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囚 10.第三十一章 擇日宣判(下)

作者 ︰ 葉雲龍

第10節第三十一章擇日宣判(下)

唐有神听完申自慶這番高論,覺得好受一些,端起方便面大口地吃起來,心里突然涌起一陣悲壯︰放開肚皮吃面,立足腳跟坐牢。浪客中文網風雲小說網艱難時日少食安胃,胃榮則脾順,脾順則肝舒,肝舒則心明神清。只要身體好,什麼都可以從頭再來。政治可以獲取經濟,健康同樣可以創造財富。正如人們常說的身體好比為「1」,事業好比為「0」,存款好比為「0」,房子好比為「0」,汽車好比為「0」……,這「0」再多,若沒有了前面「1」的支撐,一切都等于零。只要自身這個「1」存在了,後面這個零可以無限制地相加,否則一切都是空的。

接著伍旭杰仔細地看完唐有神的判決書替他抱不平︰「40萬不到,判了13年,也太重了!」

「肯定是唐有神不認罪,而且當庭翻供,態度不好!」申自慶若有所思。

「完全不是。這份判決書只從形式要件出發而沒有從實質要件出發,回避了我內部承包合同這一必要前置程序,將有明顯利害關系的一方陳述當成證人證言,尤其是采信了《和州日報》所作的偽證,把‘內部承包合同’說成‘經營責任協議’,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作出違犯刑事證據舉證規則的推理,並且有違‘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有罪判決。像古代文字獄一樣,東摘西抄,割裂文句以構陷,既不就某一篇文章的全文尋繹要旨,更不就書本的內容連續地通盤檢視,以為于此即可構成欺騙世人的文字獄,其實廣大的黎民百姓,是無法掩盡耳目的。我在這里對于判決書的申辯,也決不是舞弄文筆可抹煞的。」唐有神無奈地說,「從中可看出,整我的那只黑手不惜以造謠污蔑之能事,欲置我于死地而後快,已到了于理、法律、人情所不容的程度。」

對于上訴,唐有神已不抱太大的信心。他想,案子皆已內定,何必多費心血呢?但是秦篆叫律師帶信進來,仍是朝著好處著想而抱著萬一的希望決定進行。她的看法是,「大的官司,地大的銀子」,只要不惜傾家蕩產,總可以把丈夫救出來。但這個看法只能做,不能說,一說出來便仿佛是忍心讓丈夫下獄,夫妻的情義何在?因此,這時候只好沉默。她叫律師梁欣轉告他說︰「病人未咽最後一口氣,總是要努力挽救的,所謂‘盡人事而听由命’,現在則是‘盡人事而听權勢之命’」。梁欣也不無遺憾地說︰「法律途徑我們還是要走到底。盡我所能,把我所列舉的理由繼續陳述,但他們不采納,那有什麼辦法呢?」

「律師的辯護,法官多半不會傾听,不予采信……」唐有神的耳邊又響起這經典的聲音。

有一,申自慶忽然對唐有神說︰「唐大主任,你在新聞單位呆過十幾年,為什麼對他們的作風還不明白麼?為什麼還要花大錢去上訴?你上訴也是13年,不上訴也是13年!你今年已是46歲了,坐了13年也差不多到60了!但是他們如果知道刑法規定過半就可以假釋,恐怕要繼續刑訊逼供,查你的貪污金額判你無期徒刑啊!這或許都是那個副省長的意思。」

唐有神聞之感慨不已,扼腕長嘆。他不禁想到,自己被「雙規」于將軍樓以來,不是肉跳心驚,而是萬般無奈,從不以為個人的末日將至也。關進將軍樓里的人,有的是為著逼供的,和過去的屈打成招毫無二致……,那里的方法,難免是精神壓迫而使囚者精神崩潰,有時也兼用誘供、騙供的,直到把自己送上法庭判刑……。如此玩法弄權,陷害無辜,難道不是制度的悲哀嗎?

