说显然是针灸杀,也可以科处医生以不应为罪。

○三一札口词

凡记录口词,恐怕不是本人,有的是以他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能辨认清楚。应在所判状内申明:日后如或死亡报官,根据有关条令检验。这或许可使那些豪强之家,预知有所警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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