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性邊緣3
一陣嬉鬧瘋狂之後的夏惑和宋筱筱,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他們彼此的決定已經很明了了,他們想要孩子了。夏惑摟著宋筱筱慢悠悠的說,過了
非典年我就娶你。宋筱筱酥軟的軀體本是淺靠在夏惑旁邊。夏惑這一說,她突然一個翻身壓在夏惑身體上,摟住夏惑的脖頸深情的瞧著夏惑,
她沒有質疑,而是很溫柔的蹭著夏惑的軀體,那濕潤性感的嘴唇如同帶了魔力吻上了他的唇。他們就這樣就這樣一切都不再需要語言。
太陽或是嫉妒了,那炙熱的味道也爬上了他們的軀體,他們流汗了不得不暫時的分開。洗手間里的水流和嬉鬧聲都在說著點什麼
辦公室里的夏惑安排好工作,把頭靠在椅背上,迷著眼看著白色的天花板,仿佛想在那找著點什麼,可那笨重的摩托羅拉響了。他坐直身體接
了電話,他沒好氣的把那笨重的家伙丟在桌上,電池或是對他很有意見,獨自的蹦到一邊自個去賭氣了。夏惑沒有管它,而是拍著寬闊的腦門
在權衡利弊,說句心里話,他真的不想去干那事,因為一個不小心會毀了自己。
經過緊張細致的思考,他緩緩的又一次坐直身體,把電池很仔細的安回了原來的位置,開機、撥電話夏惑又一次放下電話,仿佛心事重重,
他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一旦出現差錯後果很難想象,好在他局中所用的棋子是一位首長的子佷,即使出了問題還能緩沖一下,天塌下來還有
棵大樹幫著頂一頂。
他很佩服賀局的老謀深算,他能縱觀全局而又不留一點尾巴。即使出了事,犧牲的只是自己這顆卒子,和他丁點關系也沒有。他給賀局回了個
電話,詳細的匯報了自己的安排,電話那頭的那個人似乎很滿意,因為他說話很隨意也很親切。他放下電話,背著手在這並不大的空間來回踱
著步,很明顯他有些心神不寧
這時門響了,進來的是小李,他沒敲門。夏惑很是生氣,本是要大發雷霆的,可他忍住了。他是位很懂得體諒別人的人,微笑著問什麼事?並
不經意的抽出一支煙遞給小李。
夏所,你說這社會什麼人都有。小李一坐在椅子上說。夏惑緩慢的坐在他的位置上點上煙,靜靜的看著那冉冉升起煙霧盤旋盤旋他沒說
話,他在等著小李下面的話。
剛才有一個外國鬼子來報案,說有一家代孕公司騙了他和他國內朋友幾百萬。你猜那家代孕公司的主謀是誰嗎?夏惑還是沒說話,只是很認真
的等小李往下說。就是著名的企業家岳子恆的小姨子。
夏惑一听岳子恆三個字眼楮一亮,可他馬上又是自己恢復了常態說︰代孕?在西方雖是合法的,但在我國家法律是嚴禁的,這點岳子恆是不會
不知道的。可那老外提供的合同文本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就是恆順公司香港分公司的,小李強調說。夏惑一下來了精神,你和小衛馬上調查此案
,對外保密。夏所你放心我這不是一接到報案馬上向你匯報嗎。好你去吧,一有新的情況馬上向我匯報。
小李走了,夏惑邁著輕盈的步伐在這有現的空間溜達。夏惑在琢磨代孕這個字眼。夏惑對這個字眼並不陌生,他也曾關注過這方面的的信息,
代孕是一種新的觀念,新的趨勢。在現今社會里人類文明高度發達,但仍有許多不孕夫婦無法擁有自己的小孩。隨著人工生殖科技的迅速發展,
七十年代以來,歐美各國陸續開始有人委托代理孕母懷孕生子,以完成生兒育女的願望,代孕在國外已經成為了解決不孕癥的一種臨床選擇。
代孕指代他人懷孕及生育,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輔助生育方式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為。代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稱為代理孕母(也被
稱為代孕媽媽,代孕母親,代母),雇佣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稱為委托方(也稱為委托人或委托父母)。代孕母親為契約母親提供一種集物理、化
學、生物等活動于一體的復雜的服務。這項服務交付標的物嬰兒為目的。契約母親負有支付酬金的義務。酬金不僅包括租借子宮的租金、代孕
服務的佣金,更包括買受嬰兒的費用她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包含有多個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以及買賣合同。就「借月復生子」而言。代
理母親將身體出租.超出了其身體權的支配範圍;再者,雙方將嬰兒當作商品進行交易,不但與人性相背,在法律上我國法律是嚴令禁止的。
其契約關系是無效的。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對此領域的法制控制力量不夠,導致出現了許多違法,不合格的代孕機構。
夏惑停住了腳步,一坐在椅子上打開電腦。他仔細的瀏覽著這方面的信息。一篇文章印入他的眼簾︰各國立法對待代孕的態度不一,英國
1985年將有償代孕列為非法,美國雖然早在1981年就通過了承認代孕合法性的法案,但還是有多個州並不認可代孕這種行為。在承認代孕合法
化的得克薩斯州、佛羅里達州等地區,目前還在嘗試對于代孕行為進行專門的管理。印度對于代孕行為的規定最為寬松,其承認代孕的合法性