「唐大主任,你那38的‘雙規’,難道沒有遭到刑訊逼供嗎?」

「打是沒有打,逼供是有的。」

「刑訊包括肉刑與變相肉刑,連續審訊即為變相肉刑。連續審訊就是刑訊逼供的一種,不僅是精神折磨,而且是刑訊逼供的保護傘和冤案的淵源。連續審訊,即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不打不罵,組織幾組審訊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連續的、夜以繼日的、不間斷的審訊,俗稱‘車**戰’,直至你體力難支、精神痛苦之下無法再堅持,而被迫作出有罪的供述。」伍旭杰說。

「據說,有一個縣的反貪局刑訊逼供打死了被立案偵查的供電局副局長梁某,制定了每24小時三個小組輪流連續審訊計劃,不允許梁某睡覺,在連續審訊的80個小時里,梁不停地被折磨,遭受了20余種的體罰,最終倒在地上,再也沒能醒來。該縣反貪局局長多次召集辦案人員統一口徑,提出了逃避懲罰的‘可設計因制止梁某逃跑、自殺而發生兩次身體接觸’方案,反貪局局長多次威脅辦案人員不得透露事實真相,說了‘如果誰先講出來,都把責任推到他頭上’、‘誰要是講了真相我要殺他全家’、‘統一口徑,扛住了,堅持到底就是勝利’、‘如果誰先說了,抓了幾個人,大家在檢察院也沒法干了’、‘如果誰說了,白道和××,你們看著辦吧’、‘你們把我出賣了,找黑社會也把你辦了’之類的話,事後所有辦案人員均按攻守同盟作虛假供述。」申自慶繼續尋根究底,滔滔不絕。「為什麼紀委的辦案人員也喜歡使用連續審訊?因為這樣做可以規避法律,被審對象不留傷痕,容易獲得口供,並被法庭采信。由于真正了解這種惡劣做法的只有經歷者和過來人,即偵查者、被告人和律師,社會並不知道。再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基本上都是檢察院怎麼訴,法院怎麼判,司法系統不可避免地也存在著**現象。許多媒體披露的法官職務犯罪或相互牽連的串案證明,一些法官受賄與濫用職權都是與當事人、代理律師及公證、拍賣、估價、鑒定等中介組織人員內外勾結,特別有的律師行賄成習慣,成為職業‘掮客’。」

「我在外面時,知道一個中級法院有91名法官犯罪,時為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者佔91人中的一半,他們雖然大多數不具體承辦案件,卻是‘管法官的官’,有權對案件的審判或執行把關,利用職權干涉案件審判或執行。此外,犯罪時為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他們均通過具體承辦案件‘吃案子’,即使是書記員、法警、內勤,也可以利用職權受賄、貪污、挪用,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有的法官甚至與黑惡勢力相勾結,利用手中權力充當‘保護傘’。」伍旭杰也引經據典地議論了一番。

「他媽的屄,門朝西!這些法官太黑了!」申自慶氣憤異常。他平時的口頭禪是,「老子坐牢啦!媽了個屄!」口氣中有點自嘲和不服氣。

「那麼,法官有哪些斂財手段呢?」唐有神好奇地問伍旭杰。

「法官貪贓枉法常用的手段有八種︰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二是造假案;三是搶管轄;四是賣證據;五是吃回扣;六是濫執行;七是搞‘有償服務’;八是貪污挪用執行款。」伍旭杰對法院的**弊端一一例舉。

「為何出現這種情況呢?」唐有神問。

「現在有的法官業務素質不高,思想道德不過硬,在法官任用制度方面,負責任用考核的政工部門對法官辦案業務不深入了解,有的法官違法辦案仍能晉升,助長了其投機心理。在法官保障制度方面,法官經濟收入與同樣從事法律職業的律師相去甚遠,導致一些法官心理失衡。還有呢,是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不少案件從受案、立案、審理到判決、執行,主審法官一個人說了算,而相應監督制約機制卻跟不上。行政化的審判領導方式違背審判規律。有的審判法官對院長、庭長惟命是從,導致法院內部監督制約失去意義。陪審制、合議制、審判委員會制度運行不理想,審判分開沒有落實,更不要說司法**了。」伍旭杰繼續入情入理地剖析。

「老伍講得對。我以為,中國現行法律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特別是貪污**案件,從10年到死刑,不僅尺度難以把握,還給司法**留有空間。像唐有神39萬判了13年,比起那些上百萬的貪污案只判了10年,的確太重了。事實上,確有極少數法官在辦人情案、關系案甚至**案。比如貪污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就可以判死刑。但什麼樣的情節算‘特別嚴重’?是數額巨大?拒不交代?贓款無法追回?還是貪污的是救災款和扶貧款這樣的救命錢?熟知中國法律的人士說,情節是否特別嚴重,標準全在當案法官和由眾多法官組成的審判委員會的分析、理解和判斷。這就是法律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那麼,什麼樣的情況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可判貪官無期徒刑、死緩或死刑呢?胡長清因受賄500多萬元而被判死刑;趙玉存受賄900多萬元被判無期徒刑;尹西才貪污570余萬元一審被判死緩。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不同的時期,判決結果相差如此之大,能確保司法公正嗎?能使被告人心服口服嗎?」申自慶感慨地說。

