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明史》其它部分篇章,也為後人保存了不少可貴的史料,如《刑法志》中對明代特務機構廠衛的敘述等,都有助于後人對這段歷史的考察研究。
本紀
共二十四卷,就卷數而論,《明史》本紀所佔不足全書十分之一,若以字數而論,則所佔不及全書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紀在《明史》中所佔比例甚小,這是《明史》編纂體例中的一個特點。本紀在紀傳體史書中,是以編年形式敘史的部分,《明史》顯然是將本紀作為全史之綱,以簡明扼要的方式,首列于全書之前,使人在讀閱這部史書之時,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歷史之概況,而不是使人在讀閱本紀時便事無巨細盡覽盡知。這應該算是《明史》修纂整體設計上的獨到之處。
《明史》本紀的另一個特點,是尊重史實,不以明代官定史論為據。如建文帝年號于成祖奪位後革除,其四年實錄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附于《明太祖實錄》之後。《明史》中則專立《恭閔帝紀》一卷,甚為得體。再如英宗削景泰帝號,情形與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處理得當。清代史家錢大昕曾論稱︰「其例有創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實錄》附景泰七年事,稱郕戾王,而削其廟號,此當時史臣曲筆。今分英宗為前後兩紀,而列景帝紀于中,斟酌最為盡善。」(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九)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標,因早逝而未及繼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為孝康皇帝,廟號興宗。成祖奪位後,廢其帝號廟號,復稱懿文太子。是雖曾有帝號,而未改元登極,故不入本紀,而入列傳,但其曾有帝號,亦為史實,又與諸傳不同,特于後妃傳後,諸王傳前立傳。與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之父,興獻王朱祐杬。嘉靖中興大禮議,特尊其父為睿宗興獻皇帝,也屬僅有帝號而已。《明史》本紀不列興宗、睿宗,正與其以本紀為敘述有明一代歷史之大綱有關。光宗即位于萬歷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于同年九月初一,在位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後為泰昌元年。《光宗本紀》于是附于《神宗本紀》之後,未單立一卷,僅以數百字述過,不失為大綱之作。
《明史》本紀雖以時間長短為本,分卷記史,然而又不盡拘泥于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紀則佔三卷,因其為開國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紀則佔三卷,雖可稱因其奪位登極,事屬特殊,則已有輕重之分。英宗二卷,尚可因前後各有年號為由,憲宗二十二年,亦佔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樣各佔二卷,莊烈帝十七年,亦佔二卷。可見諸人修史,頗以史事輕重敘述,此又符合其立綱之體。總的來看,《明史》本紀,分帝而述,編年記事,又不失為一個整體,筆墨雖少,卻完整明了,輕重適宜。《明史》本紀中一大令人遺憾之處是未能給南明諸帝立紀,這是清初政治形勢所決定的。清朝官修史書,不僅不可能給南明諸帝立紀,甚至于列傳中亦不立傳。清初私家修史,妄談及此,則也難免于「文字獄」之禍。
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禮、樂之順序排述,《天文志》出自湯斌之手。湯斌為清初廉正之臣,于修《明史》頗有所建言。順治初修《明史》時,他曾應詔陳言,請廣搜野乘遺書以修《明史》,且言︰「《宋史》修于元至正,特傳文天祥之忠;《元史》修于明洪武,亦著巴顏布哈之義。我朝順治元、二年間,前明諸臣亦有抗節不屈,臨危致命者,與叛逆不同。宜令纂修諸臣勿事瞻顧,昭示綱常于萬世。」此下于所司,招致馮銓等人攻擊,說他「夸獎抗逆之人」,幸虧順治皇帝贊許湯斌之言,才未因此獲罪。至康熙再修《明史》時,湯斌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充任《明史》總裁,因此《明史》中本紀、志、列傳不少篇出其筆下。但湯斌頗重經學,于天文則非其所長,其所撰《天文志》較為難讀。
《明史•天文志序》稱︰「自司馬遷述《天官》,而歷代作史者皆志天文。惟《遼史》獨否,謂天象昭垂,千古如一,日食、天變既著本紀,則《天文志》近于衍。其說頗當然因此遂廢天文不志,亦非也。天象雖無古今之異,而談天之家,測天之器,往往後勝于前。無以志之,使一代制作之義泯焉無傳,是亦史法之缺漏也明神宗時,西洋人利瑪竇等入中國,精于天文、歷算之學,發微闡奧,運算制器,前此未嘗有也。茲掇其要,論著于篇。」