,且在2002年通過了一項法案,允許商業代孕行為的存在。在政策推動之下,代孕在印度已經發展成了一項年產值接近3億英鎊的產業,很多外
國人都會專門前往印度尋求代孕。針對這種情況,印度政府也出台了相應的規定,要求這些外國人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來讓政府確信他們有
能力在孩子出生之後將其帶回到自己的國家。
我國涉及代孕行為的現行規定主要體現在2001年8月1日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
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
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很顯然,我國現行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代孕行為的效力,但在部門規章制度上
對代孕行為是采取否定的態度。
對代孕合同及代孕行為的合法性的判斷,學界存在不同的觀點。對代孕行為合法性持肯定態度的觀點認為,前述《管理辦法》,其性質屬于部
門規章,均不屬于法律範疇,而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僅將判斷合同效力的權利賦予法律及行政法規,而部
門規章顯然不屬于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且上述部門規章規制的範圍僅是針對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而不涉及代孕雙方和中
介機構。因此,有人認為,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代孕時,根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基本原則,代孕雙方和中介機構有權在平等協商基礎
上簽訂代孕合同,並遵照履行。
持否定觀點的學者則認為,代孕行為的合法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公序良俗的考量,如果代孕協議違反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構成《合同
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即因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而屬于無效合同。在香港,為免出現倫理上的麻煩,除以不準買賣作關卡
,禁止商業交易外,胚胎的精子及卵子也須來自不育的夫婦,才可借別人的肚生育。
拋開代孕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的問題,代孕行為不可避免地也對婚姻家庭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親權歸屬問題、知情權和隱私保護問題。親權
——即父母子女之間的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的管教、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她是婚姻家庭領域的
基本權利之一,也是扶養權(撫養權與贍養權)、繼承權等人身及財產權的基礎和前提。代孕行為客觀上形成了孩子的生理學父母與法律上父
母的沖突,也給代孕行為下的親權立法提出了新的難題。
在澳大利亞,提供基因的婦女並不被視為孩子的合法母親,即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孩子出生後對監護權進行轉讓,這樣的條款也無法在法律
上得到支持。以色列則規定,即便在將孩子送走之後,代孕媽媽仍然可以在一定時間內進行反悔,重新要回對于孩子的監護權。在俄羅斯也存
在著類似的規定,如果代孕媽媽在孩子出生後不願意將其送走,那麼客戶一方無權獲得孩子的監護權。此外,李家杰找人代孕一事中,在代孕
子女繼承權享有問題上,有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一般情況下,如代孕委托者沒以遺囑交代清楚,代孕母親所生子女的繼承權地位會較婚生子
女低。對于如何確定代孕子女身份關系,綜合各國立法,大致有如下4種︰(1)子宮分娩說,依據傳統民法「誰分娩誰為母親」之原則,生者
即代孕者為母親;(2)血緣說,依據血緣關系確定供精者與供卵者為父母;(3)子女最佳利益說,將孩子的最佳利益作為判決標準決定對孩
子享有親權的父母;(4)契約說,根據代孕合同之約定,代孕委托人及代孕需求方為父母。
為保障代孕子女健康成長,對代孕子女知情權及代孕家庭隱私的保護亦應進行相應規制。一方面,代孕子女能否享有知情權?在何種情況下享
有知情權?誰負有告知義務?另一方面,如何保障避免代孕子女在成長過程中受到負面影響,保證代孕者及代孕委托者私生活安寧、保護他們
的隱私安全?以及如何平衡代孕子女知情權及代孕委托者隱私權?這其中涉及醫療機構、醫護人員、代孕者和代孕委托者等多方面主體的關系
,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夏惑看到這里沉入了深思