「據我所知,本世紀初,有段時間法院破產庭的法官們與拍賣行度過了一段極其親密的蜜月期。當時的拍賣佣金非常高,爭奪破產拍賣成為很多拍賣行的選擇。高額的佣金和利潤空間,致使睦湖的拍賣公司數量在數年內增加了好幾倍。大量出現的拍賣行,加上高額佣金的誘惑,加劇了拍賣行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爭奪對象自然就指向了決定收益來源的人——法官。于是,賄賂法官是一些拍賣行的首選,還有一些拍賣行本身就是由法官的親屬開的。還有的法官,吃過了飯,走的時候還會再要一份魚翅打包回家給老婆。‘瞎忙的律師不掙錢,掙錢的律師都不忙。’這句在律師界流傳很廣的話,用來形容破產律師和普通律師的區別再貼切不過。睦湖的一位業內律師這樣描述︰那些整開著名車,出入高爾夫球場,一年只接受一兩件案子的律師,多數是破產這一行的。」伍旭杰繼續數落法官的丑行,聲音有些悲情,「要嚴肅查處法官違法違紀案件,對故意違法辦案的責任人,做到不護短,不手軟,不查清問題不放過,必須以‘壯士斷腕,刮骨療毒’的決心,動真的,來硬的。尤其是解決法官貪髒枉法、索賄受賄、濫用職權、權錢交易等‘四大類司法**問題’,首先要糾正作風粗暴、抖威風、耍特權、欺壓群眾、辦事冷硬橫推托、吃拿卡要報等不文明司法行為。」

「你去當最高法院院長就好了。」唐有神冷笑著說。

「你是在譏笑我。時至今日,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對‘無罪推定’,就是人權保障的憲法原則,是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項最重要的訴訟制度並無多少認識,或者說還不願接受。比如說,本來反貪局提請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證據不足,檢察院就不應該起訴,可是檢察院還是起訴了。對檢察院的起訴,如果證據不足,法院本應該宣告被告人無罪,可是法院仍然判決有罪。原本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訴訟體制,成了一個類似‘合伙人’機構的流水線運作模式,失去有效的制約與監督,大家將錯就錯,互給面子,一錯再錯。」伍旭杰繼續侃侃而談。

「有的刑事案件的證據,可以有其他理解和解釋,法官解釋起來得心應手。法院對理解不同的錯誤判決,從來就不會認為是錯案。有的法官肆無忌憚地說︰‘憑什麼法院就一定要接受專家的觀點?專家有什麼了不起?他的論證我看也不會看,我把它當成廢紙!’我的案子事前就開過刑事專家論證會,我妻子為此還化了幾萬元,結果還是重判13年!」唐有神有些憤憤不平。

「老唐啊,你是晦氣了!正直而英明的法官總是根據對法律的公正理解,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進行判決,對所有人都一視同仁,他們的公斷等于替無罪之人進行洗刷。作為一名真正的法官應該追求正義而不自命公正。」伍旭杰說。

「在中國,真理在誰手里?有時好像就在一塊錢一份的報紙上,雖然我也是做過報紙的人,但也不得不承認,我們自己太缺乏判斷力了,有多少人因司法缺乏公平和正義而感到痛心和精神迷茫啊。」唐有神說。

「是啊,吳帆對我說過,審他的有個女法官在開庭時打瞌睡,還把頭發染成栗紅色,這些細節都影響了法官的形象。在司法文書制作方面,尤其是判決書制作的不夠莊重,有礙司法權威的體現。」申自慶又找到了不滿的東西。

「我想,自己所面對的法官,都是熱愛真理的,為弄清事實真相不辭勞苦的,都是維護正義的、公正不阿的,絕對不會不問青紅皂白,按斷章取義的材料來審判一個人。《和州日報》說承包合同找不到了,但我的律師幫我找到了,但有些取證,律師的權力有限,是很難辦到的啊。」唐有神暗自嘆息。