由此可知,修纂《明史•天文志》的宗旨,雖然仍抱對天文之輕視,但也看到了明代天文學的發展,尤其是西方傳教士帶來的西洋天文學知識,于中國傳統天文學頗有裨補。《天文志》除第一卷敘述傳統天文學與「西洋之說,既不背于古,而有驗于天」者外,還比較系統地介紹了從明太祖至崇禎皇帝其間儀象(即天文儀器)的發展變化。第二卷與第三卷則記有明一代天文現象的變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記入本紀之中外,其余如「月掩犯五緯」,「五緯掩犯」,「五緯合聚」,「五緯掩犯恆星」,以至「星晝見」、「暈適」、「星變」、「流隕」等,多有記錄,雖然難懂而泛淺,仍有一定參考價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湯斌還執筆了《五行志》和《歷志》的編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體仿《漢書》及前代諸史,記自洪武至崇禎間所謂「祥異」之事。其三卷中,首卷為水,如恆寒、恆陰、雪霜、冰雹、雷震、魚孽、蝗蝻、豕禍、龍蛇之孽、馬異、人痾、疾疫、鼓妖、隕石、水潦、水變、黑眚黑祥,皆屬之水。第二卷為火、木,仿前史,以恆燠、草異、羽蟲之孽、羊禍、火災、火異、赤眚赤祥屬之火;仿前史以恆雨、狂人、服妖、雞禍、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屬之木。第三卷為金、土,仿前史以恆、詩妖、毛蟲之孽、犬禍、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屬之金;以恆風、風霾晦冥、花孽、蟲孽、牛禍、地震、山頹、雨毛、地生毛、年饑、黃眚黃祥屬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編纂是不夠成功的,一是簡單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災情;二是多有記述不確之處,甚至記入傳聞,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認為其「無大用」。1《歷志》共九卷。明代歷法,由于崇禎時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創新。其《歷法沿革》一卷,對朱載堉《聖壽萬年歷》、《律歷融通》介紹較詳,後徐光啟等督修歷法,重視西洋歷法,也多用文字。這當是《明史•歷志》的一大特點。
《歷志》的第二大特點是除表之外而有圖,與諸史不同。計有圖五,均附于《大統歷法》之中。有「割圓弧矢圖」、「側立之圖」、「平視之圖」、「月道距差圖」、「二至出入差圖」。
全志以大統歷為主,計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回回歷法為輔,計有七、八、九共三卷。《歷志》述事雖詳,因涉于歷法知識,又有古今之別,及明朝所用《大統歷》與《回回歷》之別,頗為難讀。
柴德賡︰《史籍舉要》。
《歷志》之後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為我國歷史上統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稱︰「禹跡所奄,盡入版圖,近古以來,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統一全國後,京師之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揮使司、行都指揮使司分領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設交阯、貴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為北京。仁、宣以後,棄交阯,而漸定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國一統遂定。英宗天順五年(1461),李賢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統志》九十卷,為明朝全國政區之志書。而該書記述失誤頗多。《明史•地理志》則「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于篇」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兩京一卷,山東、山西一卷,河南、陝西一卷,四川、江西一卷,湖廣、浙江一卷、福建、廣東、廣西一卷,雲南、貴州一卷。南、北兩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總述,記其沿革,均以《禹貢》諸州為本。總述之後,再以府、州、縣分述。後附都司、衛、所之設置沿革,內容頗為詳盡可取,然亦間有漏誤之處,後人有作考辨糾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