「對無權無勢的律師而言,我們也應該理解和寬容。‘健全法治,伸張正義’是其美好理想,但掙錢毫無疑問是其實現寄托之一。衡量律師的成功與否,曾經只以名氣為據,後來掙錢多少逐漸成了重要標準。律師總在搶時間、搶資源,主動地搶,匆匆忙忙地搶。律師掙錢不投入物質成本,僅以無形的投入就可換取有形的金錢,讓人有憑空得來的感覺,再差一點的感覺就是騙。」伍旭杰一針見血。

「不是有個笑話嘛︰建築師、醫生和律師死後同時升入堂,可上帝只有一套房子,一生建造房子的建築師和救死扶傷的醫生都自認為能分到這套房子,而不干好事的律師肯定沒什麼希望。上帝卻把房子分給了律師。上帝說,律師死後能進堂的僅此一個,所以要優待,律師的尷尬無以復加。」申自慶詼諧地說道。

「如果法律的技術性差,或者法治的程度不夠,律師職業的技術含量就底,其職業入口放得也就寬,各色人等都可以來當律師,魚龍混雜,攪亂了律師市場,生存空間縮小,律師只能自己開拓空間,最見成效,也是最無知無畏、無法無的途徑就是不正當競爭與執法者友好‘合作’,這樣一來,律師形象扭曲也就見怪不怪了。律師業是富于挑戰和演藝的,律師不必也不能像法官那樣裝得深沉,而必須充滿活力,富于激情。所以說,立法人在編寫法律,法官在剪輯法律,而律師在表演法律。」申自慶又殺了個「回馬槍」,為律師聲辯起來。

「現在有的律師接經濟案件可以按標的收幾萬,甚至幾十萬。所以,由于職業的便利,不少律師提前進入富人行列。那些有事業心、有責任感的律師,一般都鑽研業務,不敢有一絲的喘息和停留,幾乎從不休假,不享受,所有的時間都用于工作,稍有閑暇還要沉浸于瀚海般的法律條文里,並要求自己能夠永遠在最短的時間里為那些不慎觸礁的當事人找到瀚海中一片破碎的舢板。一個案子的勝敗可能就在律師的一念之間。因為一個原本擁有優勢的官司可能因律師的疏忽懈怠而一敗涂地,同樣,一個原本處于劣勢的官司也可能因律師的深思熟慮而反敗為勝。律師就像一個考古學家,徹底不憐憫,不屈不撓,是基本的也是無限制的要求。但更像是哲學家,思考是基本的也是無限制的要求。」唐有神說。

「說到底,也有好的律師,就像現在那些富有正義感的法官的日子也不好過。往往被告人都會千方百計找關系,通到法官和法官的同事、親屬那里。尤其是領導的指令,就不能不听了。幾個熟人一打招呼,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也要考慮自己的‘人際關系’,能幫總要幫,不能幫拖一下,或者指點一下‘迷津’總可以的。于是有些案件被拖下來了,有的就枉法裁判了。因此案件拖時、枉法判決,即‘害’律師,又‘害’法官,同時會敗壞司法環境和社會風氣。」伍旭杰說。

「現在是男律師見法官點頭哈腰,女律師見法官打情罵俏。我認識的一位女律師未出道前,打官司經常敗訴。一次次的教訓,一次次的敗訴不能不使她醒悟,她逐漸學會了多做庭前工作,慢慢懂得了跟法官聯絡感情的重要性,因此,過去極少涉足的賓館飯店,歌廳舞場成了經常光顧的場所,酒量增大了,舞技提高了。勝訴的案件也就多了。」申自慶說。

「一個事業上卓有成效的律師會在新來的法官、書記員面前唯唯諾諾,唯馬首是瞻,這難道就是中國律師整體的‘陽痿’形象?所謂的審判還是不能月兌離歐洲中世紀那種糾問制的基本特征,根本容不得什麼控辯對抗,而僅僅是對公安、檢察部門辦案結果的一種確認,體現全是控方的利益。最冠冕堂皇的說法就是︰因為他們代表著國家啊。」伍旭杰說。

「我經常思考這樣一個問題︰沒有證人出庭的審判,其實就是秘密審判。做法官的為什麼出錯?有些就是規避了證人出庭。這里有制度問題,也有業務水平問題,更有職業道德問題。職業道德問題說輕了,是責任感、責任心不強;說重了,是良心問題,即良心大大地壞了,從而閉著眼楮說瞎話。」唐有神說。

「我以為,當法官,在某種程度上確像一個股評家。十次股評假如有九次評準,股民們會說這個股評家水平高,就是干這行的,吃這碗飯的。十次股評里,只要有一次沒評準,那就好了,你看吧,打電話的,寫信的,罵聲不絕,全沖著你來了,什麼拿了莊家的好處費了,吃了人家的飯了,是莊家用錢買下的吹鼓手了,等等,什麼難听的都會罵。法官裁判案子也是一樣,只要一次‘開後門’徇情枉法,當事人就不會善罷干休,也照樣罵你,上訴、申訴、信訪不斷進行,從中院到高院,直至上最高院。」申自慶說。

「轟動全國的佘祥林殺妻案,終于以一審重審的無罪判決而暫時告一段落,關心此案的人們無不雀躍,歡呼遲到的公正終于還他一個清白。本案的一審是縣人民法院,其實該院根本無權審理‘故意殺人案’,就是受中院的委托也不行,都是違法的。市中院不僅不可以將本案發回重審,而是應該直接撤消一二審判決,並判決佘祥林無罪。但只要它是二審,那照樣違法,也是無效的判決。」伍旭杰說。

「佘祥林依據一個無權審理此案法院的判決被判有罪,佘祥林同樣依據一個無權審理此案法院被判無罪,國人包括佘祥林自己都在痛恨或感謝著,這樣的悲喜劇,難道是法治社會所應該出現的嗎?像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保護被告的,被告在法庭上是無罪的,要從證據中證明有罪,對于檢察官員是很大的挑戰。尤其是謀殺案,除非有目擊者,否則是很難定罪的,這就是美國‘寧可錯放一千,也不枉判一人’的司法制度的特點。」唐有神說。

「佘祥林冤枉坐了十多年牢,可以得到很多國家賠償。你伍旭杰說不定也是如此呢!」申自慶說。

「我不這樣樂觀。現在將司法機關對自身違法行為的確認,作為申請國家賠償的前置程序,這‘無疑于與虎謀皮’。誰都不能成為自己的法官,賠償義務機關也不能。讓侵害者先給受害做結論的程序怪圈違反了自然正義的原則,其結果導致很多當事人對申請國家賠償畏之如虎,不能提、不願提、不敢提。難道不是嗎?佘祥林冤案的發生,徹底改變了他和他周遭一群人的命運。全家債台高築,遭盡白眼。對佘祥林一家來說,心獄之災是比身陷囹圄更慘的痛楚。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資計算’,所以,賠償是非常有限的。」伍旭杰說。

「一個無辜的公民,錯坐一牢,只得一個工作日的工資來彌補,對如此低得可憐的賠償數額,有人譏為國家賠償類似于‘補發工資’。像佘祥林而言,如何撫平所遭受的身心傷害,是國家賠償制度和懲治刑訊逼供、誘供騙供面臨的更大的問題。」唐有神說。

「相比十幾年前糾正錯案後受害人跪謝司法機關和政府的場面,如今受害人廣泛地爭取國家賠償,說明至少在公民中,人權不再顯得那麼輕薄。要把國家賠償提升到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理念的憲法高度不再過多地強調個人義務、國家權力,而是要本著制約公權力、保障私權力的理念。完善的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是民主法治的標志尺和社會穩定的‘安全閥’。要使《國家賠償法》成為一柄雙忍利劍,一面充分體現對公民私權利的保護,另一個重要的功能是體現在對國家公權力機關違法行為的懲戒與遏制。讓國家權力機關意識到任何違法行為都要付出高昂的經濟成本,增大國家機關侵權違法成本。」申自慶說。

「只有這樣,刑事訴訟就會有根本的改觀。願意辦刑事案件的律師自然會多起來。」伍旭杰說。

「我看不一定,刑事案件刁難太多,律師還是不願辦的多。尤其是律師在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難,不僅玻璃牆嚴實,而且監視鏡頭、錄音設備齊全,警察、檢察官會警告說︰‘我們對你們有錄音錄象的,你們小心點。’律師比嫌疑犯的待遇好不了多少。外國是大律師上刑事法庭,國內大多是小律師在辦刑事大案,這是中國律師的悲哀。好的律師不上刑事法庭,沒有強有力的對手和激烈的抗辯,開庭就會一邊倒,辦案質量就會大打折扣。其實我們怪不得律師。律師出事後,是孤立無援的。正是由于律師有太多的尷尬,我的律師明明知道我是無罪的,也不敢作徹底的做無罪辯護,而是選了一個比貪污較輕的‘為親友牟利’罪名;明知這個口供是逼供誘供形成的,律師在法庭上也不敢指出。明明這個證人是被關起來取證的,律師也不敢去請他說出真相。」唐有神心有痛楚,言語非常激動︰「我清楚地記得被‘雙規’時,經常听到看管我的保安在悄悄議論︰‘又抓進來一個。’沒過三四保安又說︰‘反正不是他自己的事情,只要他講了自己送給別人多少錢,就把他放了,誰都怕吃眼前虧。’紀委都可以這樣隨便‘請不是黨員的人’取證,更何況司法單位呢?何況被請的人,因為自己沒有‘牢獄’的干系,說了就可以回家,又何必替朋友仗義而自討苦吃呢?如果是講清了真情,是無可厚非的,要是此人趁機落井下石,作了不真實的證詞,恐怕當事人就難免厄運了。」

「大家都知道,‘雙規’是數人對一人,被‘雙規’的孤單一人,失去自由,沒有旁證,他除了喊冤和控告,以及要求驗傷,又如何能夠‘證明’被折磨和刑訊、被誘供和騙供呢?審訊和查辦的人,又如何會作出對自己不利的有逼供的證言呢?再說刑訊逼供最終仍要由同行來追究,同病相憐的情況下能包就包了。正因此,刑訊逼供自身就有避雷針,不怕怒。假如沒有特別調查程序的啟動,對刑訊逼供的控告,往往會被法院以沒有證據,予以駁回。」唐有神最清楚自己的案子,律師曾經在法庭上提出對被告人逼供、誘供、騙供,但法院不予采信。

「刑訊逼供從本質上說是法外行凶。事當探本,如善醫者只論精神。刑訊逼供之所以被現代法制所不容,是因為它直接違背程序正義,這是一顆封建**的‘毒瘤’,也是一切冤假錯案的源頭。這個‘毒瘤’的核心是口供。如今審判環節依然輕程序重實體,法官只考慮口供能不能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並能證明犯罪,而不管口供是否‘毒瘤’。」申自慶往往能夠作出精到的見解。「口供不僅最簡單而且最容易獲得,而且無需旁證就可以直接用于定罪。加之現行法律在訊問罪犯過程中對嫌疑人保護不夠,還有辦案人員寧可錯抓也不漏掉一個。雖然我國明確將刑訊逼供確定為犯罪,‘由于刑訊逼供這種犯罪太特殊,犯罪主體為執法人員,有時只是為給嫌疑人施加壓力,發生時只有打人者和被打者在場,事後幾乎無法被證明,’再到通過刑訊逼供得到口供,從而導致冤案,最後因為辦案‘多’、‘快’而獲得提拔的干部竭力阻止翻案,這就是制造冤案的惡性怪圈。」

「當今社會應該形成這樣的氛圍︰除了為一個發生在我們身邊的冤案而奔走以外,更需要的是告別制造冤案的惡性循環。在同胞只因‘嫌疑’而無證據被證明犯罪卻深陷囹圄時,所有人的良心都應感到無法安寧。」伍旭杰始終否認自己的「故意殺人」,是「屈打成招」的,他感慨無限地說。「現在的一些刑事警察和檢察官業務素質很差,勇有余而謀不足,常常面對‘限期破案’的重壓,只有‘尋’口供下手。于是,口供就勢必處于證據鏈的頂端,或者說口供是‘藤’,其他證據是‘瓜’,只要抓住了‘藤’,就能‘順藤模瓜’,這就是刑訊逼供者的基本動機。辦案人員接手案件的第一個念頭,就是要不惜一切代價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刑訊逼供就往往被認為是最為便捷和有效的‘撒手 ’。因此‘坦白’並不能‘從寬’,而‘抗拒’卻能僥幸躲過‘從嚴’,有時往往能安全地‘回家過年’,至少不會被‘自掘墳墓’而冤枉判刑。因為在賣矛又賣盾的混亂立法邏輯下,無論嫌疑人是否作有罪供述並不影響定罪,事實上嫌疑人已被剝奪了沉默的權利,自證其罪恰恰成了嫌疑人的一種法律義務。」

「所以,這些證據孤立地看都可能有一種特殊的司法作用,‘充分’的證據可以導致任何判決。‘半充分’的證據可以導致除死刑外的任何‘重刑’。不完善的線索也足以導致傳訊拘留疑犯、立案審訊或對其課以罰款。其次,法官可以按照精確的算術法則進行組合。兩個‘半充足’證據就可合成一個完整的證據。如果同時有幾個‘副證’,它們就可以組成一個‘半證據’。用供詞的雙重歧義性,既是一種證據,又是先期調查的對應物,既是強制的結果又是一種半自願的交易,可以解釋一個時期的刑法為獲得供詞而規定的兩大手段。其一是要求被告在正式訊問前,也就是在辦案人員面前做出不得做偽證的承諾;其二是司法拷問,為獲得實情而施加的暴力,也就是刑訊逼供。被告的**、會說話的和必要時受折磨的**將這兩種因素聯結在一起,所以說被告人態度好,就可以從輕,完全是法官徇情枉法的一種托詞。」申自慶的剖析更加精闢。

「為什麼法官要知法犯法呢?」唐有神問道。

「知法犯法,出于巨大的利益驅動。像那些交警也常常將那些他們認為是停錯了位置的車輛拖到選定的停車場去,除了高額的拖車費外,還要收取高額的停車費。實際上往往是違章處罰的錢不多,而停車費、拖車費等高得讓人咋舌,以至不能不讓人產生拖車之意不在罰,而在通過收取停車費、拖車費牟取暴利的猜疑。但法律上沒有規定有所謂的‘停車費’、‘拖車費’,如果說因為違章而接受處罰要收取‘停車費’、‘拖車費’,那一個人接受刑罰失去自由豈不也要向監獄交納‘住宿費’嗎?真是大的笑話!」伍旭杰說完發出幾聲冷笑。

「梅塢看守所的超期羈押嚴重,曾經驚動了最高檢,是因為什麼呢?」唐有神問道。

「超期羈押和刑訊逼供、律師會見被告人難,被稱為目前國內刑事訴訟的三大難題和司法實踐中屢治不愈的頑癥。羈押,通俗地說就是把人關起來,不給他自由,這個權力,主要是公安機關在行使,有偵查權的檢察院、安全局也在行使。羈押不是刑罰,是一種刑事偵查的強制措施。其作用主要有兩種,一是不讓有社會危害可能的人繼續實施危害;二是可以關起來審訊,防止串供頑抗,及時把案件破掉。因此,認可羈押制度,贊同羈押制度,在我國是經地義的。法官和律師經常會踫到這樣的問題︰一個人被關了半年一年,經過起訴和審理,卻發現這個人是無罪的,更多的情況是這個人有點輕微違法行為,界于可追究之間。但已經關了這麼長時間,為了不承擔責任,有關司法機關就要千方百計把這個人給判了。一般是關了多久就判多久,到最後老百姓能走出看守所,一般也就算了,還要感謝司法機關嚴格把關還他自由。有罪則判,無罪則放。這個看似簡單的道理,恰恰在多年的司法實踐中被忽略,成為超期羈押這個頑癥背後最直接的病因。在司法實踐中,造成超期羈押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辦案人員知法違法,我行我素;另一個是近親屬、辯護人對于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申請司法救濟,但在執行中很難落實。一些基層公安人員認為,把犯罪嫌疑人關在看守所里,是最保險又方便的做法。在里面可以沒完沒了地審,在外邊可以從從容容地查,直到‘水落石出。’」伍旭追根溯源,頭頭是道。

申自慶忍不住說,「據我所知,外國對罪犯照樣抓。他們抓人後,不由偵查機關一家說了算,法官馬上介入,對能否保釋,可以要求聆訊,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听證。嫌疑人被抓,有打一個電話的權利,告訴家人,他被哪個警察局抓了,為的是什麼事,關在哪里,叫律師來。律師會根據其罪的輕重,決定是否為其提出保釋聆訊。法官听證審查後,會作出‘不得保釋’或者‘交保釋放’的裁決。對殺人搶劫犯罪,法定不得保釋;對輕犯,交保釋金放人。案件照樣辦,沒有社會危害性攻擊性的違法者,就不再關起來。按照這種做法,我們好多的經濟型犯罪,比如說非法經營、偷稅、虛假注冊、公司犯罪,根本不必要把人關起來。因為他有財產,不會逃跑。」

「好了,好了,別瞎議論了,說的再多,又有何用呢?」唐有神打斷了這場官囚的獄中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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